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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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21号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21号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为切实解决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基础薄弱、规划意识不强、法定规划依据缺位、功能布局不优、建设施工随意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提高村镇建设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完善村镇规划体系村镇规划(包括乡镇总体规划、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是村镇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坚决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乡镇总体规划、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各乡镇街道,审批主体是市政府。

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纳入农村新型社区范围的村庄,可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编制特色小镇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

(二)科学编制村镇规划。

制定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订)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订)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8【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规划专业中级题库

城市规划专业中级题库

城市规划专业中级题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通过,自起施行。

答:2007年10月28日,2008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哪几个规划?答: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3、城市规划、镇规划可以分成几个阶段?答: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4、城市规划、镇规划中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是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称规划区指什么?答: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5、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规划相衔接。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

答:二十7、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的发展趋势,按照联合国有关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以上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达以上的人口型态属于“老年型人口”,呈现“老年型人口”的城市可称为“老年型城市”。

答:10%,7%8、对我国古代城市建设产生主要影响的《考工记》,写作于。

答:西周9、工业革命前,欧洲出现的最大,最繁华的城市是。

答:罗马10、导致现代城市发展的最终根源是。

答:工业革命11、《雅典宪章》中最核心的城市规划思想是。

答:功能分区12、工业用地一般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答:15%-25%13、建成区是某一发展阶段城市建设在地域分布上的客观反映,它包括。

答: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成的非农业用地。

14、计算城市用地规模时,主要依据规划人口规模。

答:非农业15、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由管理。

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16、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应该是功能相对完整或地域相对独立的区域,规模一般答:>1㎞217、在居住小区的用地配置中,公共绿地所占的比例为。

灌南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送审稿)

灌南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送审稿)

灌南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各乡镇、村庄规划区范围由县政府批复的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城乡各项建设和管理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六条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设立各类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县住建局对各类园区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县住建局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县住建局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体系及其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体系及其主要内容

三、各层面规划的主要内容
1、城镇体系规划
2强制性内容 ①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 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② 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 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 区域引水工程等. ③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三、各层面规划的主要内容
3、城市分区规划
主要任务:总规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 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进一步规划安排,为详规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1主要内容
① 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用地的容量控制; ② 确定市、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规模; ③ 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标高,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 围; ④ 确定绿化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区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 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⑤ 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三、各层面规划的主要内容
5、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任务: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细分地块并规定其使用性质、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 理要求,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主要内容
① 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的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 建设的建筑类型. ② 确定各地块建筑容量、高度控制及建筑形态、交通、配套设施及其他控制要求. ③ 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④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⑤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承德市最新城乡规划管理四十三条规定

承德市最新城乡规划管理四十三条规定

承德市最新城乡规划管理四十三条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和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文化传承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的总目标。

第四条市、县政府应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议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城乡规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县域和重要城镇的总体规划;(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委员议事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一)城市规划区内镇、乡和村庄规划;(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动态维护;(三)城市一般片区、重要地段和节点的城市设计;(四)城市规划区内重大项目的选址;(五)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六)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市规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研究的其他事项。

未列入市规委会审议事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议、审批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向各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督察。

派驻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应逐步建立、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

新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新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陵水县新村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目录第一章导言 (2)一.规划背景 (2)二.上位规划回顾 (2)三.区域位置与规划范围 (2)第二章现状概况 (3)一.自然条件与环境 (3)二.现状土地利用和人口规模 (3)三.现状建筑概况 (5)四.现状基础设施概况 (5)第三章建设条件分析 (6)一.优势条件 (6)二.存在问题 (6)第四章规划依据和规划目标 (7)一.规划依据 (7)二.规划目标 (7)第五章城镇性质与规模 (7)一.城镇性质 (7)二.城镇规模 (7)第六章规划用地布局 (8)一.用地适应性评价 (8)二.规划布局构思 (8)三.功能分区 (8)四.用地规划 (9)第七章旅游规划 (11)一.旅游发展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 (11)二.旅游发展目标与发展策略 (14)三.游客环境容量估算 (16)四.新村镇区旅游功能分区及项目策划 (16)五.旅游线路安排 (17)第八章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18)一.镇区道路交通现状 (18)二.道路系统规划 (18)第九章镇区绿地景观系统规划 (19)一.镇区绿地系统规划 (19)二.镇区景观系统规划 ....................................................... 20 第十章重点城镇地区城市设计指引 (21)一.城市设计原则 (21)二.城市设计引导 (21)第十一章市政设施规划 (22)一.给水工程 (22)二.排水工程规划 (22)三.电力工程规划 (23)四.电信工程规划 (24)五.管线综合规划 (25)六.镇区环卫设施规划 (26)第十二章综合防灾规划 (27)一.消防规划 (27)二.防风灾规划 (28)三.防潮规划 (28)四.抗震规划 (28)第十三章建设开发控制 (29)一.基本控制 (29)二.空间管制规则 (29)三.地块控制指标体系 (30)陵水县新村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第一章导言一. 规划背景《陵水县新村镇总体规划(2009-2025)》已于2009年10月15日通过审批,并于2010年07月由陵水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镇村体系规划2.3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总体规划3.3控制性详细规划3.4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乡域规划4.3乡政府驻地规划4.4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村域规划5.3村庄规划5.4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

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城乡规划基本概念

城乡规划基本概念

1、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标、发展规模、⼟地利⽤、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镇总体规划:是⼀定时期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整体布局。

4、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地使⽤性质和使⽤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它是确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核发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依据。

5、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以指导各项建筑和⼯程设施的设计和施⼯的规划设计。

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

6、城乡规划基本原则: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它体现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国情,⾯对现实,⾯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发展⽅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地资源;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件保护等关系。

7、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保护耕地等⾃然资源和历史⽂化遗产,保持地⽅特⾊、民族特⾊和传统风貌,防⽌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公共安全的需要。

8、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来源: 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源地和⽔系、基本农⽥和绿化⽤地、环境保护、⾃然与历史⽂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城乡规划名词解释

城乡规划名词解释

城乡规划名词解释1、城市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4、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5、容积率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6、绿地率绿地率(ratio of green space/greening rate)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

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

7、县域城镇体系8、镇域村镇体系9、中心镇具有较好区位优势、较强经济实力、较好基础设施、较大发展潜力、对周边地区具有一定辐射力的区域重点镇称为中心镇。

10、一般镇在历史中有不同的含义。

后来主要指较小的城市聚落。

中心村的概念,被认为是由若干行政村组成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较为齐全的公共设施的农村社区,它介于乡镇与行政村之间,是城乡居民点最基层的完整的规划单元。

可见,中心村是一个规划概念,是指在城镇建设空间布局时,能达到支撑最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所要求的最小规模的点。

从规划角度看,中心村是城镇体系的基本单元的一种称呼,也是我们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选择和建设对象。

11、基层村12、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及答案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及答案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时间90分钟,总分100分)题号一总分得分仔细查看答题卡正反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破损、有褶皱等现象,要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

答题必须在标准答题卡上作答,凡答案写在试卷、答卷、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考试结束,考生要按照监考员的指令有序、错峰离开考场得分评卷人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共计100分)()1、在《文物保护法》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 ),由国务院核定公布。

A、城市B、城镇C、街道D、村庄()2、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称之为( )。

A、保护建筑B、文化建筑C、历史建筑D、文物建筑()3、根据《森林法》,( )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A、防护林地B、试验林地C、薪炭林地D、母树林地()4、关于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

A、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B、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C、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D、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5、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 )。

A、原址保护B、分级保护C、分类保护D、整体保护()6、根据《城乡规划法》,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制定。

A、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D、城市、县人民政府()7、某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中认定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其原因是( )。

A、镇人民政府未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和备案B、镇人民政府无权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直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有授权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8、“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出自( )。

河南省规划办法

河南省规划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规划区具体范围,由组织编制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划定。

规划区具体范围超出有关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制定规划的其他村庄,应当制定村庄— 1 —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城乡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2 0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的公报和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布。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和专家论证。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

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

羊口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一、总体规划主要内容与深度要求(一)总体要求规划要结合《寿光市城乡总体规划》要求,提出羊口镇域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产业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及交通等统筹规划。

要处理与农业特色产业规划、旅游业规划的关系,统筹安排功能布局、资源利用、产业布局、镇村体系等。

(二)具体要求1、镇域规划(1)在对羊口镇整体发展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为目标,提出镇域内镇村发展目标和战略。

(2)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自然与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与保护要求,划定空间功能分区,并制定管制措施。

(3)确定镇区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镇域总人口规模和就业岗位。

(4)明确镇区性质、职能和规模,明确镇区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

(5)确定镇村体系布局和发展要求,确定各保留村庄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6)确定镇域内交通发展策略和镇域市政基础设施布局,重点研究与周边重要交通要道的衔接、利用。

(7)统筹布局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基本农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和基本农田规划。

(8)划定建设用地增长边界。

2、镇区规划(1)提出镇区规划范围、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2)分析镇区职能,提出镇区发展目标。

(3)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结构。

(4)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和镇区道路系统规划,明确道路走向和红线宽度。

(5)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特别要保证公益性公共设施布局。

(6)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内容和措施。

(7)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优化目标。

(8)确定市政设施布局、管线走向,强调综合协调原则,注意近期建设阶段的实用性和近期发展的前瞻性。

(9)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10)确定控制和引导镇区近期建设的原则和措施,提出强制性规定内容。

二、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规划应在《寿光市总体规划》及《寿光市城镇体系规划》及相关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

乡镇镇总体规划

乡镇镇总体规划
(6)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编制镇总体规划方案时应作多方案比选。
镇总体规划方案的成果包括方案说明和图纸两部分。方案应简明 扼要。
3、评审阶段

成果形式
(1)城镇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文件及图纸两部分。
(2)镇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 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采 用条文形式写成。文本格式和文字应规范、准确、肯 定,利于具体操作。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及基础资 料汇编。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规划说 明的内容包括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 本。
镇区总体规划的内容:

(1)分析评价镇区范围内的用地条件,划定禁止、限制、 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2)确定规划区范围。 (3)明确功能分区和各单元居住人口分布。 (4)确定居住、工业、仓储、绿地、公共空间、主要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提出土地利 用规范和要求。

六、乡镇总体规划的组成 1、镇域规划 2、镇区规划
1、镇域规划
镇域规划任务 : 对规划镇域范围内的现有村庄分布与规模情况、 分布特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 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明确村庄类型和发展方向、发展规 模,确定镇域体系结构,布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等。
镇域规划的内容 (1)、明确镇域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科学预测规划期内城 乡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 (2)、明确城乡空间规划结构、居住人口的分布。 (3)、划定镇域范围内空间管制区域。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
四、基本要求
(1)、积极发展乡镇建设
(2)、远近结合,新旧结合 (3)、充分考虑建设条件 (4)、节约土地 (5)、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卫生条件

【2019年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9年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

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编制城乡规划。

第五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必要时,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派出规划管理分支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城市规划原理试题及答案

城市规划原理试题及答案

答案一一.填空(0.5×50=25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分别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2.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

3.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5.村镇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6.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分为10 大类、 46 中类、73 小类,其中M代表工业用地、S代表道路广场用地、T代表对外交通用地。

7.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除水域和其他(E)类外的其他九大类用地。

8.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2.5m ,纵坡不应大于 2.5%。

9.大于20万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 50~100 年。

10.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组成:《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12.“十一五”时期,国家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自 2006 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 90 m2 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13.城市规划管理控制的主要途径是审核城市规划图纸、文本和各类建设工程图纸。

14.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0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1.5 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

15.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0~32 道路广场用地8~15工业用地15~25 绿地8~15二.名词解释(5×6=30分)16.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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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
规划的审核运行流程图
受理
(1个工作日)
审查
(7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出具《补件通知单》
出具《退件通知单》
经审查,不符
合批准条件
退件处理
补件处理 材料需补齐、
补正
告知
告知
告知
通过
依法不需要审批或
不在本部门职权范围
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承 诺 时 限 :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分管局领导
申请者
办结
(1个工作日)
申请者
总工程师办公室(技术审
查中心)
技术论证(15个工作日)
(承诺
时限不包括依法需要技术论证的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出具《收件通知单》
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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