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行政立法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行政立法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行政立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例题】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规范性文件,这种行政立法属于( )

A.补充性立法

B.执行性立法

C.试验性立法

D.地方性立法

【解析】B。

三、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不仅应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且应体现在抽象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实际上,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公平、正义的基础。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参与,确认公众对法案的讨论和听证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

2、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人民行为得以协调、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前提,是建立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具有更贴近现实的特征,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明确、体系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即做到切实可行。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行政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