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书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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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书的有效期
篇一:公证委托书有效期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
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
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
三个月。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
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
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
个月;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
职务: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申请人: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申请人名称)的法 定代表人,现委
托(姓名)为我方款项接收人。 款项接收人根据授权, 以 我方名义接受材料款,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 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 2: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
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曰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申请人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年 月 日附件1 :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盖单位早)年月日附件2:法疋代表人及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篇三:浅谈委托期限在委托书公证中
不宜过长浅谈委托期限在委托书公证中不宜过长作者:廖继楣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摘要: 委托期限是委托书内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数委托书公证中的委托期限常约定:
“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虽然约定这样不确定、过长的委托
期限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方便、
实用,但是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容易产生纠纷。关键词:委托期限委托书公证委托期限是委托书内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数委托书公证中的委托期限常约定:“办理
完委托事项为止”。虽然约定这样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方便、实用,
但是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容易产生纠纷。首先,表现
在不动产委托交易中买卖双方存在
交易风险,委托期限过长继而产生纠纷。其次,实务操作
中期限过长产生不确定的法律事务,
委托主体、内容变更导致公证书失效继而产生纠纷。现就
以上两种情况对委托期限在委托书
公证中不宜过长进行浅谈。据我省司法厅公管处统计2014年全省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59753件,其中委托
39406件,我市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1614件,其中委
托1299件,而我公证处去年办理
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476件,其中委托441件,常见的委
托内容则是:委托签订不动产买卖
及租赁合同、委托不动产抵押贷款及其不动产相关的法律事务,其中80%以上的委托书公证
都与房屋交易有关。在当今社会办理房屋委托交易公证中,由于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书容易
被用作他途,名为委托,实为借贷、名为委托,实为买卖等情况常有发生。当事人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大致原因:
一种是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办理,他们委托亲戚、
朋友帮忙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务;另一种则是中介公司出资购买房屋,不办理过户登记,
再由卖方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交易公证书,受托方则是中介公司的员工,他们办理公证业务目
的则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管哪种委托原因委托
期限过长,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
都存在风险。首先委托人的风险:委托人一旦委托被委托人买卖房屋,由于产权尚未转移,
责任则仍由原业主承担。如果委托期限过长被委托人将委托人的房子“一房二卖”的纠纷由
此而产生。其次被委托人的风险:委托书公证是委托人单
方面的法律行为,而根据我国法律
规定,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说,委托
人具有绝对的权利,被委托人如果
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委托期限过长一旦由于房价上涨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卖家随时可以撤销
了委托,最终受损失的将会是中介公司,此种风险的存在也会产生纠纷。办理公证的目的是
为了预防纠纷,期限过长的委托书不但不能预防纠纷反而容易产生新的纠纷,所以我们不宜
设置不确定或过长的委托期限。我国对单方面的委托书的效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
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如
果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行为终止,委托书就失效。
在房屋交易中,当事人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期限约定为“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受托人没有
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事隔一段时间发生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
的情形,委托书是否继续有效?我们无法确定。在实务操作中公证处与相关部门目前尚且不
能达到信息共享,办理委托书公证后的实施情况公证部门无
法得知。然而委托行为是委托生
效后持续不断的行为,直到委托期限或委托事项办理完,操作中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是否还可
以依据时隔两年、三年以至于更长时间的委托书公证办理公证事务及房屋的交易?值得我们
深思。特别在转委托中委托期限过长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无
更法审查委托书的效率。所以在办
理委托书公证中,如果我们可以在委托书中合理设置委托期限,公证后的委托书实施起来更
加合理。
在实务操作中委托书公证的委托期限不应该让当事人随意决定,公证处应当帮助委托人
依据委托事项合理设置委托期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依据办理不动产登
记、抵押、补办等事项的行政法律、法规来确定如何合理设置。首先,委托行为属人身权,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委托书中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书产生了纠纷,相关的侵权责任就
会接踵而来,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次,在不动产交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