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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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淮安市二河武墩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淮安市二河武墩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淮安市二河武墩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苏政复〔2017〕66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淮安市二河武墩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苏政复〔2017〕66号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批准我市部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淮政发〔2017〕4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淮安市二河武墩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你市要按照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尽快组织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

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等,切
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三、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要求,围绕“一个保障”“两个达标”“三个没有”“四个到位”建设标准开展水源地达标建设和长效管护,切实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淮安市二河武墩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湖南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划分

湖南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划分

1
长沙市湘 江饮用水 水源保护 区
长沙 市
天心 区、 岳麓 区
湘江 干流
河流
七水 厂,二 水厂, 三、八 水厂, 一水 厂,四 水厂
一级
长沙市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纵向延伸至两岸 防洪堤迎水面堤肩之间的陆域(七水 厂保护区西侧至兴马洲东岸防洪堤迎 水面堤肩, 五、 四水厂保护区西侧至橘 子洲东岸防洪堤迎水面堤肩)。 柏家洲整个洲岛。
二级
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库水域。
9
宁乡县黄 材水库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
一级 长沙 市 宁乡 县 黄材 水库 湖库 黄材水 厂 黄材镇 二级
取水点半径 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
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库水域。
3
一级 浏阳市浏 阳河饮用 水水源保 护区
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200 米的 河道水域。 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大溪河与小溪 河交汇处;取水口下游 200 米处至下 游 1200 米;上述区间的河道水域。 大溪河与小溪河交汇处往大溪河上游 2000 米之间河道水域。 株树桥水库大坝至丁家湾水电站大坝 的之间水域。 丁家湾水电站大坝至张坊镇小河河口 之间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 水体。 准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水体。 株洲市四水厂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 取水口下游 200 米;市一水厂取水口 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200 米; 二水厂 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三水厂取水口 至下游 100 米;上述区间的河道水域 (湘江航道除外)。
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 1000 米,不超过公路迎水侧路肩、第 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 50 米, 不超过公路迎水侧路肩、第一重山脊 线的陆域。
16
炎陵县洣 水饮用水 水源保护 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8年7月目录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1.1划分的目的意义 (1)1.2划分范围 (1)2划分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 (1)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2)3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2)3.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2)3.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3.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3.4几种情况的说明 (3)4保护区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4)4.1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相关规定 (4)4.2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 (4)5保护区划分(见附表) (5)附表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6)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1.1划分的目的意义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让群众喝上干净水的目标,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依据。

1.2划分范围全省13个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省区域供水规划中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共102个水源地。

2划分依据2.1相关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⑸《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6月5日起实施);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9月27日修订,2008年6月5日起实施);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1月16日修订,2007年3月1日起实施);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2002.12.19);⑼《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1.19)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2007年)⑵《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03);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⑷;《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文);⑸《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依法划分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和依据。

为科学划分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划分范围、步骤及依据(一)划分范围全省范围内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包含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二)划分步骤1、2016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其中包含完善《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中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2、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3、2017年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三)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二、主要内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内容包括:全省1000人以上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中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建立“一源一档”机制,对水源地建立环境管理档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后,各地政府要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1、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

主要调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或流域的自然状况及社会经济状况(辖区面积、人口、GDP、水资源利用、供水格局等)。

饮用水源地基础信息(水源地类型、分布及水质现状、取水口位置、供水规模、服务人口、供水方式、水源地水文特征等)。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皖环发(2014)7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皖环发(2014)7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皖环发(2014)7号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印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环保部要求,划定方案报批前,应编写正式的 "xxxx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报省环保厅审查,审查通过后的技术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依据。

技术报告的编制及审查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技术报告编制。

县级及以上新建或调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由市、县环保部门委托具有相关工程、环评或咨询资质的技术单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要求编制。

技术报告应包括划分依据,保护区背景分析,技术方法与计算结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线式笋A 、原由队后背可说矿贺基术旷谷。

(二)技术报告审查。

技术报告编制完成后,市、县环保部门应在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住建、水利等部门意见后,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环保厅审查。

省环保厅收到技术报告审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国土资源、住建、水利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十堰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doc

十堰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doc
汉江
一级
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
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2000米范围内的水域
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准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库区水域
库区周边山脊线以内及主要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与第二水厂共划
准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水域
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
11
十堰市
郧西县
水石门水源地(备用水源)
天河
一级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级
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范围内的水域
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10
十堰市
郧西县
土门水库
惠河
一级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级
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范围内的水域
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准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上溯至房县与竹山县交界处范围内的水域
水域保护区两侧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2
十堰市
马家河水库
马家河
一级
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全州县千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全州县千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全州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划分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结合全州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标准规范。

(三)全州县文桥镇、庙头镇、黄沙河镇、永岁镇、才湾镇、咸水镇、凤凰镇、石塘镇、安和镇、柳塘镇和龙水镇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发展、土地利用、矿产资源、交通发展、水资源、环境保护等规划。

二、全州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全州县K)Oo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共28个,其中14个为河流型,14个为地下水型,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具体划定范围见表1和表2。

附图水源保护区划分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豫政办[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7日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区划对象在2007年省政府对全省18个省辖市、20个县级市的11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的基础上,本次区划对其余83个县的14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保护区;对新乡市、永城市、项城市新增的水源地,补充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全省83个县共有14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0个,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18个;新乡市、永城市、项城市新增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4个。

(一)郑州市1.中牟县(1)中牟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新城区万胜路西南,共5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2)中牟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谷堆刘村北林场内,共18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1~6号、8~13号取水井外围330米外公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二)开封市1.杞县(1)杞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县城中部,共6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2)杞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县城北部,共17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一、背景和意义湖北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工业和人口密度相对较高,饮用水资源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为了保障饮用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划分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非常有必要的。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有助于限制污染源的发展,防止劣质水源污染,确保人民饮用水的安全。

二、划分原则1.科学性原则:划分水源保护区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水源特点、地质构造等因素,确保划定的区域科学合理。

2.综合性原则:划分水源保护区要兼顾环境、资源等方面的综合利益,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方便性原则:水源保护区划分要考虑区域内的地方条件,方便管理和实施。

三、划定水源保护区的具体方案1.确定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范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应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的主要供水区域,覆盖面积不小于水源地的实际供水范围。

2.划定水源保护区的临时围护措施:为了保证水源的安全,应制定一系列的临时围护措施,包括限制工业和人类活动、禁止有害物质的排放等。

3.划定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规范:建立科学的监测和评估方法,对水源保护区进行定期检测,评估水源地的污染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4.划定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设立专门的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四、实施步骤1.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统计汇总饮用水水源地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包括地理环境、水文地质、饮用水水源污染情况等。

2.分析评估水源地的脆弱性和风险: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资料,确定水源地的脆弱性和风险,为划分水源保护区提供依据。

3.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等级:根据水源地的脆弱性和风险,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等级,确定临时围护措施。

4.制定管理措施和政策:根据划分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和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政策,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5.监测和评估水源保护区的效果:定期对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和评估,检查管理措施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范围内的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省拟规划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亳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技术方案

亳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技术方案

亳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技术方案亳州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9月目录前言 ......................................................................................................................................... - 2 - 第一章总则.......................................................................................................................... - 4 -1.1 保护区划分概况......................................................................................................... - 4 -1.2 划分的依据和原则..................................................................................................... - 4 - 第二章保护区背景分析.......................................................................................................... - 6 -2.1 自然状况..................................................................................................................... - 6 -2.2 社会经济状况............................................................................................................. - 9 -2.3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特征................................................................................ - 11 -2.3.1 水文地质........................................................................................................ - 11 -2.3.2水源地层分布................................................................................................... - 12 -2.3.3水源补给径流................................................................................................... - 13 -2.3.4 水源水质状况................................................................................................ - 13 -2.3.5水源地周边环境状况....................................................................................... - 19 - 第三章调整划分技术方法和方案........................................................................................ - 20 -3.1 调整划分技术方法................................................................................................... - 20 -3.2 调整划分方案........................................................................................................... - 21 -3.2.1 新设亳州市涡北自来水厂保护区................................................................ - 21 -3.2.2 调整划分亳州市一水厂保护区.................................................................... - 24 -3.2.3 调整划分亳州市三水厂保护区.................................................................... - 26 -3.2.4 调整划分涡阳县自来水厂保护区................................................................ - 29 -3.2.5 调整划分蒙城县自来水厂保护区................................................................ - 32 -3.2.6 调整划分利辛县自来水厂保护区................................................................ - 34 -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措施.................................................................... - 36 -4.1 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相关规定................................................................... - 36 -4.2 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 - 36 - 附图亳州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分布图.................................................................. - 38 - 附表亳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表 .................................. - 39 -前言2011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提高水质达标率。

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

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

精心整理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1.1长江水源地
依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十堰市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十堰市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十堰市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和评估工作基础上,制定以下划分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按照“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的要求,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划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划分技术原则水源保护区划分遵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确定的技术原则。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需考虑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污染负荷及供水量时保护区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2、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输移的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3、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

1武汉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1武汉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汉江
一级
长度: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
宽度:中泓线到对岸留出满足通航要求航道外的整个河道宽度。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
宽度: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二级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游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与宗关水厂上游二级保护区侧外边界连接;
宽度:横向整个河道宽度。
长度: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
宽度:一级保护区陆域外汉江防洪堤以内的陆域。
23
2
襄阳市
白家湾水厂水源地
汉江
一级
长度: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500米;
宽度:汉江中泓线为界,至左岸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
宽度:左岸防洪堤以内陆域。
二级
长度:取水口上游4000米至下游700米;
宽度:中泓线到对岸留出满足通航要求航道外的整个河道宽度。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
宽度: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二级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游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
宽度:横向整个河道宽度。
长度: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
宽度: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18
18
11
11
武汉市
东西湖区
西湖水厂水源地
汉江
一级
长度: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
宽度:中泓线到对岸留出满足通航要求航道外的整个河道宽度。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
宽度: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二级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游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

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一、区划水源范围除2009年省政府已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桓仁水库水源外,本次列入区划的饮用水水源为本溪市县级政府所在地以上的集中式城镇饮用水水源,共5个。

其中,4个在用、1个备用;4个河流型水源、1个水库型水源;1个为外域供水的水源——“引细入汤”输水工程细河取水水源,详见表1。

表1 本溪市列入本次区划的城镇水源基本情况二、区划方案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本溪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提出了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详见表2。

三、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为非开采和非旅游区,禁止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3、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及设置码头;4、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游泳、放养畜禽、种植农作物;5、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6、挖沙、取土;7、设置油库;8、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9、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二级保护区内为严格限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1、新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要依法取缔;2、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或工业固体废弃物;4、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5、在15度以上坡耕地开垦耕作。

(三)准保护区内为控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1、利用水域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2、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水。

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总量;3、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农药、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选矿等项目。

其它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规定;4、严重影响下游水质和水量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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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总序号分


地市水源地水体
保护
区级

保护区范围
备注
水域陆域
1 1 武


汉南区汉武水厂水源地长江
一级
长度:取水口上游1000米,
下游100米;
宽度: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
口一侧防洪堤以内的水域。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
河长;
宽度:靠取水口一侧河道陆
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二级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
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游外
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
米;
长度: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
河长;
宽度:靠取水口一侧河道陆
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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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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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市宽度:横向整个河道宽度。

宽度: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
堤内侧。

二级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
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游外
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
米;
宽度:横向整个河道宽度。

长度: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
河长;
宽度: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
堤内侧。

2黄石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总序号分


地市水源地水体
保护
区级

保护区范围
备注
水域陆域
.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市宽度:整个河道防洪堤以内水
域。

宽度:防洪堤以内陆域。

二级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
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游侧
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下边界
200米;
宽度:整个河道防洪堤以内水
域。

长度:二级保护区水域河
长;
宽度:防洪堤以内陆域。

3襄阳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总序分

地市水源地水体
保护
区级
保护区范围
备注
水域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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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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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荆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总序号分


地市水源地水体
保护
区级

保护区范围
备注
水域陆域
3
6 1



沙市区南湖水厂水源地长江
一级
长度: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
下游100米;
宽度:长江中泓线至左岸的水
域。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河
长;
宽度:左岸至防洪堤内区
域。

二级
长度: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
下游300米;
宽度:河道防洪堤以内一级保
长度:二级保护区水域河
长;
宽度:一级保护区陆域外防
南湖、郢
都、城南三
水厂共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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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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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长度: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
下游300米;
宽度:河道防洪堤以内一级保
护区外的水域。

长度:二级保护区水域河
长;
宽度:一级保护区陆域外防
洪堤以内的陆域。

5宜昌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总序号分


地市水源地水体
保护
区级

保护区范围
备注
水域陆域
4
7 1



西陵区
夷陵区
伍家区
夷陵区官庄水库
官庄
水库
一级
夷陵区取水口与宜昌市城区取
水口外半径300米范围的区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
200米的区域
二级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库区水域一级保护区外水库周边山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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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十堰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总序号分


地市水源地水体
保护
区级

保护区范围
备注
水域陆域
6
3 1 十堰市黄龙水库
黄龙
水库
一级
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
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
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2000
米范围内的水域
一级保护区外距离2000米范
围内的陆域,陆域边界不超
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准保
护区
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上溯至房
县与竹山县交界处范围内的水
水域保护区两侧山脊线以内
的陆域(一、二级保护区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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