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673 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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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防污染及相关作业单位年度备案核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防污染及相关作业单位年度备案核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防污染及相关作业单位年度备案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字号】沪海危防[2007]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防污染及相关作业单位年度备案核查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84号)各有关单位:交通行业标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以下简称标准)已由交通部正式发布,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执行该标准,切实保护上海港海域环境,结合沪海危防〔2006〕132号文关于船舶防污染及相关作业单位年度备案核查工作的要求,我局将对业经我局备案的从事上海港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垃圾、生活污水接收,清舱,供油,水上液货过驳运输,围油栏监护和布设,橡胶输油软管检测,污染物处置,泥浆和建筑渣土水上运输等作业单位及应急器材供应单位进行年度备案核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备案单位应严格按照沪海危防〔2006〕132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单位年度备案核查工作,并于2007年3月17日之前将年度备案核查材料报送原备案辖区海事处。

年度备案核查材料包括:(一)年度备案核查申请;(二)上年度工作书面总结,包括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作业情况(附统计表)、应急能力建设情况、作业能力现状、备案变更情况等方面内容;(三)与船公司新签或续签的备案协议;(四)上年度我局签发的备案复函及备案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五)上年度参加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情况;(六)标准的符合性情况对照以及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承诺。

二、从事上海港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垃圾、生活污水接收以及清舱作业的单位除应符合沪海危防〔2004〕398号、沪海危防〔2004〕325号、沪海危防〔2005〕73号文的相关规定外,在申请本次年度备案核查时,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并做好:(一)作业单位应根据标准的要求,对原有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进行修改,制定有效的污染应急计划,配备足够、有效的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定期组织船舶污染应急演习。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的专项验收工作。

本细则所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是指船舶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应当与其所从事的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货物装卸、过驳,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活动所面临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风险相适应。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组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建设项目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以及《规定》实施前已投入生产、营运的现有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现有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专项验收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统称为专项验收机构。

第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具备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从事船舶靠泊、装卸、过驳作业或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

(完整word版)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完整word版)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和污染物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作业单位(简称作业单位)和污染物处理单位(简称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要求。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第六条作业单位及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当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当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涉及重大修订的应当将应急预案重新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七条作业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作业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航区相适应的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头。

第九条接收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与其作业产生的污染风险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保持随时可用;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者智能导航系统,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配备的橡胶输液软管,每六个月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有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主甲板以上的建筑应当统一标识为橙色。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附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项目功能要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要求围油栏开阔水域(m) 总高≥1500mm≥2000≥1000—— 1.如果根据当地水域的特点,需要调整围油栏类型或总高要求的,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2.对防火围油栏的要求仅适用于为油轮及石油开采平台过驳提供污染清除服务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非开阔水域(m)总高≥900mm ≥3000 ≥1000 ≥1000 ≥1000岸线防护(m)总高≥600mm ≥4000 ≥2000 ≥1000 ≥400防火(m)总高≥900mm ≥400 ≥200 ≥200 —收油机回收能力(m3/h)高粘度≥300 ≥150 ≥30 ≥151.回收能力指单套或多套收油机每小时回收油水混合物的总量。

2.高粘度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中、低粘度≥100 ≥100 ≥50 ≥10- 1 -(1)在15℃时密度大于等于900 kg/m3的原油;(2)在15℃时密度大于等于900 kg/m3或50℃时流动粘度大于等于180mm2/s的燃油。

3.中、低粘度油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1)在15℃时密度小于900 kg/ m3的原油;(2)在15℃时密度小于900 kg/ m3或50℃时流动粘度小于180 mm2/s的燃油。

船上固定式(台)≥4 ≥2 —— 1.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应具有不低于喷洒装置便捷式(台)≥8 ≥4 ≥2 ≥1135L/min/套的喷洒量。

- 2 -清洁装置热水(台)≥4 ≥2 ≥1 ≥11.热水清洁装置温度应不低于80℃、压力至少达到8MPa。

2.冷水清洁装置压力应至少达到8MPa。

3.热水清洁装置可替代冷水清洁装置。

冷水(台)≥2 ≥1 ≥1 ≥1吸油材料吸油拖栏(m)≥4000 ≥1000 ≥500 ≥300吸油拖栏直径大于等于200mm。

吸油毡(t)≥12 ≥6 ≥3 ≥1溢油分散剂常规型(t)≥20 ≥10 ≥2 ≥11.如配备浓缩型溢油分散剂,应按浓缩比例换算成常规型溢油分散剂的配备量。

[最新]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安全与防污染体系文件编制指南

[最新]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安全与防污染体系文件编制指南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安全与防污染体系文件编制指南本指南内容仅供各单位参考,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并参考本指南制定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为规范本公司船舶垃圾接收作业活动,加强从业人员安全与防污染意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树立守法文明的垃圾接收服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日照海事局船舶污染物作业单位审批、污染物作业审批和现场管理须知(暂行)》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本体系文件共分为两部分,涵盖了公司内容管理、人员管理、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各个环节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预案。

本体系文件未尽事宜,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体系文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进行审查,修订,不断改进。

хххх公司船舶垃圾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措施1、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海事部门相关规定,提高作业人员业务素质。

内部学习培训根据需要组织,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2、主动配合海事部门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海事部门的规定,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3、遵守行业规范,禁止在船舶垃圾接收处理作业申请、船上垃圾接收、垃圾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4、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司加强接收作业人员的管理教育,提高服务水准和服务质量。

接收船舶垃圾前,主动向被接收方(船方)出示污染物接收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5、按照规定向海事部门申请《船舶污染物作业单位许可证》。

办理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资质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公司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相关证书过期时,及时向海事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船舶污染作业单位许可证》到期前1个月前向日照海事局申请换发证书。

6、按规定接收处理船舶垃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事先经过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后方可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一、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对船舶污染接收单位的要求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每月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对船舶的要求1、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15日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豫交文〔2017〕143号)有关要求,指导和推进我省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特制订本方案。

一、概述(一)编制背景水是生命之源,水质是生态之本,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河南的重要内容。

我省地跨淮河、黄河、海河和长江四大流域,承担着保护淮河源头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一渠清水北送”的重任。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部分区域水环境质量差、河道环境流量不足、水生态受损重且难以短期内恢复、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日益凸显。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第九条同一港口或者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可以自愿建立联防机制,实现应急设备资源的优化、整合和统一调配使用。
建立联防机制的同一港口或者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应当委托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评估单位对联防区域内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其整体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不得因建立联防机制而减弱。
联防机制的建立不解除同一港口或者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单位实施年度备案公布制度。
拟从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的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要求的材料。对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公布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的单位,还应提交本年度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的专项验收工作。
本细则所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是指船舶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应当与其所从事的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货物装卸、过驳,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活动所面临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风险相适应。
第五条对于申请专项验收的单位,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专项验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申请专项验收的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和规范。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附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项目功能要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要求围油栏开阔水域(m) 总高≥1500mm≥2000≥1000—— 1.如果根据当地水域的特点,需要调整围油栏类型或总高要求的,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2.对防火围油栏的要求仅适用于为油轮及石油开采平台过驳提供污染清除服务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非开阔水域(m)总高≥900mm≥3000≥1000≥1000≥1000岸线防护(m)总高≥600mm≥4000≥2000≥1000 ≥400防火(m)总高≥900mm≥400≥200≥200—收油机回收能力(m3/h)高粘度≥300≥150≥30≥151.回收能力指单套或多套收油机每小时回收油水混合物的总量。

2.高粘度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中、低粘度≥100≥100≥50≥10的能力:(1)在15℃时密度大于等于900 kg/m3的原油;(2)在15℃时密度大于等于900 kg/m3或50℃时流动粘度大于等于180 mm2/s的燃油。

3.中、低粘度油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1)在15℃时密度小于900 kg/ m3的原油;(2)在15℃时密度小于900 kg/ m3或50℃时流动粘度小于180 mm2/s的燃油。

喷洒装置船上固定式(台)≥4≥2—— 1.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应具有不低于便捷式(台)≥8≥4≥2≥1135L/min/套的喷洒量。

清洁装置热水(台)≥4≥2≥1≥11.热水清洁装置温度应不低于80℃、压力至少达到8MPa。

2.冷水清洁装置压力应至少达到8MPa。

3.热水清洁装置可替代冷水清洁装冷水(台)≥2≥1≥1≥1吸油材料吸油拖栏(m)≥4000≥1000≥500≥300吸油拖栏直径大于等于200mm。

吸油毡(t)≥12≥6≥3≥1溢油分散剂常规型(t)≥20≥10≥2≥11.如配备浓缩型溢油分散剂,应按浓缩比例换算成常规型溢油分散剂的配备量。

卸载装置总卸载能力(t/h)≥300≥200≥100≥251.卸载能力指单套或多套卸载装置每小时卸载油品的总量。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6.09•【文号】海船舶[2011]292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船舶〔2011〕292号)为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处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的专项验收工作。

本细则所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是指船舶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应当与其所从事的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货物装卸、过驳,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活动所面临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风险相适应。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5 船舶清舱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5 船舶清舱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船舶清舱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编制说明为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提升危防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海事权责清单》、《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执法业务流程 》及相关的规定,编制了本套示范教程,示范教程分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手册,主要提供给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使用;第二部分为课件,主要为执法人员业务学习时使用。

本手册中流程图为推荐性,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的实际可以有所调整,但检查项目的覆盖性必须符合本手册的要求。

流程图中,两个◆◆表示船舶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对其立案调查,单个◆表示检查项存在缺陷,对于缺陷的处理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的要求通知船方整改。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检查项目同时也是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更适合通过船舶安全检查进行覆盖,该类项目在《检查要点表》缺陷处理一项已标注。

关于每一项的检查要点的缺陷处理建议,见“缺陷处理栏”。

此外,本手册的编制基于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如公约、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本手册将随之更新。

目录海事行政检查流程 (3)第一章法律依据 (4)1.1 国际公约 (4)1.2 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1.3 国内相关规范标准 (5)第二章检查程序 (6)第三章检查内容 (7)3.1 作业报告信息核查 (7)3.2 文书及记录检查 (9)3.3 作业单位相关资质能力检查 (11)3.4 设备检查 (14)3.5 操作性检查 (17)3.6 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检查 (19)附件一: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20)附件二:海事行政调查详细列表 (23)第一章 法律依据油轮在日常营运过程中,货舱、污油舱的舱壁、底部和边角会粘附油渣、油泥或沉淀物,这些物质会挥发可燃性气体或本身就具有可燃的特性。

当油轮因管路、设备修理改装、海损事故、拆船等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停留这些舱室进行拆除作业及热工作业时,有必要将舱内的可燃气体或可燃物质安全有效地清除。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管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管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管理工作须知1.目的规范青岛海事局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统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备案要求,严格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过程控制,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监督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青岛海事局管辖范围内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的单位、船舶和人员。

3.定义3.1.船舶污染物系指按照《MARPOL73/78》定义的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及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物。

3.2.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指利用船舶或车辆对船舶污染物进行收集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作业。

4.职责4.1.青岛海事局监管二处负责实施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备案和整体管理工作。

4.2.青岛海事局所属各海事处负责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的审批、船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5.工作程序5.1.一般要求5.1.1.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要求,并向青岛海事局备案。

5.1.2.未经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禁止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

5.1.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1.4.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本单位基本情况、接收处理能力、船舶污染物进一步处理的描述;2)本单位作业的地域范围、联系方式、收费方式及作业程序的描述;3)本单位接收处理的记录方式及要求;4)事故应急反应的描述;5)指定总负责人,总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力;6)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描述;7)本体系的修订要求。

5.1.5.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排放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要求,其接收、处理和污染清除能力应经主管机关评估、备案并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评审。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所属接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评估、备案,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船舶是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同时也带来了船舶污染问题。

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1. 船舶污染物的类型和危害船舶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油污染、废水污染和垃圾污染。

油污染是最常见且最具破坏性的污染类型,可能对海洋生物造成毒害,污染沿岸地区和沿海生态系统。

废水污染包括船舶生活废水和排泄物,其中含有大量的细菌、氮和磷等营养物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产生影响。

垃圾污染是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如纸张、塑料和金属等,如果不妥善处理,将对海洋生物造成伤害。

2. 国际为了解决船舶污染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制定了《海上油污染防止法规》(MARPOL),旨在减少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

MARPOL规定了船舶的排污要求和油污染应急处理措施,并设立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3. 国家各国根据MARPOL的要求,建立了自己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要求船舶在进入港口前向当地港务局申报其废水、垃圾和油污染物的处理计划。

港务局会对船舶的计划进行审核,并提供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船舶在港期间,将污染物交给港口工作人员,由其进行处理或运送到专门的处理设施。

4.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优势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船舶污染物被妥善处理,减少了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和破坏。

其次,港口当局有机会监督船舶的环保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促使船舶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此外,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也为当地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收入。

5. 需要改进的方面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之间的规定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船舶在不同国家的港口遇到不同的要求和程序。

其次,一些国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不足,无法满足船舶的需求,特别是在一些小型港口。

还有,一些船舶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可能会违规排放污染物,从而逃避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约束。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污染防治【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06.04.13【实施日期】2006.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为更好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11号令),贯彻2004年海事系统危防工作会议精神,减少来自船舶对海洋、河流、湖泊的污染,保护环境,局决定于2006年7月1日-10月31日期间,在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开展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

现将《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检查活动。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努力提高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防污染管理水平,提升辖区应对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事前预控和事后处置能力,建立船舶防污染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辖区水域防污染形势稳定,为全社会营造一个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沿海部分针对船舶防污染现场监督管理和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能力建设中暴露的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通过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实现下列工作目标:1. 检查油轮、散化船防污染文书、设备及设备的使用情况,到港油轮、散装化学品船舶检查率100%(除非发现明显缺陷,已检查的船舶不再重复检查,船籍港检查除外)。

2. 检查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溢油应急计划制定、执行以及应急设备配备情况,检查率100%。

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的管理规定

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的管理规定

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的管理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是指港口或接收设施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过程,在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港口清洁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份管理规定的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港口清洁,保障船舶污染物的安全处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港口和接收设施。

第三条定义1.船舶污染物:指船舶产生的油污、污水、垃圾等有害物质。

2.港口:指国内外提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和进行修理、加油等服务的水域和设施。

3.接收设施:指专门用于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设施,包括油污水接收设施、垃圾接收设施等。

第二章作业准备第四条作业设备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设备,包括油水分离设备、油污水泵车、油水分离罐等。

2.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定期对作业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作业人员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配备经过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作业计划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制定作业计划,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和作业量。

2.作业计划应提前告知船舶,并与船舶协商确认。

第三章作业实施第七条船舶配合1.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应向港口申报船舶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确保港口和接收设施有足够的准备。

2.船舶应按照港口和接收设施要求,配合作业人员完成污染物的接收工作。

第八条作业过程1.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准确进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工作。

2.作业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污染物泄漏和溢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作业台账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建立作业台账,记录每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基本信息,包括船舶名称、污染物类型、接收量等。

2.作业台账应保存至少三年,供相关部门检查。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十条事故预案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宿政办发〔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7日为全面推进宿迁市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绿色水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以及宿迁市政府关于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宿迁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特制定宿迁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1概述1.1编制目的研究评估辖区内港口码头、修造船厂和到港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明确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需求,提出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运营机制,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提升污染物管理控制水平,促进生态绿色发展。

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1日《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6〕133号),2015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12月15日《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2015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308号),2016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976号),2016年8月29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置建设方案的通知》(苏交海〔2016〕12号),2016年12月31日1.2.2标准、规范及相关资料《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l49-1-2007)《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Sl05-1-2011)《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1983)《船舶污水处理排放水水质检验方法》(GB3328- 1988)《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GB/T10833-2015)《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国际通岸接头》(CB/T3657-20l1)《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JT/T879-2013)1.3适用范围宿迁市港口码头、修造船厂和到港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污染物主要包括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垃圾、粉尘和废气清除残余物等。

JTT673 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JTT673 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的单位、船舶、人员应具备的接收处理能力,以及接收和清舱作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

船舶污染物接收采用岸上接收方式的,其防污染和作业安全要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JT/T 451 港口滥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IMO MARPOL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MO 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油类oil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晶。

3.2油性混合物oily mixture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3.3油船oil tanker建造或改造以装运散装油类为主的船舶。

3.4船舶污染韧ship's pollutants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

范围包括MARPOL73/78附则I、II、IV、V的物质和执行MARPOL73/78附则V指南所定义的货物废物。

3.5残油(油泥)residue oil净化燃油、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废油和油渣或油舱、油管中残存的油、油渣等。

呈液态或半固态的油性混合物。

3.6食油污水oily water禽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3.7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Hold-washings containing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因船舶修理或换载时,清洗装运有毒液体物质货舱产生的污水。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附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项目功能要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要求围油栏开阔水域(m)总高≥1500mm≥2000≥1000——1.如果根据当地水域的特点,需要调整围油栏类型或总高要求的,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2.对防火围油栏的要求仅适用于为油轮及石油开采平台过驳提供污染清除服务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非开阔水域(m)总高≥900mm≥3000 ≥1000 ≥1000 ≥1000岸线防护(m)总高≥600mm≥4000 ≥2000 ≥1000 ≥400防火(m)总高≥900mm≥400 ≥200 ≥200 —项目功能要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要求收油机收油机回收能力(m3/h)回收能力(m3/h)高粘度≥300 ≥150 ≥30 ≥151.回收能力指单套或多套收油机每小时回收油水混合物的总量。

2.高粘度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1)在15℃时密度大于等于900 kg/ m3的原油;(2)在15℃时密度大于等于900 kg/ m3或50℃时流动粘度大于等于180 mm2/s 的燃油。

3.中、低粘度油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1)在15℃时密度小于900kg/ m3的原油;(2)在15℃时密度小于900kg/ m3或50℃时流动粘度小于180 mm2/s的燃油。

中、低粘度≥100 ≥100 ≥50 ≥10项目功能要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要求喷洒装置船上固定式(台)≥4 ≥2 ——1.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应具有不低于135 L/min/套的喷洒量。

2.便捷喷洒装置应具有不低于18 L/min/套的喷洒量。

便捷式(台)≥8 ≥4 ≥2 ≥1清洁装置热水(台)≥4 ≥2 ≥1 ≥11.热水清洁装置温度应不低于80℃、压力至少达到8mpa。

2.冷水清洁装置压力应至少达到8mpa。

3.热水清洁装置可替代冷水清洁装置。

4.如果根据服务水域的气候特点,需要调整冷热水清洁装置的比例和数量要求的,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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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的单位、船舶、人员应具备的接收处理能力,以及接收和清舱作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

船舶污染物接收采用岸上接收方式的,其防污染和作业安全要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JT/T 451 港口滥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IMO MARPOL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MO 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油类oil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晶。

3.2油性混合物oily mixture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3.3油船oil tanker建造或改造以装运散装油类为主的船舶。

3.4船舶污染韧ship's pollutants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

范围包括MARPOL73/78附则I、II、IV、V的物质和执行MARPOL73/78附则V指南所定义的货物废物。

3.5残油(油泥)residue oil净化燃油、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废油和油渣或油舱、油管中残存的油、油渣等。

呈液态或半固态的油性混合物。

3.6食油污水oily water禽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3.7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Hold-washings containing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因船舶修理或换载时,清洗装运有毒液体物质货舱产生的污水。

3.8船舶垃圾garbage from the vessels船上人员生活垃圾,炉渣,垫舱、隔舱、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具、机器零件等固体废弃物。

3.9生活污水sewage生活中产生的废物,包括以下方面:——任何形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3.10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safety and anti-pollution management system有效实施作业单位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体系。

4 作业单位4.1 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4.2 在本行政区域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3 从事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至少配备一艘符合第 5 章规定的船舶,在从业港区应有固定的码头或区域停泊。

4.4 应指定作业总负责人,保证其具有履行职权的权力.。

作业人员应符合第6 章规定。

4.5 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体系包括的基本内容参见附录A。

4.6 应能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对所接收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4.7 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4.8 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9 应配备足够、有效的防污染器材。

船舶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配备,码头应按JI/T 45] 进行配备溢油应急设备。

防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应处于良好状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10 应制定有效的污染应急计划。

该计划应确切、实用、易于操作,并应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和修改。

4.11 应定期进行滋油应急演习。

5 作业船舶5.1 一般要求5.1.1 船舶应持有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书和文书。

5.1.2 船舶应处于适航状态。

5.1.3 船舶应满足作业水域的航区要求和水域的水质保护要求。

5.1.4 船舶应符合所接收污染物的适载要求。

5.1.5 船舶应具有统一标识。

标识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5.1.6 船舶所使用的软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过相关机构的检验。

5.1.7 防止污染结构、设备和布置,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

5.1.8 消防设备和器材在任何时候均应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5.1.9 应有能反映其航行轨迹记录的仪器。

5.2 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船舶5.2.1 接收船舶应是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油船,其吨位应满足被接收对象排放残油及含油污水量的接收需求。

5.2.2 应配备与标准排放接头匹配的软管和法兰。

5.2.3 应配备至少一套自给式呼吸器,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24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至少包括围油绳200m溢油分散剂500kg、吸油材料500kg,并应能在发生溢油事故时立即使用。

5.3 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接收作业船舶5.3.1 接收船舶应是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散装化学品船舶,其吨位应满足被接收对象排放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量的接收需求。

5.3.2 应配备至少一套抗化学侵蚀的防护服和自给式呼吸器。

5.3.3 应配备与接收洗舱水所含的有毒液体物质性质相适应的应急器材,并应能在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时立即使用。

5.4 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船舶5.4.1 接收船舶应是钢质干货船。

5.4.2 应配备水域清扫所必需的作业设备或器材。

5.4.3 配备垃圾储存舱室或容器,应能对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并防止垃圾飞扬、散落或滴漏。

5.5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作业船舶5.5.1 接收船舶应是钢质液货船。

5.5.2 应配备与标准排放接头匹配的软管和法兰。

5.5.3 生活污水储存舱室应配备消毒设备及器材。

6 作业人员6.1 一般要求6.1.1 在船上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应符合船员适任条件。

6.1.2 熟悉所接收的污染物的特性、毒性、危害性,掌握污染物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应急处置以及人员防护要求。

6.1.3 掌握接收设备、器材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的操作技能。

6.1.4 掌握船舶防污染应急知识和应急设备、器材操作技能。

6.2 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人员在船上从事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的人员,应持有油船特殊培训合格证。

6.3 清舱作业人员掌握在密闭舱室内作业的条件、程序、技能,以及急救知识和技能。

6,4 有毒液体桕质洗舱水接收作业人员在船上从事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接收作业的人员,应持有散装化学品船舶特殊培训合格证。

.6.5 船舶垃圾接收作业人员掌握船舶垃圾分类要求、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以及人员防护要求。

6.6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作业人员了解有关卫生防疫的规定,掌握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以及人员防护要求。

7 作业要求7.1 基本要求7.1.1 制定双方认可的操作程序、安全措施、安全要求及其他安全作业的规定。

7.1.2 从事7.2 、7.3 、7.4 规定的作业,应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简称《确认书》).《确认书》格式参见附录C。

双方负责人应按《确认书》的内容进行检查,并落实。

在整个作业期间,双方应按《确认书》给出的细目不断地进行仔细检查。

7.1.3 油船在进行装卸作业或有其他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行为时,禁止进行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

7.1.4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双方应保持有效联琴。

在作业开始、终了、中途停止或变更作业速度、联系信号时,应及早与对方船舶值班人员取得联系。

7.2 残油及舍油污水接收作业7.2.1 作业前7.2.1.1 作业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和靴鞋,禁止穿带铁钉的靴鞋。

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手触船体金属件或特设的金属体,以除去可能附带的静电。

不得随身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也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能聚焦的透光制品。

7.2.1.2 应测量舱内油位,认真检查即将使用的管系、阀门、泵、属具,确认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并在甲板上醒目而方便的地点备妥防污器材,堵住甲板所有泄水孔。

7.2.1.3 准备使用的输油软管应经过定期压力试验,试验间隔最多不得超过半年,在连接前应检查其是否膨胀、磨损、压偏、漏泄或其他欠缺。

7,2,1,4 作业地点应配有可供立即使用的消防器材,必要时应申请施放围油栏。

7,2.1,5 两船并靠时,应备足碰垫。

7.2,2 作业期间7.2.2.1 应悬挂危险品信号及慢车信号,白天挂信号旗(左B.右R、Y),晚匕挂信号灯(左红,右绿、红)。

7.2.2.2 应使用事先协定的通信系统和联络信号,并保持始终畅通。

7.2.2.3 禁止吸烟,禁止在甲板上和任何可能存有油气的处所使用明火和非防爆型照明。

不准在甲板上使用非防爆型的通信设备及电器。

7.2.2.4 应勤测舱内的油位,正确掌握装卸速度,注意保留适当的舱容空档。

7.2.2.5 船舶随潮汐和装卸而升降时,应对软管进行相应的调整,避免软管连接过分受力,保证软管的挠曲半径不小于制造厂家的规定。

7.226 接收含有一级石油成份的含油污水时,当气温超过28 C时,应洒水降温,并做好洒水降温记录。

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关闭舱口与阀门。

7.2.2.7 使用工具应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铁制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油舱。

开闭油舱盖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7.2.2.8 除值班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外,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密切监视油舱甲板、船舶周围和过往船只。

输油管附近应常设一名值班人员。

7.2.3 作业后7.2.3.1 作业完毕,拆除输油软管前,应完全排空其间所积存的残油、油污水。

7.2.3.2 应立即按规定填写《油类记录簿》。

7.3 清舱作业7.3.1 作业前7.3.1.1 应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和建立医疗紧急通道。

7.3.1.2 未经作业负责人允许,不得进入任何可能存有油气和缺氧的封闭空间。

进入密闭舱室前,需经过检测,保证舱内氧气浓度超过20%以上,开口处硫化氢或苯等有毒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规定的临界极限值。

如超过界限,应使用合适的呼吸器。

7.3.1.3 人员进舱后,如发现任何不符进舱和在其中工作的情况,应立即撤离,直至全部达到安全条件后,才能重新进舱。

7.3.1.4 作业人员不得随身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

作业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和靴鞋,禁止穿带铁钉的靴鞋。

7.3.1.5 备好救生索、吊带和呼吸器(但不得使用通过滤毒罐吸人空气的防毒面具),以备进舱时使用。

7.3.1.6 清除舱内污泥、污垢和渣滓用的设备,其设计、结构和制作材料都不应有产生燃烧的危险。

7.3.1 .7 应用可燃气体指示器(测爆仪)对作业舱室进行检测,读数不应超过可燃下限的1%。

在整个工作期间进行持续通风并定期进行可燃气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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