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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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置换意向书

甲方: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乙方现在房屋的现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住房搬迁、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房屋的基本状况:

结构为砖混,建筑面积为 m2,房产证号为:。

二、搬迁及拆除:

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费元,腾空的旧房由甲方负责拆除。

三、过渡期及费用:

拆迁置换的过渡期为个月,过渡费用为元/月,共计元。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解决其过渡期用房,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长,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超期的租房费用,每月

四、房屋相关手续的注销:

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自己现有房屋内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并于年月日前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及水、电、气等相关证件。由甲方统一向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被拆迁房屋的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转户、销户等由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五、房屋的置换条件及办法:

产权调换:新房落成后,甲方依据乙方房屋的现有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给乙方置换新的房屋,超出部分由乙方按调换后房屋的楼层按市场价向甲方补齐差价。

六、新房的支付:

1、协议签订后,甲方务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新房。

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置换房屋须达到国家现行合格的质量标准。

3、置换后的新房的房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新房建成后,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办结交付事宜。在交付新房规定的时间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新房未能及时交付的,甲方不再承担乙方后续的租房费用。

七、本意向书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如无异议,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甲方:乙方:

2011年8月篇二:拆迁补偿意向书156234661

拆迁补偿安置意向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关于东沙沟南关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此达成如下意向:

第一条产权(或事实自有用房)调换的安置房

1、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补偿标准:

(1)门面房、商场:按产权证的实际面积(平方米)的1:1.2计算。

(2)住宅房:按产权证(或事实自有用房)的实际面积(平方米)的1:1.4。

2、安置房位置:甲方以总体规划中指定的相应安置区域。

3、乙方现产权(或事实自有用房)基本情况如下:

(1)、住宅:

标序号(门牌号)

户型

间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注:按实际情况计算,在《补偿安置协议书》内记录。

(2)、门面房、商场

标序号(门牌号)

类别

间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注:按实际情况计算,在正式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内记录。

2、乙方拟选择调换的安置房屋情况如下:

(1)、住宅:

标序号(门牌号)

户型

套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注:按实际情况计算,在《补偿安置协议书》内记录。

(2)、门面房、商场

标序号(门牌号)

类别

间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1页

备注:按实际情况计算,在《补偿安置协议书》内记录。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上述拟产权调换的情况进行调整。

5、产权(或事实自有用房)的其他规定:

(1)、乙方如有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按宅基地、宅院标准补偿。

(2)、乙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用途为准。改变用途的经县级以上的有关部门批准为准。

(3)、乙方如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时限内不能解决的,可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后进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再补偿安置。但必须在拆迁期限内搬迁,不能影响拆迁工期。

(4)、乙方在拆迁期限内因事不能搬迁的,可委托代理人配合工作;如乙方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由拆迁人和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代管房处理。

(5)、乙方的房屋如已抵押,须由利益双方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拆迁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6)、拆迁区的共用场所用地不做补偿,按规划建成公用区域。

第二条搬迁过渡补偿标准

1、乙方住房迁回的时间为2年,2年内的异地暂住补偿费含其他费用合计为1

万元整(按300平方米计算、含300平方米以下,超出3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以实际面积按此标准计算)。

2、乙方门面房按拆迁日起到迁回之日止,根据其实际租金的60%的标准给予补

偿。门面房的租金必须是租赁双方协议中规定的租金,如无协议或协议不规范,按当地最低租金计算给予补偿。

3、如约定时间无法迁回,甲方按上述实际的每日补偿费或租金的50%加实际的

每日补偿费或租金给乙方为违约金,直到迁回为止。

第三条安置房的优惠政策

乙方回迁后所住的高层,甲方免收每户一套10年的物业服务费,第二套或三套按规定收取。

第四条产权(或事实自有用房)调换的选房顺序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乙方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补偿协议书》后,甲方最终确认的乙方的“补偿安置证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

第五条限制产权(或事实自有用房)调换的扩购

乙方选择安置房时,其面积必须是最接近乙方可进行产权调换的面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甲方的安置房价格计算进行扩购。

第六条产权(或事实自有用房)调换的安置房质量

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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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安置房的装修、设施标准

安置房的装修、设施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安置房的调换价格

1、乙方同意安置房的价格按附件二确定,被拆除房屋的价格按补偿标准确定。

2、若乙方采取委托评估公司确定补偿价格的,安置房价格也按重新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九条产权(或事实自有用房)调换的相关手续

1、乙方同意按甲方制定的《选房细则》规定的程序选房安置,以先到先选为原则。

2、选房后,乙方必须就安置房屋相关事宜与甲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及时配合甲方办理安置房差额房款的财务结算工作,将安置房款及相关税费等结算清楚。

3、乙方选房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或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安置房款及相关税费等结算清楚的,将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已选安置房,由甲方另行安排乙方新的安置房。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须提交的手续:

(1)本意向书。

(2)原房产手续或自有用房的证明材料和复印件。

(3)户口本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5)丈量登记表。

(6)选房单。

(7)其他证明身份或产权分配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8)门面房还须提供其3年以上(含3年)的纳税凭证和营业执照及近3年里交纳的营业税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安置房的权属登记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由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证件过程,应交纳的各项契税和相关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一条逾期选房的责任

1、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具备选房条件后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甲方指定地点选房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逾期不来选房或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置。

2、乙方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联系地址即为送达地址,如有变动,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3、乙方及其代理人保证,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是真实有效的,甲方向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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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邮寄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

第十二条本意向书仅适用于集体单位用地的拆迁安置补偿。

第十四条本意向书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选房后甲、乙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失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者,必须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本意向书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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