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南方区域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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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

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发电企业申请许可的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或者审批容量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其实际容量;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另行核准或者审批。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是中国国家能源局针对电力行业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涉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发放、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企业需要在开展电力业务之前,必须先申请获取电力业务许可证。

申请者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资质条件、技术条件、财务条件等。

同时,申请者还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国家能源局将对申请者的资质、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国家能源局将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给申请者,并通过官方渠道公示。

拥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保证电力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此外,国家能源局还将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

对于未获取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违反管理规定的企业,国家能源局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并可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电力市场,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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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许可证的种类和管理机构1.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许可证、输电许可证、配电许可证以及综合许可证四种。

2. 国家能源管理局负责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各省级能源管理机构具体执行。

三、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就地能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电力业务的详细情况、技术能力、经济状况等相关资料。

2. 就地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补正。

3. 审查合格的申请资料,由就地能源管理机构提交给国家能源管理局,国家能源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1.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2. 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就地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五、许可证的撤销与变更1. 许可证持有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国家能源管理局可以撤销其许可证:(1)提供虚假申请资料;(2)违反国家电力法、电力市场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3)经营不善导致电力供应中断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许可证持有人如需要变更许可证内容,应当提前30天向就地能源管理机构申请,提交变更内容的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就地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六、许可证的监督与检查1. 国家能源管理局及其委托的能源管理机构有权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监督与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资料核查等方式。

2.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要求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加强电力市场监管,保障电力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业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电力业务许可事项、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包括独立发电业务许可证、输电业务许可证、配电业务许可证。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负责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第五条电力企业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独立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电力生产、输送、配送设施;(三)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

第六条电力企业变更电力业务许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电力企业变更电力业务许可事项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七条电力企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在决定注销之日起的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并将相关设施、设备归还或清理完毕。

第二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与发证第八条电力企业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向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三)法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四)电力生产、输送、配送设施证明;(五)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六)信誉和资信证明。

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收到电力企业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合格的,将申请资料转交国家能源局审批。

第十条国家能源局收到电力企业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

审查通过的,国家能源局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电力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期申请的,可以继续开展电力业务。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履行相关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落实国家促进储能技术发展政策,规范储能电站并网调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64号)、《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NB/T 33015-2014)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储能设施,促进储能电站为电力系统运行提供调频、调峰、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

第二条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采用电化学电池作为储能元件,可进行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并网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的储能电站。

其他类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储能电站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加强储能电站调度管理。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监测、记录储能电站实施充放电状态。

储能电站充放电状态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条储能电站经营运行单位要加强设备运行和维护工作,提高储能电站安全可靠性。

储能电站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实时充放电等相关信息应接入电力调度机构技术系统。

储能电站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储能电站不得在尖峰时段充电,不得在低谷时段放电。

第六条因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导致储能电站解列,储能电站在查明解列原因前不得自行并网;储能电站重新并网,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并征得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并网。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按全站额定容量×1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在与主网解列的孤网上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按全站额定容量×3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许可准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

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发电公司“两个细则”管理实施办法

发电公司“两个细则”管理实施办法

发电公司“两个细则”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及《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规范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个细则”管理,促进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公司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公司并网发电机组的发电计划曲线管理、机组备用、AGC管理、非计划停运管理、一次调频管理、调峰管理、AVC管理、自动化管理、通信管理、继保和安全自装置管理、励磁和PSS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两个细则”管理机构的职责、管理要求及奖惩等,适用于公司对并网发电机组“两个细则”的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调度运行管理值长、单元长及网控值班员等必须熟悉《贵州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南方区域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南方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细则(修订)》,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和复诵汇报制度。

(一)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代表省局指挥电网运行操作,直接管辖当班值长,发布调度命令,并对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值长必须服从调度命令。

(二)值长值班期间业务方面隶属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领导和指挥,并接受其调度指令,当接受指令后,应立即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各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调度规程、干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和干预值长或值班长不执行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值班调度员是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四)值长值班期间接到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操作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操作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执行时,接令值长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指令确实危急人身、设备安全时,值班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的建议报告给发令值班调度员。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一) 公用电厂;(二)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三)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九条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一) 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四)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
第三十一条 输供电企业在年度报告期内具有下列情形 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材料或者未按照本办法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 规定申请许可证变更、延续的;
输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电力 监管机构报告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 财务负责人的变化情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的输供电设施运行 能力实施监督管理。输供电设施运行应当达到国家及电力行 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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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新(扩)建、改建 输供电设施实施预期报备管理。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 类)监督管理工作,输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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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电、供电业务实施许可准入 监管。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输电、供电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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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输供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
时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 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电力监管 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许可证。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注销手 续: (一)输电企业不再具有输电网络或者供电企业不再具 有供电营业区的; (二)输供电企业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三)输供电企业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 止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五)经核查,输供电企业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管,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申请、发放、管理和监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电力企业在从事发电、输电、配电等相关业务活动前,需依法申请取得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放的许可证书。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控和监督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部门由国家能源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地方能源监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应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电力企业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规定,有关部门有权处理和吊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二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第九条电力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向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应包含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生产能力、投资规模、工作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电力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设置图。

(三)电力企业在电力业务领域的从业人员职称和证书复印件。

(四)电力企业的发电、输电、配电等设施和设备的技术、环境等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和规范。

(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标准第十一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拥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发电、输电、配电等设施和设备。

(三)具备相关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已取得相应的职称和证书。

(四)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电力行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了本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二条:许可证的种类和申请1. 电力售卖许可证2. 电力发电许可证3. 电力传输许可证4. 电力配电许可证5. 电力供应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如从事以上电力业务,必须在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

第三条:许可证申请条件1. 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经济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2. 申请人必须具有与所从事电力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

3.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第四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1. 许可证的发放由相关部门负责,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

2.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3. 许可证不得转让和出借,如需更换经营者,必须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的维护和更新1.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经营情况。

2.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及时更新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变更等相关材料。

3. 许可证持有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合同义务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许可证的费用1. 许可证发放和更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许可证的监管和处罚1. 相关部门有权对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如发现许可证持有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涉及欺诈、虚假广告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处以罚款、暂扣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八条:奖励机制1. 许可证持有人如有为行业做出贡献的行为,可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九条:附则1. 对于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业务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制造和销售伪造、仿冒许可证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违反本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电监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业务许可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电力监管部门发布的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电力业务范围:规定了哪些电力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证,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等各个环节的许可要求。

2. 许可条件:规定了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条件,例如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拥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具备良好的信誉等条件。

3. 申请程序:规定了申请许可证的流程和所需的材料,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等。

4. 许可期限:规定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定的年限,企业需要在到期前续办许可证。

5. 许可证管理:规定了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需要定期向电力监管部门报送业务运营情况、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实等。

6. 处罚措施:规定了因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而引发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

以上是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具体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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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2015),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 1 —外电源)纳入并网发电厂管理。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细则。

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管理细则见《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之后开展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业务的许可证管理,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是电力企业从事特定电力业务的基本准入证明,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证明。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按照电力市场的分类进行管理,包括发电业务许可证、输电业务许可证和供电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可以向电力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根据电力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及相关文件提交申请,经电力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签发。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电力业务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发电业务许可证管理第九条电力企业从事发电业务应当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并且符合国家关于发电业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电力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明和注册资本证明;(二)发电厂及其设备的拟建储备土地证明;(三)发电厂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四)发电厂的运营管理规程和应急预案;(五)其他电力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一条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申请材料的递交和初审;(二)公示和听证程序;(三)电力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估和决策;(四)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签发和管理。

第十二条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签发机关为电力主管部门,签发后应当公示,并在中国电力企业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发电业务,并且接受电力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电力企业应当向电力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续期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国能发资质〔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进行合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25日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全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全文)

Happiness is a kind of perfume that cannot be poured on others, but oneself does not touch som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一) 公用电厂;(二)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三)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下合称输供电企业)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统一指导和管理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输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监督管理内容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输电、供电业务实施许可准入监管。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输电、供电业务。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输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规章制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输电、供电业务。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的财务能力实施监督管理。

输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持可持续经营的财务能力。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实施监督管理。

输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变化情况。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的输供电设施运行能力实施监督管理。

输供电设施运行应当达到国家及电力行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新(扩)建、改建输供电设施实施预期报备管理。

输供电企业新(扩)建、改建输供电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报备申请。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最新两个细则)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最新两个细则)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区域电网企业直辖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

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后执行本细则: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水电以外的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本细则。

新建发电机组执行本细则之后的次月开始结算并网考核费用。

第五条南方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依据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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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南方区域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
定实施细则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监会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有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2、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3、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电监会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企业提出申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部分申请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只要依法经工商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发电经营主体都可以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体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具体为:
(1)
则,上述#1、#2机组有A公司提出申请;
(2)
上述B公司具有三个分公司,则由B公司在网上办理大厅注册后下载电子申报表单,分别为三个分公司所属机组申报许可证,一个分公司单独一份申报材料。

相应的一个分公司发放一个许可证。

三、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和方式
(一)报送材料
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

(二)报送方式
1、电子数据:发送邮件:nfj-zizhi@
2、纸质材料:电子数据审核通过后,南方电监局通知报送纸质材料,办证大厅前台受理或邮寄方式。

邮寄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603号六榕楼南方电监局
邮编:510180
联系人:刘翠平
联系电话:020-7
(三)电子数据操作步骤
1、登陆国家电监会网站(.gov),点击“电力业务许可电子政务审批平台”进入“国家电监会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大厅”,点击“电力业务许可证”进入页面,第一步,填写新用
户注册信息,提交后经南方电监局审核;第二步,使用审核后的用户名登录,进入当前用户为申请人的页面,点击申请许可→发电类,安装“书生电子填写智能工具”,下载“申请材料电子表单(发电类)”,离线填写即可,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表及其附件1-9,附件内容须扫描附上,形成完整的电子申报数据报送我局。

(四)纸质材料形式上的要求
纸质材料包括申请表及其附件。

申请表系下载的表单文件填写完整无误后的表单打印出来的,附件1-9的内容为原始文件的复印件(扫描文件打印不能存档)。

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1、申请表封面加盖公章。

2、申请表中发电代表声明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表附件7《存量项目审批、环保和竣工验收证明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所有附件每页右下角加盖公章。

另外,附件1至9(存量项目为附件1-7)每一附件都必须制作一个目录,标注附件名称,材料名称,页码(目录算第一页,依序排列)后与相应的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

四、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搜集的材料和申请表的填报对应关系
(一)申请许可证的法人企业的有关法律组织形式和连
续2年财务资料,具体为:
(二)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1、四类负责人的职务要求
(1)申报许可证的机组直接由申请人运行管理的,四类人员由申请人公司领导班子的成员(职务必须是副总经理以上)担任。

(2)申报许可证的机组属于申请人分公司运行管理的(申请表第2点企业基本情况必须填写),四类人员必须由分公司厂级以上的领导担任。

厂级领导如果无具体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则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担任。

(3)申报许可证的机组委托运行的,提供委托运行的说
明函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前三类负责人填写运行单位厂级以上的领导。

财务负责人填写申请人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

2、四类负责人的职称和年限要求
根据电监会9号令规定四类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根据上述要求,申请表4-8项四类负责人按照具体情况填报,职称按照下述三种情况处理:
(1)四类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则申请表4-8填写的内容与对应的附件3-6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一致。

(2)四类负责人中如果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可在对应的附件中提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第二人材料,如:安全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但为助理工程师职称。

在申请表4中填写总经理的简历和职称,在附件3中除了提供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和助理工程师职称证书外,补充提供安监部部长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前三类负责人如果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也无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第二人,南方电监局在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中备注,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人员资质条件。

不具备中级职称的相关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培训,并在规定期
限内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4)财务负责人如果不具有财务类专业背景和财务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须在附件6中补充提供财务部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一人最多允许兼任两类负责人,对于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下(不含2.5万千瓦)的发电企业,四类人员兼职情况可适当放宽。

根据上述的条件和要求,须搜集的材料和填报具体为:
(三)发电项目审批、环保和竣工验收材料。

2005年11月
30日前机组全部建成投产的电厂,按存量项目申报,填写申请表8.1存量发电项目;2005年12月1日后未完全投产的发电项目,填写申请表8.2新建发电项目。

1、发电项目审批文件
2、发电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材料:
附注:非火电项目《存量发电项目审批、环保、验收情况证明》中,环保设施验收填写的具体要求为:
1998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电项目所有机组未全部投产的,必须填写负责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或简称)以及验收文号、验收结论;
1998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电项目所有机组全部投产的,可不填写环保验收机关、文号、结论,但必须在说明栏内填写说明,写明该发电项目取得的在环境保护方面合法运行的证明材料,如无法填写,则必须写明该发电项目目前是否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或限期停产的情况。

3、发电机组启动验收证明材料
五、附件电子文档的制作
附件要求将备好的纸质材料扫描成多页的tiff格式文件后,上传至申请人填写好的下载电子申报表单。

推荐一种电子文档的制作方法。

(一)需要的硬件设施:一台具备上网功能的电脑,扫描仪
(二)需要的软件支撑:
1、图片处理软件(主要是将扫描的tiff单页图片处理,格式不变、尺寸不变但降低像素仍能满足清晰、可读的要求)。

2、安装microsoftoffice2003自带的工具microsoftofficedocumentimaging软件(将扫描处理后的单页图片制成多页的tiff格式文件)。

具体为将处理好的单页
tiff图片用documentimaging方式打开,在菜单“文件”的下拉的子目录中选定“插入文件”即可。

注意:下载的电子申报表单附件后面有容量限制,超过容量限制的不能上传至sef表单文件。

(三)将处理好的tiff格式的附件上传表单文件的方法
打开sef表单文件,选择申请表第9点附件资料明细页面,在对应的附件后面左单击浏览,找到需上传的文件,选定文件双击,在打开的表单文件菜单中点击保存,即上传文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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