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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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

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

第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

原则。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一条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如因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

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

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总会计师审核,由总经理或董

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

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

进度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应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的风险控制,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日记账,每月末向商业银行索取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

行对账单,核对公司募集资金余额,并将当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向公

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履行

与募集资金有关的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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