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该细则自2 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 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作者:-----------------------日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和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 5号)。
该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相关阅读:1、关于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交公便字〔2008〕172号)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ﻫ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ﻫ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ﻫ(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ﻫ(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ﻫ(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ﻫ(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ﻫ(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ﻫ(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ﻫ(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名称: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文号:交公路发〔2010〕65号发布机构:公路司发文日期:2010年04月30日主题分类:工程管理索引号:2010-00205 主题词: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试行)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危桥加固改造工程,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抢险工程、绿化工程等其他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由各省辖市(省管县)参照本《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条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质量缺陷责任期:普通干线公路中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大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危桥加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危桥拆除重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第五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分工:各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负责组织交工验收。
各省辖市(省管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以上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以上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投资5000万元以上大中修、桥梁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或实施方案)、预算文件;(二)批准的变更设计及图纸;(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四)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
《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和《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公路管理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强化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我局制订了《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和《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月八日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二00七年五月1 总则2222 12 路基工程2222 32.1 土方路基222 32.2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222 32.3 土边坡222 43 排水工程2222 53.1 涵管基础222 53.2 管节安装222 53.3 一字墙和八字墙222 63.4 浆砌边沟222 63.5 土边沟222 73.6 泄水槽222 74 路面工程2222 94.1 水泥混凝土面层222 94.2 沥青混凝土面层222 104.3 稀浆封层222 11 目录4.4 石灰土基层和底基层222 124.5 石灰、粉煤灰土基层和底基层222 134.6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基层222 144.7 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222 154.8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222 154.9 旧水泥路面碎石化基层和底基层222 164.10 水泥路面贴缝222 174.11 水泥路面压浆222 174.12 旧水泥混凝土路面处理基层和底基层222 184.13 路缘石、侧石222 184.14 路肩222 195 桥梁工程2222 205.1 桥面铺装222 205.2 钢筋加工、安装222 205.3 碳纤维(玻璃纤维)布加固工程222 21 5.4 钢板粘贴加固工程222 225.5 体外预应力加固工程222 235.6 增大截面钢筋混凝土加固222 235.7 扩大截面基础加固工程222 245.8 支座安装、更换222 255.9 伸缩缝更换、安装222 255.10 桥头搭板222 265.11 钢结构油漆222 275.12 混凝土小型构件预制222 275.13 栏杆安装222 285.14 混凝土防撞墙222 286 防护工程2222 306.1 浆砌、混凝土挡土墙222 306.2 锥坡、护坡222 307 交通安全设施及其他设施2222 327.1 交通标志222 327.2 路面标线222 327.3 波形梁钢护栏222 337.4 防眩设施222 347.5 隔离栅和防落网222 347.6 混凝土护墩、隔离墩222 357.7 里程碑、百米桩、警示桩和界碑222 367.8 轮廓标222 368 绿化工程2222 388.1 分隔带绿化222 388.2 路侧绿化222 388.3 互通立交区绿化222 398.4 管理、服务站区绿化222 40附录A 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划分2222 41 附录B 路基、路面压实度评定2222 42 附录C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评定2222 44 附录D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2222 45 附录E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2222 46附录F 半刚性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强度评定2222 47 附录G 路面结构层厚度评定2222 48附录H 路基、柔性基层、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2222 49附录I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2222 50附表J 路面横向力系数评定2222 53附件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条文说明 55 1 总则2222 572 路基工程2222 583 排水工程2222 604 路面工程2222 615 桥梁工程2222 656 防护工程2222 697 交通安全设施及其他设施2222 708 绿化工程2222 73附录A 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划分2222 74附录B 路基、路面压实度评定2222 75附录C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评定2222 75附录D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2222 75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公路养护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公路养护工程检查验收制度为了确保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道路通行安全,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效果和使用寿命,制定本检查验收制度。
一、检查对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护栏、标线等。
二、检查验收原则1. 全过程监督:对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验收、维护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2.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时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养护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防范质量事故: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预防和应对,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安全。
4. 坚持问题整改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5. 依法验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验收,确保公路养护工程合法合规。
三、检查验收程序1. 施工前验收:施工前应对施工方提交的施工图纸、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对施工人员、施工设备等做好备案工作。
2. 施工中验收:施工中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3. 施工后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对公路养护工程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隐蔽工程验收:对可能进行隐蔽的工程部分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5. 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养护工程符合要求。
四、检查验收内容1. 施工质量:包括路面平整度、坡度、密实度、厚度等,确保路面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成本:对施工成本进行核算,确保施工成本合理。
3. 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4. 施工进度: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进度符合要求。
5. 设备使用: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6. 环保要求:对施工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确保环保要求得到满足。
五、检查验收责任1. 施工方:负责落实施工方案,须保证施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3. 监督部门:负责对公路养护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质量。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公路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适用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部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安排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最终稿)讲解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危桥加固改造工程,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抢险工程、绿化工程等其他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由各省辖市(省管县)参照本《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条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质量缺陷责任期:普通干线公路中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大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危桥加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危桥拆除重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第五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分工:各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负责组织交工验收。
各省辖市(省管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以上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以上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投资5000万元以上大中修、桥梁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或实施方案)、预算文件;(二)批准的变更设计及图纸;(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四)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95)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9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15•【文号】交公路发[1995]1081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1995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
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37页)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37页)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危桥加固改造工程,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抢险工程、绿化工程等其他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由各省辖市(省管县)参照本《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条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质量缺陷责任期:普通干线公路中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大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危桥加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评分值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在交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附录A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
在竣工验收前,由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组织完成附录A中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第九条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评定:交工验收和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评定工作由省辖市公路局(省管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本省辖市公路局试验室负责完成。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总55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该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相关阅读:1、关于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交公便字〔2008〕172号)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危桥加固改造工程,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抢险工程、绿化工程等其他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由各省辖市(省管县)参照本《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执行<plEanqFDPw第三条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DXDiTa9E3d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质量缺陷责任期:普通干线公路中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大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 年。
危桥加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 年。
危桥拆除重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 年。
第五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分工:各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负责组织交工验收。
各省辖市(省管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 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大修工程、投资1000 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 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RTCrpUDGiT省公路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以上中修工程、投资3000 万元以上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 万元以上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5PCzVD7HxA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投资5000 万元以上大中修、桥梁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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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危桥加固改造工程,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抢险工程、绿化工程等其他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由各省辖市(省管县)参照本《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条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质量缺陷责任期:普通干线公路中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大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危桥加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危桥拆除重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第五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分工:各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负责组织交工验收。
各省辖市(省管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以上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以上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投资5000万元以上大中修、桥梁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或实施方案)、预算文件;(二)批准的变更设计及图纸;(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四)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七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中:交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评分值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在交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附录A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
在竣工验收前,由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组织完成附录A中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第九条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评定:交工验收和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评定工作由省辖市公路局(省管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本省辖市公路局试验室负责完成。
投资1500万元以上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以上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评定工作由省公路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完成。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或省辖市公路局试验室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现行有关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评定报告。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十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等各项事宜双方已达成一致或已处理完毕;(二)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竣工文件已按附录A“公路养护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要求编制完成;(五)各参建单位已按附录D的格式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受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参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完工后且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应及时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自检合格后,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施工总结报告;(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同意后,及时向省辖市公路局提交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三)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对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审查意见进行核查,并结合现场查看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必要时可进行检测),认为工程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报告是否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便准》执行,施工总结报告是否符合附录D的要求,施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三)检查监理单位质量评定资料是否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监理工作报告内容是否符合附录D的要求,独立抽检资料是否真是、齐全;(四)检查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并对主要指标进行抽查,通过实体工程的抽查,核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包括主要产品的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一致,工程计量支付资料是否完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照附录B的格式签署公路养护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养护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参加交工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省辖市公路局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单位自检资料。
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分项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评分值=∑各分项工程投资额总和该分项工程投资额)(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值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应及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件C ),并上报省公路局核备。
对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遗留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补救。
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质量缺陷责任期已满;(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验收合格;(三)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四)按附录A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的要求完成全部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五)各参建单位已按附录D 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六)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数量、质量检测评定和内业资料审查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七)养护工程档案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应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对于投资规模较小、施工技术和工艺简单的中修、桥梁加固工程项目,可将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投资1500万元以上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以上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由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向省公路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按资金投资额度,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成立专门的竣工验收委员组织进行。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一)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二)关于工程设计执行情况的报告;(三)关于工程施工执行情况的报告;(四)关于工程监理执行情况(含变更设计)的报告;(五)关于工程质量鉴定和内业资料整理工作的报告;(六)关于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内容应以附录D的内容为主。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后,对工程质量和参建单位应按附录E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竣工验收项目综合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评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
第二十四条省、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根据管理权限,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养护工程签发《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由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签发的《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上报省公路局核备。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理。
(一)对符合交竣工条件,未及时组织或申请交竣工验收的;(二)交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三)对不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的养护工程组织交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A: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一、竣(交)工验收文件1、竣工验收文件2、交工验收文件3、各参建单位总结报告4、档案验收文件二、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指示1、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2、设计变更文件及批准文件3、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来往文件、会议纪要4、上级单位有关指示三、征地拆迁资料1、征地批文2、征地拆迁合同协议3、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4、占地图及土地使用证5、拆迁数量一览表四、工程管理文件1、招投标文件、合同书、协议书2、技术文件及补充文件3、建设单位往来文件4、其它文件及资料第二部分决算和审计文件一、支付报表二、财务决算文件三、工程决算文件四、项目审计文件(省辖市公路局内部审计)五、其他文件第三部分监理资料一、监理管理文件二、工程质量控制文件1、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2、材料试验、检测资料3、监理独立抽检资料4、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三、工程进度计划管理文件四、工程合同管理文件五、其它文件六、其它资料包括: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纪要、工程照片、音像资料、监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各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责任划分、工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