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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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新装办电流程

流程说明:

用电申请:客户根据自己的用电需求,出示身份证详细填写用电申请。

申请受理:供电分公司营业窗口或客户服务中心受理客户用电申请。供电方案勘查与确定:根据客户申请,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一般在下列期限内答复客户供电方案:居民客户在五日内;低压电力客户在十日内;高压单电源客户在一个月内;高压双电源客户在二个月内。

签订电力建设协议:供用电双方就供电方式、容量、应交纳有关费用和电气工程设计、施工等问题达成的初步一致意见。也是供用电双

客户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和使用临时用电: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

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对临时电源用户,供电企业发给临时用电证。临时电源用户应按临时用电证上标明的地点、时间、容量、性质用电。临时用电证应放置于临时用电现场,便于核查。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到期仍需用电的,应该提前3天到当地供电企业营业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对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电企业于到期日通知用户终止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的用户,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的均应装表计量。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

临时用电执行一部制电价。其用电设备容量和用电时间按下列规定计算:变压器(千伏安)乘以系数0.7;交流电焊机(千伏按或千瓦)乘以系数0. 5;电动机(千瓦)乘以系数0.8;

电力用户每日:(不足一班按一班)一班用电按8小时计算;二用电按1

6小时计算;三班用电按24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每日按12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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