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例

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例————————————————————————————————作者:————————————————————————————————日期: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知民初字第21号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102号联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金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雷,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一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希禄,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芮,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诉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名称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本院审查同意了被告的申请。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于2008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陈金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雷,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7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连续多日在昆明广播电台阳光频道(FM100.8)《性情男女》午夜节目中,冒用原告法定名称“云南医学科学院”发布淫秽、虚假广告,制作播出肆意渲染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等下流、低俗的医疗服务节目,被告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同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系严重违法、侵权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为此,2007年9月7日,昆明市中衡公证处根据原告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出具了《公证书》,被告侵权证据确凿。
9月12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但被告置之不理。
9月20日,原告向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请求对被告进行行政查处。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标识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保护机制和案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企业名称权的定义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对自己所使用的名称的排他使用、管理和处置权的权利。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名称更是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资产。
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注册登记制度、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
1. 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主要是指企业注册机关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和注册登记。
在中国,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实行“先审后登”的制度。
企业在使用自己的名称时,必须先经过注册机关审查并获得注册证书,才能合法使用。
2. 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企业名称权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也受到保护。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权,包括违反注册登记制度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行为。
如果他人侵犯了企业名称权,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民事责任制度企业名称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禁止抄袭、禁止冒名、禁止混淆等规定。
如果他人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案例1. “ETAM”案法国ETAM公司是一家著名的时尚服装品牌,其名称被侵权公司表示“E.T.A.M”使用。
ETAM公司起诉侵权公司,法院驳回了侵权公司的申诉,并判定侵权公司赔偿ETAM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
2. “LV”案LV是指法国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的缩写,该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奢侈品牌。
曾有一家企业使用“LB”作为品牌名,路易威登公司认为该企业侵犯了企业名称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
3. “梅塞德斯-奔驰”案梅塞德斯-奔驰是世界上著名的汽车品牌之一。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起诉案由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起诉案由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这事儿可太不地道啦!咱就来说说如果要起诉这种事儿,那案由得咋整。
一、啥是假冒他人生产厂家呢?这就好比啊,你辛辛苦苦开了个小厂,研究出了特别棒的产品,结果有个坏家伙,偷偷摸摸地用你的厂名,生产一些质量可能不咋地的东西。
这对消费者来说,那就是欺骗呀。
消费者本来是冲着你的好口碑来的,结果买到了假冒的,肯定觉得被坑了。
对于正牌的生产厂家来说,那更是气人,就像自己养大的孩子被别人偷偷抱走还乱给打扮一样。
这可能涉及到盗用厂名、冒用商标、模仿产品包装之类的行为。
比如说,有个小作坊,看到一个知名的食品厂很火,就把自己生产的三无食品包装成那个知名厂家的样子,从外观上看几乎一模一样,这就是典型的假冒他人生产厂家的行为。
二、为啥要起诉呢?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品牌和生产厂家的声誉,可不能就这么被人践踏呀。
起诉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方面,这是在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你想啊,如果假冒的产品在市场上横行,那正牌产品的销量肯定会受影响。
本来该自己赚的钱,都被那些冒牌货给抢走了。
另一方面,这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要是任由假冒的生产厂家存在,消费者可能会越来越不信任这个品牌,最后大家都不买了,那整个市场就乱套了。
而且,这也是一种对自己心血的捍卫。
自己投入了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打造一个生产厂家的形象,可不能让别人不劳而获地享受成果。
三、起诉案由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1. 商标侵权方面。
如果假冒者使用了和自己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这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起诉点。
商标就像是生产厂家的脸,是独一无二的标识。
比如说,可口可乐的商标,全世界都认识。
要是有个小厂弄个特别像可口可乐商标的标志,那肯定不行啊。
从这个角度起诉,就得收集好假冒商标的证据,像产品的照片、包装对比之类的。
2. 不正当竞争方面。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这就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它扰乱了市场秩序,让那些诚实守信的厂家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
有的假冒厂家以低价倾销假冒产品,消费者可能因为价格低就买了,却不知道是假的。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一种重要的商标标识,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权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并举例说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一、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及法律依据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将自己的名称或名称中包含的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商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以区别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 因此,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商标与商标标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机制1、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首要手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登记在注册公告日起生效,享有法律保护和排他权。
如果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名称权,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案例一:麦当劳诉云南蒙顺公司商标侵权案2018年,麦当劳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云南蒙顺公司未经麦当劳授权,生产销售鸡肉汉堡,其商标与麦当劳商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侵犯了麦当劳的商标名称权。
法院判决云南蒙顺公司赔偿麦当劳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
2、不正当竞争除了商标注册外,企业还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维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的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自主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不正当竞争则严重违背这些原则。
案例二: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年,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格兰仕称美的集团生产的微波炉产品抄袭了其“正泰”商标、企业名称和网站上的各种广告、促销资料等,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和损失。
盗用企业名称宣传的案例

盗用企业名称宣传的案例
盗用企业名称宣传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比较典型的例子:
1. 虚假宣传:有些商家可能会利用知名企业的名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而且会对被侵权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2. 商标侵权:有些商家可能会未经授权使用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品牌名称,以此作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标识。
这种行为同样会侵犯被侵权企业的商标权和品牌权益。
3. 域名抢注:有些不法分子可能会恶意抢注与知名企业相关的域名,然后通过该域名进行欺诈性营销活动或者发布不良信息等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也会对被侵权企业造成损失和负面影响。
4. 广告违法:有些商家在广告中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名称、标志等进行宣传推广,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5. 网络欺诈:有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在网络上利用知名企业的名称、标志等信息进行欺诈性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这也是一种常见的盗用企业名称宣传的行为。
总之,盗用企业名称宣传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不仅会对被侵权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还会影响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各个企业和个人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避免出现类似的行为。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行规定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企业叫什么名字,⼀旦确定之后其实是可以⾏驶企业名称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旦企业发现⾃⼰的名称被其他的企业冒⽤、盗⽤的时候,可以⾏驶权利来维护权益。
那么,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享有的决定、使⽤、改变⾃⼰的名称,并排除他⼈⾮法⼲涉、盗⽤或冒⽤的权利。
“企业名称在现实中有两个作⽤:第⼀,将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
第⼆,代表企业的商誉。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不仅是企业维护⾃⾝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我国的企业名称权⽴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6年4⽉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有权使⽤、依法转让⾃⼰的名称。
”第120条规定:“法⼈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企业名称是企业存在的最基本的条件,民法通则从民事主体资格的⾓度规定,企业有名称使⽤权、名称转让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4款规定,“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76条第5款规定,“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这两部法律法规从公司设⽴的⾓度对公司名称进⾏规定,但极为简略。
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段抢先注册他⼈已经使⽤并有⼀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侵犯他⼈合法在先权利的,应包括侵犯他⼈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为,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混淆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手段,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混淆行为的定义、法律依据、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混淆行为的定义与法律依据1. 混淆行为的定义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假冒、仿冒等手段,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2. 混淆行为的法律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该法第三条规定了混淆行为的具体情形,并对混淆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1. 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3.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4.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行为。
四、混淆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1.前言在现代社会,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之一,直接关系到企业形象和商业活动的开展。
为了规范企业命名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各国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企业名称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以供相关企业和个人参考。
2.法律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禁止使用以下内容:2.1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词语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词语,如涉及低俗、暴力、色情、恶意诋毁他人等不良内容。
这些词语不仅违法违规,还容易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2.2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词语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词语,如涉及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宗教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词语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稳定,任何企业都不能以此作为企业名称。
2.3违反经济秩序和商业规范的词语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违反经济秩序和商业规范的词语,如涉及虚假广告、违法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
这些词语严重损害市场秩序,任何企业都应遵守相关规定。
3.世界各地的禁止使用规则除了国内法律法规的限制,不同国家和地区还有各自的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3.1国家和地区名称企业名称不能直接使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以免引起误解或产生法律纠纷。
3.2敏感政治词汇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敏感政治词汇,涉及政府组织、政治派别、领导人等,以免引起政治争议或影响国家形象。
3.3误导性词语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误导性词语,如“最大”、“最好”、“唯一”等,以免误导消费者或引起虚假宣传。
3.4特定行业禁用词汇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禁用词汇,企业在命名时应注意避免使用该行业禁用的名称。
例如,医疗行业禁用使用“医院”、“药店”等词语。
4.企业责任与风险企业在起名时,应严格遵守以上禁止使用规则,正确理解和把握命名的法律和道德底线。
违反规定的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经营风险、商业损失等不利后果。
因此,企业应审慎选择名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依据实施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职权管辖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六条“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企业名称排他效力的范围

我国企业名称排他效力的范围一、引言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和身份,具有排他性。
在我国,企业名称的排他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我国企业名称排他效力的范围。
二、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公司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2.1 商标法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
商标是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独立性、不可混淆性和可辨认性等特点。
企业名称作为商标可以获得排他使用权,其他企业不得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2.2 公司法的保护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名称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唯一性和独立性。
公司注册时,企业名称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核和核准。
一旦企业名称注册成功,其他企业不得以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注册同类公司。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其中包括以虚假、误导性的企业名称进行商业活动。
如果企业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名称,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也进行了限制和保护。
三、企业名称排他效力的范围企业名称的排他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地理范围企业名称的排他效力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生效。
具体来说,企业名称的排他效力通常限定在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例如,某企业在某个城市注册了特定的企业名称,那么其他企业在同一城市范围内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3.2 行业范围企业名称的排他效力通常限定在特定的行业范围内。
不同行业的企业可以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只要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解。
例如,同样是“华兴”这个名称,在金融行业和房地产行业可能存在不同的企业。
3.3 时间范围企业名称的排他效力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企业名称的注册通常有有效期限,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续展。
如果企业名称注册过期,其他企业可能有机会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已经成为企业、个人品牌形象的重要载体。
然而,在域名抢注现象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抢注域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1. 违反商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若抢注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将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销毁侵权物品: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销毁侵权域名。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抢注域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承担行政责任:抢注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3. 违反民法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抢注域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号】(2008)民申字第758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09.04.27裁判规则企业名称的简称源于语言交流的方便。
企业简称的形成与两个过程有关:一是企业自身使用简称代替其正式名称;二是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简称的认同,即认可企业简称与其正式名称所指代对象为同一企业。
由于简称省略了正式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式名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
因此,企业简称能否特指该企业,取决于该企业简称是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相关社会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的稳定的关联关系。
对于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熟知并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
如果经过使用和社会公众认同,企业的特定简称已经在特定地域内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内的相关社会公众对在后使用者和在先企业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误认,在后使用者就会不恰当地利用在先企业的商誉,侵害在先企业的合法权益。
具有此种情形的,应当将在先企业的特定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加以保护。
正文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75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宪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法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云龙,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简称山起重工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简称山东起重机厂)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7)鲁民三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PPT

四、 背愿搭售行为
背愿搭售行为,就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得意愿,搭售商 品或附加其她不合理得条件得行为。
所谓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她不合理得条件,就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 优势,违背购买者得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 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得 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得限制。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得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 与知名商品近似得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她人得知名商 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就是该知名商品。
有一种方便面不叫“康师傅”,叫“康帅傅”;有一种糖不 叫“大白兔”,叫“大白免”;有一种洗发水不叫“沙宣”, 叫“沙宜”……
有人在网上发过这么一个帖子:消费者自以为买了一瓶“康 师傅”得冰红茶,打开后,习惯性地瞧瞧瓶盖有没有“再来 一瓶”。谁知,瓶盖里得四个字就是“再买一瓶”。再定睛 一瞧,这瓶冰红茶就是“康帅傅”牌得。消费者直接被雷伤。
引入误解得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得 宣传两种类型。就宣传得内容而百,包括商品得质量、制 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任何一
项或几项得虚假或引人误解。所谓虚假宣传、就是指商品 宣传得内容与商品得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将国产商品宣 传为进口商品等。所谓引人误解得宣传,就是指就一般得 社会公众得合理判断而言,宣传得内容会使接受宣传得人 或受宣传影响得人,对被宣传得商品产生错误得认识,从而 影响其购买决策得商品宣传。有些宣传得内容虽就是真实 得,但仍有可能产生引入误解得后果。如广告“意大利聚 酯漆家具”,消费者很容易理解为就是意大利进口家具,但 实际上只就是用意大利进口漆涂得家具。
限制排挤行为得手段:上述主体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限制她人购买其 指定得经营者得商品,而不允许购买其她经营者得商品,从而实现排挤 其她经营者得目得。
侵犯名称权的案例

侵犯名称权的案例一、案例概述名称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知名品牌或特定标志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侵犯名称权的行为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七个案例,探讨不同情境下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案例一:某明星诉某网站侵犯姓名权某明星发现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涉及自己隐私的文章,导致其个人声誉受损。
该明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网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网站侵犯了该明星的姓名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某公司诉某网店侵犯商标权某公司发现某网店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导致消费者误认。
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网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网店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四、案例三:某作家诉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某作家发现某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了自己的作品。
该作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出版社侵犯了该作家的著作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五、案例四:某运动员诉某公司侵犯肖像权某运动员发现某公司在其商业广告中使用了自己的肖像照片,但未经过本人同意。
该运动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侵犯了该运动员的肖像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六、案例五:某食品公司诉某网店侵犯名称权某食品公司发现某网店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误认。
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网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网店侵犯了该食品公司的名称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七、案例六:某教授诉某网站侵犯姓名权某教授发现某网站在发布文章时使用了自己的姓名,但文章内容与自己的观点不符,导致声誉受损。
该教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网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网站侵犯了该教授的姓名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借公司名经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影响力,选择借用其他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然而,这种行为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借公司名经营的定义、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借公司名经营的定义借公司名经营,是指企业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其他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二、借公司名经营的法律风险1. 侵犯商标权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若企业在未取得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被侵权商标,消除侵权后果。
(2)赔偿损失: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2. 侵犯专利权专利权是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单位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若企业在未取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专利,则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行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被侵权专利。
(2)赔偿损失: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3. 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若企业在未取得商业秘密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则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被侵权商业秘密。
(2)赔偿损失: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4. 违反合同法企业在借公司名经营过程中,可能与他人签订合同。
冒名注册公司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注册成为创业者进入市场的第一步。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冒名注册公司的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冒名注册公司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冒名注册公司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名注册公司,属于伪造公司登记证明文件,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冒名注册公司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可能引发民事诉讼。
受害人可以要求冒名注册公司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要求冒名注册公司立即停止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经营业务等行为;(2)消除影响:要求冒名注册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赔偿损失:根据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冒名注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冒名注册公司可能面临行政责任。
三、防范冒名注册公司的措施1. 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确保申请人身份真实、合法。
2.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公司登记证明文件的管理,防止冒名注册行为的发生。
3. 加强员工培训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防止员工参与冒名注册行为。
4. 建立举报机制公司可以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冒名注册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5. 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公司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冒名注册行为。
名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名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在现代经济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名称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地位。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与名称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名称知识产权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知识。
案例一:某汽车品牌商标侵权案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汽车行业,品牌的力量不可忽视。
某汽车品牌A 以其独特的名称和标识在市场上取得了广泛的认知度和声誉。
然而,某无关汽车品牌B在其产品上冒用了品牌A的名称和标识,企图借用该品牌的知名度来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品牌A发现后立即采取法律行动,起诉品牌B侵犯了其商标权和声誉权。
法庭判定品牌B的做法违法,侵犯了品牌A的知识产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品牌名称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案例二:某网络应用商标争议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应用层出不穷,许多应用拥有自己独特的名称和标识,成为知名品牌。
某网络应用A在市场上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然而,某竞争对手B推出的一款应用却与A的名称和标识极为相似,引起了市场的混淆和困惑。
应用A立即采取措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B侵犯其商标权和声誉权。
法庭审理后判定B的行为违法,侵犯了A的知识产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再次凸显了名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互联网应用领域,要加强保护和维护自身的品牌形象。
通过这两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名称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自身名称的价值,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其名称的保护。
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积极主动地发现和应对类似侵权行为,以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
总之,名称知识产权是企业不可忽视的资产之一。
在市场竞争中,只有能够巩固自身名称的知名度和声誉,才能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
因此,加强对名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恰当的企业名称不仅有助于商业宣传和品牌形象的打造,还可以便于消费者记忆和识别。
但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挖空心思盗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以此谋取非法利益,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企业必须重视的事项。
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商标保护、域名保护、企业名称的注册保护等多个方面。
其中,商标保护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其企业名称,以避免商标被他人盗用。
此外,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选择适当的商标分类和不与他人商标冲突。
以下是最近几年中的三个与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案例:1. 2017年,一位名叫李某的不法分子通过审核后注册了一款名为“千亩园”商标的柚子茶。
该商标恰巧与江苏千亩园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相同,引发了争议。
江苏千亩园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了李某的侵权行为,终极胜诉,还获得了赔偿。
2. 2018年,山东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其企业名称被多家公司非法注册,这些公司还在网络上销售山东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产品并获得利润。
山东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胜诉,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3. 2020年,苏州一家企业发现,它的企业名称被一家无关的企业在国外注册成为商标。
因此,该企业在海外市场上无法使用其自有的企业名称。
该企业通过国际商标保护协议,成功获得对企业名称的国际保护,并使其商标问题得以解决。
总之,企业的名称是其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得到适当的保护。
企业应该积极申请相关的商标、域名等,以确保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同时,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也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有效保护自身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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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有哪些
1、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有哪些
3、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
则构成侵权。
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
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
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
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
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
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4、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
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
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
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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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的取得
一般而言,企业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同时企业名称登记公示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企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
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瑞士债务法第954条规定,必须在商业登记机关方可取得商主体身份者,其商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
《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负有义务将他的商
号向其商业所在地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只有申报登记才具有法
律效力。
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9条作了相应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是否为商标的
一部分。
”
《班吉协定》附件5规定商号权可以从两条途径取得:一是首先使用某个商号,二是首先就某个商号获得注册。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48条规定:“尽管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了任何登记商号的义务,这种商号
即使在登记前或者未登记,仍然受到保护,而可以对抗第三者的非
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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