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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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社会公开


5
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分局
社会公开


【部门规章】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来自百度文库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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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六条第一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7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6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行政法规】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部门规章】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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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部门规章】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八条第三款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法定程序执行。
4
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
实施层级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1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部门规章】1.《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十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辖区内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确定。广告经营单位应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广告经营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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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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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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