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讲_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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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的定义和分类

(一)金融负债的定义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手写板】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手写板】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提示】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手写板】

【2017•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金融负债的有()。

A.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预收的销货款

B.按照产品质量保证承诺预计的保修费

C.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的设备款

D.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

【答案】ABD

【解析】金融负债是指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偿还的合同义务,所以选项A和B均不属于金融负债;选项D,在应付职工薪酬准则规范,不遵循金融工具准则。

(二)金融负债的分类

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3.部分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提示】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三)公允价值选择权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及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该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跟我一起记笔记】

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提示】企业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及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即使造成会计错配的金融工具被终止确认,也不得撤销这一指定。

二、权益工具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手写板】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手写板】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例如:不能无条件避免赎回的金融工具;强制付息等。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不构成金融负债。

例如:股利制动机制;股利推动机制等

【提示】

(1)股利制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

(2)股利推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需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

(3)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划分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不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①以前实施分配的情况;

②未来实施分配的意向;

③相关金融工具如果没有发放股利对发行方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产生的负面影晌;

④发行方的未分配利润等可供分配权益的金额;

⑤发行方对一段期间内的损益的预期;

⑥发行方是否有能力影响其当期损益。

(4)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例14-6】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8%、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其他合同条款如下(假定没有其他条款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

①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买入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

②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1%(通常称为“票息递增”特征)。

③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

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该公司发行该永续债之前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答案】尽管甲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并进而影响永续债利息的支付,对甲公司而言,该永续债并未形成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尽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末行使其回购权,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其他情形导致该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则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同时,虽然合同中存在利率跳升安排,当该安排也不构成企业无法避免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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