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境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实施方案
监控系统验收方案
![监控系统验收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4481956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24.png)
监控系统验收方案一、引言监控系统是一种用于实时监测、控制和管理各类设备和环境的技术系统。
它通过感知器件、数据传输、数据处理和数据展示等环节,帮助用户实现对目标对象的全面监控和远程操作。
为了确保监控系统能够满足预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本文将详细介绍监控系统验收方案。
二、验收目标监控系统验收的主要目标是确认系统的功能、可靠性、稳定性和性能是否符合预期要求。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功能验收:验证系统是否满足需求规格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功能要求。
2.可靠性验收:测试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在长时间稳定运行时不会出现崩溃和故障。
3.性能验收:测试系统的响应时间、数据处理速度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4.用户界面验收:评估系统的用户界面是否友好、易用,并且能够满足用户操作和信息展示的需求。
三、验收方法1.验收组成员的确定:根据系统验收范围和需求,确定验收组成员,并明确各成员的责任和任务。
2.验收环境的准备:搭建与监控系统预期的实际使用环境相近的测试环境,确保系统在实际环境下的性能表现。
3.验收测试用例的制定:编写一系列测试用例,覆盖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性能指标,并对测试用例进行复核和审批。
4.功能验收测试:根据测试用例,逐个验证系统的功能是否符合需求,在验收记录表中记录测试结果。
5.可靠性验收测试:对系统进行长时间连续运行测试,观察系统在稳定状态下是否出现异常和故障。
6.性能验收测试:通过模拟并发用户、大规模数据输入和高负载情况下的测试,检查系统的响应时间、数据处理速度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性能指标。
7.用户界面验收测试:由验收组成员模拟真实用户操作,评估系统的用户界面是否符合用户需求,并记录评估结果。
8.验收结果分析:根据验收测试结果,对系统的功能、可靠性、性能和用户界面进行评估,并编写验收报告。
四、验收标准1.功能验收标准:系统需满足需求规格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功能需求,并且功能实现正确、完整、可靠。
2.可靠性验收标准:系统在长时间连续运行测试中无崩溃和故障,系统可靠性达到预期目标。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2c0a3a1b90d6c85ed3ac667.png)
附件: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根据省环保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和技术质量,确保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制定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
一、验收原则验收按照统一技术要求、统一调试和校正标准、统一数据传输方式和统一数据确认的原则进行。
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经过各市环保局初步验收后由省环保局对各市正式验收,全省统一验收内容、验收依据和验收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逐一验收逐一建档。
二、验收内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验收内容如下:(一)生产设施产污环节生产是否正常(生产负荷不低于85%);(二)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运行负荷不低于85%);(三)排污口、取样口是否规范;(四)自动监测设备、净化设施监测设备所监测数据是否完整、准确;(五)控制报警系统信号反馈是否准确、远程控制是否可靠。
三、验收依据(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十)晋环函[2007]791号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数据输出、采集、传输技术要求>的函》(十一)晋环发[2008]34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强制校验、比对测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十二)晋环发[2008]349号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十三)晋环发[2008]441号文件:《关于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四、验收方式采取各市组织初步验收,省局对各市的验收结果以抽查抽测方式进行正式验收的方式进行。
环保自主验收实施方案
![环保自主验收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fa0a8fb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fd.png)
环保自主验收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保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制定并实施环保自主验收方案势在必行。
二、实施目的。
1.推动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企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
2.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增强社会监督力度。
3.促进环保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环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环保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生产企业等。
四、实施步骤。
1.制定验收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环保自主验收标准,明确环保工作的各项指标和要求。
2.建立验收机制,建立环保自主验收机制,明确验收的程序和责任人,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
3.开展自查自纠,企业按照自主验收标准,对环保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符合验收标准。
4.提交验收报告,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后,编制环保自主验收报告,报送给相关环保部门进行审核。
5.公开公示,经审核合格的环保自主验收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验收结果反馈,环保部门对提交的环保自主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企业反馈验收结果,对不合格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
五、实施要求。
1.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自主验收标准开展环保工作,确保环保工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
2.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公开环保自主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的评议和监督。
3.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对企业环保工作的监督和验收工作,确保环保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
六、实施效果。
1.推动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企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环保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增强社会监督力度,推动环保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3.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推动企业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七、总结。
环保自主验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推动环保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180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1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a0e1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9a.png)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180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进度,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率,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服务企业的精神,现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规定,全省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调查)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取得国家或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监测、环评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施。
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时,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技术规范。
二、根据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保证竣工验收监测工作质量,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验收的化工、焦化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应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保护部关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定发布前,暂不能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环境监测工作;在环境保护部关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定发布后,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对取得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推动验收监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验收监测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监控设备验收规范及流程
![监控设备验收规范及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4a9a01fc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8e.png)
监控设备验收规范及流程监控设备的验收是确保设备质量和功能完好的关键步骤。
本文将详细介绍监控设备验收的规范及流程,以便确保高效而准确地完成验收工作。
一、验收前准备在进行监控设备验收前,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设备清单:准备一份包含所有监控设备的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详细信息。
2. 验收标准:制定统一的验收标准,明确设备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材质要求等等。
3. 验收人员:指定专业人员或团队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验收人员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
4. 验收环境:确保验收环境符合设备的使用要求,包括供电、照明、布线等。
二、验收过程监控设备的验收过程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外观检查:检查设备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划痕或其他缺陷。
同时,检查设备上的标识、铭牌及序列号是否清晰可见。
2. 功能测试:按照验收标准要求,逐一测试设备的各项功能。
例如,检查监控摄像头的画面质量、焦距调节是否正常,视频录像是否正常等。
3. 性能评估:对设备的性能进行全面评估,例如监控摄像头的分辨率、视角范围、夜视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与预期性能指标进行对比,确保设备达到预期要求。
4. 参数测量:使用专业工具对设备的各项参数进行测量,例如监控摄像头的光感度、频率响应等。
测量结果应与设备厂家提供的参数一致。
5. 环境适应性测试:将设备放置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测试,例如高温、低温、潮湿等。
确保设备能够在各种环境下正常运行。
6. 健康安全检查:检查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健康安全标准,例如摄像头辐射量是否超标,设备外壳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触电或其他安全隐患的问题。
7. 文件审查:检查设备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包括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明等。
确保设备的文件资料完备。
三、验收记录与报告在完成监控设备的验收后,需进行验收记录与报告的撰写,以备将来参考:1. 验收记录:详细记录每个设备的验收情况,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测试、性能评估、参数测量、环境适应性测试、健康安全检查等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3b8e5e9e5022aaea998f0f85.png)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验收程序(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7ef74f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02.png)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并环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环发[2011]124号)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根据环保部《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6号)的精神和全省2011年环境监测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是提高环境保护整体能力的需要,是加强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环境监测工作适应环境管理要求的有效途径。
环境监测工作要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和监测信息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管理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在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提高说清污染源状况的能力;在深化环境质量监测中提高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能力;在做好应急和预警监测中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国家环保部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并印发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根据该建设标准的总体要求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我市要按照“功能建站”、“质量强站”、“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核心,认真组织和落实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环境监测能力水平。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方案(20200311)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方案(20200311)](https://img.taocdn.com/s3/m/559295f101f69e3142329413.png)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方案根据相关要求,XXX市下属区域的XX个站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经过半年多的试运行,已全部具备验收条件。
为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确保验收程序的规范性、科学性,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 号);《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 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二、验收内容空气站的验收包括:站点审查和系统验收。
站点审查内容包括:点位进行核实,周边环境是否对站点有影响。
系统验收内容包括:系统建设安装、仪器性能指标、数据传输联网情况、相关制度记录和档案。
招标签订的采购合同以及是否成功接入网络平台作为验收依据。
三、相关职责空气站的验收工作由当地环保局统一组织管理,XXX具体负责,建设单位配合的方式来实施。
XXX组织财务、设备管理人员组成仪器设备点验组,对照采购合同检查站房仪器设备完好情况,运维工程师人员负责验收全过程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验收程序及时间要求空气站试运行期结束后,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建设单位应于XX年 XX 月 XX 日前编写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报告。
监控系统验收方案
![监控系统验收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a4cbaa9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9c.png)
监控系统验收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监控系统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安全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控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对于保障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在安装和使用监控系统之前,进行详细的验收和测试是必不可少的。
二、验收目的三、验收内容1.功能验证:验证监控系统是否具备所需的基本功能,如实时监控、录像回放、远程控制等。
2.性能测试:测试监控系统的图像清晰度、响应速度、录像存储能力等性能指标,确保系统在正常工作负荷下稳定运行。
3.隐私保护测试:验证监控系统是否设有隐私保护功能,如屏蔽敏感区域、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等。
4.报警功能测试:测试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包括警报触发条件的设定、警报信号的传输与接收等。
5.远程访问测试:测试监控系统是否能够实现远程访问,并验证远程控制、查看和管理功能的可行性。
6.兼容性测试:测试监控系统与其他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的兼容性,确保系统与已有的设备和系统能够正常协同工作。
7.安全性测试:测试监控系统的数据加密、用户身份验证、权限管理等安全功能,确保系统数据不被非法访问和篡改。
8.可靠性测试:测试监控系统在长时间运行和极端环境条件下的可靠性,如电力中断、网络故障等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四、验收过程1.制定验收计划:根据系统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包括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等。
2.设备安装和调试:根据系统设计要求,进行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3.功能和性能测试:依据验收计划,对监控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并记录测试结果。
4.验收报告编写:根据测试结果,编写验收报告,详细描述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5.验收沟通和整改:将验收报告提交给相关责任人,与供应商沟通,讨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6.验收验证:对供应商进行回访,并验证整改情况是否得到解决,满足验收要求。
7.系统接收:根据验收报告和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监控系统,并签署验收协议。
山西省环保在线监测运维质控
![山西省环保在线监测运维质控](https://img.taocdn.com/s3/m/8c643ba40029bd64783e2cb9.png)
运营维护工作质量控制
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 2012年5月4日
主要内容
依据 管理要求 运维质控要求 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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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 范》(HJ/T 35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 检测方法》(HJ/T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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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维护 a.污染源停炉到开炉前应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面; b.每30 天至少清洗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 ,检查一次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 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 器等部件; c.每3 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 的过滤器、 采样探头和管路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 换器、泵膜老化状态; d.每3 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 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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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为提高运营质量,缩短设备故障时间,各运 营机构必须在所运营的地市成立质量技术组,该 技术组成员由技术骨干组成,对日常运营进行技 术指导,不参与日常运营工作,专门处理监控平 台以及日常运营发现的设备故障。该组赴现场核 查必须同时携带备机配套附件、管路等,判定设 备48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的,与企业签订租用合 同,更换备机并报各级监控中心备案,同时配合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修复故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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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设备验收标准
![环境监测设备验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a3e4516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a2.png)
环境监测设备验收标准1. 引言环境监测设备是用于监测和评估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参数的设备。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设备能够准确可靠地进行监测,本文档旨在制定环境监测设备的验收标准。
2. 验收对象本文档适用于各类环境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气象监测设备、水质监测设备、大气监测设备等。
3. 验收内容环境监测设备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设备性能测试、设备准确度验证、设备安装和设备运行稳定性检验。
3.1 设备性能测试在验收过程中,应对环境监测设备的性能进行全面测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传感器的响应时间和稳定性测试;- 数据采集频率和准确度测试;- 设备误差校正和校准方法验证。
3.2 设备准确度验证环境监测设备的准确度是保证监测数据可靠性的重要指标。
在验收过程中,应进行设备准确度验证,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与标准设备进行比对测试,验证设备的测量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对设备进行不同负载条件下的测试,验证设备在各种工作状态下的准确度。
3.3 设备安装环境监测设备的正确安装是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的前提条件。
在验收过程中,应进行设备安装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确保设备安装位置合理,不受外部干扰;- 验证设备安装固定牢固,不易被外力移动或损坏;- 检查设备连接线路是否正确,无短路或接触不良等问题。
3.4 设备运行稳定性检验环境监测设备的运行稳定性对确保长期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在验收过程中,应进行设备运行稳定性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连续运行设备一段时间,验证设备的稳定性和数据采集是否正常;- 对设备进行不同天气条件下的测试,验证设备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验收评估标准根据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同类型和应用需求,制定相应的验收评估标准。
验收评估标准应包括设备测试结果符合性、准确度验证合格性、安装符合性和运行稳定性合格性等指标。
符合验收评估标准的设备可视为通过验收。
5. 验收报告通过环境监测设备的验收后,应编制相应的验收报告。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10]410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10]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c959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a0.png)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10]410号2010年12月2日)各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全面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是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能力、监督企业合法排污的重要抓手。
今年以来,全省环保系统注重以服务减排为核心,以“增功能、保运行、促应用”为重点,全面提高了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
结合“十二五”期间对氨氮和氮氧化物纳入减排考核目标的工作需要和目前我省环境自动监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省市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工作的职责与分工问题全省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分级监控、属地管理。
(一)省级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工作方面的职责1、统一制定自动监控实施规划,统一制定建设、安装、运行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统一招标确定供货商和运营商准入资格,统一实施对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营、数据有效性审核以及数据应用的监督、稽查和考核。
2、负责重点国控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的自动监控平台监管、现场核查、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自动监控发现的超标企业进行处罚和督促整改。
(二)市级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工作方面的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验收和运营工作,组织排污企业从统一招标的自动监控供货商和运营商中,选择供货和运营单位,督促排污企业按期完成系统建设,确保运行质量。
2、负责对除附件名单以外的所有国控、省控及省控以下重点企业进行自动监控平台监管、现场核查、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以上企业自动监控发现超标情况进行处罚和督促整改。
环境监测设备验收方案
![环境监测设备验收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612f343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ca.png)
环境监测设备验收方案一、引言环境监测设备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工具。
为保证环境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验收工作。
本方案旨在确保环境监测设备在安装和调试后的正常运行,以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验收准备工作1. 确认验收范围:明确本次验收的具体环境监测设备,包括型号、数量和规格等。
2. 召集验收人员: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监督人员及代表用户参与验收过程。
3. 准备验收设备:确保验收过程中所需的工具、设备和试剂等的齐备。
三、验收步骤1. 环境监测设备核查a. 检查设备配置:确认设备型号、数量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
b. 检查设备完整性:核对设备附件、线缆、电源等是否齐全。
c. 设备外观检查:检查设备表面是否有损坏、划痕等物理缺陷。
d. 设备标识检查:核对设备上的标识、铭牌、序列号等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
2. 环境监测设备功能验证a. 设备连接检查:确保设备与周边设备连接正确,如传感器、数据采集器等。
b. 功能检测:按照设备说明书操作,验证设备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运行。
c. 环境参数检测:使用标准校准气体、液体等物质,检测环境监测设备的测量准确性。
d. 系统运行检查:检查环境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与供应商提供的监测数据进行对比。
3. 数据处理与分析a. 数据传输检查:验证设备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b. 数据处理验证: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验证数据处理算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c. 数据分析结果验证: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并生成相应报告,验证分析结果与合同要求是否相符。
四、验收标准1. 设备性能标准:环境监测设备的各项功能均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正常运行。
2. 测量准确性标准:环境监测设备的测量误差符合相关标准或合同要求。
3. 数据传输标准:环境监测设备能够稳定、完整地传输数据给数据处理系统。
4. 报告生成标准:数据处理与分析结果能够准确生成相应报告,并满足合同要求的格式和内容。
五、验收记录与报告1. 验收记录:详细记录验收过程中的核查、功能验证、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图片、数据等。
监控系统验收规范方案
![监控系统验收规范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1309b65a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c0.png)
监控系统验收规范方案一、引言监控系统的验收是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验收目的、验收方案、验收标准和验收步骤四个方面,提出监控系统验收规范方案。
二、验收目的1.确保监控系统能够按照需求和设计规范运行,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2.验证监控系统的功能性、可靠性、安全性和易用性,检查系统是否具备稳定性和高效性。
3.对监控系统进行初步的运行测试,修复潜在问题,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为用户提供合格、可靠的监控系统,为用户的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验收方案1.准备验收环境:确保验收场所具备满足系统工作的条件,包括空间、电源、网络和硬件设施等。
2.验收评审:组织验收评审委员会,由用户、开发人员、运维人员和安全专家等组成。
明确验收目标和验收标准,并制定具体的验收计划。
3.验收材料:准备验收相关材料,包括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
4.功能性测试:测试系统各项功能是否按照设计要求正常运行,包括实时监控、远程控制、告警处理、数据查看等方面。
5.性能测试:测试系统在高负载情况下的性能表现,包括处理能力、响应速度和数据处理准确性等。
6.安全性测试:测试系统的安全性能,包括身份验证、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和防护能力等。
7.易用性测试:测试用户界面的友好程度和易操作性,评估系统对不同用户的适应性。
8.可靠性测试:测试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包括系统宕机和故障恢复等方面。
9.验收报告编写:根据测试结果和评审意见,编写验收报告,包括系统功能情况、性能指标、问题记录和改进意见等。
10.系统交付:根据验收结果,确定系统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系统交付和用户培训。
四、验收标准1.功能性标准:系统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各项功能能够正常运行。
2.性能标准:系统能够在高负载情况下快速响应并处理数据,保证监控的实时性。
3.安全性标准:系统能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和数据加密等安全功能。
4.易用性标准:系统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用户能够快速上手操作系统。
山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山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4b8b16b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96.png)
山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切实深化全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二)基本原则———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市、县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覆盖全省,以城市(含区、县)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农村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自动站点为支撑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满足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建设、完善覆盖全省主要河流一、二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三级支流、城市河段、湖库等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动态反映全省主要水体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满足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建设、完善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完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健全完善并高效运行,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二、主要措施(一)坚决防范不当干预1.明确领导责任.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按照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建立约谈整改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约谈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对于因干扰监测数据而受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环保厅约谈或通报的市、县(市、区),本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机关参与)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要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3.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我省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清单,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各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监管执法,不得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不得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发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机关参与)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等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事项和方式要规范,保证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5.理顺全省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全省统一布点、统一监测、统一考核.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统一要求,加强对大气、水、土壤考核的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公布结果.(省环保厅负责)6.执行全国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建设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土壤、生态的省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排放监控网络.全省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和实施的统一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7.依法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制定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清单,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负责)(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9.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省环保厅负责) 10.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实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省环保厅负责,省质监局参与)(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11.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环保厅负责,省质监局参与)1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要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要履行其对质量体系的领导职责和承诺,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全过程,保证质控经费投入.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13.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联合出台我省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规定,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进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采取限期整改、纳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资质乃至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14.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省环保厅、省检察院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法院参与) 15.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16.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从2018年起,连续3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专项行动,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省环保厅负责)17.推进联合惩戒.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将上述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参与) 18.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全省“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六)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19.推进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监测资质、监测用车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队伍专业化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全过程质控的能力,各市环境监测站要具备水、大气、土壤等全要素、全指标监测能力,适应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20.完善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省环境监测法规或规章,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予以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制定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参与) 21.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实验室,进一步健全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市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确保有能力承担区域环境质量控制任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确保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能够有效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将全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为省级事权,建立统一运维、统一考核、统一发布信息的工作机制,同时推进省控水质断面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参与)22.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量子激光雷达、在线监测远程质控系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高全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省科技厅、省环保厅负责)三、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建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为主导、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市要积极落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确保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市要在每年12月份向省环保厅报告本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二)完善财政等保障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加大财政投入,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整体水平.(三)加强督察和落实省环保厅要将各市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我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项目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事项.。
环境自行监测实施方案范文
![环境自行监测实施方案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3d9f2c6d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bb.png)
环境自行监测实施方案范文一、前言。
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中的各种因素进行定期、系统、连续的观测和记录,以获取环境质量和变化状况的数据。
环境自行监测是指由企业、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实施的环境监测活动。
为了规范环境自行监测活动,制定环境自行监测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环境自行监测实施方案范文。
1. 目的。
本实施方案的目的是规范环境自行监测活动,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类企业、单位或个人自行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振动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3. 责任部门。
环境自行监测活动的责任部门为环保部门或相关监测机构。
4. 监测方案制定。
监测方案应当根据监测对象、监测目的、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并报经责任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5. 监测设备和仪器。
监测设备和仪器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监测人员。
监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监测活动,并及时记录监测数据。
7. 数据处理和报告。
监测数据应当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并形成监测报告,报送给责任部门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以供参考和利用。
8. 质量控制。
监测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方案、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手段等,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9. 监测记录和档案。
监测记录和档案应当完整、准确地保存,便于随时查阅和追溯。
10. 监测结果评价。
监测结果应当进行科学评价,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和风险,提出合理的改进和措施。
11.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包括监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
三、结语。
环境自行监测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推动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执行该方案,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45ade9e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36.png)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晋环发[2010]332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晋环发[2010]332号)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
”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设备调试方案、验收标准及检测方案
![环境监测设备调试方案、验收标准及检测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750c05c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3f.png)
环境监测设备调试方案、验收标准及检测方案调试方案1. 确定设备安装位置:根据监测要求和环境特点,选择适当的位置安装监测设备。
2. 连接传感器和仪器:根据设备说明书和接线图,正确连接传感器和仪器,并确保信号传输正常。
3. 设定监测参数:根据监测要求,设置合适的监测参数,包括采样频率、报警阈值等。
4. 校准传感器:使用标准校准气体或物质,对传感器进行校准,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5. 测试设备功能:进行设备功能测试,包括开关机测试、数据采集测试等。
6. 进行样品采集:根据监测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采集样品,并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7. 数据处理和存储: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存储,包括去噪、计算平均值等。
8. 设备标识和记录:为每个设备分配唯一的标识码,并记录设备信息和维护记录。
验收标准1. 设备安装完好:监测设备安装牢固,无松动、漏气等问题。
2. 信号传输正常:传感器和仪器之间的信号传输正常,不出现数据丢失或干扰现象。
3. 监测参数设置准确:监测参数设定正确,符合监测要求,并能准确反映环境状况。
4. 传感器校准准确:传感器经过校准后,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5. 设备功能正常:设备各项功能正常运行,包括开关机、数据采集等。
6. 样品采集准确:采集到的样品代表环境状况,采样方法符合监测要求。
7. 数据处理正确:采集到的数据经过处理后,符合要求并能提供有效的监测结果。
8. 设备标识和记录完整:设备信息和维护记录完整、清晰,便于管理和维护。
检测方案1. 监测目标和指标:明确监测的目标和指标,例如大气污染物浓度、水质指标等。
2. 监测点位确定:根据监测目标和指标,确定监测点位的位置和数量。
3. 监测频率和时段:确定监测的频率和时段,例如每天、每周、每月等。
4. 采样方法和参数:确定采样的方法和参数,包括采样器型号、样品等。
5. 分析方法和仪器:确定样品分析的方法和使用的仪器设备,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数据处理和报告生成:制定数据处理方法,包括数据校验、计算平均值等,并生成监测报告。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438216badd36a32d737581dc.png)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附件: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和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传输网络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排污报警及生产控制装置、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控机构的监控平台软硬件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四条排污单位是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其“三同时”或限期治理建设完成后,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平台联网,纳入正常运行管理。
第五条自动监控系统经验收和计量认证后,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传输网络和监控平台运行费用由各级政府负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测设施的比对、校核、监测经费由政府财政列支;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计量认证经费也由政府财政列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的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负担,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控机构对本辖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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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
根据省环保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和技术质量,确保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制定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
一、验收原则
验收按照统一技术要求、统一调试和校正标准、统一数据传输方式和统一数据确认的原则进行。
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经过各市环保局初步验收后由省环保局对各市正式验收,全省统一验收内容、验收依据和验收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逐一验收逐一建档。
二、验收内容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验收内容如下:
(一)生产设施产污环节生产是否正常(生产负荷不低于85%);
(二)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运行负荷不低于85%);
(三)排污口、取样口是否规范;
(四)自动监测设备、净化设施监测设备所监测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五)控制报警系统信号反馈是否准确、远程控制是否可靠。
三、验收依据
(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十)晋环函[2007]791号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数据输出、采集、传输技术要求>的函》
(十一)晋环发[2008]34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强制校验、比对测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二)晋环发[2008]349号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三)晋环发[2008]441号文件:《关于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四、验收方式
采取各市组织初步验收,省局对各市的验收结果以抽查抽测方式进行正式验收的方式进行。
五、验收程序
(一)各市初步验收。
1、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后,污染源所属单位和在线监控设备供应商共同向所在市环保局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分别填写附表1
和附表2。
由市级环境监测部门组织比对监测。
2、各市按照晋环发[2008]349号《关于下发<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验收条件和内容,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初步验收。
具备以下条件后即可组织初步验收:监控设备连续运行15天以上;生产设施产污环节和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排污口、采样口符合要求;性能指标符合技术标准;经市级及以上环境监测部门比对测试合格;运行管理规范;应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初步验收后填写验收登记表(附表3)。
(二)省环保局组织正式验收。
监控设备通过初步验收后,各市可用便函等简单方式向省局分批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省环保局在接到各市的验收申请后组成验收组,按以下步骤验收:
1、听取各市情况介绍:包括各排污企业站点基本情况,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情况。
2、检查档案资料:对验收资料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验收材料由市环保局统一准备,包括: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比对性监测报告(企业提供);
(2)排污单位有关污染源及排放口的基础信息(企业提供);
(3)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设备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监测因子、测试方法等)(供应商提供);
(4)设备试运行15日的连续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并保存期间原始监测数据(供应商提供);
(5)在线监控系统调试、校准、检测等其它技术资料(供应商提供)。
3、现场抽查、抽测(抽查抽测率不低于30%):检查生产、治污设施、排污口及设备运行情况。
4、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按照验收内容和验收依据,根据验收的自
动监控设备档案建设情况、监控设备状况、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现场抽查、性能指标抽测结果、验收比对结果等,提出验收意见(纪要)。
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省局验收组组长签字,提出整改意见,重新组织验收。
六、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为做好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省环保局成立验收工作办公室,接收市验收的申请,负责验收的组织协调。
初步验收由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验收工作办公室下设4个验收组,分别由规划财务处、省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中心、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牵头组织所包干市的正式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由省局相关部门和市县局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组成。
七、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各市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即可组织初步验收,汇总后向省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二)各市要按照晋环发[2008]349号文件和本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严格组织初步验收。
(三)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市及时反馈。
验收工作办公室联系人:
杜斌6371151
李凌昇6371165
吕步云6371030
附件1: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登记表(含附表1、附表2和附表3)
附件2: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人员名单
附表1: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登记表(企业填)
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登记表(企业填)
附表2: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登记表(供应商填)
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登记表(供应商填)
附表3: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初步验收登记表(市局填)
附件2: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现场端验收人员名单
第一组
组长:吕步云
成员:寇竹娟段再明卫菊红蔡建峰验收地市:大同、朔州
第二组
组长:李义贤
成员:刘士元侯桂兰耿毅冯婉验收地市:晋中、临汾、运城
第三组:
组长:裴永强
成员:梁富生孙炜段文生侯瑞敏验收地市:太原、吕梁、忻州
第四组
组长:张保会
成员:张定生王勇王爱一陆民验收地市:阳泉、长治、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