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课件讲义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 章】【全部讲义对应课件页码-政法大学内部资料】课件 P2-P3《合同法》是民法最重要的一部特别法,与民法尤其是债法的基本理论联系极为紧密。
《合同法》本质上规范的是合同之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原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分论规定的是有名合同,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几个合同的具体规定。
课件 P4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这是它与其它法律事实在性质上的不同之处。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生效要件、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合同关系是民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平等关系,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协商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关系的灵魂,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合同当事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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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
立的合同。 ▪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
须经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 (一)二者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 ▪ (二)交付行为的意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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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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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的构成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
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做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5.须表明要约人得到承诺后即受其要约的约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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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offer)又称为要约 引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 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古代合同法 合同作为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其产生必须
基于财产流转的事实,没有财产流转就没有合同 及其立法。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发展 而来的,称为习惯法。《汉漠拉比法典》直接规 定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规范有120余条。古罗马 的《十二铜表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比《汉漠拉 比法典》还有进步。公元5世纪,合同担保制度 很发达。日耳曼法虽然晚于罗马法,却从实践的 角度对合同法作出了贡献。 与历史上西方国家合同立法的发展相比,古代东 方国家的立法就暗淡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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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 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 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 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 则”。
▪ 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要遵循诚信原则。
▪ 第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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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地点
01
(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02
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04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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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 决争议方法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如果承诺 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便不构 成承诺,而视为一项新要约或反要约。
• 例如:甲乙双方的租房协议5月到期,乙 方在5月底仍接收甲方支付的6月份的租 金,就可以推定乙同意6月份继续租房于 甲,乙接受甲的租金行为就可以推定甲 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并有效。
• 四、合同的内容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
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必备条款) • 2、标的(必备条款) • 3、数量(必备条款)4、质量 • 5、价款或酬金 •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7、违约责任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 撤回要约的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受要 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
• 4、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 效力的意思表示。
• 撤销要约的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但是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 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 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
• (2)承诺的有效要件: •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B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 C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D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 2、承诺的表示方式:承诺的表示方式应
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方式作出, 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作出。
• 承诺的表示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合同法》课件
合同违约责任的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未来合同法将进一步 丰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引入惩罚性赔偿等措施。
05
《合同法》案例分析
Chapter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履行案例分析
在合同履行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况。同时,还需要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
合同履行案例解决方法
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履行问题,可以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例如,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 决争议。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 对方的权益。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合同 履行过程中遵守约定,防止违约
行为。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 解除合同,应遵循法律规定,保
障各方权益。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纠纷,确保合
同顺利履行。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民法典》的关系
《合同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协调 一致。
《合同法》PPT课件
目录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 《合同法》的实践应用 • 《合同法》的未来发展 • 《合同法》案例分析
01
《合同法》概述
Chapter
《合同法》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 同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第十五章合同法总论.pptx
第十五章 合同法总论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
•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合同法》的适用,理解合同的分类。
• 重点:单务、无偿、实践、不要式、无名、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定义
1、大陆法系合同的定义(了解):合同为一 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 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 务。
• 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真正双务合同,双 方的义务呈对价关系) 。
• 无偿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借 用),但无偿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不 真正双务合同——双方互负的义务不是对 价关系)。如无偿委托合同、无息借款合 同
• (1)双务合同两个义务的履行是有顺序的,
可成立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是一方履行 义务,因而不存在履行顺序的问题,不能 成立履行抗辩权的。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3.
• 有偿合同双方的意思能力要符合法律一般 的要求。
• 无偿合同的债权人的意思是无关紧要的 4.
• 有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来讲比较重; 无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比较轻(轻过失免
•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 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 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 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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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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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社会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不得欺诈隐瞒。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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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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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量和质量 合同标的要通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是确
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当事人权力和义务 的依据。 (四)价款和酬金 亦称价金,都是货币的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实现自 己经济利益的基本条款,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履 行价金条款的依据。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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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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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自由原则:是由合同法调整对象所决定的。 在我国,合同自由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 发展而逐渐确立的。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在合同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于合 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的特点,体现为:
(1)缔约自由 (2)选择相对人自由 (3)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订立形式自由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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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就是合同订立的步骤和阶段。 一般而言,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 段,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从而合同成 立。除了掌握要约、承诺的基本含义外,当事人 还应注意具有特殊意义的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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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准备
为保证合同能得以顺利履行,实现当事人的 经济目的,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做些必要的准备工作。 1.确定自己的经济目的。 2.认真选择对方当事人。
合同法总论课件
合同法总论课件1. 引言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课件将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以及一些重要的法律规定,帮助大家了解合同法,并提醒注意合同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内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合同可分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解释合同。
3.1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订立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威胁、强迫等非自愿行为。
3.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强势地位压制另一方的情况。
公平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和结果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合同中的条款不应该过于苛刻,不应该让一方过份受益或受损。
3.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应该是诚实守信的。
当事人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拖延、恶意破坏等行为。
合同的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观要素和形式要素。
4.1 主体要素主体要素是指合同中的当事人。
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行使与合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客观要素是指合同的目的和内容。
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
4.3 形式要素形式要素是指合同的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公证形式,否则将无法生效。
5.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终止四个方面。
5.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果有)5.2 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合同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不能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5.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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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回答有关要约与承诺的几个问题: 1、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现有存粮若干, 欲卖与你方,速派人前来。——是不是要约? 2、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有上等棉花 1000公斤,单价每公斤50元,欲售与你方,限 10日内答复,若不答复则视为同意。结果,乙 方没有在10 日内答复。——乙方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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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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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2、两者的决定权来源不同 3、两者的作用阶段不同 4、两者的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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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向乙方订购1000公 斤小麦,乙方回复条件完全同意,但是,现只 有500公斤。——乙方的答复是否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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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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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效力的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 拘束力。
一时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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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合同约束的对象不同将合同分为:
束己合同 涉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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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二、资本主义的合同制度 三、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 四、我国社会主义的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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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合同制度的初创阶段 (1950年——1965年) (二)我国合同制度的停滞阶段 (1966年——1976年) (三)我国合同制度的发展成熟阶段 ( 1978年----现在)
合同法讲义课件
1、大陆法及英美法的定义
大陆法系:合意(convention)说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 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 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promise)说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2d of Contracts)》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 被违反时法律给予救济或被履行时法律以某种方式 认定为义务的允诺。”
的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法律行为。
如社团(法人)的设立
(2)合同=契约? 1950年9月《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
同契约暂行办法》
例外?传统?如违约责任、缔约过失
2、合同与“合意” (1)合同是否都由合意构成? “事实合同关系”论——豪普特() “关系合同”论——麦克尼尔(Macneil) “强制缔约”&“格式合同”?
A看好一处楼盘,在实际看房之后与开发商B 签订购房协议,并与银行C签订按揭贷款协 议。
A在路上因患病而昏倒,此时路过的B将处于 昏迷状态的A送往医院,并垫付了治疗费用。
A从B网站购买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书,并 从网上付款,后B告知A此书断货。
A驾车不慎撞伤B。
绪论
一、合同在民法中的位置
绪论
1896年《德国民法典》抽象出了法律行为、意思 表示等概念
“抽象的平等人格”、 “个人责任与过错原则”
绪论
2、现代合同法 (1)经济状况及交易形式的发展促使各国通过大
量的特别立法、判例及学说对近代合同法进行修 正,并追求国际与地区合同法的统一。 考虑到具体人格,如劳动者、消费者概念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格式条款、强制缔约 对过错责任的修正—无过错责任+保险 合同法的统一趋势—《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 (2)一般条款的运用及由此产生的义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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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概述 •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 《合同法》的实践应用 •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合同法》的未来发展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 同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特点
合同法具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合法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 则,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对象包括经济合同关系。
《合同法》与《经济法》在调整经济 合同关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经济法》对经济合同的成立、履行、 变更和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而 《合同法》则在这些基础上对一般合 同问题进行了规定。
两部法律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市场经 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强化违约责任的追 究,提高违约成本,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发展
与《民法典》的协调
01
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应与《民法典》
其他部分相互协调,共同构建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
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
02
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应加强《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
行、变更和终止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合同法》与《劳动 法》存在密切联系。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程序和条件,这些内容在 《合同法》中也有所涉及。
两部法律在各自领域内对合同关系进行调整,共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
《合同法课件》课件
撤销权
当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 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
债权人撤销权
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 买他人财产时,债权人有权请求
法院撤销该行为。
0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01
02
03
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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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成立 • 合同的履行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合同的违约责任 • 合同的诉讼时效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和性质
合同法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性质
合同法是私法领域中的基本法, 具有规范性和任意性,其目的是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01
古代合同法
古代合同法以奴隶制和封建制为基础,强调契约自由和形式主义,但实
际上受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限制。
02
近代合同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合同法开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并逐
渐形成了现代合同法的雏形。
03
现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在形式上更加灵活,注重保护弱势方利益,并强调公平和诚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都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
实体权利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 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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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 《合同法》。
(2)合同法的特征: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规
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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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根据自身的意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 约人。主体是受要约人。
如甲给乙发出一要约,乙受到后未置可否,丙在乙处看 见了该要约,即给甲发出了一个承诺,甲受到后未置可 否。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未成立。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的方式表示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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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我们国家采取 到达主义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 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 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 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 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 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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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 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 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 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 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总论课件
第7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案例:1994年8月,某轮胎厂向某橡胶厂发出了已盖章的 一份订货合同,欲订购优质橡胶100吨,每吨价格若干元, 于9月上旬交货。
合同的分类:1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3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 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 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 3、合同法是富有统一性的财产法 4、合同法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法律
我国合同立法经历了以下过程: 1、经济合同的立法 2、技术合同的立法 3、涉外经济合同的立法 4、合同法的统一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 的协议。
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 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 社会评价。它和风险成反比。风险来自 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 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 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信用的作 用在于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变得更加 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减少市场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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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新生鞋店1月6日向远足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 男,女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远足鞋厂一星期前送 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日前答复。
王某得到李某的要约后,积极筹款,将自己新买的 摩托车以七成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 买走,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
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的合同。于 是,王某指责李某说:“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你第 六天就把设备卖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 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
新生鞋店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以为一定能成交,所以 为该类鞋作了广告,投入1500元,新生鞋店要求远足鞋 厂赔偿损失。远足鞋厂则认为自己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 了不欲定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 张打广告,应自负损失。
于是,新生鞋店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远足鞋厂于1月28日向新生鞋店发传真 一份,内容为:‘因展销会订货量已满,不再向你店供 货。’而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新生 鞋店所在地邮政记录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远足鞋厂于1月8日收到新生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 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 在了解市场信息后,于1月27日以邮递平信的方式向新 生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 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远足鞋厂厂长回来,告知展销会上这种时 装鞋供不应求,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给新生鞋店太亏 了。于是在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 为由,告知新生鞋店不再供货。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 的协议。
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 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 社会评价。它和风险成反比。风险来自 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 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 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信用的作 用在于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变得更加 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减少市场风 险。
合同的分类:1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3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 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 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 3、合同法是富有统一性的财产法 4、合同法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法律
我国合同立法经历了以下过程: 1、经济合同的立法 2、技术合同的立法 3、涉外经济合同的立法 4、合同法的统一
李某反唇相讥:“你卖掉摩托车是自己的事,在你回话 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你的损失与我无关。”双方无法 达成协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按李某要约购买设备,否 则要求李某赔偿损失4000元。
问题:王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 的承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法教学框架:1 合同法概述 2 合同的订立 3 合同的效力 4 合同的履行 5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6 违约责任 7 合同法分论
第7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要约一般具有合同的主要条件,而要约邀 请则不具有合同的主要条件。
《合同法》第十五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的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赋予了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 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 约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者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2、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邀请: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 要约。
二者区别:1、要约邀请是一种订立合同的准备工作, 是探问消息或请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其性质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一般不 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要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而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 图。
问题:应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何处理该案例?
不可撤销的要约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某个体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决定将自 己原来的生产设备出售,他先同王某商定,要价15000 元,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 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资金。于是,又在第三天找到 张某,也约定卖出该设备,在10天内回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