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试验检测中心业务的发展,试验检测业务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对中心试验室检测活动的管理,保证试验检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试验检测中心承担的一切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条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试验检测中心职责

第四条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各省厅有关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五条建立健全中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六条负责中心内公路试验检测动态管理工作。

第七条负责与湖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进行试验检测工作信息交流,维护试验检测资质,定期上报和发布有关信息。

第三章试验检测工作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试验检测中心承接试验、检测项目,必须在资质业务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出具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报告,外委试验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第九条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及省级交通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加强试验人员岗前再培训。试验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测对象和所用检测仪器设备性能。

第十条对有环境条件要求的工地试验室,温度、湿度控制应满足试验规程的要求。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管理

1、每台(件)仪器设备分别建立档案,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有条件的需上墙张贴。

2、制定仪器设备周检计划和期间核查计划,定期请计量部门进行仪器设备检定,期间核查在周期计划内至少检查一次。

3、仪器设备应有标识。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委派流程。由项目部提交试验检测人员资质证书、设备配置等资料报请试验检测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盖章发证书成立工地试验室。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工艺试验流程图、试验检测质量控制图、质量保证体系框架图;

1 、原材料进场应严格按样品验收管理制度验收,原材料检验应按工地试验室抽检频率进行,确保其各项技术指标不低于规范要求。

2 、试验人员根据试验要求正确选择试验规程、规范、标准。

3 、仪器设备正常,仪器设备操作也应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

4 、各项检测样本按需要留样,复检的试样妥善保存。

5 、原始记录采用统一发放的表格如实记载,记录的信息要齐全,记录必须采用黑色的水性笔;如需更改应在作废数据划两条水平线,将正确数据填写在上方,加盖涂改人印章。

6 、试验检测报告统一按规定格式,报告反映的信息要齐全,文字简练,结论正确,签名必须使用黑色的水性笔手签;经工地试验室主任签字和加盖试验资料专用章后的试验检测报告方能生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现场监督检查是对试验检测项目组或工地试验室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文件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等情况的全面核查。现场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所需要从事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

第十五条试验检测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成立的工地试验室或检测项目组进行定期( 1 次/ 半年)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工地试验室12 个月内进行期间核查和内审各一次,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要求各工地试验室,每季度进行自检,检查

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应严格按照交通部或国家颁发的标准、规范、规程对工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工地试验室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2 、有无超范围检测;

3 、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 、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 、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 、工地试验室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 、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 、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 、工地试验室超出标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

2 、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3 、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4 、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5 、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6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 、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 、应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 、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

6 、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十九条违规整改。由试验检测中心提出整改意见,报请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