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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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构成行政案件标准是什么

盗窃构成行政案件标准是什么

盗窃构成⾏政案件标准是什么
⼀般情况下是处5⽇以下的⾏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15⽇的⾏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下⾯店铺⼩编带来“盗窃构成⾏政案件标准是什么”的内容给⼤家了解⼀下。

⼀、盗窃构成⾏政案件的标准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般情况下是处5⽇以下的⾏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15⽇的⾏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盗窃构成刑事案件的标准
1.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2.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室盗窃的,扒窃的,使⽤⼑刃等⼯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较严重的,也⽴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为刑事案件。

3.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为重⼤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为特⼤案件。

通过上述的分析,盗窃不构成犯罪的,就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治安管理的处罚,可以进⾏⾏政拘留和处罚款。

以上就是店铺⼩编带来的相关内容。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和主观故意。

1.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
的行为。

只有具备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数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应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

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侵权行为,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通常情
况下,被盗物品的价值较高,情节严重,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等因素,
都将导致判决的刑期较长。

同时,盗窃罪的判决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动认罪、积极赔偿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讲堂流窜作案案件(3篇)

法律讲堂流窜作案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流窜作案案件,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采取流动作案的方式,跨地区、跨省份进行犯罪活动的一种犯罪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流窜作案案件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流窜作案案件进行解读,分析其特点、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以期为打击流窜作案提供参考。

二、流窜作案案件的特点1. 犯罪手段多样化: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会采取多种犯罪手段,如盗窃、抢劫、诈骗、贩毒等。

2. 犯罪目标不固定: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往往没有固定的犯罪目标,他们会选择容易得手、价值较高的财物作为犯罪目标。

3. 作案地点分散: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会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进行作案,作案地点分散,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4. 犯罪团伙化: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往往结成团伙,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协调性。

5. 逃避打击能力强: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会选择在夜间、偏远地区作案,或者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

三、流窜作案案件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民事责任: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可能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流窜作案案件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2. 强化侦查手段: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流窜作案案件的侦查力度,提高破案率。

3. 完善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跨地区、跨省份的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打击流窜作案的协作能力。

4. 加强警民合作:充分发挥群众在打击流窜作案中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流窜作案的良好氛围。

治安案件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治安案件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治安案件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目前,治安处罚法暂无规定盗窃金额,如果行为人有盗窃行为,但是又不达到犯罪标准的,就会被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案件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二、治安案件的查处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

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三、什么情况适于治安调解范围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其他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流窜是指犯罪分子在某地做完犯罪后,为了躲避司法机关的程序追捕,而不断迁出或转移自己的居住或住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词汇提出流窜作案认定标准,以辅助当事人进行流窜活动的认定。

二、认定标准1、对于他人向当事人报告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流窜。

2、当事人的活动量明显增加,有突然迁移行为,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又违背约定,也可认定为流窜。

3、当事人经调查发现,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方居住,并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认定为流窜。

4、当事人出现涉嫌犯罪或非法活动时,为了避免受到制裁或处罚,从一个地方迁往另一个地方,也可认定为流窜。

5、当事人(不论是容貌、服饰、居住地点,还是工作单位等)存在明显变化,且无正当理由,也可认定为流窜。

6、当事人被司法机关立案,但拒不受理或拒绝接受审判,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也可认定为流窜。

三、流窜的惩处1、流窜的法律惩处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对流窜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

2、根据司法机关的情况,可以以行政拘留处罚流窜当事人,或以刑事处罚追缴流窜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依法强制处罚其他与流窜相关的违法行为。

3、流窜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司法上的法律责任,也可能因此被追究民事责任。

流窜也会使当事人的司法诉讼费用大幅增加。

四、流窜的预防1、根据流窜作案认定标准,当事人应加强自身的司法素质,减少有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2、当事人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尤其是不要以虚假身份进入公共场所,不要使用虚假文件或其他非法方式拒绝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

3、当事人应当全面而正确掌握法律法规,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他人对自己的行为,举报流窜行为,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流窜。

4、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潜在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流窜的发生。

五、结论流窜作案的行为,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和安全,对犯罪分子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应当坚持以严格的标准认定流窜的行为,尽最大努力降低其发生的概率。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刑罚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以期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窜至本市某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手段,先后进入该小区A栋、B栋、C栋三户居民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

三、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巨大,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刑罚分析1. 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刑罚规定。

流窜作案 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 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连续进行多起同类犯罪活动的行为。

对于流窜作案的认定,通常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

首先,流窜作案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如果一名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区连续实施相似的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比如,某名盗窃犯在一周内先后在A市、B市和C市实施了相似的盗窃行为,这就构成了流窜作案的行为特征。

其次,流窜作案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手段和手法。

如果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使用了相似的作案手段和手法,也可以作为认定流窜作案的依据。

比如,一名诈骗犯在不同地区使用了相同的诈骗手法进行多起诈骗活动,这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再次,流窜作案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和目的。

如果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实施了多起犯罪活动,且这些活动都是为了达到相同的犯罪目的,也可以作为认定流窜作案的依据。

比如,一名网络诈骗犯在不同地区实施了多起网络诈骗活动,目的都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这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最后,流窜作案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手法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

如果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使用了高度专业化和隐蔽化的作案手段,也可以作为认定流窜作案的依据。

比如,一名电信诈骗犯利用技术手段在不同地区实施诈骗活动,这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综上所述,流窜作案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专业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一定的特征时,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流窜作案的认定。

希望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能够根据这些认定标准,有效打击流窜作案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偷盗罪的立案标准

偷盗罪的立案标准

偷盗罪的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收受他人财物,知道财物为盗窃、抢劫或者以其他手段不法取得的,或者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规定,偷盗罪属于刑事犯罪,必须进行立案处理。

一般来说,立案是一定有规律的,偷盗罪在刑事立案上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在立案处理中,有一定的准则或者标准,这些标准是按照国家刑法、行政法规,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等来确定的。

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盗犯罪应当依法立案,以便依法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其次,原告对被告的指控,被告自己的认罪表示,以及独立证人的证词,都要提供充分的有效证据,作为立案标准;最后,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效要求,调查此案,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犯罪立案。

具体而言,偷盗罪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个:一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二是存在刑事责任;三是具有犯罪证据;四是有刑事上的法律效力;五是具有立案标准,满足立案条件;六是犯罪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的主要行为归纳构成了犯罪;七是犯罪行为已得到法院审查和认可;八是犯罪行为已触犯刑法,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九是有犯罪人格特征,如精神状态异常或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行为。

同时,根据偷盗罪的立案标准,在偷盗犯罪立案的过程中,执法机关还需要做以下工作:一是询问嫌疑人,收集犯罪事实依据;二是确定犯罪行为的主体性质,以及其对犯罪的回避和责任情况;三是根据有关法规,完成偷盗罪的立案程序;四是了解嫌犯的历史和背景,判断其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可供审判;五是了解嫌犯具体偷盗情节,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偷盗罪的立案标准是有的,执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应当按照国家刑法、行政法规,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明确偷盗犯罪的立案标准,以此为依据做出判断,以便依法依规进行惩治。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效要求,认真调查,科学研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犯罪事实,对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盗窃罪如何认定

盗窃罪如何认定

盗窃罪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将盗窃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章,它是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种犯罪。

那么,盗窃罪如何认定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盗窃罪如何认定
从构成要件⼊⼿认定盗窃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为。

3、是⼀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均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

《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盗窃罪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犯罪行为一直是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的政府机构关注的重要课题。

随着经济发展及社会变化,一些曾经被社会所忽视的犯罪类型开始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广泛注意,其中之一便是盗窃罪。

然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有所不同,是一个非常具有技术性的问题,落实它的立案标准也被视为法律维肃的关键。

本文试图从立案角度出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分析探讨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要求立案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司法判断。

经过司法部门审查确认,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可能符合特定的犯罪行为类型。

在中国,盗窃罪属于涉及立案的犯罪行为,其详细内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一)未经他人同意盗窃其他人的财物;(二)盗窃物品的价值超过元的;(三)盗窃他人财物所构成的情节严重的。

”由此可见,要构成盗窃罪,必须包括三个要素:(一)财物属于他人;(二)未经允许取得该财物;(三)盗窃的财物的价值超过了某一数值。

其次,根据具体犯罪情形,至少应有两个证据可供立案。

以上述情况为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侦查司法时,至少应认真核查以下两方面的证据:(一)被害人确实受害,其财物确实被盗窃或窃取;(二)有犯罪嫌疑人犯案的证据。

前一类证据应收集被害人关于受害事实的口头或书面证言;而后一类证据应收集犯罪嫌疑人被证实存在盗窃行为的证据,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盗窃的涉案财物清单以及其他证据。

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后,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犯罪事实,结合《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审查,并对盗窃罪犯罪行为依法做出判决。

此外,也应着重考虑受害者的报复心理。

根据犯罪心理学教程,犯罪者往往会表现出报复心理:他们想要自己的盗窃行为被司法机构承认,以获得社会的认同感。

受害者的报复心理可能产生偏见,偏向于过份的犯罪认定,甚至把原本不应被判为犯罪的行为确定为犯罪。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中国法律对盗窃罪有明确的定义和立案标准。

在中国刑法中,盗窃罪定义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是指以盗窃、诈骗、抢夺等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文将分析立案的标准以及其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查处的犯罪行为包括:一是涉嫌犯罪行为严重的,二是有报案、举报或者被害人本人投诉的,三是有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取得可靠证据的,四是其他情况,构成公安机关侦查职责的。

关于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盗窃罪,取得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得财物两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判断涉嫌盗窃的行为,符合上述的标准,才能实施立案。

二、违反立案标准的情况虽然立案标准对于盗窃罪在法律上是有约束力的,但有时仍会发生犯罪嫌疑人被违反立案标准而不立案的情况。

比如,虽然犯罪行为涉嫌严重,但缺少充分的证据,公安机关无法立案查处,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可能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一条规定:“当事人犯罪,但是没有经过立案查处,由于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暂缓处理”。

也就是说,有时只要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暂缓处理,而不必立案查处。

三、职责和义务在立案查处盗窃罪时,公安机关承担了主要的职责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1)依法严格侦查程序,维护正义;(2)审查报案、举报、申诉、控告、起诉书等材料,开展侦查活动,以解决案件;(3)立案侦查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收集、整理、分析取证材料,归纳记录案件原始证据;(4)责令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如实供述本人犯罪情节;(5)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犯罪案件。

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有清醒认罪的意识,避免犯罪,有助于犯罪预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3、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数额较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既包括把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行为。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多久?

盗窃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多久?

盗窃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多久?
盗窃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一、盗窃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多久?
盗窃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流窜犯罪案件对策探析

流窜犯罪案件对策探析

流窜犯罪案件对策探析作者:田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6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人、财、物流动的日益加剧,一些犯罪分子混杂在流动人口中,跳跃活动与城乡之间和铁路交通沿线,到处流窜作案,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因此,刑事侦查部门必须把打击流窜犯罪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大力加强对流窜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坚决遏制住流窜犯罪增长的势头。

本文通过对流窜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见解,希望能为打击犯罪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流窜犯罪连续作案高危人群作者简介:田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62-02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和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增多,使得流动人口大量增加;许多流动人口居无定所,到处流荡,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交通条件的极大改善,使得犯罪活动不受时空限制。

与之相伴随的是跨省跨市流窜作案、连续作案的犯罪也越来越突出;流窜犯罪已经成为危害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因素。

因此,公安机关应深入分析流窜犯罪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和打击措施,才能有效遏制流窜犯罪案件的高发势头,确保社会的安定。

一、流窜犯罪案件的特点所谓流窜犯罪,是指跨省、市、县管辖范围实施的犯罪行为。

凡是跨市、县管辖范圍连续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的,都属于流窜犯罪。

流窜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点特点:(一)利用现代化交通工具快速流动作案流窜犯罪案件的作案成员,大多是劳改、劳教脱逃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或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分子。

由于他们有前科劣迹,在本地作案很容易被公安机关所查获。

为了逃避打击,他们往往流窜到外地,采取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的方法进行犯罪活动。

盗窃流窜作案法律后果(3篇)

盗窃流窜作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严重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犯罪手段日益翻新,流窜作案现象日益严重。

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跨地区、跨省份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本文将从盗窃流窜作案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盗窃犯罪的法律责任,以期对预防和打击盗窃流窜作案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二、盗窃流窜作案的法律定义盗窃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故意跨地区、跨省份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主体具有流动性:犯罪分子经常变换作案地点,使得侦查工作难度加大。

2. 犯罪行为具有流动性: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地区、多个省份,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

3. 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可能采取隐蔽、狡猾的手段进行作案。

三、盗窃流窜作案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盗窃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刑可以加重。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盗窃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分子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犯罪分子应当赔偿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如精神损害赔偿等。

偷窃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偷窃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偷窃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偷窃的定义、偷窃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预防偷窃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公众对偷窃法律后果的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一、引言偷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偷窃行为被列为刑事犯罪,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偷窃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公众对偷窃行为的重视。

二、偷窃的定义偷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偷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非法性:偷窃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2. 秘密性:偷窃行为往往在隐蔽的环境下进行,以避免被发现。

3. 故意性:偷窃行为是行为人明知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

三、偷窃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偷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偷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行政责任偷窃行为,如果未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如何预防偷窃1. 提高法治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偷窃行为的危害性。

2. 加强社会治安:政府应加大治安投入,加强巡逻,提高对偷窃行为的打击力度。

流窜作案 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 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多次在不同地点实施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

对于流窜作案的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进行判断。

下面将从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等方面来介绍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

首先,作案地点是判断流窜作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点实施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流窜作案。

而且作案地点的选择通常是在相对集中的范围内,这也是判断流窜作案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其次,作案时间也是判断流窜作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多次实施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这表明其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连续性,因此作案时间的集中性和连续性是认定流窜作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再次,作案手段也是判断流窜作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犯罪分子在不同地点实施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通常会采用相似的手段和方法,这也是认定流窜作案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作案手段的相似性和特点是判断流窜作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总的来说,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相似性,才能被认定为流窜作案。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方面的因素,来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判断。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流窜作案的认定需要谨慎对待,不能仅凭个别案件的表面现象就轻易认定为流窜作案。

需要充分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等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判断结论。

同时,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认定标准,提高司法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综上所述,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相似性,才能被认定为流窜作案。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谨慎对待,充分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形成科学、合理的判断结论,提高司法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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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一、流窜盗窃的概念和特征
流窜盗窃,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流动作案的盗窃行为。

流窜盗窃犯罪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流动作案。

流动作案是流窜盗窃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所谓流动作案,就是作案地点不固定,今天在这个地方作案,明天在那个地方作案,或者一段时间在此地作案,一段时间又在彼地作案,东流西窜,常不固定。

2、跨地域作案。

跨地域作案是流动作案的
地域特征。

这就是说,盗窃分子并不是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流动作案,而是跨出一定的地域范围流动到外地作案。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所谓跨地域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又逃窜到外省、市、县作案的。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跨市、
县或跨省管辖范围作案,并不能机械地理解,凡是跨出市、县或省地域界限的盗窃作案,都是流窜盗窃。

对于在相邻省、市、县中,如果盗窃分子在其居住地与外省、外市或外县的交界结合部盗窃作案的,虽从地域管辖来看,跨越了省、市、县管辖范围,但由于他没有流动或流动作案范围小,仍不能作流窜犯处理。

同时,也不能把跨区作案的,按流窜犯处理,城市的行政区虽然和县都属同一级别的行政区,但由于城市比较集中,城市里的一个行政区的管辖范围较小。

因而,在同一个城市里,跨区域作案的,也不能按流窜犯处理。

还有,对一些确因打工、经商等在外省、市或县临时居住或居住时间较长的人,在当地多次盗窃,没有超出临时居住市或县范围的,也不应作流窜犯处理。

3.连续作案。

连续作案就是接连不断地多次作案。

如果犯罪分子因出差、旅游等,在外地偶尔盗窃作案的,也不属于流窜作案。

二、流窜盗窃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流窜作案具有易地作案、消失较快、不易抓获,查证较难等特点,往往给侦察、批捕、
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因而,有必要结合流窜盗窃的特点,研究和探讨认定和处理流窜犯罪的原则和对策,以便更加有效地打击流窜犯罪。

认定流窜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的一般原则。

根据《通知》规定精神,“对于流窜犯罪事实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做到证据充分、确凿,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考虑到流窜犯罪分子易地作案,查证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应及时批捕、起诉、审判。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基本”。

“两个基本”是认定流窜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原则,不能随意曲解和篡改条件。

“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与“事实基本清楚”和“证据基本
确凿”是有本质区别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事实基本清楚”和“证据基本确凿”来取代“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
据确凿”。

有的甚至用这种错误的理解来指
责司法机关没有按“两个基本原则”办案。

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两个基本原则”的。

所谓“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就是据以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必须是清楚的、确凿的,不能似是而非,否则,就会出现错案。

同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即应及时批捕、起诉和审判,不应在一些无足轻重的支节、细节上纠缠、久拖不决。

流窜盗窃中一些具体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
定问题
流窜盗窃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下,对一些具体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l.对多次流窜盗窃作案,其盗窃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的,但尚有一两次盗窃事实一时难以查清,而又对量刑影响不大的,可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2.流窜盗窃犯因盗窃或扒窃被抓获后,盗窃赃物虽未查获,但其供述的事实、情节与失主的陈述或报案时反映的情况、同案人的供
述相一致的,或者其供述与失主的陈述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的,应予认定。

3.流窜盗窃分子供述的盗窃或扒窃事实、情节与缴获的赃款赃物,与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如果找不到失主和报案登记的,也应予以认定。

4.流窜盗窃犯在盗窃或扒窃时被当场抓获,除缴获当次作案的赃款赃物外,还从其身上或其临时落脚点或家中搜出的其他数额较
大的赃物,被告人否定作案所得,但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只要这些款物在名称、品种、特征、数量等方面均与失主的陈述或报案登记、同案人的供述相吻合的,亦应认定赃款赃物。

5.流窜盗窃作案虽未被当场抓获,但同案人的供述,失主的陈述、其他间接证据有相互吻合,确实能证实其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次数和作案所得的赃款赃物数额的,也应予以认定。

6.对于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界限的盗窃案件,必须查清核实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

对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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