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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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财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财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
通知(金规[2023]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人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总页数】6页(P63-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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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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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苏财绩[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3号2007年3月12日) 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苏国资〔2017〕48号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苏国资〔2017〕48号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正文:----------------------------------------------------------------------------------------------------------------------------------------------------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苏国资〔2017〕48号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工作体系,促进内控体系有效运行,提高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我委于2016年底布置省属企业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检查。

在各省属企业子公司自查、集团抽查基础上,省国资委结合落实国资监管制度“回头看”专项督查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属企业高度重视,及时成立工作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排查问题和漏洞,取得了一定成效。

苏豪集团成立了由纪委书记为组长、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对5户子企业进行抽查;农垦集团分六组对30户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省沿海集团及各子公司分别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内部控制评价小组,集团对5户子企业进行抽查;南水北调江苏水源公司召开党政联席会,组织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及时间节点。

(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体情况。

省属企业集团层面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已经基本完成,许多重要的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也基本完成或将要完成。

华泰证券、农垦集团、沿海集团、海企集团、高科技集团、惠隆公司已建立覆盖纳入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集团内部控制体系;苏豪集团、汇鸿集团、交通控股公司、中江集团等本部及重要二三级子公司已建立并正在逐步完善内控体系。

大多数省属企业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补充、删减;绝大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手册,包括主要业务活动的业务流程图、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活动的职责分工和重要业务的风险控制点,制定了关键风险控制点的控制措施。

小额科技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科技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苏政办发〔201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

风险管理题库与答案

风险管理题库与答案

风险管理题库与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资金业务杠杆率是指()。

A、资金业务同业负债/资金业务总资产B、资金业务总资产/同业负债C、资金业务总资产/债券资产余额D、资金业务总资产/(资金业务总资产-资金业务同业负债)正确答案:D2、由于汇率不利变动或货币贬值,导致债务人持有的本国货币或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其外币债务的风险,属于国别风险类型中的()。

A、传染风险B、转移风险C、主权风险D、货币风险正确答案:D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

A、高级管理层B、股东会C、监事会D、董事会正确答案:D4、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指定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和业务恢复应急机制,确保各附属机构在重大意外和突发事件中能够健康恢复和维持有效运行。

A、业务处理措施B、业务恢复措施C、业务连续性措施D、应急恢复措施正确答案:C5、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包括()。

A、业务部门B、风险管理部门C、审计部门D、合规管理部门正确答案:A6、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20%B、15%C、5%D、10%正确答案:C7、按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规定,不良债权不包括()。

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金融债权B、银行持有的关注、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D、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正确答案:B8、下列选项中,可以抵押的是()。

A、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B、建设用地使用权C、土地所有权D、耕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正确答案:B9、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总体风险和()的整体情况。

A、市场风险B、各类风险C、流动性风险D、信用风险正确答案:B10、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逾期(含展期)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

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国有金融资本是指由国家拥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资本,是国家金融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也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和社会责任履行。

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对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阐述。

一、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国家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较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首先应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并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股东大会制度,明确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力,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监督和控制;2.建立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保证国有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3.建立健全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审查机制,确保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质量和稳定性。

二、国有金融资本的投资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作为国家资本的承载者,其投资管理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和宏观经济调控,确保国家金融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资管理规定,明确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资方向和行为规范;2.建立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的安全性;3.加强国有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管理,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开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服务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国有金融机构的国际化经营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和国际金融市场的需求,积极推进国际化经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具体措施包括:1.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国际金融机构治理,促进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和国家金融利益的维护;2.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3.加强国有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监管,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国际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国家和地方登记结算平台建设相关情况

国家和地方登记结算平台建设相关情况

附件:国家和地方登记结算平台建设相关情况一、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一)注册资金:15.97亿元人民币(二)直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

(三)成立时间:2014年7月11日(四)组织架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事业发展部、财务管理部(采购办)、业务管理部、技术管理部、开发部(开发中心)、工程部、运行部、事务管理部、无锡主站、基建办、上海中心筹备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筹备小组。

(五)公司宗旨: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清算与信息通信服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电子支付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金融卫星通信网建设与运营管理相关培训、咨询与业务信息系统集成,全国清算分中心支付清算业务系统运行管理(六)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是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全社会提供支付清算及相关服务的全国性金融服务组织,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支付清算系统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国家和社会资金流动的大动脉。

主要包括: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主要处理同城和异地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大额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主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是支持货币政策实施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2.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主要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支付指令批量发送,轧差净额清算资金,主要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

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主要通过影像技术、支付密码、数字签名等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实现支票的全国通用。

4.境内外币支付系统(CDFCPS):该系统以清算处理中心为核心,由直接参与机构等单一法人集中接入,由代理结算银行进行银行间外币资金结算。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08]60号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为贯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我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我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

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并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市国资委和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及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对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前述企业投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所属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

前款所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是指国家控股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国有全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将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按出资来源分为以下五类:(一)国家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对金融机构的出资,以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出资,由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三)国有绝对控股出资,由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和国有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四)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以上三类资本的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五)其他出资,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所形成的资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2004年4月30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结合近年资产处置经验,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公司资产处置实行“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

第二部分处置机构第四条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公司资金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置、资产评估、法律等部门7人以上(含7人)组成,对公司总裁负责。

任一部门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人数不得超过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全体成员的1/3。

公司同时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人数与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数相等。

《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9〕6号)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财险、省再担保集团、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农担公司、金财公司,其他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有关省属企业: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财政厅2019年8月29日附件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和稳妥有序原则。

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和国有资本管理责任。

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四条省财政厅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为重点,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第五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纳入国有金融资产监测统计体系。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规范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经省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三个层次”模式运作。

第一层次:省国资委。

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全部国有资产实行宏观管理,并按投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审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企业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财务总监。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江 苏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
审 内 容 的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至 递交 ,
投 标文件截止 之 日 不 少 于 1 0 日 招 标 人对 ;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进行 必要 的 澄 清或 者修
改 澄 清 或 者修改 的 内 容可 能 影 响投标文件 ,
资 源 交易 平 台 进 行 推 进招 标投 标 全流 程 电 ,
子化 实 现 招 标投标 活 动 信息 公开 接受 社


会公 众监督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5
项 竹 观


第二章
招 标和 投标
第 六 条 招 标 投标 活 动 实 行招 标人 负
布 资格 预 审公 告或 者招 标公告 并 同 时 公布 ,
资 格 预 审 文件 或 者 除工 程设计 文 件外 的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公告 或 者 招 标公 告 应 当 明 确
投标 工 作 ,
住房和城乡 建设 、
交门 按 照 职 责 分 ,
工 对招 标投 标活 动 实施监 督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确 定 一 个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履 行对招 标 投标 活 动 的 统 一
标活 动 并 自 行承担 因 项 目 各 种 条件 发生 变 ,
化而 导 致招 标失 败 的 风 险及 责 任 。 第 九 条 国 有 企业 使用 非 财政 性 资 金
建设 的 经营 性项 目 建设单位 控股 或者被 控 , 股的 企业 具备相 应 资 质 且 能 够提供设计 、施
本省 实 际制 定 的 标 准 招标 文件 。 招 标 人应 当 根 据 招 标项 目 特 点 充分考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 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 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额科技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科技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苏政办发〔201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7.0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推动其持续稳健经营,银保监会制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本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定义,及相关项目的资本扣减项、对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具体要求等。

二是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

《办法》设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

三是并表资本监管范围。

按照《办法》相关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

四是资本管理要求。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完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
的变化趋势,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五是监管部门职责。

监管部门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30•【文号】银监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以及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应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附加资本要求。

过渡期内,逐步引入储备资本要求(2.5%),商业银行应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期间,如需计提逆周期资本或监管部门对单家银行提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将同时明确达标时限,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二、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资本充足率,并同时达到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商业银行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资本办法》中有关并行期内资本底线的要求。

四、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办法》计算2012年底的未并表和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对于2012年底已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过渡期内鼓励其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之上。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财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部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2019年9月20日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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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规〔2019〕6号)
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财险、省再担保集团、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农担公司、金财公司,其他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有关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9日附件
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和稳妥有序原则。

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和国有资本管理责任。

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四条省财政厅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为重点,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第五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纳入国有金融资产监测统计体系。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六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占有、使用及变动情况,按规定办理国有资本产权占有、变动及注销登记等,领取省财政厅核发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证。

第七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遇到改制和重组、产权和资产转让、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情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送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主要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或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转让一级子公司产权,及一级子公司转让涉及重要行业、重点下级公司的国有产权等情形,应当向省财政厅报批国有资产转让事项。

第九条省财政厅根据出资具体情况及产权隶属关系,直接收取或监缴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优化省级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提高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本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省财政厅
依法依规确认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当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当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其他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履行其内部管理程序。

企业年金运作情况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告,中止、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集团(控股)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管理、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第三章重要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涉及重大事项的,应于事前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依法依规研究提出意见,特别重大的事项报请省政府审定。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涉及一级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于事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重组、上市、股权变动;章程修改;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境外投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依法依规向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委派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指导,开展履职情况考核。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履职尽责。

相关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发表意见及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召开10
个工作日前,将会议议程和内容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全面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规定报送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健全完善经营绩效考核制度,按年度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下达绩效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综合反映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健全完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审核相关负责人薪酬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每年年度终了,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清算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备案和核准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逐级落实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责任。

每年年度终了,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清算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清算结果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财务管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分别于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要计提准备金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准
备金计提情况,同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

第二十四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呆账核销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贷款减免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企业贷款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严格落实减免额度分级授权原则,减免单户贷款达到规定金额的,应当将贷款减免方案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贷款减免情况、责任追究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依法依规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和评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推动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督、内部监督、外派董事监督与金融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社会公众等监督力量协同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九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经营绩效考评结果以及履行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职责情况,作为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同时由省财政厅抄送有关部门作为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省财政厅对违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提醒和督促纠正;涉嫌违纪的,移送有权部门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厅采用委托方式管理的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除外。

委托管理中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应事前报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各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和其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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