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442号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农民住宅抗震和节能工作的开展,有效改善我市农民的人居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农宅项目)的建设和资金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农宅项目,是指以农民个人或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主,在农民宅基地上建设的满足北京地区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且新建或翻建两层(含两层)以下、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农民住宅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新农宅项目建设的组织工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和发布全市新农宅设计图集,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新农宅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建委、新农办具体负责新农宅项目的组织、项目汇总统计、奖励资金申报等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新农宅项目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
新农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农宅项目建设和资金奖励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新农宅项目申报、指导验收等工作,负责对新农宅项目施工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新农宅项目建设第四条本市新农宅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二)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规划许可证;(三)符合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中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要求及传热系数限制,并且不使用粘土砖(含标准砖、多孔砖、空心砖);(四)采用下列北京市推荐和可以使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结构体系;2.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加气砌块、非粘土陶粒砌块和建筑轻板作为填充墙体);3.轻钢轻板结构体系;4.保温砌模建筑结构体系;5.脱硫石膏空心墙板结构体系;6.非粘土多孔砖砌体结构体系;7.其它能够达到本条第(三)项要求的农村住宅建筑结构体系;第五条鼓励新农宅项目采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组织审定的《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标准DBJ11-602-2006
7
2 通风换气次数:当利用空调机降温时,应不低于 1.0 次/h;当利用自然通风 降温时,不低于 10 次/h。
4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4.0.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统一按照包括辅助房间在内的全部房间平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的住宅;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多层住 宅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2.0.12 一次水和二次水 Primary water and secondary water
6
采暖系统中,热源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一次水,用户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二次 水。 2.0.13 一级泵和二级泵 Primary pump and secondary pump
工作时不依靠外部动力,在工作压差范围内,保持流量恒定的阀门。 2.0.16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self-operated pressure difference control valve
工作时不依靠外部动力,在工作压差范围内,保持受控点压差恒定的阀门。 2.0.17 静态平衡阀 static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印刷稿)
1
前
言
为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使节能幅度达到 65%目标的需 要,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工程经验,征求和吸取了设计、科研、开发建设单 位的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深入论证,针对原《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 —602—2004)的不足,将采暖供热系统作为重点,新增若干条文(包括强制性 条文),同时结合实施以来征得的意见,对围护结构热工方面的问题也一并进行 了修改,完成了对原标准的修编。
北京建筑节能标准(3篇)
第1篇一、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日益增加,能源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标准。
本文将对北京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标准的主要内容1. 保温隔热标准北京市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提出了严格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外墙: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如岩棉、玻璃棉、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外墙传热系数应≤0.45W/(m·K)。
(2)屋面: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如保温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屋面传热系数应≤0.50W/(m·K)。
(3)地面: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如保温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地面传热系数应≤0.30W/(m·K)。
2. 窗户标准北京市建筑节能标准对窗户的节能性能提出了严格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窗户类型:采用双层玻璃窗户,外层玻璃应采用Low-E玻璃,内层玻璃应采用普通玻璃或浮法玻璃。
(2)窗户面积:窗户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应≤0.70。
(3)窗户传热系数:窗户传热系数应≤2.5W/(m·K)。
3. 暖通空调系统标准北京市建筑节能标准对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性能提出了严格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空调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空调设备,如变频空调、热泵空调等,空调设备能效比应≥2.8。
(2)供暖系统:采用高效节能供暖设备,如地暖、散热器等,供暖设备能效比应≥0.9。
(3)通风系统:采用高效节能通风设备,如新风换气机、风机盘管等,通风系统能效比应≥0.5。
4. 照明标准北京市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照明的节能性能提出了严格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照明设备:采用高效节能照明设备,如LED灯、节能荧光灯等,照明设备能效比应≥0.7。
(2)照明控制: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设备的自动调节和节能运行。
5. 水系统标准北京市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水系统的节能性能提出了严格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全面,现在我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定以建设节约型、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旨在提高民用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相关污染排放。
一、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基本原则1. 坚持科学规划和设计:建筑规划和设计应充分考虑能源利用的效益,尽量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合理布局建筑朝向,实施合理的日照、通风和采光设计。
2. 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明确节能目标和责任,制定相应的节能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促进全员参与和配合。
3. 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并贯彻执行有关节能的政策法规,强化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4. 推广节能技术和示范工程: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的节能装备和技术,建设示范工程,树立典型。
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主要内容1.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指标。
2. 能源管理与计量:加强对民用建筑能源的管理和计量,建立能源消耗的监控与管理系统,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评估和报告。
3. 建筑隔热与保温:合理选择建筑隔热材料和结构,采用隔热、保温措施,减少能量传递和损失。
4. 供暖、制冷与通风系统:科学设计和运营建筑的供暖、制冷和通风系统,提高系统的效能和运行效率。
5. 照明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系统,合理利用自然光,控制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和亮度。
6. 水的节约与管理:通过改善水的使用效率,减少用水量和节约水资源,采用节水设备和措施。
7. 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与管理:促进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强运营和维护管理。
8. 太阳能利用:鼓励和支持太阳能的利用,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发电等。
建立太阳能利用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9. 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推广:推广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提高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普及率。
北京市供暖标准
北京市供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的《建筑物供暖节能降耗技术规范》(GB50264-2013)第5.3节规定,北京市居民建筑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保持在20-22摄氏度,室内湿度保持在40%-70%。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居住建筑和办公建筑在供暖期间,室内温度应符合人体生理需要,并环境的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9℃,最高温度室内温度不超过28℃。
外墙表面温度不得低于-8℃,阳台部位不得低于0℃,不得高于室内温度5℃,屋顶
及其上覆盖层及部位不低于0℃,但屋顶上覆盖层裂缝处及大风流入处温度低于零度,而
且覆盖层要是坚固、有利于防护室外冷空气流入。
《建筑物设计节能计算方法及技术标准》(GB 50189-2005)第2.2.2节规定,对于室
外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居住建筑供暖应采取单位房间的供暖方法,主要室内温度不低
于18℃,每房室供暖采用单温加湿方式。
《北京市住宅建筑供暖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局令第44号)第6条规定,住宅
建筑供暖采用独立采暖房处供暖,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2摄氏度,每个月以及每个季度
对室内温度进行监测,每小时结束,温度应在21度左右,不偏离2度。
这些标准规定都必须遵守,以有效地减少耗损和节能,让北京市居民可以享受安全舒
适的供暖氛围。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能源消耗量不断上升,环境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节能成为当前最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
为了减少建筑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地不断出台政策和规定,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城市,在节能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为了引导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北京市于2018年印发了《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该规程主要包括了改造的范围、原则、技术要求等内容。
首先,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范围。
根据规程的规定,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主要包括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建筑、接受政府投资的国有建筑、普通住宅以及老旧小区等。
这些建筑数量庞大,占据了城市的大部分面积,因此对其进行节能改造能够有效减少能源消耗。
其次,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原则。
规程提出,节能改造应依据建筑当前的能耗水平和改造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同时考虑环保、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个因素的综合平衡。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节能改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增长。
再次,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技术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强化建筑外墙保温、加强建筑隔热、改善供暖系统、提高采光和通风效果、提升设备的能效等。
通过这些技术手段,既有居住建筑的能耗可以得到有效降低,同时也提高了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除了上述主要内容外,规程还对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设计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施工过程也需严格执行相应要求,验收时需要对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和检测。
总而言之,北京市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是对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引导和规范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这份规程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对节能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主动的态度,也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同时,该规程为节能改造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技术支持,有助于推动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们的城市提供更加宜居、舒适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2005)(京建法709号)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5]709号--------------------------------------------------------------------------------2006-10-16各区、县建委,市规划委各分局,各建设(开发)单位,各工程设计单位,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和《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确保节能建筑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建设(开发)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工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2004)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21-2005)。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章节。
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三、自2005年9月1日起,建设(开发)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如实填写《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节能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建设(开发)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节能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可以从北京建设网下载(网址:)。
《节能备案登记表》内容真实、齐全、有效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一份留存,一份交建设(开发)单位。
(2001)(市政府80号令)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设计安装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依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经济、市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适用北京地区的建筑工程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规程和验评标准,由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
第五条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使用先进的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重点发展以下建筑节能技术或者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四)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利用热泵提高热效率的采暖技术;(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六条本市积极开发和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墙体材料,发展墙体与屋面的高性能保温技术。
城近郊区、远郊区(县)的建制镇、新建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建房屋及围墙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
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然而,建筑能耗占据了全社会能耗的很大比重,不仅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也增加了居民的生活成本。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1. 建筑外墙(1)外墙保温层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隔热材料,确保保温效果。
(2)外墙的透光面积应适度,以减少对室内的日照照射,降低室内温度。
2. 建筑窗户(1)窗户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型窗户,具备良好的隔热、隔音、透光性能。
(2)窗户的开合方式应能够提供合理的通风和采光功能,减少机械通风和室内照明的使用。
3. 建筑屋顶(1)屋顶应采用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材料,减少夏季的热辐射,降低室内温度。
(2)屋顶还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选择适合的降温措施,如建设绿化屋顶或设置遮阳设施等。
4. 建筑采暖系统(1)采用高效节能的供暖设备,如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器等。
(2)优化供暖系统的管道布局,减少热能损耗。
(3)合理设置室内温度控制装置,提高供暖效果的同时降低能耗。
5. 建筑照明系统(1)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如LED灯具。
(2)合理布局照明设备,提高采光效果。
6. 建筑空调系统(1)选择高效节能的空调设备,如变频空调。
(2)合理设置温度控制装置,避免过度制冷或制热,节约能源。
三、建筑节能管理措施1. 建筑节能评估(1)对新建民用建筑,在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节能评估,确保符合国家节能标准。
(2)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制定相应的节能改造计划。
2. 建筑能耗监测(1)对民用建筑能耗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能耗异常问题。
(2)利用智能化技术,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建筑能源管理(1)建立健全的建筑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制定能源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建筑能源的使用,避免能源浪费。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doc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为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既有非节能建筑是指在本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没有按照建筑建造当期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民用建筑,以及1986年以前建造的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
其中,北京市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
基建修缮工程、老城区住宅改造等项目,应同步安排进行节能改造。
所有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在供热楼栋热力入口处加装热计量装置,有条件时宜在建筑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装置,以利于实行平衡调节。
对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建议按照照明、冷热源、空调、热水、其他用能设备等不同用途安装分项计量表,并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为重点,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空调等用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鼓励业主对农民住宅和老城区住宅进行墙体、门窗的节能改造,鼓励业主在节能改造中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混凝土大板楼的节能改造,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应根据建筑寿命、改造成本、节能效益及舒适度的改善程度等确定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
对于建筑剩余寿命短,或改造投入回收期长,或改造投资不合理,或得不到业主认同的既有建筑暂不列入
节能改造申报项目。
对于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基本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宜考虑只进行采暖、空调、通风、照明及其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低成本节能改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是指对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能源的消耗,提高建筑的能效,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 建筑节能标准: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节能标准,确保新建建筑和改造项目的能效达到一定的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建筑外墙、屋顶、窗户等部位的隔热要求,以及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的设计和使用要求。
2. 能源核查和监测:对于已建成的民用建筑,需要进行能源消耗的核查和监测。
这包括能源表的安装和使用,能源消耗的记录和分析,以及定期进行能源效果的评估。
通过监测和分析能源消耗情况,可以找出节能改造的潜力和方向。
3. 节能改造和管理:对于已建成的民用建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和管理。
改造包括对建筑外墙、屋顶、窗户等部位的隔热材料的添加或替换,以及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的优化或更新。
管理包括建立节能管理团队,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制定节能目标和措施,监督和评估节能效果等。
4. 能源合理利用措施: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能源合理利用的措施。
这包括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减少能源的浪费。
还需要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控,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5. 能源效果评估和认证:对于已改造的民用建筑,可以进行能源效果评估和认证。
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能源认证机构,通过评估和认证,对民用建筑的能效进行认可和激励,鼓励更多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总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目标是提高建筑的能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这些规定的实施需要政府、建筑业、居民等多方参与和合作,共同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6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6号根据您给出的题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6号”,本文将按照篇幅要求和内容需求,详细探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6号的相关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6号是中国国家能源局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推动民用建筑行业的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讨论,力求全面、准确地解读这一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背景介绍民用建筑作为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能源消耗方面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当我们面临日益严重的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时,如何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就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是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6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筑设计与建设要求:根据不同的地理气候条件和建筑类型,制定相应的能源消耗标准和节能技术要求。
要求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节能措施,提高建筑能效。
2. 供暖与制冷系统管理:规范供暖与制冷设备的选用、运行与维护管理,提高设备效能,减少能源浪费。
3. 照明系统管理: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并要求建筑内部照明系统合理布局、配光合理,减少能源消耗。
4. 隔热与保温材料管理:要求建筑采用隔热保温材料,提高建筑物的保温性能,减少能源损耗。
5. 智能控制系统应用:引导建筑业界加强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和应用,通过科技手段优化能源利用,实现智能化的节能效果。
三、实施效果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6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 资源节约:通过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能源短缺压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 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对于改善空气质量、缓解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 行业升级:要求民用建筑行业在节能技术和设备方面进行升级和创新,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4. 经济效益:通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建筑运行成本,提高建筑物的经济效益。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
我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
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8〕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8〕1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我市决定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新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
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工程,不再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关于取消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7〕1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节能分部工程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节能工程承包合同,加强对节能分部工程的监理。
五、市、区两级住建委要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区两级住建委执法机构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精选文档你我共享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第一条为了增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改良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俭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以下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察、完工查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天气地区标准》划定的寒冷和寒冷地域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隶属设备;(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行旅店及其隶属设备。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公民用建筑节能的监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察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平时工作能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拜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舞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舞引进外国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严禁引进外国落伍的建筑用能技术、资料和设备。
国家鼓舞发展以下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式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资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余技术成熟、成效明显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该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理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许设计任务书,应该包AAAAAA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许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切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同意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该依照节能要乞降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拜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私自改正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该依照建设单位的拜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
中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
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经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进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
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
第八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能够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能够制定强制性条文。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
第十条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运行管理单位和能源供应单位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
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按照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
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