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提存发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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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提存发放管理制度(试行)

为及时做好对各项目班组的民工工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资金规范管理与支付,明确发放时人不在或后民工本人来领取工资需要的操作流程,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对于各项目班组已审批的民工工资,必须发到民工本人手中,如因发放时民工不在场等原因造成民工工资未能在审批后七天内直接支付到民工本人手中,根据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该部分未能直接支付给民工的工资由财务处提存;提存后如民工本人到公司或项目部来领取民工工资,必须按本规定进行重新审批后,方可由财务处将未发的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民工本人。

二、审批及发放流程

1、在民工工资发放时,由于民工不在现场等原因,无法直接将民工工资在审批后七天内直接支付到民工本人手中,由财务处进行提存,并由财务处人工会计在民工工资发放结束后两天内完成编制当期《民工工资提存表》(附件 1 ),经财务处负责人、督查处负责人、土建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复印件交给督查处和土建公司负责人。

2 、如有未领取工资的民工到项目部来领取工资的,由班组长提前通知项目部督查员,督查员负责指导班组长填写《民工工资补发审批表》(附件 2 ),经班组长签名盖

手印后,由督查员交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当天将民工工资补发审批表上报至督查处负责人。

3、督查处负责人收到项目部督查员上报的《民工工资补发审批表》后,立即与财务处提供的《民工工资提存表》进行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4 小时内由督查处负责人签字后交给土建公司负责人,并做好书面交接手续;如审核有误的,由督查处负责人联系项目部督查员、班组长进行确认是否上报有误。

4、土建公司负责人收到督查处提交的《民工工资补发审批表》后,立即与财务处提供的《民工工资提存表》进行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4 小时内由土建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交给财务处人工会计,并做好书面交接手续。

5、财务处人工会计收到土建公司提交的《民工工资补发审批表》,由财务处人工会计进行先行审核,无误的进行签字确认,并上报财务处负责人,由财务处负责人进行审

核,无误的,由财务处负责人上报总经理进行审批;财务处必须在收到《民工工资补发审批表》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上报审批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土建公司上报的审批表,经财务处 2 人以上核实后,报总经理进

行审批,按随到随办的原则进行审批发放

一般情况下,提存工资审批后随同下月民工工资发放时一起发放。

6、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处人工会计负责将未支付的民工工资按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发放给民工本人,如在项目部发放的,必须督查员、项目部负责人以及班组长在场,由督查员、项目部负责人核对身份证、劳动用工手册、劳动合同等资料后,由民工本人在工资表和工资结清承诺书上签字盖手印后人工会计将现金交给民工本人,然后人工会计填写现金支付民工工资确认单,由班组长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借据以及在工资表上签署“上述民工工资已结清” ,另由项目部督查员、项目负责及人人工会计在工资表上进行签字确认。

如民工到公司来领取的,必须班组长、督查处人员和土建公司会计到场,按上述要求核对身份证、劳动用工手册、劳动合同等资料后,然后由民工领取工资并做好工资表和工资结清承诺书上签字盖手印工作。

7、民工工资发放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原件由财务处统一保存,同时,财务处必须将相

资料加盖“原件留存财务处”的印章并由财务处经办人签字后将复印件发给督查处、土建公司,以便督查处、土建公司建立民工工资台帐。

三、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经公司制度调研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四、附件

附件 1 民工工资提存表

附件 2 民工工资补发审批表

2013 年 3 月21 日

附件1

民工工资提存表

填写日期:年月曰

附件2

民工工资补发审批表

填写日期: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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