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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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审批事项清单

民生领域审批事项清单

民生领域审批事项清单
摘要:
1.民生领域审批事项清单概述
2.民生领域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
3.民生领域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4.民生领域审批事项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民生领域审批事项清单概述
民生领域审批事项清单是指在民生领域中,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事项清单。

这些事项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

我国政府对这些领域进行审批,旨在保障民生福祉,维护社会稳定。

二、民生领域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
民生领域审批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审批:包括学校设立、教育机构设立、办学许可等。

2.医疗审批:包括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技术准入、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等。

3.社会保障审批:包括社会保险参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福利等。

4.住房审批:包括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提取等。

5.其他审批:包括就业、创业、家庭生育、婚姻、殡葬等。

三、民生领域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办理民生领域审批事项,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2.受理申请: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齐全。

3.审核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通知,领取审批结果。

四、民生领域审批事项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民生领域审批事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申请材料齐全,以免影响审批进度。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3.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事项,以免超过办理时限。

无锡行政审批事项公布

无锡行政审批事项公布
市权限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转报
1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项目核准转报
1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初审转报
1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重大专项、示范工程和推进工程)初审转报
127
市公安局
相关联服务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28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29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30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31
市民政局
非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年检登记
132
市民政局
相关联服务
省属社团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133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34
市民政局
高等学校函授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备案
63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技术开发项目备案
64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专利奖
65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66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腾飞奖
67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68
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
爆破企业作业人员作业许可
41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国大师、省大师、省名人评审转报
42

民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民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民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一、户籍管理1. 居民户口登记•申请居民户口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明•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如适用)2. 户口迁移•申请户口迁移证明•提供原户口所在地的准迁证明•提供目标地的居住证明•提供身份证明3. 户口注销•申请户口注销证明•提供身份证明•提供原户籍地居住证明二、婚姻登记1. 结婚登记•提交结婚登记申请表•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提供婚姻登记申请书•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明•提供两位见证人的身份证明2. 离婚登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表•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提供离婚协议书•提供结婚证书•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明三、残疾人福利1. 残疾人证办理•提供残疾人证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提供体检证明2. 残疾人就业援助•提供残疾人就业申请表•提供残疾人证•提供就业居住证明•提供求职意愿书3. 残疾人社会福利•提供残疾人福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提供残疾人证•提供收入证明四、社会救助1. 最低生活保障•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明•提供收入证明2. 孤儿救助•提交孤儿救助申请表•提供孤儿身份证明•提供家庭财产证明•提供收入证明3. 特困人员救助•提交特困人员救助申请表•提供特困人员身份证明•提供家庭财产证明•提供收入证明五、社会团体管理1. 社会团体注册•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提供社会团体章程•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2. 社会团体变更•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申请表•提供社会团体章程的变更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以上是民政政务服务事项的部分清单,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前往当地民政局咨询或查询相关政府网站获取最新的办理指南。

②行政审批职权及依据一览表

②行政审批职权及依据一览表
2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
(gz0011001)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
地名命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目录1、区发改局............................................................(2)11、区城管局 (45)2、区住建局............................................................(8)12、区文化局 (54)3、区教育局............................................................(13)13、区卫生局 (60)4、区民政局............................................................(14)14、区计生局 (65)5、区司法局............................................................(18)15、区人防办 (68)6、区财政局............................................................(19)16、区体育局 (69)7、区人社局............................................................(22)17、区档案局 (71)8、区安监局............................................................(30)18、区民宗局 (72)9、区投促局............................................................(34)19、区市场局 (74)10、区环保局............................................................(36)20、区编办 (84)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4项)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项)区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7项)区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项)区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4项)区安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5项)区投资促进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项)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6项)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2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一、民政厅审批办主要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民政厅审批办主要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

2101表编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单位名称登记证号登记日期代码业务主管单位所属行(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填表须知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16开纸。

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16开纸的附页。

-1--2--3--4-注:“领证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5-2102表编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单位名称登记证号登记日期代码业务主管单位所属行(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填表须知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16开纸。

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16开纸的附页。

-1--2--3-注:“领证人”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4-2103表编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单位名称登记证号登记日期代码业务主管单位所属行(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填表须知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16开纸。

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16开纸的附页。

-1--2--3-注:“领证人”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4-2104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2105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更负责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2106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更负责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2110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编号:2107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民政局行政审批管理发展方案

民政局行政审批管理发展方案

民政局行政审批管理发展方案一、现状分析1.审批流程繁琐。

目前,民政局的行政审批流程较为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导致审批周期过长,群众和企业办事成本较高。

2.信息化程度不高。

虽然民政局已经实现了部分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但整体信息化程度仍有待提高,部分审批事项仍需纸质材料提交。

3.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行政审批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然而,目前民政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发展目标1.优化审批流程。

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周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推进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

3.提升人员素质。

加强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具体措施1.优化审批流程(1)整合审批事项。

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合并相似事项,减少审批环节。

(2)简化审批材料。

取消不必要的审批材料,实现审批材料电子化。

(3)优化审批流程。

合理设置审批环节,明确各环节责任人,确保审批流程畅通。

2.推进信息化建设(1)完善行政审批系统。

优化现有行政审批系统,实现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2)实现数据共享。

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审批数据实时交换。

(3)提高系统安全性。

加强行政审批系统安全防护,确保审批数据安全。

3.提升人员素质(1)加强培训。

定期组织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2)建立激励机制。

设立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服务水平。

(3)优化人员结构。

合理配置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确保各岗位人员素质匹配。

四、实施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完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审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落实责任追究。

对行政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加强宣传引导。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各司(局):为引领和推进民政档案资源体系建设进程,更好地服务于民政政策创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发展趋势,制定了《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政策创制工作中将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列入计划,以进一步提高民政领域档案资源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国家积累更多的档案财富。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5月30日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民政专业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类别名称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民间组织管理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社会组织评估档案、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档案民间组织管理局文书档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档案*、印章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新闻宣传报道档案、出版社书稿档案办公厅优抚安置类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档案优抚安置局社会救助类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农村五保供养档案*、城乡医疗救助档案、临时救助档案社会救助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档案政策法规司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类村级组织档案#、城市社区档案#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会计档案*、仪器设备档案、职工住房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合同档案规划财务司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类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地名档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档案*区划地名司难民安置档案、国际合作项目档案国际合作司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管理类福利彩票档案、慈善项目档案#、社会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福利企业认定管理档案、康复辅具业务档案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人事档案、科研档案*、学校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人事司社会事务类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公墓审批档案、殡葬环境监测档案设会事务司社会工作类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档案、志愿服务记录档案社工司注:1.上表中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特有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非特有的档案。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4.03.26
•【字号】浙民法〔2024〕44号
•【施行日期】2024.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的通知
浙民法〔2024〕44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规定,《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3月26日浙江省民政厅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

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

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和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行政机关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实行清单式管理,将那些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审批事项交给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者在网上实现自助办理,从而实现行政审批的效率化、便民化和规范化。

二、分类原则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原则如下:1. 办理的主体按照主体分为个人申请、企业申请、政府申请三大类。

2. 办理级别按照行政审批的级别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大类。

3. 行业类别按照行业分类分为工商类、建设类、交通类、水利类、环保类、文化类、教育类、医疗卫生类等八大类。

4. 办理方式按照办理方式分为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电话办理、邮寄办理等多种形式。

三、分类处理表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如下:办理主体办理级别行业类别办理方式说明个人省级工商类网上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注销等个人市级教育类网上或电话办各类考试报名、证书颁发等个人县级医疗卫生网上或窗口办诊疗、挂号、检查等企业省级环保类网上、窗口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等企业市级交通类窗口或邮寄办路线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企业县级建设类网上或电话办规划审批、建筑设计审查等政府省级文化类窗口或邮寄办电影放映许可证、文艺演出票务备案等政府市级水利类窗口或邮寄办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利设施建设等审批政府县级教育类窗口或邮寄办学校、幼儿园、社区教育设施建设等审批四、总结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是行政机关实现清单式管理的重要工具,能够有力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规范性,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当然,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分类处理表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社区居民事务代办事项目录

社区居民事务代办事项目录

社区居民事务代办事项目录
1.农村宅基地申请
2.农村危房改造
3.五保(特困)申请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5.救济、救灾款发放
6.医疗救助申请(1)医疗、临时救助申请(2)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7.老龄补贴申报
8.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报
9.服役义务兵优待金给付
10.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11.办理婚育证明
12.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2)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13参合缴费
14.劳动力转移培训
15.职业介绍
16.扶贫小额信贷办理
17.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申领18.户籍迁移、分户(1)户籍迁移(2)分户
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婚姻登记处工作任务清单模板

婚姻登记处工作任务清单模板

婚姻登记处工作任务清单模板
全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从--年2月份开始至--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

具体为:
(一)准备阶段(--年2月至--年3月)
传达民政部及省厅关于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学习外地工作先进做法,下发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婚姻登记站点调整及规范化建设具体标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3月至--年4月)
--年上半年崆峒区、泾川、灵台、庄浪4个县(区)要完成婚姻登记服务大厅的设立及向省厅的申报与授牌工作,下半年完成撤销乡镇婚姻登记站点工作;--年下半年华亭、崇信、静宁3个县要完成婚姻登记服务大厅的设立及向省厅的申报与授牌工作,--年4月底前完成撤销乡镇婚姻登记站点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5月份至6月份)
市上根据任务及工作推进情况,在--年5月中旬对第一批4个县(区)婚姻登记大厅建设进行验收,并组织向省厅申报命名及授牌;11月份对第二批3个县婚姻登记大厅建设进行验收,并组织向省厅申报命名及授牌工作。

年内结合工作考核要评选出3个婚姻登记大厅建设先进单位在全市进行表彰。

--年5月份申请由省民政厅参加对七县(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行全面验收,推荐4个县(区)为民政部表彰婚姻
登记窗口建设先进单位。

晋城民政局权力及责任清单

晋城民政局权力及责任清单

变更、注销申报材料的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 进 行 查 验 ,符 合 要 求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
的,直接受理,不符合 确、可靠的信息。
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立、变更、注销条件和 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织社注记改变核成及章会销更准立修程登组、、体变全社销成更市会登、立性团记注、登第地府第需意更当内第应记的,登六 方之二要二当自报。社记条各日十变十在业登会、第级起条更一业务记变团一人社的条务3主管更0体款民,会社主管日理备应登国政团会管单内机案当记务府体团单位,关。自向管院民的体位审核社业登理民政登有审查准会务记机政部记下查。同团主管关部门事列同体意管理。门是项情意修之单机和本、形后改日备位关县级,之章起向案审申级人一程3登事查请以民0的,应日记项变同上政,标进相家出3作会销行可.决初的准行关评政团出行定审应,审部审许体市政对责意当核门或可成级许书任见告,意实决立行可必面:。知见地定法、政或要申(理变、考定区 者组不时请由更察告域不织予征材)、,知。提注专许求料社予、2号备日3号备日十容法记4《《..-))起的三人工工完起1社社《.第第决条登作作备33行会会十十00定所记的的的日政日团团六六通列证社社社内许内体体条条知情书会会会完可完登登登登》申形团团团成法成。记记记记请,体体审体》且对审管管管管第人的的查,筹不查准理理理理。四登登工备予工予机机条条十记记作工登作登关关例例条申申。作记。记应应》》行请请((符的对,当当政书书国国发,合没自自机及及应务务给要有收收关有有当《院院求本到到社作关关将令令、条完完会出文文章不第第例成成团的件件程予2255内体登第准筹筹之之00

不再纳入清单的

不再纳入清单的

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序号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处理决定备注一、市民政局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1)注销清算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2)注销清算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注销清算审计。

二、市交通运输局3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审批(3)路线勘查方案属于“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审批”的部分内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证字〔2016〕297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泰政字〔2017〕18号)取消了该行政审批事项。

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4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4)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5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5)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该项行政审批事项由省文物局审批,所以该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市级清单。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治法》已修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废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证字〔2016〕297号)取消了该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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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共有行政审批事项19项,其中作行政许可保留6项,作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保留13项,取消4项。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情况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
未进入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未进入
3
申办民办福利机构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未进入
4
申办社会福利企业
《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民城〔1992〕119号)
未进入
5
殡仪服务单位设立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5号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未进入
二、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13项)
编号
行政审批事项
设定依据
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情况
1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未进入
2
核定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费
未进入
12
道路、广场、桥梁名称的命名、更名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佛山市地名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颁布)
未进入
13
建筑物命名、更名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56号)
《佛山市地名管理办法》(佛府〔2003〕49号)
未进入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4项)
编号
8
伤残人员等级确定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
未进入
9
伤残人员更换假肢及辅助器材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
未进入
10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
民政部《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民事字[1989]27号)
未进入
11
享受定期抚恤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共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
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后处理办法
1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作日常管理事项
2
补办伤残人员证
作日常管理事项
3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作日常管理事项
4
追认革命烈士
作日常管理事项
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情况填“已进入、未进入、拟进入”
省民政厅《关于华侨、港澳、台胞遗体骸骨要求入粤安葬实行葬证管理的通知》(粤民民[1993]134号)
未进入
6
将遗体运回原住地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严格控制将遗体运回死者原居住地的通知》(粤民民字[1991]14号)
未进入
7
经营性公墓、骨灰楼的设立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未进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413号令)
未进入
3
核发残疾人证
《关于核发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粤残委[1996]19号)
未进入
4
核发盲人按摩机构开业及盲人从业人员资格证
《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粤残联[1998]83号)
未进入
5
华侨(港澳同胞)遗体(骸骨)入粤安葬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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