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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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写要点解析避免填写错误的关键要点

报关单填写要点解析避免填写错误的关键要点

报关单填写要点解析避免填写错误的关键要点报关单是贸易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文件,通过报关单可以清楚地记录进出口商品的相关信息。

然而,由于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和细节,报关单的填写经常容易出现错误。

本文将从几个关键要点出发,分析报关单填写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帮助大家避免填写错误。

一、商品信息的准确性报关单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信息的准确填写。

首先,必须确保商品名称的准确性,应使用标准的商品名称,并尽量避免使用缩写或简化的形式。

例如,如果商品是一种电子产品,应明确写出其具体型号和规格。

其次,需要填写商品的数量和单位,如数量为10个,则不能填写成10件或10张。

还有,对于商品的货币价值,必须按照当地的规定填写准确的数额,而不能模糊不清或故意低报。

总之,准确填写商品信息是保证报关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二、合规标准的遵守报关单填写时,需要遵守国家和相关领域的各项合规标准。

首先,必须确保填写的商品符合进出口贸易相关法规的要求。

例如,某些商品可能属于特殊管制类别,需要满足特殊的证明文件或审批程序。

其次,需注意填写商品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号码,以确保商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如化学品或食品等,需要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或食品安全合格证明。

总之,合规标准的遵守是报关单填写过程中的必要步骤,以确保商品进出口流程的合法性和顺利性。

三、准确填写货物价值货物价值在报关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关系到进口税和关税的计算,也与贸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相关。

因此,填写货物价值时需要特别慎重。

首先,应确保货物价值与合同金额一致,避免故意低报或高报价格。

其次,填写货币单位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通用货币单位,如美元、欧元等。

此外,对于货物的附加费用,如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等,也需要准确地填写,并分别注明其金额,以确保报关单的全面准确。

四、细节数据的完整性报关单中包含了许多细节数据,如海关编码、国别地区、产地、生产日期、包装方式等。

这些数据的完整性对于顺利通过海关检验和准确统计贸易数据至关重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傻傻分不清楚之入门小科普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傻傻分不清楚之入门小科普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傻傻分不清楚之入门小科普本文纲要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什么?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是什么?三、两类单证的异同四、外汇收付业务中两类单证的审核及核验五、两类单证的格式及填报要求货物贸易,是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中主要的一种类型。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时,最常见的单证是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在目前的外汇管理框架下,货物贸易的外汇收支业务,应遵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及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

如属于特殊监管区域内与境内非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发生的货物流转、或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货物流转,则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相关规定。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什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早期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2013年9月,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联合公告,对货物贸易等级A类企业不再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由A类企业自行在电子口岸系统中打印; 对B、C类企业仍签发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2015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取消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A类企业自主在电子口岸系统中打印出口退税联。

2018年4月,海关总署再次发布公告全面取消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所有企业均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早期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付汇证明联。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本栏目对“两地”的界定没有变化 , 但是对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境时的两地界定 进行了条文上的明确,减少争议。
三、具体变化内容
20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13号: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新增: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玄机:52号文有,20号文删掉,13号文增加 唯一的原则 :适应经济发展和进出口需求 “二十、许可证号”
8、“随附单证”
9、“标志唛码及备注” 10、“特殊关系确认” 11、“价格影响确认” 12、“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 使用费支付确认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20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13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具体变化内容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 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 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董事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最新)进出口报关单新格式解读!

(最新)进出口报关单新格式解读!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从今天(2016年3月30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附件)并采用最新的进/出口报关单样式报关。

以下为详细的调整和修改内容以及货小贱进行的全面解读。

以下为新旧报关单变动对照明细:关键内容摘要:(1)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2)报关单商品项数的上限由20项增加到50项!(3)批准文号、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等已失去法律意义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去掉!(4)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贸易国别(地区)”“原产国(地区)”(出口)“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口)等。

(5)把经营单位改成收发货人、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报关员改成报关人员等20多处新的表述方式、格式。

1. 报关单结构调整的内容1.1. 报关单/清单删除指标将报关单录入界面中“结汇证号”(进口)“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出口)“用途”(进口表体)“生产厂家”(出口表体)字段隐蔽,不再需要企业申报。

解读:▶在出口报关单中,“批准文号”要填写的就是以前的核销单号,自从2012年8月1日取消纸质核销单,改为外汇联网核销后,该栏目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出口报关单中,“结汇方式”虽然一直都在填报(最常见的是电汇:T/T),好像也可以跟实际不一样,报了也没啥意义;进口报关单的“结汇证号”也差不多。

▶在出口报关单中,“生产厂家”栏基本没人填过,本来就多余;进口报关单的“用途”也差不多。

出口货物的生产厂家,进口货物的用途,不是当前海关管理的重点和主要职责,填报了也没啥意义,去掉理所当然。

1.2. 报关单/清单增加申报指标1.2.1. 其他事项确认(组合指标)报关单录入界面中删除了右下角报关员信息录入对话框,在右下角增加一个按钮,弹出显示“其他事项确认”选择对话框;含“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个数据项,申报时必填。

报关单填制规范测试题库

报关单填制规范测试题库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B、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C、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D.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E.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A、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5.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2017版报关单填制规范》

《2017版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收发货人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报关单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

报关单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

报关单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以下简称60号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敝号近期陆续推出相关解析,深受读者欢迎。

有读者留言提问:“境外收货人”这一栏如何填写?填付款人还是最终收货人?
 “境外收发货人”是60号公告新增的5个栏目之一。

其中: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

填报境外收货人的名称及编码。

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新加坡AEO企业填报样式为:SG123456789012,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其境。

关检融合背景下新版报关单的典型填报错误及企业风险规避

关检融合背景下新版报关单的典型填报错误及企业风险规避

关检融合背景下新版报关单的典型填报错误及企业风险规避作者:蔡丽娟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9年第02期摘要:自2018年8月1日起,海关进出口货物实行关检整合申报,这种关检业务融合模式将改变企业原有的报关流程和作业模式。

本文重点剖析关检融合后的整合变化,选取企业填报新版报关单过程中出现的错填商品信息、选错HS编码导致货单不符、误填境内外收发货人、漏报货物、申报不实、不合规填报六大典型错误作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提供企业规避报关风险的具体措施,提高进出口货物自理或代理报关企业的通关效率。

关键字:关检融合;新版报关单;典型填报错误;风险规避自2018年8月1日起,海关进出口货物将实行关检整合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面向企业端对原报关单与检验检疫报检单的项目进行梳理,关检融合后新版报关单从原关、检共计229个申报项目精简合并至105个。

随附单证从原报关报检共74项单据合并成10项,102项监管证件合并简化成64项。

简而言之,关检整合申报的核心在于“四个一”,即“一张报关单、一套随附单证、一组参数代码、一个申报系统”。

此次关检业务整合申报将改变企业原有报关及报检流程和作业模式,实现报关单、报检单“一张大表”货物申报。

一、关检融合后的整合变化(一)报关系统和申报程序变化关检融合前,涉及法检产品或需报检的商品,企业分别登录报检和报关两个系统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关检融合后,企业用户可通过海关总署网页内的“互联网+海关”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两种接入点进行报关报检申报,使用一个系统界面、一次申报,由系统自动核对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录入报关和报检信息,点击“一次申报”即可完成申报程序。

(二)涉检产品申报变化关检融合前,针对涉检产品,企业的报关单和报检单上分别有独立的编号。

而关检融合后,企业只有一个报关单编号,没有报检号。

入境申报企业需要同时具备报关、报检“双”资质才能申报新报关单。

出境申报企业暂时不需要双资质,即原来仅报检不报关的企业,由境内发货人在报关前向产地/出口地海关申请出口前监管并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后,再委托其他企业报关即可。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申报要素新增两项

申报要素新增两项

海关总署在2017年12月27日发布了第69号公告,对《报关单填制规范》再次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仅涉及报关单第三十五项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在其项下增加了“品牌类型”和“出口享惠情况”两个必填项目。

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而设定的项目,将会长期影响我们的报关工作。

调整项目为第三十五项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具体新增内容:增加(九)“品牌类型”(进出口必填项)选填范围:“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五个项目。

“无品牌”,是指进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标志或牌名的情形。

“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增加(十)“出口享惠情况”(出口必填项)选填范围:“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三个项目。

相关提示及问答:问:1月1日起报关单中的“品牌类型”和“出口享惠情况”必须填报吗?答:是的。

这两个项目都为必填项目,但其中“品牌类型”项目对于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都要填报,而“出口享惠情况”仅需在出口报关单中进行填报。

问:中外合资产品出口时“品牌类型”怎么填?答:中外合资企业通常会有一方为品牌持有人,其将品牌作为投资的一部分,这里要注意是否存在品牌转让的情况。

比如北京奔驰汽车,奔驰品牌持有人还是德国方面,那么就应当填报“境外品牌”。

问:中资企业收购了部分海外品牌旗下业务时“品牌类型”怎么填?答:中企近年来的走出去战略还是很成功的,很多大企业收购了国外品牌的部分业务,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时候并没有完全收购其品牌,所以还应填报“境外品牌”。

报关单填制规范规范介绍

报关单填制规范规范介绍

报关单填制规范规范介绍报关单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文件,用于申报进出口商品的监管事项,包括货物描述、数量、价值、产地等关键信息。

合理、准确地填写报关单是保证货物顺利通关的前提。

本文将介绍报关单填制规范规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报关单的基本要素报关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进出境关别、报关单编号、申报日期、申报单位、监管方式、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起运地、抵运地、提运单号、货主单位、操作单位、征免性质、征免税号、运费、保费等。

在填写报关单时,务必逐一核对并填写准确。

二、货物信息的填写要求1. 货物品名:报关单上需详细填写货物的中文和英文名称,并尽量准确描述货物的特征、用途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2. 数量:填写货物的数量,如包装形式为纸箱,则填写纸箱的数量;如包装形式为集装箱,则填写集装箱的数量等。

3. 价值:填写货物的申报价值,包括FOB价、CIF价等。

价值的填写需根据销售合同或发票上的金额进行填写,确保与实际一致。

4. 原产地:填写货物的原产国或地区信息。

原产地的填写对于税费的征免以及其他监管要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准确填写。

三、报关单的填写注意事项1. 清晰、工整地填写:保持书写清晰、工整,字迹黑体或楷体,以免造成误读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2. 不留空白,不涂改:在填写报关单时,所有栏目都需要填写完整,若有不适用项,则注明“N/A”或划“√”。

切勿涂改报关单,如有错误需要修改,请单独填写修正单。

3. 一致性:报关单上填写的信息应与相关文件(如合同、发票等)一致,如发现差异,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避免后续问题的发生。

4. 合理细致地填写:对于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信息,要尽量详细准确。

货物分类信息也需填写细致,确保准确的税则编码。

5. 复核核实:填写完毕后,务必对报关单进行复核,确保所有信息填写正确无误。

四、填制报关单的常见错误1. 品名不准确:品名的准确性对于货物的分类与税费征免具有重要影响。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新增:(十一)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三、具体变化内容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 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13号: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
+“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编号”+“>”。 修改2: 20号: (七)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根据2014年33号公告补充)(新增) 13号: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
本栏目对“两地”的界定没有变化 , 但是对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境时的两地界定 进行了条文上的明确,减少争议。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二十、许可证号” 20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13号: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新增: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20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13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9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9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9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9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项目填制,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附件)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即:(九)品牌类型。

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

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

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十)出口享惠情况。

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

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

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制该申报项。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2017年12月27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03.1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本规范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范第二十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流转应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0.15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31号
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

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写错误,使AEO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将AEO企业编码填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

境外收发货人为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的,AEO企业编码免于填写。

二、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
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

三、之前AEO编码填制要求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要求,现决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进行修改,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一、此次修改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1–附件4。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原报关单上“征税比例/结汇方式”、“批准文号”、“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报关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报关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报关单右上角。

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原备案清单上“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区内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区内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备案审核”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备案清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备案清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备案清单右上角。

报关单知识点整理

报关单知识点整理

报关单知识点整理首先,大家都知道报关单要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

所以,“不同合同、不贸易方式、不同口岸、不同发票、不同手册的内容不得填制在同一张报关单上”!从教材下册P176开始大家会看到从(一)预录入编号……一直到第(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但是我们考试只需要大家填到第四十一项,后面6项的因为都是由海关填写的部分所以考试不涉及!下面我就着重给大家将报关单填制规范归纳起来讲讲:(一)预录入编号(二)海关编号预录入编号和海关编号一般在报关单填制的已知条件中会直接给出,如果给了我们就填,没给就不用填写。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该栏目应当填写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名称。

进口口岸——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第一口岸海关的名称,出口口岸——货物运离我国关境前最后一个口岸海关的名称。

空运:第一个落地口岸也就是说这个栏目填写的内容必须是“XX海关”。

[例题]如果在改错中此栏只填写“上海”而不是“上海海关”就为错误。

(四)备案号此栏目中只有两种情况才需要填写内容,一是填写加工贸易合同中《登记手册》编号,二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时必须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征免证明》的编号,如果涉及一般贸易此栏为空备案号是12位编码,都是由第1位的英文字母和后面的11个数字组成[例题]下册P191备案号:C230213000159我们从备案号的第一位字母就可以判断出来贸易方式是什么。

其中:B—来料加工C—进料加工D—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Z—征免证明以H打头并且第6位为D—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货物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备案号一栏和贸易方式和征免性质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如果备案号里面是以“B、C、D”开头的加工手册编号,那么这个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就不可能是“一般贸易”[例题]下册P191备案号:C230213000159 这个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就是进料加工的进料对口,征免性质就为进料加工如果一个合同有两份手册我们就需要分两份报关单填报(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进口日期——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应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如1999年3月18日填为99 .03.18在预录入报关单(没有海关编号的报关单为预录入报关单)的时候时,因为并无法预期实际办结的日期,所以出口时此栏目为空[相关知识]报关单的出口收汇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是当运输工具结关放行海关收到运输工具的清洁仓单之后才在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上打印出口日期(六)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本栏目应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如2003年5月4日填为03 .05.04(七)经营单位此栏目一般也会以单选多选判断的形式出现,几种情况下经营单位的确定方式非常重要请特别注意,下册P177经营单位指对外签定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在海关登记注册并有外资经营权的中国境内的法人或者组织)(不含港澳台)[特殊情况]1、签定与执行合同不是同一家企业的以执行合同的企业为经营单位(就是进行货款结算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不是填报代理方而是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需要在报关单的备注栏内注明“委托XX公司进口”。

报关单各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填制技巧)

报关单各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填制技巧)

报关单栏目间的对应逻辑关系(一)备案号、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征免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运费、保费以及杂费栏是否需要填写要根据成交方式是否包括这些费用以及完税价格的审定原则来确定。

(三)装货港(指运港)与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的逻辑关系(1)件数与包装种类的逻辑对应关系,包装种类为散装或裸装,则件数栏一定填写“l”。

如果是件货,件数一定是该包装种类下的数量。

需要注意分单填报的情形件数应该是所申报货物的件数。

(2)毛重等于净重加上外包装的重量。

净重不能大于毛重。

需要注意分单填报的情形,毛、净重应该是所申报货物的毛净重,而不是所有货物的总净重、总毛重。

(3)总价等于单价乘以数量(以成交计量单位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缮制的技巧技巧一:根据贸易方式可基本确定备案号,征免性质和征免栏。

当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时,如果备案号栏为空,那么征免性质栏可填一般征税,征免栏可填照章征税,如果经营单位代码的第六位为“2、3或4”时,征免性质分别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征免栏也为照章征收。

当贸易方式是来料加工时,备案号栏第一位代码一定是B,征免性质栏为来料加工,征免栏为全免。

当贸易方式是进料对口是,备案号栏第一位代码一定是C,征免性质栏为进料加工,征免栏为全免。

当贸易方式无代价抵偿时,备案号栏为空,征免性质栏为其他法定,征免栏为全免。

技巧二:贸易术语可以确定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栏。

(出口时海关电子操作系统自动默认运费、保费栏为逻辑相减,最终得到的成交价格为FOB加,不包括海外运费,保险费的价格,而进口时则相反,默认为逻辑相加,最终得到的是包括海外运保费的CIF价格。

)当成交的贸易术语为CIF、CIP、DAF、DES、DEQ、DDU、DDP时,成交方式填CIF,运费和保费栏都为必填栏。

当成交的贸易术语为CFR、CPT时,成交方式填CFR(C&F或CNF),运费栏必填,保费栏不填。

当成交的贸易术语为EXW、FCA、FAS、FOB时,成交方式填FOB,运费和保费栏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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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变化内容
“十四、征免性质”
新增:
(六)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 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 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本栏填报“特案”。
三、具体变化内容
“十六、贸易国(地区)” 20号: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 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 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8、“随附单证”
9、“标志唛码及备注” 10、“特殊关系确认” 11、“价格影响确认” 12、“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 使用费支付确认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20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13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具体变化内容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 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 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董事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三、具体变化内容
修改1: 20号: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 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13号: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 +“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编号”+“>”。 修改2: 20号: (七)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根据2014年33号公告补充)(新增) 13号: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 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新增:(十一)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三、具体变化内容
“七、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新增:
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 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 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三、具体变化内容
“八、运输方式” (二)-7拆分为7&8: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填报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代码Z)。
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17
二、本次调整涉及的主要变化
1、“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7、“许可证号”
2、“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3、 “运输方式” 4、“征免性质” 5、“贸易国(地区)” 6、“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13号: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 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三、具体变化内容
“十九、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新增: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 进出境货物,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 (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二)-11 新增: 与1-8对应,填补漏洞,明确区内端运输方式。
11.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申报的与境内进出的货物, 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本栏目对“两地”的界定没有变化 , 但是对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境时的两地界定 进行了条文上的明确,减少争议。
三、具体变化内容
20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13号: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新增: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玄机:52号文有,20号文删掉,13号文增加 唯一的原则 :适应经济发展和进出口需求 “二十、许可证号”
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
邵建华 2017-3-18
一、报关单填制的法律依据
1、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发布时间:2004-09-21
2、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公告)发布时间:2008-08-22 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公告)发布时间:2016-03-28
三、具体变化内容
“三十一、随附单证”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二十条规 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 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 报关单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执行。 其一,纠正了文字上的错误; 其二,优惠项下的填报要求,明确填制依据为51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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