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档案保管期限
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包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稽核检查、争议处理等各项业务档案。
第三条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医疗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四)便捷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方便查阅和使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收集范围:医疗保险业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参保人员信息、医疗费用结算单、基金支出明细、稽核报告、争议处理记录等。
(二)收集要求:收集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三)收集方式:通过业务办理、内部移交、外部移交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形成时间等因素,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整理:为每份档案编制档案号、档号、件号等标识,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
(三)装订整理: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和保存要求,对档案进行装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一)保管场所: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的专用档案库房。
(二)保管设施: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控制器等。
(三)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七条档案维护(一)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清点、消毒等维护工作。
(二)技术维护: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保存和利用效率。
(三)应急处置:制定档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档案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保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保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中心所有涉及医疗保险业务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三)真实准确,安全保密;(四)依法依规,高效便捷。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医保中心各部门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和标准,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二)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连续性;(三)档案收集应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装订、编号等要求进行;(二)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连续性;(三)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形成规律和业务流程。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医保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二)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等;(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依法依规、尊重档案”的原则;(二)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连续性;(三)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查阅程序进行。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一)档案鉴定应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进行;(二)档案鉴定应遵循“慎重、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三)档案鉴定结果应报医保中心领导批准。
第九条档案销毁:(一)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销毁规定进行;(二)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档案已无保存价值;(三)档案销毁应由医保中心领导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十条医保中心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一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安全可靠,高效便捷;(三)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年限
一、引言医疗档案是医院开展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重要资料,是医院历史的见证。
为了加强医疗档案管理,保障医疗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档案管理年限1. 患者病历档案管理年限(1)门诊病历:自患者就诊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2)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3)手术记录:自手术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4)影像学检查报告:自检查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5)病理学检查报告:自检查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6)检验报告:自检验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2. 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年限(1)设备购置合同、验收报告、维修保养记录:自设备投入使用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2)设备操作手册、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自设备投入使用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3)设备计量检定报告:自计量检定之日起,保存期限为5年。
3. 医疗教学、科研档案管理年限(1)教学档案:自教学活动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为5年。
(2)科研档案:自科研项目结题之日起,保存期限为5年。
4. 医院行政、业务档案管理年限(1)医院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自文件形成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2)会议记录、报告、请示、批复:自文件形成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3)财务、人事、物资采购等档案:自文件形成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三、医疗档案的销毁1. 医疗档案的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医疗档案的销毁,应当由医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并报请医院主管领导审批。
3. 医疗档案的销毁,应当采取集中销毁、登记备案的方式,确保医疗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年限,有利于提高医院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医疗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为医院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保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中心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录音、录像、照片等。
第三条医保中心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医保中心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形式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三)规范化管理原则: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信息化管理原则: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医保中心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政策法规类: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二)业务管理类:医保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行政事务类:医保中心内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四)党群工作类:党、工、团、妇等组织活动文件、资料。
(五)其他类: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其他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归档的档案应当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二)归档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归档的档案应当分类、编目、编号,并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
(四)归档的档案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管要求,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条件。
(二)档案应当按照分类、编目、编号进行存放,保持档案的整齐、清洁、有序。
(三)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应当遵循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年限
一、前言医疗档案是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医疗档案是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科学研究、教学培训、质量控制和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医疗档案管理,保障医疗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年限1. 医疗档案的保存年限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三种。
(1)永久保存:包括以下档案:①医疗机构的历史档案;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档案;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④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⑤科研、教学、培训档案;⑥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档案;⑦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2)长期保存:包括以下档案:①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②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③医疗机构财务档案;④医疗机构设备档案;⑤医疗机构人事档案;⑥医疗机构药品、器械档案;⑦医疗机构感染控制档案;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档案;⑨其他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3)短期保存:包括以下档案:①医疗机构门诊病历;②医疗机构住院病历;③医疗机构手术记录;④医疗机构医嘱单;⑤医疗机构检验、检查报告;⑥医疗机构会诊记录;⑦医疗机构转诊记录;⑧其他具有短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2. 医疗档案的保存期限:(1)永久保存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应至少保存50年;(2)长期保存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应至少保存20年;(3)短期保存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应至少保存10年。
3. 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档案保存年限:(1)涉及患者隐私的医疗档案,保存期限应与患者死亡时间一致;(2)涉及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医疗档案,保存期限应与案件处理完毕时间一致;(3)涉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档案,保存期限应与事件结束时间一致。
三、医疗档案的销毁1. 医疗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2. 医疗档案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无保存价值。
3. 医疗档案销毁时,应采用安全、环保、无害化处理方式。
福建省医疗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福建省医疗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一、医疗保险管理类1 参保单位登记材料。
……………………………〔永久〕1.1 参保登记1.1.1机关、事业单位类(A类:机关\B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C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D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1.1.1 上级批准建立的文件或编委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1.1.2 经年审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1.1.1.3 经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1.1.4 工资基金手册原件和复印件1.1.1.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1.1.1.5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1.1.1.6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1.2行业单位类(E类:银行、保险类等单位)1.1.2.1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1.2.2 企业法人登记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1.2.3 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1.1.2.4 在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行业管理办公室缴交的养老保险凭证1.1.2.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1.1.2.6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1.1.2.7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1.3企业单位类(F类)1.1.3.1 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1.3.2 企业法人登记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1.3.3 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1.1.3.4 在企业社保机构缴交的养老保险凭证1.1.3.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1.1.3.6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1.1.3.7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1.4部队单位类(H类)1.1.4.1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1.4.2 企业法人登记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1.4.3 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1.1.4.4 在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行业管理办公室或有关企业社保机构缴交的养老保险凭证1.1.4.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1.1.4.6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1.1.4.7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2 变更登记1.2.1单位变更报告1.2.2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2.3新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1.2.4新的银行开户证明或银行帐号变更证明1.2.5新的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3 注销登记1.3.1主管部门(单位)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终止的有关文件1.3.2人员安置方案1.3.3资产清算材料1.3.4企业单位需税务、工商部门注销号码的材料1.3.5人员的花名册(在职、退休),需体现人员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1.3.6 人员工资表1.3.6 5年内退休人员的档案1.3.7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2 参保人员登记材料………………………………〔100年〕2.1 单位人员参保登记2.1.1在编人员参保登记2.1.1.1 机关、事业单位类(A\B\C\D类)2.1.1.1.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1.1.1.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1.1.3 省人事厅调令 / 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通知书 / 福建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 / 公务员分配通知书的复印件2.1.1.1.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工资审批表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追加单的复印件2.1.1.1.5 机关、事业单位入编人员情况的复印件2.1.1.1.6 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1.1.7 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1.1.8 在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1.1.2 行业单位类(E类)2.1.1.2.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1.1.2.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1.2.3 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2.1.1.2.4 单位的工资单2.1.1.2.5 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2.1.1.2.6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1.2.7 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1.2.8 在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1.1.3 企业单位类(F类)2.1.1.3.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1.1.3.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1.3.3 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2.1.1.3.4 单位的工资单2.1.1.3.5 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2.1.1.3.6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1.3.7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1.3.8 在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1.1.4 部队单位类(H类)2.1.1.4.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1.1.4.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1.4.3 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2.1.1.4.4 单位的工资单2.1.1.4.5 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2.1.1.4.6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1.4.7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1.4.8 在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1.2非编人员参保登记2.1.2.1 非编人员参保花名册2.1.2.2 基本医疗保险非在编人员登记表2.1.2.3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2.4 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2.1.2.5 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的复印件2.1.2.6 单位的工资单2.1.2.7 单位的公示2.1.2.8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2.9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2.10 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2 灵活就业人员参(续)保登记2.2.1银行自动转帐支付授权书2.2.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辞职报告复印件2.2.3公民身份证复印件2.2.4解除关系后至今个人缴纳养老金的凭证复印件2.2.5领失业金人员提供领失业金的凭证复印件2.2.6新参保人员个人档案复印件2.3 社会保险关系变动2.3.1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材料2.3.1.1 外统筹区资金转移表(财务科留存)2.3.1.2 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汇款单(财务科留存)2.3.1.3 《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汇总单》2.3.2福建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区转移材料2.3.2.1 《福建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区结转关系表》。
医保凭证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保凭证档案管理,确保医保凭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医保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
三、管理职责(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凭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医保凭证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参保人员应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保凭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四、档案收集(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收集医保凭证档案:1.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参保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档案,包括医疗费用结算单、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待遇支付明细等。
3.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等级证书等。
4. 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档案,包括医疗保险政策文件、经办规程、操作规范等。
5. 其他与医疗保险业务相关的档案。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提供医保凭证档案:1. 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保凭证档案。
2. 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凭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
五、档案整理(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整理医保凭证档案:1. 按照档案类别、年代、主题等进行分类。
2. 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制目录。
3. 对档案进行装订、装框、贴标签等。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整理医保凭证档案:1. 按照档案类别、年代、主题等进行分类。
2. 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制目录。
3. 对档案进行装订、装框、贴标签等。
六、档案保管(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下列要求保管医保凭证档案:1. 按照档案类别、年代、主题等进行分类存放。
2. 对档案进行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保护措施。
3.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下列要求保管医保凭证档案:1. 按照档案类别、年代、主题等进行分类存放。
医保科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保科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医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保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医保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2. 医保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3. 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缴费记录、待遇享受情况等;4. 医疗机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信息;5. 其他与医保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与整理:医保科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与整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2. 档案保管:医保科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保管规定,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
3. 档案利用:医保科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档案利用人员应凭有效证件申请查阅档案,查阅档案时应在档案室进行,不得擅自携带档案外出。
4. 档案归档:医保科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办理完毕的医保业务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档案销毁:医保科应建立健全档案销毁制度,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 档案信息化管理:医保科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利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四、档案人员职责1.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档案利用人员:按照规定查阅档案,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3. 档案领导: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或泄露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分类管理,便于查阅利用;(三)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四)注重实效,服务业务发展。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及时收集各类医疗保障业务档案,包括参保人员信息、待遇发放、医疗费用结算、基金管理等档案资料;(二)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目录。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鉴定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二)对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装订、编目,确保档案的整齐、规范;(三)对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设置专用档案室,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三)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控制档案借阅范围和期限。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为业务工作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二)对查询、复制档案的用途进行登记,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三)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一)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鉴定后予以销毁;(二)销毁档案资料前,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销毁档案资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露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医保档案保管期限
永久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统筹科
参保人员登记簿(电子式)
B22
公务员补助类
公务员补助(缴费)单位登记簿
永久
公务员补助(缴费)人员登记簿(电子式)
B23
特保类
特保统筹单位登记簿
永久
特保统筹人员登记簿(电子式)
永久
B3基金征缴类
B31
基本医疗、大额救助、公务员补助基金征收
100年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缴费登记簿(征缴收入及个人帐户划入汇总表)
基金缴拨申报表
缴费台帐
基金缴拨单
B32
特保基金征收
100年
缴费单位统计表
缴费单
B医 保 业 务 档 案
B4医保个人帐户管理类
B41
个人帐户划拨资金总表
100年
统筹科
B42
个人帐户划入明细表(到个人、电子式)
100年
B43
个人帐户销户材料定点服务ຫໍສະໝຸດ 议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
B53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医药项目设施调整申报资料
10年
B54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医药专家资料
10年
B6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类
B61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人员登记簿
10年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B62
门诊特殊疾病人员鉴定材料
B63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年度审核支出统计数据材料
B64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年度审核支出情况分析报告
永久
2、中央、省、市等上级机关颁发属本处主管业务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本处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医保中心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医保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中心各部门、各科室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参保人员信息、医保政策文件、经办业务材料、统计分析报表、会议记录、电子档案等。
第五条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第七条档案整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编号、目录、案卷等信息的准确性。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实行集中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便于利用。
第九条档案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
第十条档案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需知、需用、合规、保密”的原则,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利用行为,应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备案。
四、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十三条档案鉴定工作应定期进行,根据档案的实际保存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档案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档案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档案信息安全,防止泄密。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十六条医保中心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十七条档案数字化工作应遵循国家标准,确保数字化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档案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档案查询、检索、备份、恢复等功能。
六、档案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医保中心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科室的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医保病例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保险病例档案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
三、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医疗保险病例档案应包括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就诊记录、用药记录、医疗费用结算等全部相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保密性原则:医疗保险病例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3. 有效性原则:医疗保险病例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法律效力。
4. 可追溯性原则:医疗保险病例档案应具有可追溯性,便于查询和核实。
四、档案管理职责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病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病例档案进行审核、整理、归档。
(3)对医疗保险病例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清理、更新。
(4)对医疗保险病例档案的保管、使用、销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医疗机构(1)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病例档案。
(2)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参保人员的就诊信息、用药信息、医疗费用等信息。
(3)对医疗保险病例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整理、归档。
(4)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险病例档案进行审核、整理、归档。
3. 参保人员(1)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有权查询、复制自己的医疗保险病例档案。
(3)对医疗保险病例档案中的信息有异议,可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1)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医疗机构应收集其基本信息,建立医疗保险病例档案。
(2)参保人员在就诊过程中,医疗机构应记录其就诊信息、用药信息、医疗费用等信息,并归档。
2. 档案整理(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病例档案进行审核、整理、归档。
(2)医疗机构对医疗保险病例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整理、归档。
医疗行业资料保存几年
医疗行业资料保存几年在医疗行业中,准确和完整的资料保存对于病人的健康和医疗机构的合规性都至关重要。
有效的资料管理能够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保护,并确保病人的隐私得到尊重。
然而,对于医疗行业中的各种资料,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保存规定。
本文将探讨医疗行业常见的资料保存期限。
首先,医疗纪录是医院中最重要且最常见的资料之一。
医疗纪录包括了病人的个人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
通常情况下,医疗纪录需要保存一定的时间,以供之后的参考和使用。
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医疗纪录的保留期限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医疗纪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到10年不等。
这个时限通常从病人最后一次就诊之日开始计算。
其次,与医疗纪录相关的实验室结果也是需要妥善保存的重要资料。
实验室结果包括了血液检查、尿液分析、X光片等各种检查结果。
这些结果在诊断和治疗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妥善保存以供日后参考。
一般来说,实验室结果的保存期限与医疗纪录相同,即5年到10年不等。
此外,药物管理和药物配方也是医疗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药物配方包括了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和药方药,其中包含了药物的名称、剂量和用药周期等信息。
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药物配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2年到5年不等。
这也意味着医疗机构需要妥善保存药物配方的副本,并随时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保存其他一些与病人相关的资料,比如手术记录和护理记录。
手术记录包括了手术过程中的详细步骤和医生的意见,而护理记录则记录了病人在住院期间接受的护理情况。
这些记录对于医疗机构的品质管理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在病人出院后保存一段时间,一般为5年到10年不等。
最后,医疗机构还需要妥善保存与病人付款相关的资料。
这些包括了病人的收据、医疗保险文件等。
虽然这些资料与医疗纪录和诊断治疗无直接关系,但对于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和法律责任承担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这些资料需要保存约5年时间。
综上所述,医疗行业中的各种资料都需要以妥善的方式进行保存。
医疗保险局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局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2. 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档案,包括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3. 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档案;4. 医疗保险宣传工作档案;5. 其他应由医疗保险局保存的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医疗保险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2. 各科室、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收集各科室、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规范化;3.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应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储。
五、档案保管与安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2. 档案安全: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等事件的发生;3. 档案信息化: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六、档案利用与开放1.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用户提供档案查询、复制、摘录等服务;2. 档案开放: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开放规定,逐步扩大档案开放范围,满足公众需求。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销毁规定,对丧失保存价值或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2. 档案销毁程序:档案销毁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监督检查: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到位;2. 责任追究: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医保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确保医疗保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医疗保险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档案。
三、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医疗保险档案应当完整、连续,不得遗失、损毁。
2. 准确性原则:医疗保险档案内容应当准确无误,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
3. 安全性原则:医疗保险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4. 保密性原则:医疗保险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5. 利用性原则:医疗保险档案应当方便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等工作。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4. 各部门、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医疗保险档案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各类档案,包括申请表、缴费凭证、待遇支付凭证、病历、结算单等。
2. 收集要求: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医疗保险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整理要求:医疗保险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分类、编号、装订、归档。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保管要求:医疗保险档案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的专用档案室。
2. 电子档案保管:电子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定期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
3. 利用要求:医疗保险档案的提供利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
4. 保密要求:医疗保险档案涉及个人隐私,查阅、复制档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医疗卫生系统档案保管期限表(改)全文编辑修改
2
本机关日常工作站形成的照片
30年
录音
像类
1
本机关重要活动中形成的录像
永久
2
本机关日常工作形成的录像
30年
电子
文件材料
磁盘
类
1
本机关重要文件备份
30年
光盘
类
2
购买或编制的用用软件
30年
实
物
奖品
类
1
本机关荣获的各类表彰的奖牌、江北、锦旗、证书等
永久
印章
类
2
本机关失效的印章
永久
字画
类
3
上级领导、著名人物给本机关的题词、作画
永久
8
医院关于人才培养、人才引进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等文件材料。
30年
9
国家、省特殊津贴的申报、获批文件。
永久
10
医院获得市级(含)以上各类评先表彰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文件材料。
永久
11
医院获得旗级(含)以下各类评先表彰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文件材料。
30年
12
关于职工录用、聘用、定级、调资的决定、通知等文件材料。
永久
3
医院职工花名册、工资审批表、增资人员花名册及退(离)休人员名单。
永久
4
职工调进、调出行政介绍信、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职工档案转递存根等。
永久
5
医院内部机构设置、合并、撤消、更名、人员编制的请示、批复、通知。
永久
6
医院领导干部选拔、考核、任免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永久
7
医院后备干部、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调整、考核、培养、申报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
居民医保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居民医保档案管理,确保居民医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居民医保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信息;2. 居民医保待遇支付信息;3. 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信息;4. 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材料;5. 居民医保相关文件、资料;6. 居民医保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居民医保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3. 参保居民和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档案材料,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居民医保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确保档案材料的齐全。
2.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排列、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鉴定,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居民医保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防止档案材料受损。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借阅档案。
3. 居民医保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应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
4. 居民医保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便民、高效原则,为参保居民和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六、档案销毁1. 居民医保档案达到保管期限,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当销毁。
2. 档案销毁前,档案管理部门应编制销毁清单,经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3. 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监督销毁过程,确保档案的彻底销毁。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居民医保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保档案存档管理制度
医保档案存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医疗保险信息的保密性和真实性,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三、档案种类医疗保险档案主要包括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参保人员的医疗诊疗信息、医保费用报销信息等内容。
四、存档责任1. 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门负责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档案存储设备和保密措施。
2. 参保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定期更新医疗保险档案信息。
3.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档案管理监督,确保医疗保险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档案管理1. 参保单位应当将医疗保险档案按照规定分类存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医疗保险档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定时限,逾期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相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查询自己的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纠正。
六、档案保密1.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转载、泄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
2.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合法合规地保护自己的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如有泄露或损坏情况发生,应当及时报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3.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保险档案信息的管理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医疗保险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七、档案使用1.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医疗保险档案信息,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2.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医疗保险档案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等工作,但不得泄露隐私和商业秘密。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保科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科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保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科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医保科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漏、损毁或擅自销毁。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为医保科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医保科档案收集范围:1. 医保政策法规文件;2. 医保政策执行情况及效果评估;3. 医保业务流程、操作规范;4. 医保信息系统数据;5. 医保基金管理、结算、支付等业务资料;6. 医保监督、检查、审计等资料;7. 医保相关培训、会议、活动等资料;8. 其他与医保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要求:1. 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档案;2. 收集的档案应具备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3. 收集过程中,注意区分档案的密级,妥善保管。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2. 按照档案编号规则,对分类后的档案进行编号;3. 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对档案进行整理;4. 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装订、包装,确保档案整洁、美观。
第三章档案归档与保管第七条档案归档要求:1. 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保存期限等要求进行;2. 归档的档案应完整、准确、安全;3. 归档过程中,注意区分档案的密级,妥善保管。
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1. 严格按照档案保管条件,提供适宜的保管环境;2.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安全;3. 对易损、易腐的档案,采取特殊保管措施;4.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九条档案利用原则:1. 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2. 保障档案利用者的合法权益;3.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医保经办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经办档案管理,保障医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医保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经办机构及各级医保业务经办单位。
第三条医保经办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归档及时,分类科学;(三)安全保管,方便利用;(四)依法治档,服务为民。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医保经办档案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二)参保人员缴费记录;(三)参保人员待遇发放记录;(四)医保经办机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报告、请示等;(五)其他与医保业务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医保经办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二)对电子档案,应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三)对破损、霉变、褪色的档案,应进行修复、复制;(四)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三、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医保经办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规范,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防虫、防霉;(三)建立档案保管责任制,确保档案安全;(四)档案保管期限届满,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七条医保经办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便民原则;(二)档案利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利用应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档案利用应按规定办理档案查阅、复制手续。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八条医保经办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二)加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档案数据安全;(三)定期对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维护;(四)加强对档案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第九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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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B44
定点单位银行个人帐户资金支出对帐单
永久
随会计凭
证
财 务
科
B45
个人帐户支出明细表
永久
B5医药定点单位管理类
B51
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登记簿
10年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业务科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定点服务协议
年度考核材料
奖惩材料
B52
定点零售药店类
定点零售药店登记簿
10年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附件2:
医疗保险档案分类大纲和保管期限表
档案 类别
归档类别码
归档分类范围
保管期限
归档方法
整档科室
A
医
保
文
书
档
案
A11
党支部党务通知、议程、报告、发言、会议记录、决定、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重要照片、录音等文件材料
永久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办
公
室
A12
1、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召开的关于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主要文件材料
参保单位登记、变更、注销、增减、变更材料
永久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统筹科
参保人员登记簿(电子式)
B22
公务员补助类
公务员补助(缴费)单位登记簿
永久
公务员补助(缴费)人员登记簿(电子式)
B23
特保类
特保统筹单位登记簿
永久
特保统筹人员登记簿(电子式)
永久
B3基金征缴类
B31
基本医疗、大额救助、公务员补助基金征收
13、本处处理来信来访的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文件材料
14、下级机关报送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
A13
1、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召开的关于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其它一般文件材料
定
期
30
年
2、中央、省、市等上级机关颁发属本处主管业务的一般的文件材料
3、本处召开的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
永久
2、中央、省、市等上级机关颁发属本处主管业务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本处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4、本处召开的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包括通知、日程、报告、讲话、纪要、重要的声像材料
5、本处制发的(包括与有关机关联合发文)重要业务、政策法规性的文件材料
6、本处重要的专题调查调研报告、典型调查调研报告
100年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缴费登记簿(征缴收入及个人帐户划入汇总表)
基金缴拨申报表
缴费台帐
基金缴拨单
B32
特保基金征收
100年
缴费单位统计表
缴费单
B医 保 业 务 档 案
B4医保个人帐户管理类
B41
个人帐户划拨资金总表
100年
统筹科
B42
个人帐户划入明细表(到个人、电子式)
100年
B43
个人帐户销户材料
永久
B72
特保医疗费年度审核支出情况分析报告
永久
B73
市内定点医院特保医疗费审核
永久
B74
异地居住特保人员医疗费审核表
永久
C
医保会计 档案
C1
会计凭证
永久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财务科
会计账簿
永久
会计报表
C131会计月报表
永久
C132会计季报表
永久
C133会计年报表(预算、决算)
永久
C2
会计凭证
永久
B11
统
计
报
表
年报表
永久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财 务科
统计分析报告
永久
季报表月报表
10年
其他统计报表
10年
全省三级综合医院11种住院病种费用统计表
30年
医疗保险部分定点医院住院费用指标信息统计表
30年
B12
监测体系报表
10年
B13
其他上报表
10年
B14
基层报本处表
10年
B2参保单位人员类
B21
基本医疗大额救助参保单位人员类
定点服务协议
年度考核材料
奖惩材料
B53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医药项目设施调整申报资料
10年
B54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医药专家资料
10年
B6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类
B61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人员登记簿
10年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B62
门诊特殊疾病人员鉴定材料
B63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年度审核支出统计数据材料
B64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年度审核支出情况分析报告
会计账簿
永久
会计报表
永久
D
稽核监管类
D1
1、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通知书、记录、证据等。
2、通报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其他材料。
3、内控材料:检查通知、记录、报告等
30年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稽查科
E医 保 电 子 类 档 案
E1
综合业务类
永久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7、本处重要问题、方针政策性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本处主要职责活动年度或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的工作总结、报告
9、本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规划等
10、本处机关设置、撤并、更名、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启用印章等文件材料
11、本处受市(含)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
12、本处组织沿革、大事记
办
公
室
2、中央、省、市等上级机关颁发属本处主管业务的事务性、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处的年度以下的工作总结、报告、工作计划、规划等
4、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处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5、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的专题报告
B医 保 业 务 档 案
B1综合业务类
4、本处制发的(包括与有关机关联合发文)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5、代上级机关起草并采用的重要的法规性的文件最后草稿
6、本处一般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7、下级机关报送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A
医
保
文
书
档
案
A14
1、中央、省、市等上级机关颁发属本处主管业务的一般的文件材料
定期10年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各
科
室
汇
总
到
办
公
室
E2
参保单位人员类
E3
基金征缴类
E4
医保个人帐户管理类
E5
医疗管理类
E6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类
E7
住院医疗管理类
E8
城镇居民参保类
E9
医保稽核材料
E10
医保信息系统
F医保音像
档案
F1
录音录像碟片
永久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办公室
F2
照片
F3
G医保实物
档案
G1
印章
G2
锦旗
G3
证书
G4
奖牌奖杯
B65
住院医疗费年度审核支出统计数据材料
B66
住院医疗费年度审核支出情况分析报告
B67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审核支付档案
永久
以时间为序按年度归档装盒
财
务
科
(随会 计 凭证)
B68
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审核支付档案
B69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异地医院医疗费审核支付档案
B7特保人员医疗费管理类
B71
特保医疗费年度审核支出统计数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