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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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阐述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留样类别、数量、贮藏、保存期、观察项目、异常情况报告、评价、销毁等管理办法,其目的主要在于:
1.为制订物料的贮存期、产品的有效期获得数据;
2.获得数据以证实产品质量和生产方法、检验方法等在有效期内的稳定性;
3.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范围:适用于留样管理。
职责:质保部、质检部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规程:
1留样类别包括“法定”留样和留样考察留样。
2“法定”留样:
2.1留样计划:
2.1.1下列情况留取“法定”留样样品,以备检验、复检和有争议时使用:
(1)药材;
(2)化学原辅料;
(3)内包装材料;
(4)印刷性包装材料;
(5)中间产品;
(6)成品。
2.1.2留样量与留样时间:
(1)每批药材、化学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印刷性包装材料、中间产品的“法定”留样量不少于完成质量标准中全部检验所需的量,留样保存时间至少
1年,属于索赔或退货检品的留样,保留至该案完结时。
(2)每批成品的“法定”留样量不少于完成质量标准中全部检验所需量的2倍,至少留样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2.2贮藏条件:
(1)样品容器应密封,存放在质检部留样观察室,按品种分开存放,并与留样考察样品分开,标准计量室标准标本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负责日常
管理,留样观察室在无人时必须加锁锁好。
(2)样品的贮藏应符合该品种规定的贮藏条件:室温指0-30℃,阴凉处指不超过20℃,凉暗处指避光且不超过20℃,冷处指2-10℃,当没有特殊规定时,相对湿度一般在50—70%。
(3)留样观察室内进口处设置温湿度计一个,管理员每工作日至少记录一次温湿度,当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应立即采取开关空调等措施,以调节温湿度到规定范围,并随时做记录(见附件一)。
(4)留样观察室须保持清洁。
2.3样品接收:
(1)取样人员负责留样样品的取样,一般在检验取样时一并抽取,填写“留样标签”(见附件二),在“留样标签”上注明样品的名称、代号、批号、数量、贮藏条件、留样保存期、取样日期、留样日期、取样人,并在“留样标签”的“备注”栏注明“法定”留样,粘贴在样品容器上,密封好样品容器,移交给管理员。
(2)管理员负责接收留样样品,接收时必须检查核对样品和“留样标签”,复核无误,在“留样标签”上“接收人”栏签名,登记“留样卡”(见附件
三)和“留样记录台帐”(见附件四),送样人和管理员复核无误后签字,管理员将样品容器放在留样观察室内指定的地方。
(3)检品检验完成后剩余的样品作为留样样品时,由检测室负责人填写“留样标签”,交管理员,按以上手续办理留样。
2.4“法定”留样样品的日常观察与异常情况处理:
(1)管理员负责“法定”留样样品的日常观察,主要观察样品的外观,将观察结果记录在“留样卡”上,每品种每二周不得少于1次。
(2)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记录并向质检部负责人报告,质检部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复核,将复核结果记录在“留样卡”上,如认为有进一步检验的需要,则填写“留样品使用申请”(见附件五),经质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取样检验,“留样卡”的“备注”栏要有留样期间的检验结果记录。(3)检验结果如不合格,则按“SMP-QA-020-00偏差管理规程”处理,对该
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追踪检查和处理,必要时要按“SMP-QA-006-00质量事故管理规程”处理。
2.5样品的使用:
2.5.1下述情况下,“法定”留样样品在留样期间可以使用:
(1)第2.4条第(2)款的情况;
(2)产品有质量争议时;
(3)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追查时;
(4)质保部负责人或质检部负责人认为必要时。
2.5.2使用前由使用人填写一份“留样品使用申请”,标明所需样品的量及申请
理由,经质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即可,但应保证在保留期限结束时,
每批的原始样品至少剩有一半的量。
2.5.3留样样品发放时,管理员须登记在“留样卡”上。
2.6“法定”样品的销毁:
(1)留样品不准销售或随意取走。
(2)留样保存期满,管理员在“留样卡”的“销毁”栏目填写申请,经上级复核无误和质保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即可销毁。
(3)销毁时须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并有质量监督员现场监督。
(4)销毁完毕,管理员和质量监督员在“留样卡”上签字确认,“留样卡”交文件管理室存档,管理员同时将销毁结果记入“留样记录台帐”。
3留样考察:
3.1计划:
3.1.1对于主要原料、内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制订“留样考察计划”(见
附件六)。
3.1.2留样考察计划和方案由质检部负责人负责,内容包括考察的品种、项目、
试验和检验方法、进度要求、责任人等,经质量管理中心负责人核准后
实施。
3.1.3核准的“留样考察计划”分发给质量管理中心负责人、质保部负责人、
质检部负责人、质量管理室负责人、检测室负责人、标准标本管理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