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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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制度
总则
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减少各类事故,保证职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辖范畴内,从事煤矿、消防抢救、洗煤、供水、供电、供气、建筑工程、化工(含煤化工)等生产从业人员或进入生产作业区人员的违规、违纪惩戒。
职责
安监部
本制度的归口治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监督实施。
所属各单位
负责组织本单位对职员的安全教育和处罚的实施。
要紧负责人是本单位“三违”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定义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按照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峻程度,将“三违”分为A、B、C 三类:
A类是专门严峻“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峻后果的“三违”;
B类是严峻“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于A类的“三违”;
C类一样“三违”,即危害程度较轻的“三违”。
处罚
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1000-3000元处罚,情节严峻,性质恶劣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观看处分;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1分。
对B类三违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按1.6.1条处罚;
未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给予300-1000元处罚;
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0.6分。
对C类三违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按1.6.1条处罚;
未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处罚50~300元。
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0.1分。
安全处罚程序
集团公司安监部为“三违”处罚的监督治理部门。各级安全治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依据本制度进行处罚。
各单位“三违”处罚金列入安全专项基金。由安全治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建立安全奖罚台账。
集团公司“三违”处罚列入集团公司安全基金,由安监部设专人建立“三违”处罚台帐,处罚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单独记账,做到专款专用。
各单位安全治理部门,应建立“三违”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形。
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由检查人员直截了当开具处罚单并签字确认,“三违”人员和安全治理人员各一份,处罚结果由各单位人力资源治理部门和集团人力资源部执行。(详见附件四)。
对外包工队伍(包括个人)处罚,安全治理部门(职能部门)开据处罚单,交由财务部门直截了当从工程款中扣除。处罚单(详见附件五)。
本制度未列入的“三违”,可按照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比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悖,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审查备案。
附则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讲明。
对违反不属于“三违”分类列表中的内容,按集团公司的其他有关治理制度进行处罚。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有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
《建筑法》
《危险化学品治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规程》
有关附件
附件一:A类三违行为列表附件二:B类三违行为列表附件三:C类三违行为列表附件四:处罚单
附件五:处罚单(施工单位)
附件一:
A类三违行为列表
矿井采煤
采煤工作面无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开工的;
放明炮或糊炮的;
不按规程规定设置戒备、戒备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联自放的;
不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由下向上、由里向外”回柱原则的;
综合机械化采煤面采煤机停止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未断开其磁力起动器、隔离开关的;
启动采煤机前,未巡视采煤机周围,确认有无人员而启动采煤机的;
在同一工作面使用多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
工作面初放、收尾、过老巷、过采空区、过地质构造带时,未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
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连续作业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推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等措施的;
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连续生产的。
矿井掘进
掘进迎头未使用临时支护的;
井下放明炮、糊炮的;
瓦斯超限或停风时,未及时将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的;
放炮时未设置戒备或未执行自联自放的;
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的;
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擅自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
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采纳镐刨、硬拉、压风吹炮眼等方法处理拒爆、残爆的。
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放炮的;
使用失爆的发爆器爆破的;
无爆破证爆破的。
掘进过程显现瓦斯、透水等灾难可疑现象不进行试探直截了当掘进的。
矿井机电运输
在斜井(巷)中,蹬车、扒车、坐轨滑行、跳车及蹬、坐胶带机的;
斜井(巷)提升,未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的;
斜井(巷)提升超挂车或未挂保险绳的。
检查、检修刮板机、胶带机及其它运转设备不停电、闭锁的;
绞车带病运转及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连续提升的;
斜井人车安全装置失灵,连续使用的;
各类绞车下放不带电滑行的。
斜井(巷)提升不挂钩头放车、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
用电机车把矿车顶入或人工推入斜井(巷)或在车场顶车、推车造成飞车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剔除的设备、工艺的;
防爆设备失爆后连续使用的;
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的。
矿井一通三防
井下无措施,使用氧焊、电焊、气焊的;
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连续作业的;瓦斯超限瓦检员不禁止现场人员作业或隐瞒不报的;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将两道风门同时放开,造成风流短路或破坏通风设施的;
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甩掉不用者或短接闭锁的;
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致使安全监测装置不能发挥作用的;
无措施破闭并进入闭内的;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随意进入设栅栏、设戒备牌盲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