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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三人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合作愉快,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与李四、王五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张三认为李四、王五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3. 张三的损失是否由李四、王五承担?三、案件事实1. 2008年,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各自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2.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张三认为公司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研发投入,而李四、王五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现有业务,将利润用于分红。

4. 2012年,张三提出辞职,但李四、王五不同意,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5. 2013年,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李四、王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王三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则,李四、王五在执行公司决策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李四、王五未充分尊重张三的意见,导致公司决策失误,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张三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离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李四、王五作为公司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个人合伙相关法律案例(3篇)

个人合伙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系好友,甲擅长市场营销,乙擅长财务管理。

2010年,二人共同决定成立一家贸易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甲出资人民币50万元,乙出资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各占公司50%的股份,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总经理,乙担任财务总监。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甲乙二人由于对公司的管理理念、发展方向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逐渐紧张。

2015年,甲以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但仍保留公司50%的股份。

此后,甲乙二人矛盾进一步激化,乙单方面决定解散公司,并要求甲退还其出资的50万元。

甲认为,乙无权单方面解散公司,且乙应按照约定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个人合伙关系?2. 公司解散后,甲乙二人如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3. 乙是否有权单方面解散公司?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二人是否构成个人合伙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以出资为条件,形成了合伙关系,故甲乙二人构成个人合伙关系。

2. 关于公司解散后,甲乙二人如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

甲乙二人各占公司50%的股份,故公司解散后,甲乙二人应按照各自50%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3. 关于乙是否有权单方面解散公司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乙单方面决定解散公司,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故乙无权单方面解散公司。

四、判决结果1. 甲乙二人构成个人合伙关系;2. 公司解散后,甲乙二人应按照各自50%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3. 乙无权单方面解散公司。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个人合伙关系、公司解散、财产分配等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标准,即合伙人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以出资为条件,形成了合伙关系。

2. 规范了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要求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合同案例及解析

合伙合同案例及解析

合伙合同案例及解析一、案例一:小吃店合伙纠纷。

1. 案例详情。

小王和小李是好朋友,他们决定合伙开一家小吃店。

两人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合伙合同,合同中写明双方各出资5万元,利润平分,共同经营小吃店。

刚开始的时候,两人干劲十足,小吃店生意也不错。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出现了。

小王觉得自己每天在店里忙前忙后,而小李总是找借口不来店里帮忙,还经常私自拿走店里的盈利去还自己的信用卡。

小王很生气,他觉得小李没有尽到合伙人的责任。

2. 解析。

从合伙合同的角度来看,虽然他们写明了出资和利润分配方式,但是忽略了对合伙人责任的详细规定。

在一个合伙生意中,每个合伙人都应该承担一定的经营管理责任,像小李这样经常不来店里帮忙是不合理的。

关于私自拿走盈利的问题,这是严重违反合伙合同原则的行为。

合伙的盈利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用于共同的目的,比如扩大店面或者偿还合伙债务等,而不是被某个合伙人私自挪用。

小王可以先和小李进行沟通,指出他的错误行为。

如果小李拒不改正,小王可以根据合伙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但可以依据公平原则等),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要求小李归还私自拿走的盈利,并重新协商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案例二:网络创业合伙矛盾。

1. 案例详情。

小张、小赵和小孙三个人合伙做一个网络创业项目。

他们的合伙合同约定,小张负责技术开发,小赵负责市场推广,小孙负责财务管理,利润按照4:3:3的比例分配。

项目开始后,小张很快就开发出了一个很有潜力的网络平台。

但是,小赵在市场推广方面做得很不理想,几乎没有带来什么新用户。

小孙在财务管理上也出现了问题,他把一些公司的资金错误地记到了个人账目下,而且在合伙人询问财务状况时总是含糊其辞。

随着时间的推移,项目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小张觉得很委屈,他觉得自己的努力都被小赵和小孙浪费了。

2. 解析。

对于这个案例,合伙合同明确划分了各自的职责,但问题是缺乏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约束条款。

合伙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合伙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名为“宏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50万元。

公司成立后,三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管理不善,宏图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累计负债达到200万元。

此时,甲、乙、丙三人对于如何处理公司债务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甲、乙、丙三人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甲、乙、丙三人承担有限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人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宏图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甲、乙、丙三人的个人财产可能受到牵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

”本案中,宏图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负债达到200万元,符合破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破产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合伙人有限责任虽然甲、乙、丙三人作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即甲承担60万元债务,乙承担40万元债务,丙承担100万元债务。

五、启示1. 合伙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伙人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合伙出资现金的法律案例(3篇)

合伙出资现金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系多年的好友,两人于2019年共同商议投资创办一家科技公司。

经过协商,双方决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根据合伙协议,李某出资100万元,张某出资200万元,双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2020年,科技公司正式运营,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亏损严重。

至2021年底,科技公司累计亏损达到500万元。

此时,李某与张某在如何处理合伙企业亏损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李某认为,张某作为出资较多的合伙人,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张某则认为,双方应根据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亏损是否应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2. 李某与张某的合伙协议是否对亏损分担有明确约定?(二)法院判决1. 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合伙协议并未对亏损分担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应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2. 关于李某与张某的合伙协议是否对亏损分担有明确约定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对出资比例有明确约定,但对亏损分担未作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双方可以就亏损分担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出资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伙企业亏损分担原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亏损应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2.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个人合伙相关法律案例(3篇)

个人合伙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

根据协议,张某出资50万元,李某出资30万元,剩余20万元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双方约定,公司经营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亏损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合伙企业运营初期,由于市场推广和产品研发的投入较大,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

2021年,公司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实现盈利50万元。

然而,在利润分配时,张某与李某发生了纠纷。

张某认为,由于自己在公司运营初期投入了较多的资金,且在亏损期间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因此应获得更多的利润分配。

而李某则认为,公司盈利的实现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盈利分配是否应严格按照出资比例进行?2. 合伙人在亏损期间承担的责任是否应作为利润分配的考量因素?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盈利的分配方式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并未对利润分配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关于亏损期间承担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合伙人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合伙人应当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人在亏损期间承担的责任属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范畴,不应作为利润分配的考量因素。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中未对利润分配作出特别约定,故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李某提出的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盈利的分配方式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因此,法院判决:1. XX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盈利50万元,按出资比例分配,张某获得25万元,李某获得15万元;2. 双方应继续履行《合伙协议》,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的法律案例(3篇)

合伙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好友,自2010年起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

双方约定,张三负责店铺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负责财务和采购。

在经营初期,两人合作默契,生意蒸蒸日上。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逐渐破裂。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2018年,张三提出希望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新的菜品和饮品,以吸引更多顾客。

然而,李四认为当前经营状况良好,无需盲目扩张。

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张三遂独自做出决定,增加部分菜品和饮品。

2. 财务管理问题李四对张三擅自增加菜品和饮品的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张三没有遵守合伙协议,私自改变经营方向。

同时,李四发现张三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入不入账、支出不合理等。

李四多次提醒张三,但张三置若罔闻。

3. 矛盾激化2019年,张三和李四的合作关系彻底破裂。

张三以李四管理不善为由,要求李四退出合伙,并赔偿其损失。

李四则认为张三违反合伙协议,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受理双方协商不成,张三和李四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财务账本、证人证言等。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张三认为李四管理不善,导致店铺经营状况恶化,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李四则认为张三违反合伙协议,擅自改变经营方向,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张三和李四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

(2)张三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菜品和饮品,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构成违约。

(3)李四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但不足以影响合伙经营的总体效益。

综上,法院判决:(1)张三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四损失人民币5万元。

(2)李四退出合伙,不再享有合伙权益。

(3)店铺资产由张三和李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因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导致合作过程中出现诸多纠纷。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B、C三人于2018年5月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美食天堂”的餐馆。

在合伙协议中,三人约定各自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30%,并约定了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经营管理、合伙人退出等事项。

餐馆开业后,三人共同负责经营管理,但由于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三人之间的关系逐渐紧张,最终导致了法律纠纷。

二、争议焦点1. A主张B、C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利润,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润;2. B主张C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餐馆亏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3. C主张A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4. 三人就餐馆的股权转让问题产生争议,A、B要求C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购买其股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利润分配纠纷,法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A、B、C三人对餐馆的利润分配比例已明确约定,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B、C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A支付相应的利润。

2. 关于经营管理责任纠纷,法院认为,C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餐馆亏损,但考虑到A、B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C承担主要责任,A、B承担次要责任。

3. 关于违法行为责任纠纷,法院认为,A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但考虑到其行为对餐馆的损失影响较小,法院判决A承担次要责任。

4. 关于股权转让纠纷,法院认为,A、B、C三人在合伙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C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购买A的股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营管理责任、股权转让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对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

本案中,A、B、C三人虽然存在分歧,但仍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经营管理餐馆,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伙法律案例(3篇)

合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5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创办一家广告公司。

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50万元。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甲担任公司总经理,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丙担任公司业务总监。

然而,在广告公司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公司发展方向、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二、争议焦点1. 公司发展方向:甲主张公司应专注于高端市场,提高广告制作质量;乙主张公司应拓展低端市场,扩大业务范围;丙主张公司应采取多元化发展战略。

2. 利益分配:甲认为乙、丙应按约定承担亏损,但乙、丙认为甲应承担更多亏损。

3. 公司管理权: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管理权产生分歧,甲认为自己是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乙、丙认为甲的决策过于专断,应共同参与公司管理。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对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针对公司发展方向争议,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发展方向存在分歧,但应本着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采取多元化发展战略。

3. 针对利益分配争议,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亏损。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三人同意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4. 针对公司管理权争议,法院认为甲作为总经理,有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但乙、丙作为合伙人,有权参与公司管理。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成立董事会,共同参与公司管理。

四、判决结果1. 公司发展方向:甲、乙、丙三人采取多元化发展战略。

2. 利益分配:甲、乙、丙三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3. 公司管理权:成立董事会,甲、乙、丙三人共同参与公司管理。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础,合伙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个人合伙养虾法律案例(3篇)

个人合伙养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甲、乙、丙三人合伙养虾的纠纷。

甲、乙、丙三人于2019年5月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成立养虾合伙企业。

协议约定甲负责养虾技术的指导,乙负责养殖场的日常管理,丙负责销售渠道的拓展。

合伙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在合伙期间,三人按照协议约定各自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然而,在2021年10月,由于市场行情波动,虾价下跌,导致合伙企业面临亏损。

甲认为乙在养殖管理上存在失误,导致虾苗成活率低,进而影响收益。

乙则认为丙在销售过程中未能有效拓展市场,导致销售不畅。

双方矛盾激化,丙也加入了争吵,认为甲、乙各自推卸责任,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除合伙关系。

然而,关于合伙财产的分割、合伙期间的债务处理等问题,三人意见不一,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亏损责任的承担;2. 合伙财产的分割;3. 合伙期间的债务处理。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伙企业亏损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虽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亏损承担比例,但根据三人各自的职责和贡献,法院判决甲承担30%的亏损责任,乙承担40%的亏损责任,丙承担30%的亏损责任。

2. 关于合伙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合伙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经审计,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为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三人承担的亏损责任,法院判决甲分得人民币2万元,乙分得人民币4万元,丙分得人民币4万元。

3. 关于合伙期间的债务处理:法院认为,合伙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

经调查,合伙企业现有债务为人民币5万元。

法院判决甲、乙、丙三人按照承担亏损的比例分担债务,即甲承担1.5万元,乙承担2万元,丙承担1.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因合伙养虾产生纠纷,主要原因是未在合伙协议中对亏损责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合伙人合同协议书案例

合伙人合同协议书案例

合伙人合同协议书案例甲方:王小胖。

乙方:李小美。

一、合作背景。

王小胖和李小美这两个对美食充满无限热爱的家伙,在一次吃火锅的时候,突发奇想决定一起开一家超级无敌酷的火锅店。

这火锅店啊,要让每个进来的顾客都能感受到热辣辣的幸福,就像他们吃火锅时那兴奋劲儿一样。

二、合伙宗旨。

咱的宗旨就是:赚钱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做出让大家赞不绝口的火锅,把快乐和美味传递给每一个人。

如果有人因为吃了咱们的火锅而容光焕发,那咱们就成功了!三、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那就是开一家火锅店呗,店里除了提供各种经典的火锅锅底,像麻辣牛油锅底、鲜香菌汤锅底,还得有特色的涮菜,什么一米长的羊肉卷、比脸还大的毛肚,小料台得是丰富多彩的,酸甜苦辣咸,顾客想怎么调就怎么调。

经营范围就在咱们城市的中心商业区,那可是人来人往、热闹非凡的好地方。

四、合伙期限。

咱就先定个五年的期限。

这五年里,不管是狂风暴雨还是阳光灿烂,咱们都要齐心协力。

五年之后呢,如果火锅店生意火爆得不行,咱们再商量继续合伙或者扩大规模的事儿;要是经营得不太理想,咱也得好聚好散,可不能因为这事儿伤了感情。

五、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 王小胖呢,他负责出大部分的钱,总共出30万。

这钱啊,一部分是他这些年辛辛苦苦攒下来的老婆本(当然现在先拿来开火锅店啦),还有一部分是找亲戚朋友借的。

他得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把这30万打到火锅店的专用账户上。

2. 李小美虽然钱没王小胖多,但她有独特的资源。

她认识好多食材供应商,可以拿到很便宜又新鲜的食材。

她出10万,这10万是她自己的小金库和一些理财到期的钱。

她也得在一个月内把钱交齐。

六、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 利润分配。

咱们就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利润。

王小胖出了30万,李小美出了10万,总共40万。

那王小胖就占75%的利润份额,李小美占25%。

比如说这个月火锅店纯利润是10万,那王小胖就能拿到7万5,李小美能拿到2万5。

每个月月底咱们就好好算算账,把利润分了,然后开开心心地去吃顿好的庆祝一下。

普通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普通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乙、丙、丁四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持有20%、30%、25%、25%的股份,四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后,四人共同经营管理,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2015年,合伙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面临巨额债务。

甲、乙、丙、丁四人因对企业经营管理存在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丁因无法忍受其他合伙人的管理方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合伙企业的合伙关系,并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丁能否解除与合伙企业的合伙关系?2. 其他合伙人是否需要赔偿丁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丁能否解除与合伙企业的合伙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届满前不得请求解除合伙关系。

”本案中,合伙企业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甲、乙、丙、丁四人在合伙企业成立后共同经营管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的,视为续签合伙协议。

”因此,丁不能在合伙期限届满前请求解除合伙关系。

2. 关于其他合伙人是否需要赔偿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丁因此遭受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他合伙人应当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由于合伙企业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导致合伙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给企业带来损失。

因此,合伙企业在设立之初,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合伙人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在违反合伙协议,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合伙协议纠纷案例范文

个人合伙协议纠纷案例范文

个人合伙协议纠纷案例范文个人合伙协议纠纷案例范文甲方:张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所地:XX 市XX区XX街XX号。

乙方:李四,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鉴于甲方与乙方均具备从事销售业务的能力与经验,并有愿意合作发展共同事业的意愿,现双方经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达成本合伙协议如下:一、合伙内容:甲方与乙方合作开展销售业务,销售内容包括本地市场的家用电器及其他相关产品,并共同分担业务开展过程中全部费用及产生的风险。

二、合伙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合伙权益:双方各自占合伙企业利润的50%。

四、合伙资金:合伙资金由双方共同出资,甲方出资50万元,乙方出资3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资金到位。

五、合伙利润分配:根据利润情况,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合伙利润。

六、合伙业务履行:1. 甲方与乙方应共同协商合理安排销售任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2. 双方应共同合理支配合伙资金,严格控制合伙费用,并按照约定比例分摊费用;3. 双方共同承担业务风险,按照约定比例承担合伙损失;4. 双方共同维护合伙权益,不得单方面对外作出重要决策。

七、合伙违约责任:1. 甲方或乙方未按照约定向合伙企业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按照未出资或出资不足金额2%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 甲方或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合伙损失,并按照损失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3. 甲方或乙方恶意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合伙协议适用的法律:本合伙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九、争议解决:1. 如发生合伙权益或者财产分配方面的纠纷,由双方当面协商解决;2. 如协商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伙协议生效:本合伙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事项:本合伙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法律案例合伙干活(3篇)

法律案例合伙干活(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好友,2018年3月,两人共同商议合伙经营一家餐厅。

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李某和张某各出资10万元,共同经营餐厅。

李某负责餐厅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张某负责餐厅的采购和后勤保障。

协议还规定,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2019年6月,餐厅开始营业。

在经营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导致餐厅成本增加;二是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吞部分餐厅收入。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解决,但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9月,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餐厅的运营,遂向张某提出解除合伙关系。

张某不同意,双方遂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存在损害餐厅利益的行为?2.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伙关系?3.如何处理双方在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三、法院判决1.关于张某是否存在损害餐厅利益的行为法院认为,张某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价格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行为,且存在私吞餐厅收入的情况,这些行为已经对餐厅的运营造成了不利影响。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损害餐厅利益。

2.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伙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伙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伙协议。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解除合伙关系的条件。

李某提出解除合伙关系,符合协议约定,故法院认定李某有权解除合伙关系。

3.关于如何处理双方在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处理。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出资比例为1:1,故双方在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四、判决结果1.张某的行为构成损害餐厅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李某有权解除与张某的合伙关系。

3.双方在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经营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合伙的例子

个人合伙的例子

个人合伙的例子1. 你看那两个好朋友一起开了家咖啡店,这就是典型的个人合伙呀!他们一个负责咖啡的制作,技艺精湛,另一个则擅长营销推广,把咖啡店的名气打得响当当,这不就像神雕侠侣一样合拍嘛!他们互相支持,共同努力,把咖啡店经营得有声有色。

2. 想想那些一起搞建筑工程的兄弟们,不也是个人合伙嘛!有人懂技术,有人能拉到业务,齐心协力地建造出一栋栋漂亮的大楼,这多厉害呀!这不就和一个球队一样,每个位置都有人各司其职。

3. 咱小区门口那几个阿姨合伙摆的小吃摊,那也是个人合伙呀!一个做煎饼,一个煮麻辣烫,吸引了好多人来光顾,她们每天都乐呵呵的,这种合作多有意思呀!就如同一起划船的伙伴,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4. 你知道吗,我有两个朋友合伙办了个辅导班,一个负责教学,一个负责管理,把辅导班办得热火朝天的!这不就是像伯乐和千里马一样,相互成就嘛。

5. 据说隔壁镇上有人合伙搞养殖,那可真是有胆量!他们一起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就好像在波涛中前行的帆船,虽然会摇晃,但始终坚定向前,最终也取得了不错的收益。

6. 我还听说有几个年轻人合伙搞电商,那头脑,那创意!一个找货源,一个负责网店运营,把生意做得红红火火,这多牛呀!这不就是像拼图一样,完美地组合在一起。

7. 还记得以前街上那几家一起做服装生意的店吗,也是个人合伙呀!他们一起进货,一起商量怎么卖,感情可好了,这不就是像战友一样嘛!8. 有几个大学生毕业后合伙创业搞科技公司,哇,那真是有冲劲!一个负责研发,一个负责市场,一路乘风破浪,这不就是在未知的海洋中勇敢探索的勇士嘛!9. 你想想那些一起搞艺术工作室的人,画画的、设计的,各自发挥长处,把工作室打理得井井有条,这难道不是个人合伙的魅力所在吗?这就如同星星汇聚在一起,发出更加璀璨的光芒!我觉得个人合伙就是一种很棒的合作方式,能把大家的力量和智慧凝聚起来,创造出更多的可能!。

合伙法律案件(3篇)

合伙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共同经营该公司。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甲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管理不善,公司陷入困境。

甲认为乙、丙两人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要求乙、丙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丙两人则认为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甲、乙、丙三人因此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2.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符合合伙企业的定义。

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

(二)甲、乙、丙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陷入困境,法院判定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出资比例,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是合理的。

四、法院判决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

2. 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出资现金的法律案例(3篇)

合伙出资现金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好友,双方均有志于从事餐饮行业。

2019年,张某与李某决定共同出资开设一家餐厅。

经过协商,双方约定各出资人民币50万元,用于餐厅的装修、设备购置和日常运营。

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退出机制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约定出资人民币50万元,而李某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出资。

2020年,餐厅正式开业,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在2021年,李某由于家庭原因,要求退出合伙关系,并要求张某退还其出资的50万元。

张某认为,李某未能按时出资,已经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且餐厅的盈利证明了合伙经营的可行性,因此拒绝退还李某的出资。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未按时出资的法律责任?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退还其出资的50万元?3. 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盈利如何处理?三、法院审理1. 关于李某未按时出资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李某作为合伙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出资,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未按时出资的法律责任。

2. 关于李某要求退还出资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未按时出资,但餐厅的盈利证明了合伙经营的可行性。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李某要求退还出资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盈利处理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合伙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因此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处理利润分配问题。

个人合伙案例

个人合伙案例

个人合伙案例【篇一:个人合伙案例】2002年10月,甲取得位于某市某镇的林木采伐权。

2003年初,甲与乙、丙三人签订成立奋进林木企业的协议,约定共同采伐林木。

协议约定,甲以其拥有的林木采伐权为投资,乙丙以成立林木厂所需投资金为投资,税后利润按4:3:3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期限为5年。

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融通不畅,对a公司欠款10万元,与此同时,乙因炒股亏欠b公司5万元。

2003年底,乙丙未经甲的同意,约定丁以出资的形式入伙,且丁以交付资金投入生产。

甲发现后不同意其入伙,遂请求有关部门解决。

2004年初,a、b公司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自己的债权。

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丙提出退伙,甲乙不同意,丙擅自搬走了该企业的部分机器设备,使企业经营进一步恶化。

于是,该企业经营被迫中止,因债务关系引起诉讼。

问:(1)甲乙丙三人对出资范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2)丁的入伙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人民法院可否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偿还a、b的债权?(4)丙强行退伙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答案与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内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个人合伙纠纷典型案例(10则)

个人合伙纠纷典型案例(10则)

个人合伙纠纷典型案例(10则)【导读】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之间形成,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本身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资合性,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

为使该类案件审理更加规范,更加有章可循,盐城中院对近年来受理的个人合伙纠纷案件进行归纳总结,面向社会发布个人合伙纠纷十个典型案例,介绍基本案情、裁判观点以及给出法官建议。

案例一:拨开云雾擦亮眼个人合伙应辨清【基本案情】姜某于2012年承包经营某砖瓦厂。

陈某同年向姜某汇款25万元,但未参与该厂经营与劳动。

姜某在2016年向陈某出具投资证明并载明:陈某投资某砖瓦厂25万元,某砖瓦厂复垦拆迁,全额款项按拆迁比例分成。

2016年11月,姜某陆续通过某居委会领取了310余万元补偿款,其未与陈某结账还款。

陈某遂主张返还投资款25万元及收益5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主张该款项是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而交付的,但陈某并没有提交相关合伙协议或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共同经营、管理砖瓦厂并进行过合伙分成和共担债务的事实,故应认定陈某向姜某支付的款项名为合伙经营实为借款。

【法官提醒】个人合伙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即便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名为合伙的书面协议后,仍需审查各方权利义务是否符合个人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

合伙协议约定一方按照协议向合伙组织提供物品的使用权或资金,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盈余分配,也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合伙人,应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案例二:合伙关系需协议举证证明要牢记【基本案情】王某与某品牌饮料店签订《饮品店特许经营合同》后,由王某父亲出资支付了加盟费、押金,并购买了设备开设了某品牌饮品店。

该饮品店由赵某与王某共同管理,赵某负责饮品店的账目并由其记录经营期间的流水账。

个人合伙纠纷六大典型案例

个人合伙纠纷六大典型案例

个人合伙纠纷六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毫无理由擅退伙造成损失应赔偿基本案情徐某与胡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酒店,徐某以其厨师手艺入伙,约定合伙时间为10年。

但徐某在酒店经营至第7年时,在未征得胡某同意情况下单方退伙,导致胡某在徐某离开酒店后独自经营5个月后停业。

胡某遂向徐某主张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退伙系因自身原因,并非胡某导致,且其擅自退伙导致酒店无法经营,故徐某应向胡某赔偿因其退伙给胡某造成的损失。

胡某主张徐某赔偿其剩余4年合伙期间经营的可得利益损失,该部分损失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内,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理由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但该部分损失仅限于可得利益。

案例二:合伙事务须披露无关费用自己付基本案情王某与季某合伙承建桩基工程,约定由王某对外处理一切施工事宜。

王某挂靠了某公司施工,在工程完工并审计结束后,双方将各自经手收入、支出费用列明并进行结账核算利润,形成结账利润情况表,该表列明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为38万元。

现王某主张挂靠的某公司实际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系83万元,并提交了某公司和季某结算时扣减工程款83万元的材料。

季某对此不予认可,要求按结账利润情况表显示的38万元结算。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提交了其与某公司结算时扣减工程款83万元的证据,但王某作为对外签约的合伙人,其应对合伙项目可能存在的支出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披露。

本案中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将有关费用情况向季某披露或征求季某意见的事实,同时王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发生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故不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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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案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王其发与李延坤个人合伙纠纷案时间:2005-05-23当事人: 李延坤、王其发法官: 文号:(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95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其发,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澄迈县金江镇钟寨村委会富朗村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业川,澄迈金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邱竣,澄迈金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延坤,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澄迈县金江镇钟寨村委会富朗村人,住该村。

上诉人王其发为与李延坤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澄迈县人民法院(2004)澄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其发原有二间宅基地座落于澄迈县金江镇人民西路北侧,其在建起该房屋的基础及砌起四面墙壁后,由于资金紧缺,房屋无法封顶再建。

为建好房屋,1996年7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协商,由被上诉人李延坤出资5万元将上诉人王其发的原房屋建好,房屋建好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及其经营。

1996年9月由被上诉人李延坤出资将房屋建好。

同年的10月5日,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上诉人出(提供)两格宅基地皮(东与李达东隔墙,西与王恩雄隔墙),长21.6米,宽8.5米,共计183.6平方米,地皮不计利息;由被上诉人出资金5万元兴建房屋,出资的资金不计利息,如果资金超过5万元,多余资金按月息交回被上诉人;基建完工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均享有房屋使用权,房屋用来搞酒店生意或他用,聘用人员由被上诉人决定,逐日逐月收支由双方派人共同结帐,所得利润先付被上诉人的基建资金,直至还清为止。

还清后,纯收入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分;还清基建资金之日起,五年内被上诉人享有房屋使用权,所得收入同样均分。

如果五年内不还清欠款(基建资金),被上诉人继续享有房屋使用权;期满五年,房屋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如需要使用房屋,可与上诉人协商解决,租金及其他条款双方另行协定等等。

1997年上半年该房屋建好后,经上诉人确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投入建房款为50501.20元,并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写下结算条据以确认。

1998年间,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共同购进餐具及用具,开始在建好的房屋内合作经营餐饮生意,并起字号为“富朗酒家”。

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一起合作经营生意至1999年4月16日止,因经营状况欠佳及双方的经营方式不同,造成亏损双方产生分歧,双方合作经营的“富朗酒家”最终停业,双方无法按原协议继续履行。

停业后,双方原先合作的房屋一直闲置着,上诉人也没有按约定付清被上诉人为其出资建好的房屋款。

2000年10月19日,被上诉人李延坤与王大春租赁其位于金江镇人民西路北侧的两格宅基地(位于原合作酒店的旁边)建起一家酒店,且仍起酒家字号为“富朗酒家”一直经营至今。

2002年8月上诉人王其发在原双方共同经营的“富朗酒家”的房屋门前经营糖水面个体生意,也曾在该房屋内加工桁木条及为其子女婚事办理酒席。

2003年4月被上诉人为营业需要,从双方原共同经营的房屋"富朗酒家"的电表上,另拉一条线路到隔壁即现被上诉人经营的酒家供电使用。

2004年3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父亲李成兴三人针对双方所合伙经营酒家和出资建房款项所进行结算核对,且由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写下欠款单一张,证实欠到被上诉人的投资建房款46983.20元。

2004年3月21日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自散伙后核对帐目以来,上诉人并未偿还被上诉人的合伙建房款46983.20元,而当时双方合伙置办酒家的房屋也没能得到使用。

对此,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产生争执。

2004年11月15日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1996年10月5日签订的协议,被上诉人应退还上诉人房屋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反诉请求上诉人应偿还建房款及赔偿银行四倍的利息损失。

一审期间,经对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合伙经营物的勘验核对,现存放在该房屋的物品有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共同使用的物件:椅子39张,煤气瓶3个,煤气炉5具,食具桌架5个,食具桌板6个,电子钟1个,货架2个,坏板神牌冰柜1部,发电机一部(原属被上诉人物)肉垫1个,铁锅5个,煤气架2个,风扇2台,铁睡床1张(原属上诉人物),水缸(原属上诉人物),水井一口(原属上诉人物),梯子一张(原属被上诉人物);双方有异议的物件有:空啤酒瓶400个和一张旧桌子。

现该房屋无人经营、管理及使用,长期闲置着。

以上事实,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协议书、结算欠款单、身份证、电费收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其发与被告李延坤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由于原、被告在共同经营期间亏损,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致使不能实现该协议所约定的目的,其协议内容无法继续履行。

因此,原告王其发请求解除其协议,应予支持。

解除协议后,被告融资建成的房屋应由原告使用。

但对于原告提出被告长时经营管理使用该房屋而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和用租金低偿其基建资金及利息的主张,其请求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融资房屋内长期使用,且在现场勘验时,也未发现被告使用该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原告对此没有提供出相关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反诉原告李延坤与反诉被告王其发在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书》后,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投资建房,经1997年7月7日双方结算,反诉原告实际投资建房款为50501.20元。

2004年3月21日经双方再次结算后,至今反诉被告尚欠反诉原告投资建房款人民币46983.20元,其债务应当清偿。

故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归还其融资欠款,应予支持。

其融资建房后,融资款滞留期间所造成的损失,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计算时间为:50501元的利息从1997年7月7日起至2004年3月21日;46983.20元的利息从2004年3月22日起至还清本息完止。

对于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被告长期管理使用该房屋,其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根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反诉原告提出由于反诉被告不能及时归还投资建房款,造成反诉原告每月向李成全支付高利息,而要求反诉被告支付高利息请求。

对此,反诉被告否认,并认为反诉原告借款是其个人行为,且计算高利息与其无关。

故其过高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第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解除1996年10月5日原告王其发与被告李延坤签订的《协议书》;二、《协议书》解除后,座落在澄迈县金江镇人民西路的二格房屋由王其发使用;三、驳回原告王其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四、由反诉被告王其发偿还融资建房款人民币46983.20元及其利息给反诉原告李延坤(分段计算利息:即50501.20元的利息从1997年7月7日起至2004年3月21日;46983.20元的利息,从2004年3月22日起至还清本息为止。

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五、驳回反诉原告李延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二、四项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9元由原告王其发负担,反诉费人民币1889元由反诉原告李延坤负担。

判决后,王其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请二审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其理由:1、1999年4月16日后,双方因经营管理存在分歧,产生纠纷,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提出以房租抵偿基建资金的建议,而后却一直单独占用房屋经营生意,长达五年之久。

在上诉人要求退房未果之下向本村村委会要求调解,在被上诉人未同意退房下才诉至法院。

被上诉人占用房屋有村委会的调解证明,有被上诉人使用该房屋电表时所交的电费单,有现场勘查有被上诉人遗留的空啤酒瓶为证实。

2、原审判决有程序违法。

原审在一审开庭中进行调解因未达成协议,法庭决定先由双方回去协商或与家人商量后,再另行通知调解,但原审却未通知径行判决,有违反民事调解原则。

另在证据交换当中也事先未告知上诉人质证,原审法院未提供被上诉人所交的证据,而是在开庭中被上诉人才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与要求举证期限已过,上诉人认为举证期限已过而不予质证。

如是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而原审当中又无说明,也属明显违反程序。

3、原判决上诉人偿还建房款及利息给被上诉人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原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合作,上诉人出地皮不计利息,被上诉人出建房资金也不计算利息,这是双方约定的,而上诉人在双方合作停业后,经核对结算承认尚欠到被上诉人的46983.20元并无异议,且双方在合作经营停业后确定的欠建房款数额双方对该款利息并无约定,但原审却判决上诉人从1997年7月1日开始分段计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是欠当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自上诉人退出合作后,由被上诉人一直管理使用房屋,理应向上诉人交缴租金,上诉人应给被上诉人退还投资款及利息与应交的租金两项抵销后,被上诉人还应给上诉人支付余额,现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退还房屋即可,请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李延坤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建房款是正确的。

1、上诉人欠到被上诉人建房款46983.20元是存在的,是不可辩驳的事实。

上诉人原在金江镇人民西路的二格宅基地自建起地基及墙脚,因无钱续建即和被上诉人商量,由被上诉人出资将房屋建成后双方合作生意,被上诉人因此向亲戚借了高利息的五万元建起该房屋,双方并签有合作协议。

后双方在建起的房屋内经营酒店生意,因酒家资金管理不善及经营上意见的分歧,酒店于1999年4月16日关门停止营业,停业后房屋闲置着,被上诉人并未使用。

在2004年3月21日,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建房款及经营酒店的帐目核对结算,确定上诉人还应退还被上诉人46983.20元,上诉人应予偿还。

2、自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合作的酒店停业后,被上诉人即租赁了隔壁的王大春二格宅基地搭建起简易房经营酒家,这期间,上诉人在原房屋经营起糖水面、夜宵等生意,并在该房屋内加工修理木料及给其子女婚宴办酒席,可见,该房屋由上诉人管理使用与被上诉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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