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五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工程量清单误差、遗漏项目的修正:1、招标人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或有遗漏项目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对工程量清单作修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由此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作随意调整,投标人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视情况作出书面回复;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后采用综合单价形式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报价作出相应综合单价报价分析,报价分析应包含投标报价清单中各项报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用量的分析;该报价分析中的内容应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内容一致,并应作为投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判定分析;第八条本办法中的商务部分评审见附件一分为综合评估打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部分评审见附件二按技术复杂程度分为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和工程技术相对简单、施工技术要求一般的两种评审办法;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组合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九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应当实行履约担保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云南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建建2001859号文规定,明确履约担保金和支付担保金的数额、形式;采用现金担保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招标工程拦标价与中标总价之差;第十条为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招标人可以编制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其中: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的工程可以也可以不编制拦标价,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当编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应当编制拦标价;拦标价应在开标前15天公布;若投标人对拦标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若由于招标人对拦标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开标的时间;拦标价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设计图纸,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其中主要材料应明确单价来源依据、产地或厂家,综合考虑投资、通常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的全费用价格;拦标价的计算公式为:J=P+C+Q+F+S+X式中:J为拦标价;P为分部分项工程费;C为措施项目费;Q为其他项目费;F为规费;S为税金;X为风险费;〔X=P+C×f,其中:f为招标人确定的风险系数,最低不得小于1%,跨年度的工程不得小于3%〕;拦标价应当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设定拦标价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拦标价,开标后拦标价编制的全套资料应交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的一般程序为:一评标准备;二初步评审;三详细评审、评分;四提交评标报告;第十二条招标人可视情况在开标后组织清标工作,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并遵守评标的相关规定,具体人员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清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评标的准备和协助进行初步评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供评标使用的各种表格;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在响应性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并修正所有的算术计算错误;五列出过高或者过低的投标价格;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和澄清;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也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清标工作应记录,并存档备查;清标的结果应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应对每一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作检查,若存在算术错误的,应要求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算术修正;投标人拒绝对存在算术错误按规定进行修正的,该投标书应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书处理;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应认真审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投标书的投标报价分析不能说明清楚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人进行询标;询标后毕后,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若发现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存在有重大漏项、缺项,且在投标书中没有明确的阐述和承诺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分时,应遵守下列规则: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查、评审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写出书面审查、评审意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的评分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按照投标人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人数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得分最高分并列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审查评分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十七条评标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工程基本情况;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七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二十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第二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有关规定,不得无故调整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承诺、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二十二条承发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实质性条款;施工合同签定后,发包方应将施工合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各提供一份备案;第二十三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投标人一旦中标,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无法签订和履行的,或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不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二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留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三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发包人不得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颁布前各地有关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评标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云南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采用复合标底的通知云建建20001241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01242号停止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附件一商务部分评审一、评标相关计算公式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用于商务部分评审中评标指标价或平均价的计算;一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F = a×Pt + 1-a×T其中:1、F为评标指标价;2、 Pt为:1、当招标人设有拦标价时:Pt为用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出的低于拦标价的投标报价的平均价;2、当招标人不设拦标价时:Pt为用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投标报价的平均价;3、a为权重系数,其取值按评标方法中的规定执行;4、 T为低于Pt的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价;公式:t1 + t2 + … + tnT =n其中:1t1、t2、…、 tn指低于Pt的所有投标报价;2n指低于Pt的所有投标报价个数;二、平均价计算公式:公式一: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 ≥ 7时tmax-1×+tmin+1×+t1 + t2 +…tn-4P =n-3其中:1、P为平均价;2、 t为投标人报价;tmax-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高值;tmin+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低值;t1、t2、…、tn-4 指分别去掉一个第一、第二高值和一个第一、第二低值后的投标报价;3、 n指投标报价个数;公式二: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 在7 > n ≥5范围时t1 + t2 + … tn-2P =n - 2其中:t1、t2、…、tn-2 指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投标报价;公式三: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 在5 > n ≥ 3范围时t1 + t2 + … + tnP =n其中:t1、t2、…、tn 指投标报价;三、说明:1、公式中的投标报价及其个数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其个数;2、公式中的投标报价是指在商务部分评标时所需计算的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总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总价、材料合价等有关投标所报价格;3、上述所有公式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的应明确是否编制拦标价;二、综合评估打分法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时应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对有效投标人投标书的技术、商务部分分别按照百分制打分方法打分后,再按下列公式计算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Z= a×S +1-a×J其中:Z:指投标人的最后得分;S:指投标人的商务部分得分;J:指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a:指商务部分的权重数,该权重数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1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商务部分的权重数一般为,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2工程技术相对简单、施工技术要求一般的商务部分的权重数为;一、评分内容及分值满分100分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检查评分满分5分评标委员会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检查,没有存在算术错误的得满分;若存在算术错误的,每存在一项扣分,分数扣完为止;由于对单项的算术修正而影响到其它价格的调整时,只按单项调整数量扣分;2、工程总报价评分满分25分工程总报价评分时评分时用评标指标价计算出的评标指标价进行考核评分,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中a为:1、当招标人设有拦标价时为;2、当招标人不设有拦标价时为;评分原则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指标价时得满分;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每向上浮动1%扣分分值:2分~4分或每向下浮动1%扣分分值:2分~4分,分值扣完为止 ;〔扣减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上、下浮动的扣减分值应对应一致;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招标人设有拦标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高于拦标价时,该项不得分;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审查评分满分45分第一步:评委首先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资料,设有拦标价的参照拦标价, 分析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影响造价较大或今后工程量有可能增减变更的内容,列出相关数据;依据列出的相关数据对每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进行仔细审查、比较;第二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评分满分15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评分时用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出所有有效投标人的平均价进行考核;投标人的该项总价与平均价相等时得满分;该项总价与平均价相比每向上浮动1%时扣2分或每向下浮动1%时扣1分,分值扣完为止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三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审核评分满分30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和第一步审查、比较的情况,抽出不少于十种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分项目评审、评分,每一评审项目的评分分值等于满分分值除以抽出评审项目的数量;评分时用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出有效投标人该评审项目综合单价的平均价进行考核评分;投标人的该评审项目综合单价与平均价相比,相等时得满分;每向上或下浮动1%扣分,分值扣完为止;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审查评分满分10分商务组评委应对每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进行仔细审查、比较;审查、比较的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要求、图纸资料和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实际、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设有拦标价的参照拦标价,进行分析、比较,列出相关数据;若投标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了施工保证措施,但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没有相对应的措施费用或在投标书中没有明确的阐述和承诺的,该投标人此项评审不得分,也不得参加评标指标价的计算;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的总价用不设拦标价时的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公式中a为计算出的评标指标价进行考核评分,评分原则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指标价时得满分;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每向上、下浮动1%扣分,分值扣完为止 ;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审查评分满分5分商务组评委应对每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进行仔细审查、比较,并将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可竞争的相关费用扣出;审查、比较的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及图纸资料,根据工程实际,设有拦标价的参照拦标价,进行分析、比较,列出相关数据;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总价用不设拦标价时的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公式中a为计算出的评标指标价进行考核评分,评分原则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指标价时得满分;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每向上、下浮动1%扣分,分值扣完为止 ;扣减分值的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6、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评分满分10分对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抽出不少于十种影响造价较大的材料进行评审;对抽出材料合价指抽出材料的材料单价相加之和,简称“材料合价”;评分时用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出所有有效投标人材料合价的平均价进行考核;投标人抽出材料合价按下列要求分档次评分,只满足每个档次中一项要求的应降低一个档次评分;第一个档次:抽出材料中有90%以上含90%的材料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抽出材料合价与平均价相比在±5%以内含±5%的得满分10分;第二个档次:抽出材料中有80%以上含80%的材料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抽出材料合价与平均价相比在±10%以内含±10%的得7分;第三个档次:抽出材料中有70%以上含70%的材料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抽出材料合价与平均价相比在±10%以外的得5分;第四个档次:抽出材料中有70%以下的项目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的得2分;二、说明投标人商务部分得分为所有商务部分评审评委评分的平均值,根据评分方法需要集体讨论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统一意见,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技术部分评审为通过性评审,投标人只有通过技术部分评审后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商务部分的评审评分;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评审按照下列评分要求进行评分,总分100分;(一)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检查评分满分5分评标委员会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检查,没有存在算术错误的得满分;若出现存在算术错误的,每存在一项扣分,分数扣完为止;由于对单项的算术修正而影响到其它价格的调整时,只按单项调整数量扣分;二投标总报价评审评分满分25分投标总报价按照下列原则评分:1、投标总报价为最低报价的得满分25分;2、其他投标总报价与最低报价相比每浮动1%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3、投标人投标报价若高于拦标价时,该项不得分;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评审评分满分45分第一步评委首先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资料,设有拦标价的参照拦标价, 分析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影响造价较大或今后工程量有可能增减变更的内容,列出相关数据;依据列出的相关数据对每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进行仔细审查、比较;第二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评分满分15分用不设拦标价时的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公式中a值取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的评标指标价后进行考核评分,评分原则为:投标人的该项报价等于评标指标价时得满分15分;每向上、下。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评标原则,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评标委员会确定工程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所有投标书须经过符合性审查后,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及打分。
四、本评标办法,满分为100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中间用插入法确定分数。
(一)工程造价分65分1、评标时设定评标指标价,评标指标价是复合标底价在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当众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浮动点后重新计算的指标价,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为评标指标价=复合标底价÷(1+浮动点)浮动点取值: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综合布线除外)、管道、设备安装的项目为1%、1.5%、2%、2.5%*、3%*;②装修工程、综合布线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为3%、3.5%、4%、4.5%*、5%*.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时带*号数字不宜选用。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4]396号
云建建[2004]396号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云建建[2004]396号各州、市建设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全省统一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2004年6月28日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为加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细则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价格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2.招标人应向招标企业发放合理数量的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企业的资格要求、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组织要求等,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标企业的申请与资格审核1.投标企业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申请材料,并经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对投标企业的企业资质、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投标企业能够胜任招标工程的设计任务。
3.投标企业应在资格审核合格后,才能参与工程设计的投标活动。
三、投标文件的组织与递交1.投标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投标文件,确保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2.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投标企业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3.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
四、评标与中标结果的公示1.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2.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途径进行公告,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
3.评标结果确认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签订,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工程设计实施。
五、项目监理与质量验收1.招标人应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设计方案的符合规定要求。
2.工程设计实施完成后,招标人应对设计文件进行质量验收,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安全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颁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60925【实施日期】 19970101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云建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21〕4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政府服务管理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政策解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7日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十三条实行设计招标的建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初勘资料,有原料、燃料、供水、供电、供热、道路、通讯等基础资料;(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和其它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条件。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附件一);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问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暇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自行组织设计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及投标人,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设计招标:(一)填写设计招标备案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审核;(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三)发布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六)投标人编制投标书;(七)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八)招标人成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九)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和鉴证.(十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标书要求对承诺的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十三)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上盖章.第十七条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应包括:设计招标工程概况及已具备的条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2〕26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2.12.27【实施日期】1992.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政发〔1992〕266号1992年12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列入我省和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及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州(市)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属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其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
昆明市属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受此限额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
第四条持我省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省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坚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证性和定标的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共同组织领导,下设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第八条招标程序:第九条招标方式: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核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8.08•【字号】云建建[2002]7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2]712号)各地、州(市)建设局,招标投标办,省级有关厅局,工程监理企业: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给我厅建管处反映。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二00二年八月八日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和《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于开标前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参加评标活动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分结果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步。
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用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本打分办法满分总分值为100分。
各分项打分分值及内容如下:一、监理大纲70分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20分(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的相适及合理性程度,满分为10分;(2)人员的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等的合理性程度,满分为5分;(3)机构岗位分工、职责明确程度,满分为5分。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建建[2010]26号文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勘察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从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是指在工程勘察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类型。
其中,岩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岩土工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
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勘察可以直接发包:(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当采用方案竞选形式。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工程勘察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勘察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工程勘察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设施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四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依法合规进行,保障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权益,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推动建设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主体第六条招标项目的主体为招标人,招标人是指进行工程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承担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及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编制并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招标范围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活动中的公告、报名、投标、评标、定标等程序,并对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招标人员发布的,包含了招标项目的相关方案、要求、条件等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三)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四)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和开标时间地点;(五)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资格条件和资料;(六)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和格式;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依法合规,确保招标人员明确了解和接受相关招标规定,以便有序参与招标活动。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月1日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市政工程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市政工程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城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风景园林及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热力网工程、轨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市政工程设计可以直接发包:(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工程设计。
(二)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三)主要设计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9.25•【字号】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第五条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一二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二第六条对国有投资的项目,招标人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组织有拦标价编审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在开标前对拦标价进行审查.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拦标价,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修正后重新公布,并顺延开标时间.在评标时,拦标价编制单位应将拦标价的全部资料完整地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第七条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投标报价作出以下明确要求:一投标报价一览表应当与拦标价公布内容相对应.见附表三和附表四二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的总价相等,其中规费和税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预算书中的对应材料单价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对材料消耗量进行说明.不相等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见附表五三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应当统一.不统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见附表六四对措施费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1、凡没有按照建设部89号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指数的要求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费用进行报价的;2、对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进行投标报价时,报“0”费用的;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已折旧完毕为由,只报人工费的;投标报价低于拦标价中上述四项费用之和的80%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期发布的指数指标为准的;3、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指通用措施费扣除上述1、2两项费用的其他费用与专业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之和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的;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Kc的Kc为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和“0”报价后的平均值.五其他项目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没有报价或低于有关规定下限的,作废标处理.第八条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生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负责书面解释.二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书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投标书书面文件的正本为准,且按最不利益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第九条建设工程根据需要组织清标的,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二熟悉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清标.第十条清标工作完成后应形成由所有清标的人员签字的书面清标情况报告书,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项目的情况、评标要求.二进行清标工作的,应听取清标情况报告,认真核对、修正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和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算术计算错误等内容.三根据需要,对投标人提出询标要求,并进行询标.四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对偏差进行分析和判定.对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明确认定.没有明确认定为重大偏差的,一律认定为细微偏差.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报价除外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书面说明的基础上,按照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五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加强对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审查、分析和判定,加大对低于成本价判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盲目低价竞标等不规范行为.应在对下列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定: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4、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对主要材料进行分析审查,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是否满足招标的要求;材料报价是否合理,若材料报价明显过低的,应检查投标书中有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的,作废标处理.本条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5、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直接工程费中的各项费用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6、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7、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价格的指导性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图纸要求,对评标方法中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要求进行对应比较,认真分析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对其措施费给予分析、判定,确定其合理性.见附表七六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第十二条在执行395号文或396号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tz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tz在控制范围外的,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控制范围为:|tz-Kz|÷tz×100%≤g公式说明:1、Kz为控制值.计算公式为:Kz=a×Lz+1-a×P z其中:1Lz为拦标价的直接工程费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2Pz为有效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tz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tz中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只有3个时,Pz为报价的平均值;3a为权重数,取值为、、,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2、g取值为3%、4%、5%,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3、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当出现在控制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下时,应从控制范围外的投标报价中,按照|tz–Kz|值从小到大依次选择的原则,将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计算的报价个数补足为三个.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如实地反映评标的全过程,特别是评标专家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的应保密的资料存档,复印件作为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交招标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一第十四条在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第十五条此前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本补充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补充规定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附表一: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的工程拦标价公布表工程名称:时间:编制单位:公章招标人:公章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注: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附表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工程拦标价公布表工程名称:时间:编制单位:公章招标人:公章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注: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附表三:投标报价一览表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注:1、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2、本表适用于采用395号文招标的.附表四:投标报价一览表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注:1、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2、本表适用于采用396号文招标的.附表五:投标书预算与材料报价表对比表投标人: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人签字:注:本表为样表.附表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材料报价表对比表投标人: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人签字:注:本表为样表.附表七:投标书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对比表投标人: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人签字:注:本表为样表.附件一:评标书面记录册注:1、清标工作应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贯穿于整个评标的全过程.表中所指的清标工作报告是指在评标工作未开始前,清标工作中各投标人投标书各种形式要件的审查、数据的统计等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2、询标基本程序为:发现和提出问题—通知被询标人—向被询标人提问—被询标人口头回答、解释—被询标人对询标问题形成书面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被询标人的书面答复材料进行评估后形成书面意见包括提问问题、评估意见—将评标委员会意见反馈被询标人.评标预备会初步评审页注:表中的程序是指评标的基本程序.详细评审第页注:表中的程序是指评标的基本程序.云南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补充规定的情况说明一、制定补充规定的必要性云南省建设厅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评标办法下发执行以来,通过两个评标办法对评审要求和打分分值控制的规定约束,降低了评标专家打分的随意性,将过去评标工作的重点放在打分上,规范为将重点放在了对投标书的具体内容的评审上,这对我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的健康发展取到积极的良好作用,也为全面贯彻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原则进一步奠定了基础.但是,在执行中也逐步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的行为,如: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编制不规范;造价机构编制拦标价不规范且透明度不大,形式上做到了开标前公布,但投标人不能清楚其中的价格费用组成,因而影响投标的公平性;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规范,竞相压低报价,甚至恶意竞争;评标专家对评标程序特别是初步评审阶段的程序不清楚;两个评标办法虽然通过评审打分对过低报价有一定的控制,但力度不够等等问题.因此,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广泛听取招投标主体各方意见基础上,有必要制定本补充规定,对原办法中没有详细明确的问题给予明确和细化.二、实施补充规定的可行性补充规定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招投标及评标有关问题,目的是使之更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同时,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了多次的专家讨论,大家都一致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达到维护招投标主体各方利益的目的.三、制定补充规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补充规定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招投标及评标的条款的细化,其主要依据是招投标法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的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3第30号的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的第三条、第七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国家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的第三条、第六条;云南省建设厅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055号和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四、补充规定主要解决的问题第一,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见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加大拦标价的透明度,加强对拦标价的监督审查;见补充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三,规范投标人投标报价,遏制投标人盲目压价竞标;见补充规定第七条第四,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加大对价格的对比审查,同时缩短评标时间,把评审打分由计算机统计完成,让评标委员会有更多的时间去加强对投标人投标书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的评审;见补充规定第八条第五,规范招标人的清标工作;见补充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六,细化初步评审阶段的程序和内容,加大对低价判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盲目低价竞标;见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七,控制过低的投标报价对 395号文和395号文的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计算的考核值的影响;见补充规定第十二条第八,加强对评标过程的书面记录,目的是将评标中发现的问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记录下来,为合同签定和履行服务,同时,也作为重要的书面原始记录存档备案.见补充规定第十三条.。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范本模板】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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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列入我省和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及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州(市)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属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其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
昆明市属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受此限额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
第四条持我省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省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我省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坚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证性和定标的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共同组织领导,下设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
3、组织审定标底,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4、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
设计文件;
2、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
4、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能适应施工需要;
5、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招标程序:
1、组织招标工作班子;
2、报批招标申请书。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和有关资料,按管理权限向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招标审批手续;
3、组织评标小组,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
4、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或人员;
5、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
6、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投票单位;
7、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
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收取一定押金,待确定中标单位后,收回图纸资料,退还押金;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资料进行答疑;
9、投票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拆看;
10、按管理权限向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审标底资料;
11、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和标底;
12、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3、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第九条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的招标;
2、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若干建筑企业发出邀请的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公开的分别议标。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
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差结算办法;
6、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核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
如若变更,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标底
第十二条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审部门及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禁止委托私人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和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定额、费率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
第十三条标底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工程预逄审查部门和经办银行在投标截止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定标依据。
第十四条审定后的标底应当封存,开标之前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投标
第十五条参加投票的建筑企业,按照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的规定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
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建筑安装企业来我省参加投标,还要提供经省建委核准的投标许可证;
2、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现有人员、技术善、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情况;
3、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工及拟开工项目、剩余能力等)。
第十六条投票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说明;
2、投票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
3、施工组织设计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
4、承担该工程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书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投标书在报送截止日期以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单位、经办银行、标底编审单位和投票单位参加会议,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当众开标。
启封投票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投票报价在标底价格上下百分之五之间,视为合理报价。
如各投票单位的报价都超过上下限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调整标底;标底无误,改为议标解决。
水利、水电、公路桥梁和电力等专业工程不受此限。
第二十条投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1、投票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总报价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或前后明显矛盾,出现两个报价;
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5、投标逾期送达的。
第二十一条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资单
位、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办银行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条件评议,坚持公正、合理原则。
对各投票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
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在二十五天以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图纸资料,退还押金,并付投标书编制补偿费五百元至二千元。
第二十三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必须将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附本或复印件)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建委或项目主管部门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严格法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处罚。
对违章的处罚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1、应实行招标而未这行招标的工程,事先又不办理审批手续
的,不批准开工;强行开工的,银行不得拨款。
同时,按工程造价的0.5%处以罚款。
2、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不得单方改变中标单位,而中标单位也不得借故不包承,否则,按中标价的1.5%处以罚款,补偿对方经济损失。
3、招标单位不按规定招标,搞假招标,明招暗定的,按标底价的0.5-1%处以罚款,补偿其他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4、投票单位在投票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的,责令责任单位按标底价的1%处以罚款,补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委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