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海船员[2012]258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船员〔2012〕25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有关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效执行有关船员管理的国内法规,规范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审核行为,保障审核工作的公正、科学和有序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监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港监字〔1998〕143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海船员字〔1999〕69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以下均统称“质量管理规则”),确保审核活动客观、公正、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活动(以下均统称“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目的是:(一)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二)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船员教育和培训、船员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三)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能否连续、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或船员管理工作质量的既定目标;(四)促进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温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设施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一)客船;(二)外国籍船舶、设施;(三)危险品船舶;(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及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
第五条船舶在通过VTS管理区域内报告线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第六条船舶进出VTS管理区域北区或在VTS管理区域北区内移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通过码头经营人)应按以下规定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VTS中心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长、船宽、吨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出发港、目的港或泊位(锚地)、预计到达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目的港或泊位、预计开行时间。
温州海事局“12395”工程筹划“文化铸局”大文章
温州海事局“12395”工程筹划“文化铸局”大文章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强海事发展软实力和“内生动力”,温州海事局将2012年确定为加强职工文化建设年,先后出台《温州海事局“十二五”时期职工文化建设实施意见》和《温州海事局2012年职工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瞄准更高发展目标全力实施文化建设“12395”工程,为推动温州海事局向更高文明程度迈进吹响了嘹亮的冲锋号。
“一个核心”引领争创文化建设先行局精神文化是海事文化的核心层,而理念是其核心的核心。
《温州海事局“十二五”时期职工文化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海事核心价值观作为职工文化建设的灵魂和根本,应作为一条红线贯穿职工文化建设的始终。
温州海事职工文化建设围绕海事理念体系落地这一主线,开展“信仰、信念、信心”等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强调要以海事核心价值体系和浙江海事精神主导职工文化建设,引领文化思潮,巩固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两大战略”定位打造文化精品创新局为贯彻落实浙江海事局“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文化铸局、品牌立局”战略目标,立足温州地域特色和海事监管特点定位文化战略,巩固探索符合温州海事特色的职工文化阵地。
《意见》强调,温州海事局职工文化建设应将“文化铸局”和“品牌立局”有机融合,以文化人、以文铸魂,以现有的特色工作或可打造的亮点工作为基础和起点,以“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为目标,着重在温州海事品牌定位、品牌建设、品牌辐射等方面提出建议,切实将“文化铸局“品牌立局”作为解放思想、集思广益,破解难题、探索思路,凝聚人心的重要手段,从而逐步形成温州海事局文化建设“特色有创新,品牌有共识”的品牌优势,进而形成人人思发展、议发展、谋发展、促发展的浓厚氛围,用品牌意识创新工作思路,用改革创新破解工作难题,确保各项中心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大元素”融入形成文化品位特色局特色是长期形成的,与海事行业传统、历史、地域有着密切的关系,特色又是不断发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船舶技术法规立项计划的通知-海船规〔202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船舶技术法规立项计划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船舶技术法规立项计划的通知海船规〔202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2年度船舶技术法规立项计划》已经2022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2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2年度船舶技术法规立项计划第一类:年内公布的技术法规序号名称主要内容1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根据氢燃料在船舶上储存、供应、加注、使用及安全研究和实船设计方案等情况,制定船舶使用氢燃料电池作为动力源的技术要求和检验制度性要求。
吨位丈量规则统筹现行各船舶技术法规中吨位丈量相关内容。
3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在《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基础上贯彻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厘清船用产品检验模式,补充船用产品证书格式等。
4海上移动式平台技术规则在《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基础上完善海上移动式平台技术要求,包括海上移动式居住平台、渔业养殖平台、休闲旅游平台、起重平台等新型海上移动式平台技术要求等。
5海上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则在《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基础上完善海上移动式平台检验制度性要求,包括检验类型、检验范围、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证书格式、检验和发证程序等。
6船舶自主航行试验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根据IMO自主航行船舶临时导则,结合国内自主航行船舶技术发展现状和试验需求,制定船舶自主航行试验相关技术和检验要求。
7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改通报纳入国内航行海船必须支持北斗系统要求和基于北斗系统一体化集成终端技术要求,完善船舶使用岸电相关标注标识,协调《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等,补充新建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要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1.12•【文号】海船员〔2019〕4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生效前发布的所有海员证管理性文件,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证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下船员应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一)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二)特殊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线,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三)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国际航线及特殊航线船员可以直接向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附件1)申请办理海员证,也可以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
受委托机构应是从事船员对外劳务合作或劳务派遣的企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
受委托机构仅能为自有船员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及上船协议的船员办理海员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通过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或者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请办理海员证。
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及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或签订服务合同的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行政许可事项清
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1.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4.0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
2024年第1号
关于发布海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海事行政许可运行,确保清单之外无许可,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现公布直属海事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附件: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2.上海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3.天津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4.辽宁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5.河北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6.山东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7.浙江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8.福建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9.广东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0.广西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1.海南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2.长江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3.江苏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4.黑龙江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5.深圳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6.连云港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部分专业培训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部分专业培训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部分专业培训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的修正案关于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和签发相应的再有效签证以及签发/换发船舶保安员专业培训证书等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开展部分船员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签发相应的再有效签证事宜STCW公约规定,海员应提供5年内达到STCW公约关于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等专业培训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根据STCW公约的要求,现就上述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问题明确如下:完成上述专业培训的海船船员应每5年进行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高级船员将该知识更新培训纳入适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普通船员应当完成专门的知识更新培训。
对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公司和甲、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具备培训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本公司所属船员和所服务的普通船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其他公司的普通船员和社会零散普通船员应当在开展相应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
自即日起,高级船员持适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合格证明,普通船员持所属公司、甲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或者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出具的知识更新培训合格证明,到原专业培训合格证签发机构或者所属公司、甲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所在地海事机构申请船员专业培训再有效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海安全〔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22〕19号各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推动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现将修订后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2年1月27日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列入和脱离,并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按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核查工作。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拟列入或申请脱离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及相关资料;开展或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指派开展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核查工作。
第二章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列入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一)航运公司拒绝接受省级或地市级主管部门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省级或地市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二)所管理船舶发生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三)所管理船舶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四)所管理船舶发生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纠正措施的;(五)所管理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或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六)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或所管理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4...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发布《乐清湾⽔域船舶定制线》和《乐清湾⽔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号: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4年第2号颁布⽇期:2014-03-31执⾏⽇期:2014-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发布《乐清湾⽔域船舶定线制》和《乐清湾⽔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为规范浙江沿海乐清湾⽔域的航⾏秩序,提⾼船舶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航⾏安全,现发布《乐清湾⽔域船舶定线制》和《乐清湾⽔域船舶报告制》,并于2014年7⽉1⽇正式施⾏。
凡航⾏于适⽤⽔域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乐清湾⽔域船舶定线制》和《乐清湾⽔域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乐清湾⽔域船舶定线制2.乐清湾⽔域船舶报告制3.乐清湾⽔域船舶定线制⽰意图(略)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3⽉31⽇附件1乐清湾⽔域船舶定线制参考海图: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50603,50611,50612,54002,55001,55122,55251。
中国⼈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出版海图图号:13710,13715,13731,13735。
本定线制由分道通航制、深⽔航路、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等组成。
1、分道通航制分道通航制由分隔线、边界线、通航分道组成。
1.1第1分道通航制(乐清湾进港航道⼀期⼯程第⼀疏浚段北段⾄横趾⼭东侧)。
1.1.1分隔线第1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27°58′.90N,121°16′.03E;28°01′.88N,121°12′.74E。
1.1.2边界线第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27°59′.05N,121°16′.20E;28°02′.09N,121°12′.85E。
第1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27°58′.75N,121°15′.85E;28°01′.66N,121°12′.64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明确《海船船员实际操作培训指南》(适任培训部分)的编写任务分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明确《海船船员实际操作培训指南》(适任培训部分)的编写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明确《海船船员实际操作培训指南》(适任培训部分)的编写任务分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推进工作的总体部署,为统一海船船员实际操作训练的内容,完善方式、方法和手段,提高海船船员的适任能力,我局决定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研究编写《海船船员实际操作培训指南(适任培训部分)》。
该项目由我局立项并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为该课题中标单位,山东海事局为课题管理单位。
为充分利用全国各相关单位的设施、设备和专家资源,充分发挥各单位的教学、科研优势,提高课题的研究质量,现确定部分单位牵头或参与部分子课题研究,请各相关单位为参与课题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
各相关单位和院校所在的海事机构根据课题任务分工情况(见附件),按照我局相关要求,积极认真开展课题研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并保持持续的跟踪与研究。
附件:课题任务分工一览表2012年9月10日附件:课题任务分工一览表一、航海组子项目分工情况序号项目牵头院校合作院校1船长航次计划武汉理工大学中远散运公司、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气象传真图分析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3船舶操纵、避碰与BRM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中远散运公司4大副ECDIS/ECS集美大学武汉理工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5船舶操纵、避碰与BRM武汉理工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6货物积载与系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7二、三副ECDIS/ECS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集美大学、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8航线设计武汉理工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9雷达操作与应用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10航海仪器使用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11船舶操纵、避碰与BRM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2货物积载与系固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青岛港湾、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13值班水手水手值班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14水手工艺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15高级值班水手水手工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6一级电子员GMDSS设备操作与维护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7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8二级电子员GMDSS设备操作与维护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9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0通用操作员GMDSS设备操作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1键盘操作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2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3限用操作员GMDSS设备操作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4键盘操作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5电子电气员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二、机电组子项目分工情况序号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1轮机长轮机模拟器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轮机长机舱资源管理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3大管轮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4大管轮动力设备拆装集美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5大管轮电气与自动控制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6大管轮机舱资源管理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7三管轮动力设备拆装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8三管轮电气与自动控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海事局考试中心、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南通航运交通职业学院9三管轮动力设备操作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0三管轮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设备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1三管轮金工工艺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2三管轮机舱资源管理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3高级值班机工金工工艺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4高级值班机工动力设备操作与管理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5值班机工动力设备拆装与操作集美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6电子电气员船舶电站操作与维护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7电子电气员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与工艺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8电子电气员计算机与自动化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9电子技工电子技工实际操作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三、英语组子项目分工情况序号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1船长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集美大学2大副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集美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3二、三副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武汉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4高级值班水手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5值班水手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6轮机长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7大管轮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8二、三管轮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9高级值班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0值班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11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上海海事大学12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1号1999年1月5日)各有关港务(航)监督:目前,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都在为全面实施l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积极行动起来。
同时,盲目上培训项目、培训资源浪费、培训设备陈旧或数量不足等现象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地区还比较突出,普通船员供大于求的状况日益严重,港务监督对船员培训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也亟待改进和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有序管理,适度控制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总数和培训规模的总量,优化船员教育和培训中的各种资源配置并合理利用,以切实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规范港务监督对船员培训的管理行为,现将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数量的控制(一)应按照全国目前海员的数量、分布以及船员教育和培训的层次和技术现状,对全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总数和各地区的数量,实行宏观控制。
(二)全国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实行总量控制。
其中,开展l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明确规定的船员教育和培训项目的机构的总数以及从事国际航线高级船员适任教育的机构的总数,均应从严控制。
(三)各地海员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实行区域控制。
区域控制的参考标准暂按以下指标掌握:1.海员数量在500至2000人的港口所在市,可考虑设l~2个;2.海员数量超过2000人的港口的所在市,可考虑设2-3个左右;3.航运单位较集中的少数港口的所在市,可考虑设5至8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海政法〔2019〕209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海政法〔2019〕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6月6日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事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海事行政复议职责的海事管理机构是海事行政复议机关。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具体办理海事行政复议事项。
未设置法制部门的,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相应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2名或者以上工作人员担任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审查、制作海事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相关文书等职责。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当配合法制部门办理与本部门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有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来信来访中涉及行政复议申请内容的,应当及时转送法制部门。
海事规范性文件
海事规范性文件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强对海事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海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海事规范性文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为执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海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章以下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规定调整的海事规范性文件:(一)原文转发上级文件;(二)对下级请示作出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批复;(三)技术操作规程和涉及对海事管理机构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四)会议纪要;(五)交通行业标准和船检技术法规;(六)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海事系统对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发布、备案和评估等工作。
本规定第四章仅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条约不冲突;(四)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发布和评估工作;法规规范处主要负责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以及由其组织起草的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评估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对海事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名义制定海事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管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海事局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5号
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的规定,现将中国籍海船按照相关规定应取得的证书、文书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一、本清单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
二、船舶应持的防止海洋环境污染证书、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执行。
三、本清单中船检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列清单将实行动态更新,由我局适时调整公布。
附件: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202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9月7日
——结束——。
温州海事局摩托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温州海事局摩托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温州海事局辖区摩托艇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维护辖区水上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促进摩托艇业健康发展,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海事局辖区水域内(以下简称辖区水域)摩托艇的航行、停泊,以及摩托艇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及所辖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摩托艇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
实行摩托艇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航行与停泊第五条摩托艇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并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做好航行相关记录。
第六条开敞式摩托艇和手把式摩托艇在航行、停泊时,所有艇上人员应穿着经过船检部门形式认可的救生衣。
第七条摩托艇航行时应随船携带至少一套有效的无线通讯工具,并在开航前进行效用试验,确保通讯有效。
第八条摩托艇开航前,摩托艇操作人员应当对船舶的主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摩托艇适航。
第九条摩托艇操作人员不得疲劳或酒后驾驶摩托艇。
严禁摩托艇驾驶员酗酒,摩托艇驾驶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喝酒,且驾驶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0.08%。
摩托艇连续驾驶值班时间超过两个小时的,认定为疲劳驾驶。
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至少1小时的间隔休息时间。
第十条摩托艇不得在阵风超过7级或者能见度不良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冒险航行。
收到预警信息时已在航行途中的摩托艇应就近选择临时靠泊地点,并向所属的摩托艇管理单位报告,摩托艇管理单位应视情做出应急反应。
第十一条温州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后,摩托艇所有人或摩托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温州辖区防抗台的相关规定落实各项防台措施。
浙江海事局关于发布《龙港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海事局关于发布《龙港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浙海通航[2002]4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2.02.20
【实施日期】200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海事局关于发布《龙港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海通航[2002]44号)
温州海事局等有关单位:
《龙港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我局审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龙港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龙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通航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桥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大桥的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桥水域是指大桥轴线至上、下游各500米范围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是对大桥水域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鳌江海事处(以下简称:鳌江海事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监督实施。
第四条大桥自鳌江镇埭头村防洪堤至龙港方向的第五孔(第11号至第12号主桥墩之间)和。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海洋运输【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2.22【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法规和以中国海事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各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和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中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以指令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特定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第六条中国海事局及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评估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具体承担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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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四项指标
事故
件数
死亡
人数
沉船
艘数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013年第二季度
8
7
6
333.3
2012年第二季度
6
3
1
566.63
同比增长率
+33.3%
+133.3%
+500.0%
-41.2%
表2:一般等级以上事故与2012年同比
事故四项指标
事故
件数
死亡
人数
沉船
艘数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碰撞事故高居首位。上半年辖区发生12件事故,其中碰撞类事故7件,造成6人死亡,沉船4艘,分别占总数的58.3%、75%和57.1%,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
(三)商渔船碰撞事故反弹。上半年辖区发生3件商渔船碰撞事故,造成1艘渔船沉没,6人死亡失踪。同比去年,商渔船碰撞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和沉船艘数均增长100%,商渔船碰撞事故四项指标出现反弹。
-10.0%
-100%
持平
-39.2%
运输船事故四项指标与去年同比出现三降一持平,未造成人员伤亡。
表7:一般等级以上非运输船舶事故与去年同比:
事故四项指标
事故件数
死亡失踪
沉船艘数
2013年上半年
3
8
3
2012年上半年
0.33
0
0
同比(%)
+800.0%
/
/
非运输船事故与去年同比出现大幅度攀升,特别是死亡失踪人数。非运输船事故多发、后果严重也是上半年安全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文件
温海事〔2013〕133号签发人:池方庆
━━━━━━━━━━━━━━━━━━━━━━━━━
温州海事局关于上报2013年第二季度暨上半年
安全形势分析的报告
浙江海事局:
现将温州海事局2013年第二季度暨上半年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如下:
一、辖区第二季度及上半年事故概述
2013年第二季度,温州辖区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8件,其中重大事故1件,大事故5件,小事故2件,共造成7人死亡失踪,6艘船舶沉没,直接经济损失333.3万元(暂定),其中等级以上事故6件,造成7人死亡失踪,5艘船舶沉没,直接经济损失327.3万元(暂定)。
+100%
+600.0%
+400.0%
+125.8%
第二季度辖区全部事故四项指标与去年同比三升一降,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四项指标与去年同比三升一降;环比今年第一季度,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四项指标均大幅度上升,辖区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2013年1-6月,温州辖区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12件,其中重大事故2件,大事故7件,小事故3件,共造成8人死亡失踪,7艘船舶沉没,直接经济损失495.28万元(暂定),其中等级以上事故9件,造成8人死亡失踪,6艘船舶沉没,直接经济损失472.28万元(暂定)。
(四)小型船舶为辖区事故主体。上半年辖区全部事故共12件,涉及船舶共19艘次,其中500总吨及以下船舶共有14艘次(含渔船3艘、农用船1艘),占比达到73.7%,小型船舶船况差、配员少、素质低等因素导致小型船舶事故率居高不下。
2、4月29日1956时,“苏金龙货168”轮(总吨:1911,内河船)从瑞安下干山装载1500吨石料驶往温州海城街道滩涂围垦区途中,在莲花礁附近水域与“浙温渔运81901”轮(总吨:24,辅助渔船)发生碰撞,导致“浙温渔运81901”轮驾驶室严重损坏,1人死亡。
3、5月9日1155时,“华杰17”轮(总吨:3927,散装化学品船)由舟山驶往泰国途中,航经温州南麂岛以南水域,与“浙苍渔00418”船由于能见度不良、瞭望疏忽等原因发生碰撞,造成“浙苍渔00418”船沉没,船上5人下落不明。
4、5月25日1140时许,一“三无船舶”装载约60方砂石从飞云江上游开往阁巷途中,受潮水影响与瑞安市飞云江五桥北岸施工栈桥发生触碰,造成该船翻沉,船上2名人员落水,1人获救,1人失踪。
二、上半年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特点
(一)事故等级高。上半年共发生重大事故2件,大事故7件,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合计9件,占上半年事故总数的75%,造成8人死亡、6船沉没。其中死亡5人的事故1件,死亡1人的事故3件。
1
0
0
1
3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0.98
31.0
0
107.3
180
46
表10:全部事故按船舶吨位分析(艘次)
总吨
年度
3000以上
3000-500
500以下
合计
2013年上半年
2
3
14
19
发生事故船舶主要为5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渔船3艘、农用船1艘),占全部事故船舶的73.7%。
表11:全部事故按发生时间分析
2013年上半年
9
8
6
472.28
2012年上半年
7
4
3
631.68
同比增长率
+28.6%
+100%
+100%
-25.2%
表6:一般等级以上运输船舶事故与去年同比:
事故四项指标
事故
件数
死亡
人数
沉船
艘数
直接经济
损失(万元)
2013年上半年
6
0
3
384.3
2012年上半年
6.67
4
3
631.68
同比增长率
发生时间
0000-
0400
0400-
0800
0800-
1200
1200-
1600
1600-
2000
2000-
2400
事故件数
4
1
3
2
2
0
从事故发生时段来看,0点至4点之间的凌晨时段为事故高发期,当班人员困倦、警惕性下降等因素是导致该时段事故多发的原因。
2013年上半年辖区人员死亡失踪事故案例:
1、1月19日1435时,“无名农用水泥船”装载花菜在距离瑞安莘塍大桥约50米的水域沉没,1人落水死亡。
表8:全部事故按事故种类划分:
2013年
上半年
事故
件数
死亡
人数
沉船
艘数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碰撞
7
6
4
280.3
自沉
1
1
1
0.98
触损
2
1
1
143
火灾
1
0
0
31
搁浅
1
0
1
40
合计
12
8
7
495.28
表9:全部事故四项指标按月分布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事故件数
3
1
0
2
3
3
死亡失踪人数
1
0
0
1
6
0
沉船艘数
表4:全部事故与2012年同比:
事故四项指标
事故
件数
死亡
人数
沉船
艘数
直接经济
损失(万元)
2013年上半年
12
8
7
495.28
2012年上半年
9
4
3
649.31
同比增长率
+33.3%
+100%
+133.3%
-23.7%
表5:一般等级以上事故与2013年同比
事故四项指标
事故
件数
死亡
人数
沉船
艘数
直接经济
损失(万元)
2013年第二季度
6
7
5
327.3
2012年第二季度
4
3
1
549
同比增长率
+50.0%
+133.3%
+400%
-40.4%
表3:一般等级以上事故与2013年一季度环比
事故四项பைடு நூலகம்标
事故
件数
死亡
人数
沉船
艘数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013年第二季度
6
7
5
327.3
2013年第一季度
3
1
1
144.98
同比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