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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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过程中所依据和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凭证作用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执行档案副本和工作档案分别装订,并同盒存放。

第六条执行档案归档材料范围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2.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3.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执行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及假释证明书、保外就医审批材料、出监鉴定材料等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谈话记录5.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6.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7.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9.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及建议书10.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1.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12.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1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审批表1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的,新罪判决书等文书材料15.其他应当归档的相关材料第七条工作档案归档材料范围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2.社区矫正宣告书3.社区矫正责任书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个案书5.社区矫正人员报告活动情况登记表6.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登记表7.司法所定期走访、检查核查记录表8.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情况登记表9.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10.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材料11.社区矫正人员教育谈话记录12.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矫治记录13.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记录14.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材料15.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危险评估表16.社区矫正人员阶段矫正效果评估表17.社区矫正人员总体矫正质量评估表18.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19.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20.其他应当归档的相关材料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整理应当本着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则。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1 / 47精品文档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黎里-----LL 平望-----PW 盛泽-----SZ桃源-----TY 震泽-----ZZ 七都-----QD横扇-----HS 开发区-----KFQ管制-----GZ 缓刑-----HX 假释-----JS 暂予监外执行-----JW 剥夺政治权利-----BQ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用01——99的自然顺序。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规范管理,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工作,根据《档案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教育帮扶、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和工作记录,由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县社区矫正局和司法所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

任何个人不得遗失、损毁和据为己有。

第四条县社区矫正局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工作档案。

第二章档案制作第五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二)报到接收、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有关文书材料;(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等有关文书材料;(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相关文书材料;(二)社区矫正方案和落实矫正方案的有关材料;(三)确定矫正小组和监管责任书等有关材料;(四)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公益活动等记录材料;(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监管审批与核查等有关文书材料;(六)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终止)矫正的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组卷档案的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

社区矫正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规范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旨在完善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保密和可追溯性。

一、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1. 完整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矫正计划、矫正过程等方面进行全面记录,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矫正风险评估、矫正方案制定、行为表现、思想动态、社会关系等。

2. 准确性: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假记录和失实情况。

3. 保密性:严密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4. 可追溯性:档案管理工作要有良好的记录和检索系统,确保档案资料的可追溯性和溯源性,方便查阅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的程序1. 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的建立和更新: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安全存储和保管,避免遗失和损坏,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4. 档案的利用和查询:严格控制档案资料的利用和查询权限,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合规性。

5. 档案的移交和销毁:对已经完成矫正的对象进行档案的移交和销毁,避免过期档案的堆积和泄露。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1. 主管领导: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建立、更新、存储、保管、利用、查询、移交和销毁等。

3. 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四、档案管理的标准1. 档案的类别和内容: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矫正计划、行为表现、思想动态、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分类建立档案,并规定档案的内容标准,确保档案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2. 档案的管理流程:规定档案的建立、更新、存储、保管、利用、查询、移交和销毁等流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三、工作目标1、通过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2、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2、以人为本原则。

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充分考虑其个体差异和实际需求,采取人性化的管理和教育方式。

3、社会参与原则。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综合治理原则。

整合各方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五、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决定机关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2、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社区矫正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3、入矫宣告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入矫宣告,宣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纪律,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4、监督管理(1)定期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思想动态等。

(2)实地查访。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地查访,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改造情况。

(3)信息化监管。

运用手机定位、电子腕带等信息化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管。

5、教育矫正(1)集中教育。

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会帮教和监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社区矫正的重要性日益突显,而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则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支撑。

本文将重点介绍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期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意义1.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全面了解。

社区矫正档案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一种全面、详尽的记录,能够准确反映其犯罪情况、家庭情况、思想状况等多方面情况,有利于判断其矫正进展和风险评估。

2.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可以统筹安排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矫正对象的行为,确保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

在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状态、家庭情况等方面信息的基础上,可以为其提供更为个性化的矫正服务,推动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4.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档案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更好地监控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再犯罪。

三、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或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档案管理。

2. 客观公正原则。

社区矫正档案的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歪曲事实,做到公开、公正。

3. 保密原则。

社区矫正档案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透露和泄露档案信息。

4. 综合利用原则。

社区矫正档案不仅是对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的记录,还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考依据,必须充分利用档案信息,做到信息的综合利用。

5. 审查监督原则。

社区矫正档案必须接受监督审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内容1. 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记录。

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

社区矫正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社区矫正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矫正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

2. 准确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内容应当准确无误,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

3. 安全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4. 有效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应当便于查阅、利用,提高档案工作服务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

三、档案管理范围1. 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工作档案、奖惩档案、考核档案、解除与终止档案等。

2. 社区矫正机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报告等。

3.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

4.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评估、宣传、培训等相关资料。

四、档案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2. 档案管理员负责社区矫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社区矫正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当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3. 档案归档:社区矫正档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归档,归档时应当注明档案名称、卷号、页数等信息。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社区矫正档案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2. 档案利用:社区矫正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档案查阅:社区矫正档案的查阅应当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档案管理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社区矫正档案的鉴定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原则。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安全,防止档案资料泄露、丢失或被非法利用。

(三)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

(四)服务原则: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二、档案范围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犯罪记录、判决书、矫正方案等。

(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奖惩等记录。

(三)社区矫正活动档案: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各类矫正活动的记录、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档案: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心理状况等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

(三)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归档,实现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

(四)提供档案资料的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

(五)对档案资料进行鉴定、销毁等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第七条档案资料收集:(一)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资料收集应全面、准确,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

(二)收集档案资料时,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

第八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档案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档案整理过程中,应保持档案资料的原始性,不得随意删改、涂改。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_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_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社区矫正档案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档案管理原则1. 准确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伪造。

2. 客观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应客观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不得夸大或缩小。

3. 规范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质量。

4. 保密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四、档案管理职责1.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社区矫正档案纳入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集中统一管理。

2.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档案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整理: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监管、教育、帮扶等环节中,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

2. 分类归档:根据档案内容,将社区矫正档案分为不同类别,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归档。

3. 审核验收: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对归档的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规范。

4. 保管维护: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档案安全。

5. 借阅审批: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社区矫正档案时,须凭单位有效介绍信与工作证件,经社区矫正机构有关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陪同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

六、档案管理经费社区矫正档案工作所需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培训等经费应当列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财政预算。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

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

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能够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和帮助服务等日常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档案管理工作;(二)真实准确:档案内容真实可靠,反映社区矫正人员实际情况;(三)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安全,防止档案泄露;(四)科学规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矫正人员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基本信息档案:包括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等;(二)矫正工作档案:包括矫正计划、矫正记录、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三)教育矫正档案:包括矫正课程、心理辅导、社区服务、社会调查等;(四)帮扶服务档案:包括帮扶措施、帮扶效果、家庭走访等。

第五条矫正人员档案归档范围:(一)社区矫正人员入矫登记表;(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计划;(四)社区矫正人员矫正记录;(五)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记录;(六)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记录;(七)社区矫正人员帮扶服务记录;(八)其他具有查考价值的材料。

第六条矫正人员档案归档程序:(一)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由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档案分类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二)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应在每月末前归档,归档材料需经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三)档案归档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矫正人员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保管设施应达到国家档案保管标准,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三)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需经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矫正人员档案利用规定:(一)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权查阅、复制其档案;(二)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档案,需经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三)档案利用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内容保密,不得泄露。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执行刑罚,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第三条省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档案归档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做到一人一档。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结案登记表;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假释、罪犯出监鉴定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起诉书副本、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具保书;(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三)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四)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 (五)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六)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七)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等决定书;(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和审核表; (九)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十)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宣告书; (四)社区矫正; (五)矫正方案;(六)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告记录; (七)社区矫正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 (八)社区矫正帮困扶助记录;(九)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申报材料;(十)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申报材料; (十一)给予警告决定审核材料、审批表;(十二)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审核、审批表;(十三)社区矫正人员月、季度、年度考察表;(十四)社区矫正期满鉴定及上报材料; (十五)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十六)与安置帮教衔接记录; (十七)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

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

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1、社会调查委托函2、调查评估意见书3、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5、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裁定假释人员的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罪犯出监(所)鉴定表;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出监(所)鉴定表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9、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10、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11、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建议书12、撤销缓刑、假释、减刑裁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决定书13、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4、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15、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16、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17、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下落不明)情况登记表18、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包括盖有与正本核对无异公章的复印件)并按如下顺序排列:1、社会调查委托函2、调查评估意见书3、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5、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裁定假释人员的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罪犯出监(所)鉴定表;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出监(所)鉴定表6、社区矫正宣告书7、社区矫正责任书8、矫正方案9、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10、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11、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12、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13、社区矫正人员关于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汇报1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15、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情况记录16、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记录17、个别教育或心理辅导记录18、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情况19、定期考核结果20、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21、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22、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23、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建议书24、撤销缓刑、假释、减刑裁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决定书25、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26、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27、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28、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29、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30、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31、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下落不明)情况登记表32、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第十条归档材料书写及打印要求清晰、规范,用色一律为黑色,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复写纸等不耐久书写工具起草和签批文件。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根据《吉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长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第三条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判决 (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二)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监狱保外就医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奖惩情况、心理档案;(三)矫正对象登记表;(四)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情况月汇报;(五)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帮教协议;(六)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七)矫正方案;(八)社区矫正情况记录簿,其中包括学习教育记载、公益劳动记载、心理矫正记载、谈话记录等;(九)矫正对象考察表、评审鉴定表;(十)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十一)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十二)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十三)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第四条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第五条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的司法所。

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

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条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

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第七条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河南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中形成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应纳入司法行政机关档案管理体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

省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立卷第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在接到实行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时分别建立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一人一档。

执行档案编号为(年份)××司矫执字第×××号;工作档案编号为(年份)××司矫工字第×××号。

第五条执行档案应当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一)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假释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具保书;(二)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三)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调查评估委托书,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四)社区矫正监管审批文书: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假释建议书,收监执行建议书,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建议书,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五)变更刑罚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撤销假释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减刑裁定书;(六)解除矫正的法律文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七)社区服刑人员死亡通知书;(八)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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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

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

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1、社会调查委托函2、调查评估意见书3、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5、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裁定假释人员的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罪犯出监(所)鉴定表;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出监(所)鉴定表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9、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10、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11、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建议书12、撤销缓刑、假释、减刑裁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决定书13、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4、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15、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16、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17、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下落不明)情况登记表18、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包括盖有与正本核对无异公章的复印件)并按如下顺序排列:1、社会调查委托函2、调查评估意见书3、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5、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裁定假释人员的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罪犯出监(所)鉴定表;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出监(所)鉴定表6、社区矫正宣告书7、社区矫正责任书8、矫正方案9、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10、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11、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12、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13、社区矫正人员关于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汇报1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15、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情况记录16、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记录17、个别教育或心理辅导记录18、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情况19、定期考核结果20、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21、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22、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23、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建议书24、撤销缓刑、假释、减刑裁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决定书25、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26、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27、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28、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29、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30、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31、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下落不明)情况登记表32、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第十条归档材料书写及打印要求清晰、规范,用色一律为黑色,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复写纸等不耐久书写工具起草和签批文件。

归档材料应逐项如实填写,用词准确,简明,不得空项。

凡没有具体内容的,一律填写“无”。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的罪名、矫正类别、矫正期限等表述应完整准确。

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人员签名由本人在材料指定位置完整书写,并注明日期,不得略写或代签。

第十三条凡盖章或按捺手印处一律使用红色印泥。

第十四条归档材料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必须使用全称,并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档案文字材料采用A4型纸张,做到左齐、上齐,统一在有文字的页面右上角按顺序编写页码,并在案卷左侧三孔一线装订。

所有档案材料必须用线装订,不得使用订书针,曲别针等金属物品装订归档材料。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工作档案归档应遵循下列方法:(一)坚持一人一档,以县级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类别分别编制档案编码,分类存放。

档案编码内容包括解除矫正年度、矫正类别号、所编卷号。

矫正类别号指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社区矫正类别分别以阿拉伯数字1、2、3、4表示,对既属于前四种社区矫正类别又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可在前四种社区矫正类别对应的代码后以“/5”表示。

所编卷号指司法局或司法所对每年度每种社区矫正类别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排列顺序号。

每年度每种社区矫正类别分别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编排。

档案编码格式为“解除矫正年度—矫正类别号—所编卷号”。

(二)在归档材料首页右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归档章设置归档年度、司法局或司法所名称、矫正类别号、所编卷号、页数、密级。

页数是指归档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密级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司法行政工作保密要求,对涉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按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进行的分类。

涉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在管理和使用上应同时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档案应列为秘密级。

(四)按一人一档一目录的要求,为每一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编制目录(见附件2)。

(五)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将每一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按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如实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

档案盒盒脊设置档案编码、矫正类别号、盒号、案卷范围、涉密情况、解除/终止矫正年度、县级档案保管机构名称。

(见附件5)盒号指县(市、区)司法局在一个年度内对每种社区矫正类别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排列顺序号。

每种社区矫正类别分别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编排。

备考表置于盒内归档材料之后,用于说明本盒内归档材料情况,并如实填写立卷人、检查人。

(见附件6)第二节档案保管与查阅第十七条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应按解除/终止矫正年度和矫正类别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进行分类保管。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应设专柜存放,并具备保密、防遗失、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违规泄漏、传播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条存有涉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应按解除/终止矫正年度、社区矫正人员姓名、县(市、区)司法局级档案编码等内容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登记索引工作。

第二十二条禁止无关人员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查阅人因工作需要拟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由查阅人亲自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查阅登记表》(附件7),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查阅。

不得用电话、信函等方法间接查询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社区矫正机构内部人员查阅、摘抄或复印档案材料,须经乡镇(街道)司法所长或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股)长批准;外调人员查阅、摘抄或复印档案材料,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并经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档案应按规定移交社区矫正人员迁入地县(市、区)司法局。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或被收监执行的,其档案应由原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移交时,县(市、区)司法局应留存复印件。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工作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保管期限从社区矫正人员解除或终止社区矫正当年算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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