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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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郑煤集团公司兼并重组矿井安全检查特别规定

(七锁八停)

兼并重组矿井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并实行主井锁井。

1、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传感器未实现0.8%断电的。

2、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超1%的。

3、总回风巷通风断面小于6m2、矿井风量不足的。

4、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故意切断远程瓦斯监控传输的。

5、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6、突出矿井未执行区域、局部防突措施以及未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

7、未制定和执行打消突钻孔施工挂牌留名制,打假钻孔、填假数据、报假资料等。

兼并重组矿井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采掘工作面作业。

1、瓦斯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标校或误差超过规定的。

2、采煤工作面两巷高度低于1.6米、断面不足4m2、长度超过5米的。

3、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

4、局部通风机未执行双风机、双电源,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不能正常使用的。

5、采掘工作面未通过“三评价一评定”的。

6、老塘悬顶面积超过10m2,支架连续5棚歪旋,没有加固的。

7、采面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8、没有制定探放水专项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郑煤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十条红线)

1、采掘工作面无设计、未评价或未通过集团公司(或子公司)评价而私自施工的;

2、突出煤层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不达标,或采掘工作面超采、超掘的;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进尺的,打钻顶钻、喷孔、地质异常变化等异常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4、擅自提高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值或断电控制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故意破坏监测监控设施的,监测上传数据进行筛选传输或故意中断监控网络传输的;

5、瓦斯超限作业的;

6、未按规定执行煤体注水等控制顶板措施作业的;

7、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

8、提人系统安全保护不齐全、不可靠而投入使用的;

9、“三评价一评定”纳入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重点监控的隐患,而矿井未纳入监控的;10、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对存在第3、4、5、6、10款情况之一属于个人严重违章行为的,给予责任职工、班组长解除劳动合同、跟班区队长撤职处分;

对存在第1、2、4、7、8、9、10款情况之一属管理责任的,给予责任科长记大过、安全科长警告处分。

对存在十条红线情况之一的,直管矿主管业务副矿长、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长到集团公司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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