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及说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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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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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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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对照表[文档]【公司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对照表[文档编号]【文档编号】[版本号]【版本号】[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修订日期]【修订日期】[文档作者]【文档作者】[1.前言]是对【公司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进行对照分析的工作,旨在提供参考和指导。
凡涉及所列资质认定评审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规定的要求。
[2.准则对照表]2.1 【公司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对照表如下:章节编号【公司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 RBT214-2017 -------- ------------------------------------------------ ------------------------------------------1 【内容】【内容】2 【内容】【内容】3 【内容】【内容】4 【内容】【内容】5 【内容】【内容】6 【内容】【内容】7 【内容】【内容】8 【内容】【内容】9 【内容】【内容】10 【内容】【内容】说明:此表格为准则对照表的示例,实际内容详见附件。
[3.附件]附件1:【附件1名称】附件2:【附件2名称】附件3:【附件3名称】...说明:具体附件内容详见实际附件。
[4.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法律名词1】:【注释】2. 【法律名词2】:【注释】3. 【法律名词3】:【注释】...说明:具体法律名词及注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难题1:【详细描述困难】解决办法:【详细描述解决办法】2. 难题2:【详细描述困难】解决办法:【详细描述解决办法】3. 难题3:【详细描述困难】解决办法:【详细描述解决办法】...说明:具体困难及解决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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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要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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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要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应对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变化做出简要说明。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概述:随着科技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检验检测机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和能力,确保其服务的可靠性和公信力,国家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近期,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经过全面修订,对于机构的认定和评审方面做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本文将对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变化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新版准则对机构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更新和调整,并且引入了一些新的评审要求和评价指标。
这些变化对于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结构:本文首先介绍新版准则的变化要点,包括机构认定标准的更新和调整,以及新增的评审要求和评价指标。
随后,将详细解读每个变化要点,并分析其对机构的影响和意义。
最后,通过总结和展望,对新版准则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变化要点进行阐述,使读者对新准则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同时,通过对准则变化的分析和评估,为机构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供一些指导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可以了解到新版准则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影响,以及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变化要点展开,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具体的文章结构如下:引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介绍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背景和意义,并阐明本文的目的。
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新版准则的变化要点。
首先,我们将介绍变化要点1,包括相关政策、标准或流程的变化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影响。
其次,我们将对变化要点2展开讨论,探究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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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234序号项目旧办法(第0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11特殊要求(外方投资及分支机构)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1.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
2.对于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12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第二十三条从事资质认定评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专家库,根据需要组成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应当独立开展资质认定评审活动,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
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7年版)和RBT214_2018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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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评审内容号BR/T214-2017内容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通用要求word格式整理序号评审内容号BR/T214-2017内容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GB/T 19000、GB/T 27000、GB/T 27020、GB/T27025、JJF 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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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与旧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准则(de)对比及区别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要素◆管理要求(11个要素):组织、管理体系、文件控制、检测和/或校准分包、服务和供应品(de)采购、合同评审、申诉和投诉、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记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技术要求(8个要素):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和校准方法、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抽样和样品处置、结果质量控制、结果报告.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65条69款,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5+1),还增加3个术语解释.“参考文件”中关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5+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de)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6条 / 6款);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de)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12条 / 12款);具有固定(de)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共4条 / 4款);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de)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共9条 / 9款);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de)管理体系(共33条 / 37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de)特殊要求(共1条 / 1款).◆3个术语解释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参考文件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相关条款○1强调人员能力监督,而非关键过程,并进入技术档案().(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de)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de)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de)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de)任务相适应(de)教育、培训,并有相应(de)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de)和结果评价(de)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检验检测机构(de)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de)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de)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de)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de)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de)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de)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de)日期.)○2管理体系覆盖(de)场所应包括离开其固定设施(de)场所.(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de)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de)固定设施内(de)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de)场所,以及在相关(de)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de)检验检测工作.)○3强调良好内务.建议保留: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程序.(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de)区域(de)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de)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de)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de)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de)程序.)○4强调质量方针至少包括(de)5个内容.(新准则条款原文: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 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de)承诺;b) 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de)声明;c) 管理体系(de)目(de);d) 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de)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e) 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de)承诺.)○5强调文件控制范围(尤其外部(de)法律法规).(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de)内部和外部文件(de)程序,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方法,以及通知、计划、图纸、图表、软件、规范、手册、指导书.这些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也可是数字(de)、模拟(de)、摄影(de)或书面(de)形式.应明确文件(de)批准、发布、变更,防止使用无效、作废(de)文件.)○6合同变更(de)规定(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de)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de)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de)相关人员.)○7分包:废除3个限制,需事先客户同意.最终以文件为准.(旧准则条款原文:检测和/或校准分包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de)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de)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de)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de)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de)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8强调各类供应品管理.(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de)服务和供应品(de)程序.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de)购买、接收、存储(de)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de)评价记录和名单.)○9细化质量和技术记录控制要求.(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de)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de)记录.技术记录应包括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de)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发出(de)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de)副本.每项检验检测(de)记录应包含充分(de)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de)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抽样(de)人员、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de)标识.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对记录(de)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de)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de)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de)丢失或改动.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上.)10删除偏离(de)“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de)内容.(旧准则条款原文:5.3.6检测和校准方法(de)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新准则条款原文: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指导书.对检验检测方法(de)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de)情况下才允许发生.)○11应优化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de)方法,包括抽样(de)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de)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de)有效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de)一致性.)○1法人或其他组织.(新准则条款原文: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de)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识别利益冲突.(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所在(de)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de)活动,应识别潜在(de)利益冲突.)○3可设立专门(de)委员会.(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de)技术委员会.)○4人员管理程序,包括人员录用、培训、管理.(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de)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de)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de)职责.)○5人员只能在1个机构从业.(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de)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de)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de)、来自内外部不正当(de)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de)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de)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6增加“提出意见和解释”(de)人员要求.(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de)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de)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7和三类人员当前工作(de)描述.(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有关(de)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de)描述.检验检测机构相关(de)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de)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a)所需(de)专业知识和经验;b)资格和培训计划;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de)职责;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de)职责;e)提交意见和解释(de)职责;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de)职责;g)管理职责.)○8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de)整体运作.(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de)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de)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de)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de)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9和同等能力要求,中级职称不再使用工程师.(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de)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de)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de)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de)代理人.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10特定检验检测(de)人员资格要求.○(新准则条款原文:从事国家规定(de)特定检验检测(de)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de)资格.)○11保留无法溯源设备(de)可靠性证据.(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de)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着影响(de)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de)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de)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de)证据.)12标准物质溯源程序.○(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de)溯源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13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该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de)承诺;b)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de)声明;c)管理体系(de)目(de);d)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de)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e)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de)承诺.14服务客户程序.○(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de)程序,应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de)满意度调查.在保密(de)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de)相关区域观察.)15处理投诉和申诉程序,包括回避措施.○(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de)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de)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16不符合工作处理程序.(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de)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de)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de)不符合工作(de)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17增加管理评审(de)输出.○(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de)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de)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应保留管理评审(de)记录,确保管理体系(de)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a)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b)政策和程序(de)适用性c)管理和监督人员(de)报告;d)内外部审核(de)结果;e)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f)上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g)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de)结果;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de)变化;i)客户反馈;j)申诉和投诉;k)改进(de)建议;l)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配备、员工培训.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de)改进;b)满足本准则要求(de)改进;c)资源需求.)○18自制(de)非标方法,删除“但仅限特定委托方(de)检测.”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时增加了相应程序().(旧准则条款原文:5.3.5 实验室自行制订(de)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de)检测.)(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de)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de)、有资格(de)人员进行.提出(de)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de)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de)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de)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de)目(de),所制定(de)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无规定(de)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de)检验检测方法(de)程序.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认为客户建议(de)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de)程序,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a) 适当(de)标识;b) 范围;c) 被检验检测样品类型(de)描述;d) 被测定(de)参数或量和范围;e) 仪器和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f) 所需(de)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g) 要求(de)环境条件和所需(de)稳定周期;h) 程序(de)描述,包括:——物品(de)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工作开始前所进行(de)检查;——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观察和结果(de)记录方法;——需遵循(de)安全措施;i) 接受(或拒绝)(de)准则、要求;j) 需记录(de)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de)方法;k) 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de)程序.)19非标方法规范确认记录.○(新准则条款原文: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de)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de)过程、确认(de)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de)结论.)204.5.18评定测量不确定度(de)程序.○(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de)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a) 对使用者开发(de)计算机软件形成详细文件,并确认软件(de)适用性;——相关硬件或软件(de)定期再确认;——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de)再确认;——需要时,对软件升级.b) 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de)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de)处理;c)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de)环境和运行条件.)21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要求.○(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de)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de)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分析质量控制(de)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de)措施来纠正出现(de)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de)结果.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b) 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de)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d) 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de)相关性.)22能力验证程序.○(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de)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de)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de)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23意见和解释要求.(新准则条款原文: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de)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de)意见和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de)意见;b)履行合同(de)情况;c)如何使用结果(de)建议;d)改进(de)建议.)24原始记录保存6年.○(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de)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25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de)程序.(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de)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de)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de)管理要求,予以实施.)○26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应信息.公开公布自我声明.(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de)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de)自我声明,并对声明(de)真实性负责.)27办理变更内容:名称、地址、授权签字人、项目取消、方法变更、其他○事项.(新准则条款原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a)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de);b)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de);c)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de);d)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de);e)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de)其他事项.)28必要时,认监委发布特殊领域补充要求.○(新准则条款原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de)特殊要求特定领域(de)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de)特殊性,制定和发布(de)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22版)与RBT214-2022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22版)与RBT214-2022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c389a98a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fc.png)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22版)与RBT214-2022对照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22版)与RBT214-2022对照表一、引言检验检测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CMA认定评审准则及RBT214-2022对照表均出台并得到广泛使用。
旨在对CMA认定评审准则及RBT214-2022进行详细解读,方便检验检测机构开展CMA认定评审工作。
二、CMA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CMA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按照国家标准GB/T19001和GB/T 24001的基本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特点而编制的,是对机构在技术能力、管理体系、人员素质、设备仪器以及环境、卫生、安全3个方面的评审标准。
2、CMA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CMA申请CMA认定。
(2)受理申请并初审:CMA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审。
(3)现场评审:CMA认定中心收到申请并初审通过后,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4)决定认定:经现场评审符合认定条件的,CMA认定中心可以决定认定,并颁发CMA认定证书。
(5)监督检查:已经获得CMA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CMA的监督检查。
3、评审内容(1)技术能力:评价机构的测试能力、测试项目覆盖范围、测试结果准确性等(2)管理体系:评价机构的管理制度、职责分工、内部审核、不良反应调查等(3)人员素质:评价机构的人员配备、技能培训、考核结果、培训档案管理等(4)设备仪器:评价机构的设备选型及其正确使用,设备维护、校准、验证等(5)环境、卫生、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和卫生保护措施等三、RBT214-2022对照表1、总则RBT214-2022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是按照CMA认定评审准则的不同评审项目而列出的对照表,对照表旨在方便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自查和评估,并使其了解CMA认定评审准则的评审要求。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对比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9fa3ad2a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bd.png)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对比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对比在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下,各行各业都需要不断升级和改进。
特别是在检验检测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年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也经历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对于整个行业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变化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深度和广度的要求,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我们来看一下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比于旧版有哪些变化。
据了解,新版准则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标准要求更加严格。
新版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及人员素质、设备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都有所提升。
这意味着未来的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更加注重人才培养和设备更新,以满足新版准则的要求。
二、风险评估和管理更加严谨。
新版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求机构能够全面评估和管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这对于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技术要求更加前沿。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技术挑战,检验检测行业也不例外。
新版准则对技术要求提出了更加前沿和创新的要求,要求机构能够不断引进新技术、新方法,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以上就是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比于旧版的一些变化。
这些变化对于整个行业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和未来产生深远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新版准则的变化进行更加全面的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在文章中,我们将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新版准则的各个方面,以便读者能够更深入地理解。
我们将多次提及新版准则的相关内容,并对整个主题进行总结和回顾,以便读者能够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新版准则的变化。
在探讨新版准则的变化时,我们不仅要客观地呈现相关内容,还要共享自己对这个主题或概念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实验室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实验室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https://img.taocdn.com/s3/m/1facd67dfad6195f312ba6b9.png)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
d)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67d8a65e5901020207409c9d.png)
无
4.1.6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放入补充要求)
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4.2.10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新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新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的区别
![新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a07cbd53011ca300a6c3908f.png)
4.1.4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 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 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 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 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4.1.4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 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 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 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 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 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 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 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
序号
RB/T 214-2017内容
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 3.3 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 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 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 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 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 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 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 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 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 果信息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 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 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 果信息的要求
4.1.5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 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 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 密措施
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序号
RB/T 214-2017内容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 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 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 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 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3ea5b79b26fff705cc170ad4.png)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使用和进入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4.4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
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
机构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46bd6570102de2bd97058821.png)
序号项目旧办法(第0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
10资质认
定证书
内容和
样式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
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
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
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
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如下:
清晰定义资质认定证书内容
和样式
11特殊要
求(外方
投资及
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
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
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
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
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比及区别解析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比及区别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2a6b25a483d049649b665899.png)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对比及区别一、名称改变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框架改变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 管理要求:11个要素4.1组织、4.2 管理体系、4.3 文件控制、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 合同评审、4.7 申诉和投诉、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9 记录、4.10 内部审核、4.11 管理评审? 技术要求:8个要素5.1 人员、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检测和校准方法、5.4 设备和标准物质、5.5 量值溯源、5.6 抽样和样品处置、5.7结果质量控制、5.8 结果报告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还增加3个术语解释(1)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3个术语解释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2eb5e40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05.png)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对照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对照表1. 引言旨在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的对照表,供参考使用。
该对照表将详细列出两个文档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以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准则。
2. 对照表2.1 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的对照表以下是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之间的对照表:1. 定义和术语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定义和术语与RBT214-2017的定义和术语基本一致。
然而,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在一些术语的解释上更为详细,而RBT214-2017可能更加简洁。
2. 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相关要求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机构管理、人员资质、检测设备和仪器、质量管理体系等。
而RBT214-2017在相同领域也提出了类似要求,但可能有所差异。
3. 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的差异点在具体的要求和指标方面,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了其中一些差异点:- 人员资质要求: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对人员的资质要求可能更加详细,包括学历、培训经历、资格认证等方面。
- 检测设备和仪器要求: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可能对设备和仪器的准确度和稳定性要求更高。
-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可能在质量体系建立和文件化方面提供更多细节。
4. 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与RBT214-2017的相似之处尽管CMA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和RBT214-2017在具体要求和指标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的目标和原则基本一致。
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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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计量)续: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4.5以后条款)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l)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m)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a0c65c4f284ac850ad0242ea.png)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f32793a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08.png)
2023年度: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行为,提高版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客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获得或变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已获得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进行监管和评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品牌产业监管机构及其所属部门。
第三条定义1、版检验检测机构:指经过认定,符合版检验检测要求的机构。
2、版检验检测:指对制造企业申请在市场上销售的版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的活动。
3、资质认定:指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申请单位所申请的资质进行认定,并作出认定决定的行为。
4、监管评估:指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版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正在申请资质认定或变更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监管和评估的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四条资质认定的程序资质认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由专门的认定机构进行。
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公正的认定能力和条件。
资质认定的程序包括:(一)申请;(二)初审;(三)现场评审;(四)认定决定;(五)颁发证书。
第五条申请资格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二)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和技术人员;(三)已经开展版本检验检测业务,并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四)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措施;(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认定申请表;(二)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副本;(三)版标准检验检测表;(四)版检验检测人员情况表;(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初审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评审。
第八条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当有评审组进行,评审组应当根据版检验检测的具体要求和业务特点,主要对如下情况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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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为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副部级事业机构,不能发布部门规章,故两个管理办法都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的形式对外发布。
新的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将和该办法同时生效。
原证书到期机构按新准则评审将按新准则发证,国家会给与一定的过渡期,序号项目旧办法(第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名称名称: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但:对检查机构一直未发布评审准则;实际上,检查机构也有检验检测,实验室也有评价,不宜分得太细名称:检验检测机构统一称为:检验检测机构将不再区分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去掉检查机构的概念。
1 法律依据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序号项目旧办法(第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2资质认定的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4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增一个管理机构4 第二章资质认定删除序号项目旧办法(第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5 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第十三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
6 资质认定程序第二十条(三)受理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四)受理人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第十条(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时限,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序号项目旧办法(第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内,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名录,以及计量认证项目、授权检验的产品等。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无45日。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8 资质认定期限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验收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标志。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1.延长许可有效周期,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
2.复评审申请由提前6个月缩短至3个月。
9 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需新增检查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认定扩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详细列明变更的情形序号项目旧办法(第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10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和样式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如下:清晰定义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和样式11 特殊要求(外方投资及分支机构)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1.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
2.对于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序号项目旧办法(第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12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第二十三条从事资质认定评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专家库,根据需要组成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应当独立开展资质认定评审活动,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
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