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与操作知识点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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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与操作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国际贸易绪论

1. 判定贸易“国际性”的标准

1)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否完成于不同的;

2)货物是否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3)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1980年公约)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判断贸易的国际性。即如果合同当事双的营业地不同(属于不同),则认为贸易具有国际性。如果当事人有多处营业地,则公约规定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后再判定其国际性的问题。

当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包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等。

2.国际货物买卖特点:

困难大;复杂;风险大;营销手段及参与者多;函电、电子往来为主要业务沟通式;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遵循国际惯例)。

3.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有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4.货物买卖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就指定的货物所有权,由卖有偿地转让给买而达成的口同的或书面的买卖合同。双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结构:

1)效力部分:即合同的开头和结尾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围和有效条件。

2)权利和义务部分:合同标的、货物买卖价格、卖义务、买义务四部分。

3)索赔与争议解决部分

6.合同有效性:

1)订约人的能力:自然人或法人;并不是一切自然人或法人的成员都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欺诈、胁迫、错误)

3)约因或对价:约因——即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

对价——即双当事人存在相互给付的关系——英美法;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他人财产或其他利益——德日

4)合同的形式:

大陆法——要式合同: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而成立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可用口头、书面或包括其他证明在的形式而达成的合同。

7.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1)交易前的准备工作;2)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工作;3)履行合同

第二章货物的描述

1.货物品质的表示法(实物、文字说明)

(1)用实物样品表示

1)看货成交:双根据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卖所在地验货;多用于拍卖、

寄售和展卖业务。

2)凭样品买卖:以实物样品表示货物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而成交的买卖;适用于品质稳定的产品。

注意事项:①凭样成交的确认样品是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卖要承担货样完全一样

的责任;

②向买提交样品时,应制作样品备份,即复样;

③来样的处理:按照买来样仿制两个对等样品,一个交由买确认,一个备存;

来样成交凭卖样品成交

④样品费的支付:取决于样品价值高低;成交时样品费用可在货款中扣除。

⑤不是确认样时,应注明“仅供参考”字样;

⑥根据需要提供适当样品。

(2)用文字说明表示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国际标准、约定标准、标准)【采用时应注明标准的版本年份】

★“良好平均品质”(F.A.Q.):指一定时期某地出口商品的中等平均品质,我国习惯称

之为“大路货”。

★“上好可销品质”(G.M.Q):指卖保证货物品质优良,符合商销条件。

4)凭商标或牌号买卖:适用于品质稳定、信誉良好并为消费者所熟悉的产品。

5)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6)凭产地名称买卖;

2. 品质条款注意

(1)品质机动幅度:(规定围、极限、上下差异)

(2)品质公差:指的是国际上行业公认的允产品品质出现的误差。

为了避免买卖双对品质公差理解的差异,或者买卖双需要改变公差围,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公差条款。

3.计量法:(毛重、净重、法定重量、实物净重、公量、理论重量)

(1)法定重量:指纯货物重量加上直接接触货物的包装材料所得的重量。它是海关征收从量税时的计量办法。

(2)公量:指先用科学的法从货物中抽出所含的实际水分,然后加入标准水分而求得的重量。

4.数量条款:

(1)溢短装条款:买卖合同中规定卖交货数量的机动条款。其规定权一般归卖所有,但在FOB条件下,可以由派船的买决定。适用于大宗且不用单个包装的货物。

切记:数量和金额要同时规定浮动比例,尤其信用证业务。

(2)约数: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数量前有“约”或者“大约”字样的,允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5.包装条款注意事项:

(1)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宜笼统;

(2)要结合货物特点和不同运输式选择包装要素;

(3)明确包装物料提供与费用承担;

(买有额外包装要求的,费用由买承担并规定具体的支付办法;包装材料由买供应的,应在包装条款中订明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的时限和逾期到达的责任)

(4)明确装箱细数及其配比;

(5)明确唛头的指定,一般由卖决定;

(6)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问题

1)定牌:是卖按照买要求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定牌往往是利用买知名度及其经营能力以扩大出口】

2)无牌:是买要求在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商标或牌名的做法。主要用于半制成品。

注: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货物和包装上均应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3)中性包装:是在商品和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有定牌和无牌之分。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字母来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和双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2.相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目前,世界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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