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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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
(2)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法理学重点、难点辨析:法与道德
1.生成方பைடு நூலகம்上的 建 构 性 与 非建构性
(1)法在根本上也是自生自发累积进化来的,但在形式上却不能不承认法的建构性;
(2)道德不是自觉制定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1)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道德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模糊。
3.存在形态上的 一 元 性 与 多元性
(1)法的内容及评价标准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中具有统一性、普适性和可预期性;
(2)由于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及其评价标准在本质上是主观、自由和多元的。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 侧 重与内在关注
(1)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通常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
7.解决方式上的 可 诉 性 与 不可诉性
(1)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那么的显著特征,对与法相关的行为的个别处理是可能和可操作的,且是有预设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那么作为依据的,故可实现对相类行为和情形的非差别对待,保证处理和决定的一致性和平等性。
此外,法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
(2)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5.强制方式上的外在 强制与内在约束
(1)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
(2)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
6.运作机制上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1)程序性是法的核心;
(2)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与程序无关。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规章
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4、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渊源
1)习惯
必须是一定区域内长期存在的、反复适用的的惯行
2)判例
(二)法的效力
1、法律对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区内所有人,本国公民不在本国不受本国法律保护和约束。
(3)保护主义
四、法的渊源与效力
(一)法的渊源
1、法律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
2、种类
1)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以是否具有国家指定的法的明文规定的效力为标准。
2)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3)制定渊源与非制定渊源
4)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3、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根据制定的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办法也属于法律渊源。
(4)折中主义
我国的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法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是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律的生效和失效日期
3、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理和方法的学科,它主要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形式学三个部分。

1.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普遍原理、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等内容。

2. 法律逻辑法律逻辑研究法律的逻辑结构、规则和推理方法,包括法律概念的定义、法律规则的推演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等内容。

3. 法律形式学法律形式学研究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组织结构和形式特征,包括法律的形式分类、法律的文字解释和法律的适用方法等内容。

二、法理学基本原理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法治原理、公正原则和合理原则。

1. 法治原理法治原理是指国家和社会的一切事务都必须依法进行,并通过法律实施和加强法律的监督,保证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3. 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法律应当符合理性的要求,满足社会的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法理学基本理论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包括自然法学、权利法学和规范法学。

1. 自然法学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具有自然本质,是正义的体现,人人平等的前提,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为基础,追求公正和正义。

2. 权利法学权利法学认为法律是共同行为的规范,着重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应当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规范法学规范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法律应当依据客观事实,符合社会的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四、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和法律的真实意图,包括文字解释、隐含解释和系统解释等方法。

法律适用是指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根据事实和证据判断适用的法律规则,并作出具体的裁决。

五、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是指个人或集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具有合法性和法定性,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等。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编者前话:对于考生来说,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是比较难的科目。

因为它是纯理论的,所以考生们不容易记忆。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理学的复习要点,希望能便于大家记忆。

《法学阶梯》导论:法理学——法律中的形而上学1.法理学的性质2.法理学的意义3.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一、从法本体到法价值法律是什么,法律栖身何处,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如此地依赖法律,这个希腊式的本体论命题,是作为法哲学的法理学必须面对和回应的前提性问题,它构成了法理学考核的第一条主线。

(一)法律规范1.法的概念(1)自然法学派:国家的制定法必须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公平、****、自由和正义,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没有义务去遵守。

(2)分析法学派:法律就是国家的一种命令,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学应当关注制定法,研究其规则、语言、结构,而不是空洞地讨论法律的公平正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关心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抽象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程序保证其实现(6)法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使公力救济成为可能3.法律要素(1)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捍卫法律的安定性(2)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承担者,维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则具体,原则抽象;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经典案例: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二)法律渊源1.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2.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习惯、判例、法理学说、正义准则3.非正式法渊源在审判中的适用条件(1)正式渊源出现漏洞及缺陷(2)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经典案例: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三)法律价值1.法的秩序价值(1)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2)秩序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2.法的自由价值(1)自由是现代法的最高价值和根本目的(2)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自由的行使不得侵害他****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下面将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以及法的本质问题。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的逻辑体系的学问,是法学的一部分。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方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研究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在规律;比较研究法主要是对不同法系的比较,以及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历史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实践经验和实证数据的研究,探讨法的适用和效果。

三、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不同的理论观点,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派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它具有固有的道义价值;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而设立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造的规则,具有强制力。

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选取合适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二章法律的规则法律的规则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领域的行为和关系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下面将介绍法律规则的分类、属性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直接规则和间接规则。

直接规则是指对行为或关系直接进行规范的规则,如《刑法》等;间接规则是指通过其他规则对行为或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如法律解释等。

二、法律规则的属性法律规则具有条命性、连续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等属性。

条命性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必须被遵守;连续性是指法律规则的作用具有持续性,不受时空限制;相对稳定性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相对固定,不会轻易改变。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2)法律的利导性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2)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第二章、法律历史一、法律起源的原因: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 法的定义和学说: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准绳和规范。

2. 法的特征:法的强制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制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关系和法人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主体性、客体性和目的性。

2. 法人的概念和种类:法人是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国家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三、法的层级与效力1. 法的层级:宪法、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2. 法的效力:法律具有强制性效力,但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变更和废止,法规则具有直接适用性。

四、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五、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1.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实际行为和默示行为。

2.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利是通过法律规定享有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合同权。

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要素: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合法和有约束力,合同的要素包括标的物、价格、数量和质量等。

2. 合同效力的原则和限制:合同效力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七、动产和不动产物权1.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物权是对可动的具体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动产物权是对固定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可以通过占有、交付、登记等方式设立和转让。

八、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对知识创造和知识表达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理学基本概念1. 法理学的定义与任务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基础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形式、原则、规范、概念、理论和方法等问题,以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 法理学的特点① 理论性:法理学是以理论为基础的学科,研究法律的一般理论原理。

② 综合性:法理学需要综合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成果,如社会学、哲学、政治学等。

③ 科学性:法理学是以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的学问,需要进行逻辑分析和严密推理。

④ 非价值性:法理学研究的是事实和规律,不涉及价值判断。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① 相互依存:法律与道德是相互依存的,法律不仅要基于道德的支持,而且要对道德进行规范和保护。

② 不同层次:法律与道德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有重叠,但其根本出发点不同,法律是强制性的,而道德是自愿性的。

③ 异同处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协调和解决。

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 形式要素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形式特征,包括颁布机关、颁布程序、名义性等。

2. 内容要素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内容特征,包括明文规定、普遍性、具体性、明确性、稳定性等。

3. 功能要素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功能特征,包括规范行为、调整利益、保障权益、维护秩序等。

三、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关系1. 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分为官方解释和学说解释两种。

2. 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关系法律解释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而法律制定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3. 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衔接与协调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之间需要衔接和协调,对于争议性问题,可以通过法律制定来修改和补充。

四、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1. 法律适用的概念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案件中,从而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 法律适用的方法① 直接适用法律: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直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② 类推适用法律: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对类似情况做出类似的判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3、我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法的要素释义1、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二、法的要素分类1、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2、中国:法律规范说―― 多要素说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1、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2、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1、依涉及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2、依功能1)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2)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3、依确定程度1)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2)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4、依涵盖面大小1)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2)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1)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准备司法考试的你对法理学的知识掌握的怎么样了?下面店铺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法理学相关的知识点,大家可以参考阅读。

一:法与科学技术(1)科学技术进步对法的影响。

首先,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

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

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

在立法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内容的立法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而这类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任务要求立法者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科学文化知识,国家立法机关的一般成员难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需要将这类立法工作委托给专门的机关或人员,这导致“委任立法”范围的不断扩大。

通讯、交通技术的进步,以及信息交换的加快,使法律时效和时限观念加强。

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的有些传统概念受到冲击。

最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调整机制发生重大影响。

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2)法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首先,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法律||教育网提供必要的准则。

法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

法在推动国际间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最后,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

法通过规定对公民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和鼓励措施,如授予职称、荣誉称号和物资奖励等,激发人们为科技发展作出贡献的热情。

二:法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资料仅供参考每天坚持多一点,希望就在前方...............本资料仅供学员复习使用,禁止她用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总结第一章法的本体论考点一法的概念争议(争议焦点: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具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考点二马克思主义的法本质观资料仅供参考 1 国家意志性 含义法是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现((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性)) 体现 (1)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2)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3)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 阶级性 含义法是统治阶级的统一意志 体现 (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统一性意味着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 团及每个成员的 个别意志,也不是 这些个别意志的 简单相加,而是统 治阶级 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根本意志;(3)在一定情况下,法还同时反应被统治阶级或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 物质制约性 含义法的内容最终由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体现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由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决定的;尽管经济在法的形成中起了决定作用,法也同时受到历史、地理、民族等因素的影响。

【陷阱点拨】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可是并不是说法律完全处于从属 地位,相反法律具有相正确独立性。

【注意】马克思主义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 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 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实证主义法 基本立场法的概念不必然地包括道德因素,即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 定义法的要素权威制定、社会实效是法的概念的必要要素 代表学派 1 分析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以权威制定作为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哈特、奥斯丁、凯尔森等2 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作为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庞德【注意】实证主义在功能和内容上并不绝对排斥道德,只是认为道德不是必要要素。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欢迎学习!【考点一】演绎推理1.演绎推理的涵义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

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

如:大前提:杀人者死; 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 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法律敎育网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考点二】归纳推理1.归纳法的含义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

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

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

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

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法理学作为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它对于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相关内容。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法理学,又称法学理论,是研究法律的根本原理、本义和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律关系、法的解释、法的适用、法的效力等内容。

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是考生理解法律本质和运行规律的基础。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形式,司法考试中对其分类是非常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可分为命令范式、禁止范式、允许范式和制度范式等。

命令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提出的要求,禁止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的行为进行禁止,允许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的行为进行允许,制度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进行约束的制度安排。

三、法的效力与法律关系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指导力量。

司法考试中,法的效力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之一。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创设的主客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合法的法律行为产生,受到法律保护。

考生应对法的效力和法律关系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

四、法的解释与法的适用法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确立的过程。

在司法考试中,对法的解释的掌握是法理学考题中的常见要求。

法的适用是指法律规范的具体应用。

它要求考生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正确运用法律规范,以实现法的目的。

五、法学思维与司法实践法学思维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素质之一。

它要求考生具备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司法实践是法学思维的具体体现,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法学知识和法律原则,正确处理案件,实现公正审判。

六、法律的缺陷和法律改革法律的缺陷是指法律中存在的不合理和瑕疵之处。

法律改革是为了弥补和完善法律的不足而进行的改革。

在司法考试中,了解法律的缺陷和法律改革的意义对于理解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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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专题一:立法(第一节)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与狭义的立法概念。

2、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财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3、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2、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主要包括:一元制和二元制。

3、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1)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

(2)具体立法权限的规定:第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行使全国立法权。

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第二,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第三,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姓条例;第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第七,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参考《立法法》法条:《立法法》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第8条)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三、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1、确定立法原则时要考虑这样一些关系:(1)需要与可能:立法的阶段性,立法的具体条件(社会、政治、经济)的配套;(2)历史现实与未来:立法的超前问题,立法的继承问题;(3)客观与主观:人的能力问题,客观认识把握与主观表达;(4)整体与部分:各个利益集团的平衡;法律自身的统一性、和谐性;(5)专家与社会:专家意见与社会要求,"精英"与一般民众的认识差距;(6)本国与全球化:本国的国情与他国发展的历程,人类发展的趋同问题。

2、立法原则。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一)法治原则。

(二)民主原则。

(三)科学原则。

具体为:(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四、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1、法律议案的提出。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1)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专题二:执法与司法(第二节)一、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法的实现的标准)1、法的实施和实现。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实现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性结合一个概念。

2、法的实现的标准二、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1、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3、法的执行主要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三、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1、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两种情况下需要司法:(1)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2)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2、司法的特点:(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3、司法的原则:(1)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一,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不仅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中,尤其要重视遵守程序法。

严格执行程序法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而且其本身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的关系。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一,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是一致的。

第二,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

第三,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四、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含义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1、司法体制是国家司法机关和其他执行司法任务的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职能划分、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的总称。

2、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大陆、港澳台实行不同的司法体制,但并不影响我国法律的统一,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之中。

3、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

2002年《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1)有利于保障司法队伍素质;(2)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3)有利于法律人才的交流。

专题三:守法与违法(第三节)一、守法(守法的含义守法主体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守法的目标与要求)1、守法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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