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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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评查工作,统一评查标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升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度,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裁判文书的评查范围:本院各审判员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及执行的裁判文书。
第二条各审判人员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报结案件,随案报送裁判文书电子文本的同时也向审判监督庭报送。电子文本必须与纸质裁判文书一致。
第三条审判监督庭负责全院裁判文书的初评,优秀和不合格裁判文书的质量等次最终由院审委会评定。
第四条审判监督庭在评查中注意发现和推荐优秀裁判文书,报院审委会评定,各业务庭也可自行向审判监督庭推荐本庭的优秀裁判文书。
第五条优秀裁判文书的基本标准:格式正确、要素齐全、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理由充分、法条准确、主文明确、具体、完整、语言简练、文字规范、印刷清晰、印章端正。
第六条裁判文书质量评定采用百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只扣分不加分,得分为98分以上为优秀裁判文书,75-97分为合格裁判文书,60-74分为基本合格裁判文书,60分以下为不合格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其案件质量当然为不合格。
第七条全院每季度评定出优秀裁判文书1-3篇,同时评出质量最差的裁判文书。
第八条对评定出的优秀裁判文书,在本院公告栏及门户网站进行展示,到年底收录到《优秀裁判文书汇编》中;对不合格裁判文书,作为警示在本院公告栏展示。
第九条对确定为不合格裁判文书,承办案件的审判员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报之日起三日内向审判监督庭提交书面申请,报院审委会复议。
第十条对评查出的裁判文书以及拟稿人、承办人姓名在全院进行通报,并记入个人案件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评定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形式要件的内容
(一)裁判文书的格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执行文书样式(试行)》和《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裁判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要求》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裁判文书中首部、事实、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评查计分、扣分标准:
裁判文书格式按照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与制作》的要求制作,主要由首部、事实、理由、裁判结果、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本环节扣满12分为止,超出部分不再扣分)
(一)对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的书写要符合要求,程序代字(刑、民、执、监、再等)要准确,书写错误的,每处扣3分;
(二)裁判文书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诉讼参与人,下同)基本情况,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表述,一般应当与案件处理有关: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绰号,应当在其姓名后括注)、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住所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都应写明。刑事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有逃跑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写明其案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强制措施的,应当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和审理时的羁押处所。
2、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法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其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
3、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应当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行写明其姓名(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还应当在当事人姓名后括注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的,只须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4、当事人众多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实行代表人诉讼的,可以只列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以附件形式列全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参加人的排列应当按照先主动后被动、先主后从或先主要后次要的顺序。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且出现三次以上的,可以在首部交待基本情况后第一次提及的全称后括注简称,简称前冠以“以下简称”或“下称”。简称应当规范,能够准确反映原有名称或行业特点,字数不超过全称一半,并前后一致。
上述每一项的各要素中,错写、漏项或多写要素的,每一项扣0.5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名称、姓名等基本情况出现错误的,扣1分; 漏列、错列、多列公诉(抗诉)机关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出现一处扣1分。
(三)各类案件的案由是否按最新规定确定。案件定性不准扣3分。
(四)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能否全面反映“案件的由来”、“受理时间、开庭时间”、“审判组织”、“审判方式”、“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情况”五项要素,每少一项扣0.5分。
(五)审理中出现的下列事项未写明的,每少一项扣0.5分:
1、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事项。包括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情况;
2、回避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官主动回避处理情况;
3、诉讼主体变更与追加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处理情况;
4、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等情况的处理事项;
5、开庭时间与开庭次数事项;
6、案件审理期限事项(包括经批准延长审限的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本环节扣满25分为止,超出部分不再扣分)。
(一)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1、民商事案件判决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表述,对起诉书中的事实、理由及被告的答辩事实及理由、第三人的陈述进行归纳表述,被告提出反诉的,对反诉请求要全面表述,事实和理由归纳表述;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有漏项的,每漏一项扣2分;对事实和理由归纳不全面的,扣3分;
2、民商事案件调解书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表述,不得有漏项,每漏一项扣2分;
3、裁判文书要求列举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的,应列举在各当事人的主张后,并写明拟证明的事项;未按要求列举的,每项扣1分;
4、遗漏对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证据的,扣3分;
(二)事实与证据的认定
1.认定的事实未能紧扣与案件定性、处理有联系的情节的,扣2分;
2、列举当事人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不完整、不准确的,扣2分;
3、认定的事实,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又陈述不一致,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扣5分;
4、裁判文书未能全面、详细地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的,扣3分;
5、证据的表述逻辑不清晰,缺乏针对性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