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概论总汇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32.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指成立于1985年的民间组织,设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关,下属为管理委员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行政事务.它既受理国际仲裁、港内仲裁案件,亦受理来自内地的商业和合同仲裁案件.
名词解释
1.邻舍原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2.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3.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4.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5.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6.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33.大律师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该大律师的职业范围,而该当事人又愿意支付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就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
34.公众性妨扰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适或妨碍公众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2.感化--指在社区内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非监禁性刑罚康复措施.
香港法概论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1、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执行和解释法律,把法律应用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的制度。
2、监禁:监禁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予以关押的刑罚方法。
3、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4、庭外和解:双方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民事纠纷并撤消诉讼。
5、庭内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转化为法院的命令,这样一旦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对方便可透过司法程序执行法院命令而毋须就案件重新进行诉讼。
★1.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
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1、★判例法(case law)——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2.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3.“雷兰与弗莱彻法则” 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4.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
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1.衡平法是指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
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 3. 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4. 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普通法源自英国。
它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
香港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律师在香港立法和司法及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香港普通法制度
香港普通法制度香港普通法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体系,其源于英国殖民时期的法律体系,并在1997年香港回归后得以继续有效实施。
香港普通法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础,具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
背景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自1842年起过渡到1997年香港回归前一直有效实施。
在这段时间里,英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逐渐在香港建立起来,并深深影响了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法律体系香港普通法制度采用的是以判例为主的法律体系,也被称为普通法或英美法系。
与之相对的是大陆法系或大陆法,即以法典和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
香港的法律体系与中国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这是因为香港始终保持着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保持了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
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法律的根源主要来自于法院的裁决和判例。
司法判例在香港的法律中具有很高的约束力,对未来类似案件的解决具有指导作用。
这种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使得香港的司法决策更加灵活和多样化。
保障和独立性香港普通法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和确立。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规定了香港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和特殊待遇。
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独立性得到了保障,特别是在司法独立方面。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和压力。
这一原则的保障使得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声誉。
发展与适应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在回归后仍然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和持续发展。
香港的法律制度不仅需要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需要适应香港本身的发展和变化。
为了保持法律制度的稳定和适应性,香港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并在司法判例中形成新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这种法律的发展和适应能力使得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
现状与挑战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中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扰。
与香港特殊的地位和政治情况相关,香港的法律和司法体系遭遇了一些争议和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法资料
填空题1、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法律本地化”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
2、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条例。
3、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院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6、根据香港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主犯和从犯。
7、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8、根据香港法《婚姻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但未满二十一岁时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9、普通法深信“宁纵毋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便处处维护个人自由。
10、香港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其源流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
11、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方式,五十年不变。
1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1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永久性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1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16、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气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17、《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为英国皇室特权立法,是香港回归前的宪法性文件,香港回归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取代。
《香港法概论》之单项选择题 综合
A. 裁判法院;B. 区域法院;C. 高等法院;D. 终审法院 39.经过起诉程序被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在判决后的(D)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P246 A. 10 天内;B. 15 天内;C. 20 天内;D. 28 天内 40.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刑事案件,需由陪审团参与审讯,而陪审团一般由(C)组成。 P247 A.3 人;B. 5 人;C. 7 人;D. 9 人 41.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罪名成立,其裁决原则一般是(B)通过。P250 A. 三比二;B. 五比二;C. 大多数;D. 一致同意 42、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准则,是民事诉讼法的 基石,它是(D)原则。 P255 A. 辩论 B. 和解 C. 处分 D. 公平审讯 43、在诉讼过程中,香港法官非常重视证据的作用,要求证据具有(ABC)。 A、客观性 B、关联性 C、合法性 D、真实性 44.如果当事人申请离婚,可采取以下(C)的状书程序。P255 A.传讯令状 B. 原诉传票 C. 呈请书 D. 动议书 45.对于因合约而引起的诉讼,当事人可适用(A)的状书程序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P255 A.传讯令状;B. 原诉传票;C. 呈请书;D. 动议书 46、香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 基石,它是(D)。P255 A、辩论原则 B、和解原则 C、处分原则 D、公平审讯原则 47.在民事诉讼中,不传召证人,由司法常务官在内庭进行聆讯的是(C)程序。P257 A.状书;B. 披露文件;C. 非正审;D. 正式审讯 48.(B)在以下民事诉讼中,可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的诉讼是()之诉。P259 A. 环境侵权;B. 诽谤;C. 侵犯土地;D. 干预家庭关系 49.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对于不动产及证券、股票及单位信托等无形财产,适用(A)这种执 行方法。P260 A. 押记令;B. 扣款令;C. 薪金扣押令;D. 禁止离港令 50.若质疑政府部门或一些公共机构的决定,适用(B)程序。P262 A. 原诉传票;B. 司法复核;C. 仲裁;D. 调解
香港所有法律法规目录索引
条例中文主题索引CHINESE SUBJECT INDEX TO ORDINANCES本中文索引将刊登于现行香港法例活页版(第47期)的条例按照下列34项中文主题归类,每项主题下的条例中文引称则按其笔划数目排列,而有多条条例是见于超过一项主题之下的。
“条例英文主题索引”由于是按英文字母排列而较易于检索,因此其主题类别比本中文索引的分项为多。
读:应注意本索引仅为一套概略指引,而并非包罗每条条例涉及到的所有专题的索引。
类别主题类别主题(1) 政制...............................................(18) 金融机构........................................(2) 立法/成文法...................................(19) 行业规管........................................(3) 公民权利........................................(20) 雇佣劳工........................................(4) 政府行政........................................(21) 工程工务........................................(5) 公共财政........................................(22) 地政房屋........................................(6) 涉外事务........................................(23) 渔农矿务........................................(7) 人事登记/入境................................(24) 环境自然........................................(8) 公众安全/保安................................(25) 交通运输........................................(9) 司法...............................................(26) 船务港口........................................(10) 执法...............................................(27) 电讯广播........................................(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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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552《乡议局条例》1097《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541《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554(2) 立法/成文法《1965年法例编正版条例》(1965年第53号)(第1册,第22/1页)A604(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1990年法例(活页版)条例》(1990年第51号)(第1册,第21/1页)A603(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538《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443《立法会条例》542《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382《私人条例草案条例》69《法例发布条例》614《香港回归条例》(1997年第110号)(第1册,第19/1页)A601(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释义及通则条例》1(3) 公民权利章号章号《性别歧视条例》480《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489《法律援助条例》91《香港人权法案条例》383《个人资料(私隐)条例》486《家庭岗位歧视条例》527《残疾歧视条例》487《种族歧视条例》602(4) 政府行政《入境事务队条例》331《十进制条例》214《公务员w用委员会条例》93《公众假期条例》149《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606《公职人员(转付薪酬)条例》363《太平绅士条例》510《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220《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条例》1044《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518《申诉专员条例》397《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442《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1096《孤寡抚恤金条例》94《孤寡抚恤金(增加)条例》205《孤寡抚恤金(豁免)(综合)条例》206《尚存配偶及子女抚恤金条例》79《法定代表律师条例》416《法定语文条例》5《知识产权署署长(设立)条例》412《律政人员条例》87《政府飞行服务队条例》322《香港回归条例》(1997年第110号)(第1册,第19/1页)A601(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香港海关条例》342《香港辅助警队条例》233《核数条例》122《消防条例》95《退休金利益条例》99《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理工学院)条例》90《退休金(特别规定)条例》157《退休金(特别规定)(职业训练局)条例》387《退休金(特别规定)(医院管理局)条例》80《退休金条例》89章号章号《退休金(增加)条例》305《假日(1997年及1998年)条例》534《区旗及区徽条例》(1997年第117号)(第1册,第20/1页)A601 (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国旗及国徽条例》(1997年第116号)(第1册,第16/1页)A401 (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基要服务团条例》197《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202《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552《普查及统计条例》316《注册总署署长(人事编制)(职能移交及废除)条例》439《邮政署条例》98《廉政公署条例》204《辅助队薪酬及津贴条例》254《抚恤金(特别规定)(关员)条例》35《调查委员会条例》86《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604《营运基金条例》430《警队条例》232(5) 公共财政《公共收入保障条例》120《公共财政条例》2《外汇基金条例》66《交易所(特别征费)条例》351《印花税条例》117《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515《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330《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65《政府奖券条例》334《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140《香港库券(本地)条例》74《借款(亚洲开发银行)条例》271《借款(政府债券)条例》64《借款条例》61《差饷条例》116《核数条例》122《财政司司长法团条例》1015《酒店房租税条例》348《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202《博彩税条例》108《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67章号章号《硬币条例》454《税务条例》112《遗产税条例》111《储税券条例》289《应课税品条例》109《营运基金条例》430(6) 涉外事务《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597《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319《外地判决(限制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46《外地法团条例》437《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525《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条例》9《特权及豁免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条例》402《特权及豁免权(联合联络小组)条例》36《逃犯条例》503《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190《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558《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513《领事协定条例》267《领事馆官员管理遗产条例》191《领事关系条例》557《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及劫持人质条例》468《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条例》590《联合国(反恐布主义措施)条例》575《联合国制裁条例》537《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条例》188(7) 人事登记/入境《人事登记条例》177《入境条例》115《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540《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175《民航(生死及失踪:)条例》173《生死登记条例》174《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176《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539《偷渡:条例》83《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591《普查及统计条例》316(8) 公众安全/保安章号章号《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526《公安条例》245《化学武器(公约)条例》578《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327《火器及弹药条例》238《火警调查条例》12《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518《生物武器条例》491《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条例》384《危险品条例》295《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595《社团条例》151《防n(射击练习区)条例》196《受保护地方(保安)条例》260《官方机密条例》521《武器条例》217《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424《保安及护n服务条例》460《架空缆车(安全)条例》211《食物安全条例》612《香港辅助警队条例》233《娱乐特别效果条例》560《核材料(关于运载的法律责任)条例》479《气体安全条例》51《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572《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502《消防条例》95《消费品安全条例》456《航空保安条例》494《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582《基要服务团条例》197《会社(房产安全)条例》376《与敌贸易条例》346《运货货柜(安全)条例》506《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589《紧急情况规例条例》241《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449《辐射条例》303《储备商品条例》296《联合国(反恐布主义措施)条例》575《警队条例》232(9) 司法《土地审裁处条例》17《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338章号章号《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453《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597《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92《司法人员(职位任期)条例》433《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条例》328《司法程序(烈风警告期间聆讯延期)条例》62《司法程序(报导限制)条例》287《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319《外地判决(限制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46《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615《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461《死因裁判官条例》504《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条例》9《香港终审法院条例》484《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401《高等法院条例》4《区域法院条例》336《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591《陪审团条例》3《劳资审裁处条例》25《裁判官条例》227《证人保护条例》564(10) 执法《入境事务队条例》331《太平绅士条例》510《少年犯条例》226《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325《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525《戒毒所条例》244《更生中心条例》567《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611《社会服务令条例》378《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570《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237《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240《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600《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524《香港海关条例》342《香港辅助警队条例》233《消防条例》95《逃犯条例》503《教导所条例》280《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513章号章号《贩毒(追讨得益)条例》405《劳教中心条例》239《廉政公署条例》204《感化院条例》225《罪犯自新条例》297《罪犯感化条例》298《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589《监狱条例》234《监管释囚条例》475《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604《证人保护条例》564《警队条例》232(11) 诉讼仲裁《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597《司法程序(烈风警告期间聆讯延期)条例》62《司法程序(报导限制)条例》287《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319《外地判决(限制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46《仲裁条例》609《刑事案件讼费条例》492《刑事诉讼程序条例》221《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条例》9《官方法律程序条例》300《法定代表律师条例》416《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489《法律援助条例》91《时效条例》347《证据条例》8《权利的强制执行(延展期限)条例》252(12) 刑事法律《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条例》328《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461《刑事案件讼费条例》492《刑事诉讼程序条例》221《刑事罪行条例》200《刑事罪行(酷刑)条例》427《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455《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579《防止贿赂条例》201《青年人纹身条例》323《侵害人身罪条例》212《杀人罪行条例》339章号章号《贩毒(追讨得益)条例》405《盗窃罪条例》210《复杂商业罪行条例》394《诽谤条例》21《赌博条例》148《简易程序治罪条例》228(13) 民事法律《失实陈述条例》284《民事责任(分担)条例》377《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条例》229《成年岁数(有关条文)条例》410《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314《更改信托条例》253《受托人条例》29《法人团体合约条例》293《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23《信托承认条例》76《宣誓及声明条例》11《持久授权书条例》501《致命意外条例》22《破产条例》6《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257《商品说明条例》362《授权书条例》31《第三:(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273《无人收领货品处置条例》294《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306《诽谤条例》21(14) 家事法律《已婚:地位条例》182《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16《父母与子女条例》429《未成年人监护条例》13《成年岁数(有关条文)条例》410《居籍条例》596《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213《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189《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481《婚生地位条例》184《婚姻制度改革条例》178《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192《婚姻条例》181章号章号《婚姻诉讼条例》179《婚姻(战争时期)(效力)条例》258《无遗嘱:遗产条例》73《领养条例》290《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512《遗嘱条例》30《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10《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条例》188(15) 商业法律《不合情理合约条例》458《公司条例》32《代理商条例》48《外地法团条例》437《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615《合作社条例》33《合伙条例》38《有限责任合伙条例》37《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457《法人团体合约条例》293《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324《保护贸易权益条例》471《度量衡条例》68《破产条例》6《假拍卖条例》255《商品交易所(禁止经营)条例》82《商品说明条例》362《商业登记条例》310《第三:(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273《货品售卖条例》26《无人收领货品处置条例》294《进出口条例》60《汇票条例》19《业务转让(债权人保障)条例》49《禁止层压式计划条例》617《电子交易条例》553《管制免责条款条例》71《卖据条例》20《储备商品条例》296(16) 知识产权《防止盗用版权条例》544《版权条例》528章号章号《知识产权署署长(设立)条例》412《商品说明条例》362《商标条例》559《专利条例》514《注册外观设计条例》522《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条例》445(17) 财经事务《外汇基金条例》66《交易所(特别征费)条例》351《存款保障计划条例》581《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65《金融资料统计条例》356《保险公司条例》41《财务汇报局条例》588《商品交易所(禁止经营)条例》82《采用欧罗条例》546《货币兑换商条例》34《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67《普查及统计条例》316《硬币条例》454《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584《银会经营(禁止)条例》262《储蓄互助社条例》119《证券及期货条例》571(18) 金融机构《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移转)条例》1154《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1《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8《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67《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615《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6《放债人条例》163《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0《东亚银行有限公司(附属公司合并)条例》1173《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条例》1168《东京三菱银行(附属公司合并)条例》1161《东京三菱银行条例》1160《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7《恒隆银行(接收)条例》345《美国国际商业银行(香港业务转让)条例》1144《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条例》1137章号章号《香港上海G丰银行有限公司条例》70《香港银行公会条例》364《海外信托银行(接收)条例》379《第一太平银行有限公司条例》1146《渣打(亚洲)有限公司条例》1136《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4《道亨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2《道亨银行有限公司条例》1152《银行业条例》155《德意志银行(合并)条例》1142《证券及期货条例》571《苏格兰皇家银行条例》1138《M izuho Co rpo rat e Ban k,Ltd.(香港合并)条例》1169(19) 行业规管《土地测量条例》473《工程师注册条例》409《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318《中医药条例》549《公众娱乐场所条例》(规管电影院、剧院等)172《木料仓条例》464《牙医注册条例》156《卡拉O K场所条例》573《幼儿服务条例》243《本地报刊注册条例》268《合作社条例》33《地产代理条例》511《安老院条例》459《助产士注册条例》162《床位寓所条例》447《社会工作:注册条例》505《房屋经理注册条例》550《放债人条例》163《法律执业:条例》(规管律师、大律师、外地律师、公证人等)159《保安及护n服务条例》460《保险公司条例》41《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583《建造业议会条例》587《建筑师注册条例》408《按摩院条例》266《捕鲸业(规管)条例》496《旅行代理商条例》218《旅馆业条例》349章号章号《脊医注册条例》428《财务汇报局条例》588《酒店东主条例》158《专业会计师条例》50《教育条例》(规管教师、学校、补习社等)279《规划师注册条例》418《货币兑换商条例》34《残疾人士院舍条例》613《测量师注册条例》417《园境师注册条例》516《会社(房产安全)条例》376《当押商条例》166《游戏机中心条例》435《雇佣条例》(规管职业介绍所)57《辅助医疗业条例》(规管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及视光师)359《银行业条例》(规管银行、接受存款公司、货币经纪等)155《银会经营(禁止)条例》262《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56《医生注册条例》161《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165《兽医注册条例》529《药物倚赖:治疗康复中心(发牌)条例》566《药剂业及毒药条例》(规管药房、药剂师)138《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证券及期货业)571《护士注册条例》164其他行业—公众舞厅舞蹈学校售卖烟草产品的小贩由《杂类牌照条例》(第114章)规管屠场、屠房、食物业、奶业、售卖冰冻甜点、小贩、私营街市、游乐场所、卫生间、泳池、殡仪馆、殓葬商、私营火葬场、私营坟场、厌恶性行业(包括处理动物骨骼、毛皮、油脂、肥料、鱼粮、鱼翅、锰矿沙或二氧锰、肥皂,及制造澄H、漂白粉、胶水及浆糊等)由《公众n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管涉及动物及禽鸟的业务及行业(包括售卖动物、饲养牛只、绵羊或山羊、经办奶场、屠宰家禽供出口、展览或饲养禽畜、经营动物寄养所及骑马场地等)由《公众n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规管章号章号(20) 雇佣劳工《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453《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318《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59《行业委员会条例》63《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78《肺尘埃沉?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360《青年及儿童海上工作雇佣条例》58《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583《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470《破产欠薪保障条例》380《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85《最低工资条例》608《劳资审裁处条例》25《劳资关系条例》55《雇员再培训条例》423《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例》411《雇员补偿条例》282《雇员补偿援助条例》365《雇佣条例》57《学徒制度条例》47《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592《职工会条例》332《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509《职业安全健康局条例》398《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469《职业训练局条例》1130《职业退休计划条例》426(21) 工程工务《土地排水条例》446《公共照明条例》105《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327《水务设施条例》102《污水处理服务条例》463《污水隧道(法定地役权)条例》438《沙粒条例》147《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条例》357《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127《建造业议会条例》587《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470《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610章号章号《建筑物条例》123《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121《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370《电力条例》406《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56(22) 地政房屋《土地交易(沦陷时期)条例》256《土地拍卖条例》27《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545《土地测量条例》473《土地注册条例》128《土地业权条例》585《土地审裁处条例》17《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130《土地(杂项条文)条例》28《已拆卸建筑物(原址重新发展)条例》337《分划条例》352《分摊条例》18《外籍人士(财产权利)条例》185《市区重建局条例》563《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276《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515《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125《收回土地条例》124《污水隧道(法定地役权)条例》438《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条例》357《官契(薄扶林)条例》118《房屋条例》283《房屋经理注册条例》550《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219《保护海港条例》531《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127《城市规划条例》131《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610《建筑物条例》123《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121《建筑物管理条例》344《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126《政府租契条例》40《集体官契(长洲)条例》488《新界土地交换权利(赎回)条例》495《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150《新界土地(豁免)条例》452《新界(可续期政府租契)条例》152章号章号《新界条例》97《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7《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370(23) 渔农矿务《石油(保存及管制)条例》264《捕鲸业(规管)条例》496《海岸公园条例》476《海鱼(统营)条例》291《海鱼养殖条例》353《除害剂条例》133《农产品(统营)条例》277《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条例》1156《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条例》1080《渔业保护条例》171《辐射条例》303《矿务条例》285(24) 环境自然《水污染管制条例》358《民航(飞机噪音)条例》312《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595《狂犬病条例》421《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169《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570《林区及郊区条例》96《油污处理(土地使用及征用)条例》247《空气污染管制条例》311《保护海港条例》531《保护臭氧层条例》403《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586《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610《郊野公园条例》208《捕鲸业(规管)条例》496《海上倾倒物料条例》466《海岸公园条例》476《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598《动物(实验管制)条例》340《动物羁留所条例》168《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413《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41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条例》607章号章号《产品环保责任条例》603《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70《植物品种保护条例》490《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207《废物处置条例》354《噪音管制条例》400《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605《猫狗条例》167《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条例》450《环境影响评估条例》499(25) 交通运输《九广铁路公司条例》372《大老山隧道条例》393《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474《山顶缆车条例》265《公共巴士服务条例》230《民航(生死及失踪:)条例》173《民航(飞机噪音)条例》312《民航条例》448《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条例》229《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276《行车隧道(政府)条例》368《西区海底隧道条例》436《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611《汽车保险(第三:风险)条例》272《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330《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237《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240《东涌吊车条例》577《东区海底隧道条例》215《青沙管制区条例》594《青马管制区条例》498《架空缆车(安全)条例》211《香港机场(障碍管制)条例》301《香港铁路条例》556《核材料(关于运载的法律责任)条例》479《航空保安条例》494《航空运输条例》500《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591《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520《渡轮服务条例》104《运货货柜(安全)条例》506《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370章号章号《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543《道路交通条例》374《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375《电车条例》107《机场管理局条例》483《铁路条例》519(26)船务港口《保护海港条例》531《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127《海上保险条例》329《海上货物运输条例》462《海底电报条例》497《偷渡:条例》83《商船(本地船只)条例》548《商船(安全)条例》369《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413《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414《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434《商船(海员)条例》478《商船(班轮公会)条例》482《商船条例》281《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582《商船(注册)条例》415《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508《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313《提单及相类装运单据条例》440《渡轮服务条例》104《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81《领港条例》84《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605(27) 电讯广播《外层空间条例》523《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593《娱乐特别效果条例》560《海底电报条例》497《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616《电子交易条例》553《电讯条例》106《电视条例》(已废除)52《电影检查条例》392《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589《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391章号章号《广播条例》562(28) 文康娱乐《公众娱乐场所条例》172《公众n生及市政条例》132《卡拉O K场所条例》573《古物及古迹条例》53《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220《西九文化区管理局条例》601《郊野公园条例》208《香港女童军总会条例》1020《香港康体发展局(废除)条例》1175《香港童军总会条例》1005《香港游乐场协会条例》1061《香港演艺学院条例》1135《香港艺术中心条例》304《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472《娱乐特别效果条例》560《书刊注册条例》142《海岸公园条例》476《海洋公园公司条例》388《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390《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552《游戏机中心条例》435《电影检查条例》392《n奕信勋爵文物信托条例》425(29) 教育《民生教育机构委员会法团条例》1094《协恩学校管治委员会法团条例》1099《拔萃女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1124《拔萃小学校董会法团条例》1125《拔萃男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1123《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493《英基学校协会条例》1117《香港大学条例》1053《香港中文大学(公布逸夫书院)条例》1139《香港中文大学(宣布晨兴书院及善衡书院为成员书院)条例》1179《香港中文大学(宣布敬文书院、伍宜孙书院及和声书院为成员书院)条例》1180《香港中文大学条例》1109《香港公开大学条例》1145章号章号《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条例》261《香港城市大学条例》1132《香港科技大学条例》1141《香港浸会大学条例》1126《香港教育学院条例》444《香港理工大学条例》1075《香港演艺学院条例》1135《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条例》1150《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教育学院)条例》477《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理工学院)条例》90《专上学院条例》320《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法团条例》1098《教育条例》279《圣士提反女子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1121《圣士提反书院教委会法团条例》1049《圣保罗男女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1104《圣保罗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1102《圣约瑟书院法团条例》1048《圣约翰学院条例》1089《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592《岭南大学条例》1165(与教育事业有关的基金见“(34)各类基金”)(30) 医疗n生《人类生殖科技条例》56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465《不良医药广告条例》231《中医药条例》549《公众n生及市政条例》132《公众n生(动物及禽鸟)条例》139《化学品管制条例》145《牙医注册条例》156《危险药物条例》134《助产士注册条例》162《吸烟(公众n生)条例》371《抗生素条例》137《狂犬病条例》421《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570《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600《明德医院条例》1035《肺尘埃沉?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360《食物安全条例》612《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条例》389《香港防痨心脏及胸病协会法团条例》1024《香港红十字会条例》1129。
香港回归日香港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香港回归日香港的法律与司法体系香港回归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重要的历史节点,它标志着香港从英国殖民统治下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理。
在香港回归之后,香港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系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将对这些变化进行探讨。
一、香港的法律体系在回归之前,香港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法律的强烈影响,采用的是普通法体系。
香港回归后,为了适应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香港采取了一国两制的原则,保留了原有的法律体系。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香港保持了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法律体系。
香港的法律系统由立法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构成。
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关则负责审判案件和维护法律的公正。
这种独立的法律体系确保了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
二、香港的司法体系香港的司法体系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并受到英国法律传统和以往的司法案例的影响。
回归后,香港的司法体系继续保持了这一传统,并通过一系列的机构和程序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法院是香港的最高司法机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条例设立。
最高法院下辖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
高等法院负责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重要刑事和民事案件,区域法院则处理较为轻微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除了最高法院之外,香港的司法体系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事务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等一系列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存在和运作确保了香港的司法体系的独立和公正。
三、对香港司法体系的评价香港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一直以来都受到普遍的认可和赞誉。
它以其独立、公正的特点,保护着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然而,近年来香港社会发生了一些变化,涉及到法治和司法独立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影响了香港的司法体系和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活动。
针对这些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在努力通过各种措施来解决,确保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维护。
但是,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建立对法律和司法体系的信任,共同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香港电影概论
香港电影概论素有东方好莱坞美誉的香港电影是中国电影中最具有世界影响力和产业渗透力的重要分支,而香港电影歌曲作为香港电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电影中不仅可以传递信息,表达思想,烘托环境,推进故事,同时歌曲与画面的玩美结合,使得电影产生出独特的艺术魅力,而电影与歌曲的交相辉映,使得一些经典电影歌曲不仅传唱至今,其影响力有时甚至远远超过影片本身。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后期,香港电影中的电影歌曲不仅创造了香港电影歌曲流行歌曲的辉煌时代,一大批流传至今仍传唱不息的经典作品也使得香港一批年轻歌手通过演唱影片主题曲而迅速走红,其中大量脍炙人口的歌曲伴随着人们度过人生中最青春最黄金的年华,今天我们将通过两期节目为您一一细数香港影坛二十载的流行歌曲,让我们一起在歌曲和影像这两杯浓烈而醇香的美酒中去畅饮二十年风华果实的甘甜。
前传50--60年代早在1949年底到1966年,香港电影业就进入了空前繁荣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香港电影突出的格局是粤语片和国语片并行发展,不仅创作数量急剧增加,年产200多部影片的惊人数字在香港电影史上空前绝后,早期的香港粤语片中,真正意义上的粤语歌很少,出现的粤语演唱的歌曲多由粤剧腔改编而成,这部拍摄于1949年的影片《黄飞鸿》中的主题曲《男儿当自强》就是吸收了广东粤剧和其它广东音乐的因素,采用了六声的羽调式,激昂高亢,充满豪情,歌词节奏鲜明,铿锵有力,琅琅上口,入木三分地展现了黄飞鸿要做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的英雄气概和凛然正气,这首主题曲也一直成为了黄飞鸿系列的主要标志,无论演员和导演如何更替,唱法和配器怎样改变,主旋律和歌词却始终不改。
20世纪中期,随着内地戏曲片《天仙配》在香港上映,曲调优美,歌词丰富的传统戏流行香江,导演李翰祥在1958年执导了黄梅调电影《貂蝉》,之后又以《江山美人》和舞台戏剧片《梁山伯和祝英台》掀起了中国传统剧目搬上银幕的高潮。
舞台戏剧片《梁山伯和祝英台》借鉴了同名越剧和国外音乐剧,全部音乐采用的是安徽地方戏曲黄梅戏的曲调,在那个大陆与香港,台湾相对隔绝的年代,这部影片无论是内容还是艺术形式,尤其是优美婉转的音乐都引起无数观众的深深思乡之情,因此,这部舞台戏剧片受到观众狂热的欢迎,《梁山伯和祝英台》的成功,更是掀起了香港长达二十年的黄梅调热潮。
香港普通法制度
香港普通法制度
香港普通法制度指的是香港自英国殖民时期以来一直沿用的普通法体系,它是以英国的司法体系为基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香港普通法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司法独立:香港普通法体系的基石是司法独立,即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保证审判程序公正、客观。
2. 以判例为基础:香港普通法体系以判例为基础,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做出的判决会成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参考,法律逐渐得到精确和完备的规范。
3. 尊重英国法律:香港普通法体系是源于英国法律,因此在制度和过程上有很多类似之处,一些英国法律和惯例在香港也同样适用。
4. 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香港普通法强调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保护人民免于受到任意逮捕、拘禁、审讯和惩罚等违法行为的侵害。
5. 强调法律正确的适用和执行:香港普通法体系强调法律正确的适用和执行,即审判者必须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不受任何政治或其他压力影响。
总体来说,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一个完备、公正、有自主性的
司法体系,它对维护香港的独立、稳定和繁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十九章 香港澳门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澳门《刑法典》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刑罚人道主义
原则、刑罚目的原则 (二)非刑事性法律
关于选举及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 知识产权法律、交通管理法律及其他涉及经济文 化领域的法律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 1993年起 --澳门高等法院 --审计法院 --司法高等委员会 --司法培训中心
第十九章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第一节 “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 第三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的基本 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的宪法、刑事、民事法制和司法制 度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民商事法律制度
--法律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法例)、 习惯法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主要内容:合约法、侵权法、财产法、行政法、 家事法及税法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香港地区的主要刑事法令
《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条例》、《刑事司法 管辖权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刑事 罪行条例》、《刑事罪行(酷刑)条例》、《侵害 人身罪条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四、司法制度
(二)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 入禀及答辩、备审、审讯、执行判决、上诉
--刑事审判程序: 简易审判程序、公诉审判程序
四、司法制度
(三)与内地的司法协助
《香港基本法》第9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 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 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199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民商 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香港法(中文版)第 123F 章 - 建筑物(规划)规例.
* 第 123F 章 - 建筑物(规划规例 o - 赋权条文 - 30/06/1997 o 第 1 条 - 引称 -30/06/1997 o 第 2 条 - 释义 - 31/12/2005 o 第 3 条 - 露台及外廊的防护 - 30/06/1997 o 第 3A 条 - 开口的防护 - 30/06/1997 o 第 4 条 - 建筑物不得阻碍或危及他人或造成滋扰 - 30/06/1997 o 第 5 条 - 通往建筑物的途径与在新建筑物的地盘辟设进出路径等 - 30/06/1997 o 第 6 条 - 由建筑事务监督厘定道路或街道的阔度 - 30/06/1997 o 第 7 条- 屋檐、飞檐、装饰线条等 - 30/06/1997 o 第 8 条 - (由1992年第79号法律公告废除 - 30/06/1997 o 第 9 条 - (由1992年第79号法律公告废除 - 30/06/1997 o 第 10 条 - 街道上方的露台及檐篷 - 30/06/1997 o 第 11 条 - (由1992年第79号法律公告废除 - 30/06/1997 o 第 12 条 - 不得有门道通往檐篷 - 30/06/1997 o 第 13 条 - 外廊或露台的用途 - 30/06/1997 o 第 14 条 - (由1965年第57号法律公告废除 - 30/06/1997 o 第 15 条 - 门等不得在街道上方开启 - 30/06/1997 o 第 16 条 - (由1987年第406号法律公告废除 - 30/06/1997 o 第 17 条 - (由1969年第54号法律公告废除 - 30/06/1997 o 第18 条 - (由1969年第54号法律公告废除 - 30/06/1997 o 第 18A 条 - 地盘分类 -31/12/2005 o 第 19 条 - 关于上盖面积及地积比率的一般条文 - 31/12/2005 o 第 19A 条 - (由1987年第406号法律公告废除 - 30/06/1997 o 第 20 条 - 准许上盖面积 -30/06/1997 o 第 21 条 - 准许地积比率 - 30/06/1997 o 第 22 条 - 在某些情况下可超逾准许上盖面积及地积比率 - 01/07/1997 o 第 23 条 - 第19、20、21及22条的补充规定 - 31/12/2005 o 第 23A 条 - 在关乎旅馆方面对第19、20、21及22条作出补充的条文 - 01/11/2000 o 第 24 条 - 楼层高度 - 30/06/1997 o 第 25 条 - 住用建筑物周围的空地 - 30/06/1997 o 第 26 条 - 位于阔度少于4.5米的现有街道上的新建筑物须自街道中心线向后退入 - 30/06/1997 o 第 27 条 - 路堑 - 30/06/1997 o 第 28 条 - 通道 -30/06/1997 o 第 28A 条 - 为电讯及广播服务而设的接达设施 - 01/11/2000 o 第 29 条- 照明与通风 - 30/06/1997 o 第 30 条 - 用作或拟用作居住用途或办公室或厨房的房间的照明与通风 - 30/06/1997 o 第 31 条 - 对窗的起码规定 - 30/06/1997 o 第 32 条 - 房间内任何部分与订明的窗的距离的限制 - 30/06/1997 o 第 33 条 - 向围封的外廊等开启的窗 - 30/06/1997 o 第 34 条 - 办公室的机械通风与人工照明 - 30/06/1997 o 第35 条 - 可规定加设通风口 - 30/06/1997 o 第 35A 条 - 为浴室内的密封式气体热水炉提供设施 - 30/06/1997 o 第 36 条 - 内有便溺污水设备的房间 - 30/06/1997 o 第 37 条- 光线及空气不得减少 - 30/06/1997 o 第 38 条 - (废除 - 30/06/1997 o 第 39 条 - 楼梯 - 30/06/1997 o 第 40 条 -拟供独立占用的建筑物内的楼梯 - 30/06/1997 o 第 40A 条 - 自动梯外须有楼梯或紧急情况用的逃生途径 - 30/06/1997 o 第 41 条 - 逃生途径 - 30/06/1997 o 第 41A 条 - 供消防员使用的通道楼梯 - 30/06/1997 o 第 41B 条 - 消防员升降机 - 30/06/1997 o 第 41C 条 - 消防和救援楼梯间 - 30/06/1997 o 第 41D 条 - 紧急车辆通道 -31/12/2004 o 第 42 条 - 楼梯平台、门廊及通道 - 30/06/1997 o 第 43 条 - 与楼梯的距离 - 30/06/1997 o 第 44 条 - 旋转门及回转栏 - 30/06/1997 o 第 45 条 - 厨房 -30/06/1997 o 第 46 条 - 唐楼 - 30/06/1997 o 第 47 条 - 紧连挡土墙的建筑物 -30/06/1997 o 第 48 条 - 挡土墙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 - 30/06/1997 o 第 49 条 - 建筑物不得用作住用和危险行业用途 - 30/06/1997 o 第 49A 条 - 公众娱乐场所的位置 -30/06/1997 o 第 49B 条 - 电影院 - 30/06/1997 o 第 49C 条 - 住用设备 - 30/06/1997 o 第 49D 条 - 楼面及层级 - 30/06/1997 o 第 49E 条 - 等候用设备 - 30/06/1997 o 第 50 条 - 临时建筑物及非耐用物料的定义 - 30/06/1997 o 第 51 条 - 须提出的申请 -30/06/1997 o 第 52 条 - 临时建筑物的定位 - 30/06/1997 o 第 53 条 - 承建商屋棚 -30/06/1997 o 第 54 条 - 须设有厨房、厕所及排水设施 - 30/06/1997 o 第 55 条 - 须使带电电线或电缆安全 - 30/06/1997 o 第 56 条 - 建筑事务监督可建立屋棚 -30/06/1997 o 第 57 条 - 保证金的缴存 - 30/06/1997 o 第 58 条 - 准许证的取消 -30/06/1997 o 第 59 条 - (由1995年第11号第22条废除 - 30/06/1997 o 第 60 条 - (由1995年第11号第22条废除 - 30/06/1997 o 第 61 条 - (由1995年第11号第22条废除 - 30/06/1997 o 第 62 条 - (由1995年第11号第22条废除 - 30/06/1997 o 第 63 条 - (由1995年第11号第22条废除 - 30/06/1997 o 第 64 条 - 须呈交围板等的图则 -30/06/1997 o 第 65 条 - 准许证格式及建筑事务监督作出规定的权力 - 30/06/1997 o 第 66 条 - 围板等的保养 - 30/06/1997 o 第 67 条 - 持证人的法律责任 - 30/06/1997 o 第 68 条 - 须使带电电线或电缆安全 - 30/06/1997 o 第 69 条 - 保证金的缴存 -01/07/1997 o 第 70 条 - 准许证的取消 - 30/06/1997 o 第 71 条 - 建筑事务监督准许窗等面对未围封的外廊等或向未围封的外廊等通风的权力 - 30/06/1997 o 第 72 条 - 建筑物须经规划以供残疾人士使用 - 20/09/1997 o 附表1 - 上盖面积百分率及地积比率- 31/12/2005 o 附表2 - 住用建筑物周围的空地 - 31/12/2005 o 附表3 - 残疾人士 -20/09/1997 第123F章 : 建筑物(规划规例版本日期 30/06/1997 赋权条文返回单条条文格式 (第123章第38条 [1956年6月1日] (本为1956年A37号政府公告条文编号: 1 版本日期 30/06/1997 条文标题引称返回单条条文格式第I部一般规定本规例可引称为《建筑物(规划规例》。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一、序言二、法系(一)普通法系[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1、普通法系2、普通法(common law)(1)普通法的定义(2)普通法的特点3、衡平法(Equity)(1)衡平法的定义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本科06年7月判断题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英国国会法例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1、成文法 (legislation)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香港法概论题库、答案概述
请大家看参考答案,不要看学生答案。
《香港法概论》任务一-(学号1344001425900)试题(2014)一、单项选择4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来源于()的授权。
(难度系数:1.00)A、《英皇制诰》B、《皇室训令》C、《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英国国会法例学生答案:C参考答案:C5 、香港回归以后,全国人大制定的只在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是()。
(难度系数:1.00)A、《中英联合声明》B、《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学生答案:B参考答案:B9 、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5号”的是()。
(难度系数:1.00)A、绿皮书B、白皮书C、白纸草案D、蓝纸草案学生答案:C参考答案:C10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难度系数:1.00)A、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B、律政司司长C、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D、香港特区立法会学生答案:C参考答案:C7 、香港的绝大部分现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制定并载于()中(难度系数:1.00)A、《香港法典》B、《香港法规》C、《香港法例》D、《香港法则》学生答案:C参考答案:C8 、普通法信奉()原则,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监察与制衡行政机关的作用。
(难度系数:1.00)A、法院独立B、三权分立C、审判独立D、司法审查学生答案:B参考答案:B3 、如果立法会以大多数票数三读通过了法律草案,法律草案便会呈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签署后,这条例便会在下一期的《香港宪报》的()公布(难度系数:1.00)A、《法律副刊第一号》B、《法律副刊第二号》C、《法律副刊第三号》D、《法律副刊第五号》学生答案:A参考答案:A1 、()是香港最重要的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组成,具上诉及原讼司法管辖权,既可以聆讯上诉案件,又可以审理初审案件。
(难度系数:1.00)A、裁判法院B、区域法院C、高等法院D、终审法院学生答案:C参考答案:C2 、香港的大部分律师都是私人执业律师,但也有一部分律师是在政府法律部门工作,属于()。
香港司法制度讲义(PPT 28张)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审判制度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 法官是司法机构之首,他除行 使司法以及法官的权力外,还 担当司法机构的行政以及其他 可随时合法赋予他的职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 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构成的高等 法院、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裁 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 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淫秽物品 审裁处。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刑事检 控案件,并就个人与个人或政府与 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 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 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 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 化的法律部门。其职权涉及到 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 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 及律师等多项职能。从其性质 和任务来看,近似于美国的司 法部。
•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 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 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 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 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 政府。
• 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 符合资格的人可以获得法律服
务,费用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 和案件情况或减或免。
•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区域法院、 高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审理的 案件。如要获得法律援助,申 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
• 除了“经济审查”,法律援助 申请人还要通过“案情审查” 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 助署署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 人法律援助。如果申请人对法 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 助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 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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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司法制度概况
• 在香港,狭义司法制度仅指审 判制度。广义司法制度包括审 判制度、刑事侦缉制度、检控 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惩教制 度等一切为实施法律而设立的 制度。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香港法概论
1、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答:香港判例法依惯例:(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分)(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
(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
(2分)2、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答:(1)立法会将条例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
(2)草案在《宪报》刊登后不久,便会在立法会进行“一读”。
(3)“一读”之后,立法会便随即开始“二读”程序。
(4)“二读”通过后,草案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
(5)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
(6)草案在“三读”通过后,便会呈交行政长官。
(7)行政长官签署后,该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
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3、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答:(1)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
(2)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
(3)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4)香港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1.试论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答:(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
(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
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
(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
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
A、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区域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律师或大律师资格,以及最少五年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是律师和大律师并最少十年的执业经验。
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发展起来的,包括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确立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保障了市民的法律权利。
首先,香港法律体系强调法治的原则。
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治理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公民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基本原则。
香港法律体系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作为法律依据,保障市民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基本人权和自由。
其次,香港法律体系保障了市民的法律权利。
香港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市民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
同时,香港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每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香港法律体系注重保护私人财产,维护商业法律秩序。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法律体系保护了私人财产的权益,保障商业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香港的商业法律不仅保护了本地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也吸引了大量外商在香港开展业务。
此外,香港的法律体系还包括行政法,旨在确保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合法。
行政法规范了政府的权力行使,保护市民不受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的侵害。
行政法还规定了市民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救济途径,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香港的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了市民的权利和自由,维
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香港的法律体系坚持法治原则,保护私人财产,维护商业秩序,以及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这使得香港成为一个稳定、繁荣和富有活力的社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法制体系。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记录了香港各种法律文件的章节名称,为了方便公众查阅和了解相关法律内容。
本文将在接下来的内容中详细介绍香港宪法和各类刑事、民事法律相关章节的名称和内容。
通过深入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香港的法律环境和司法体系,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便利和指导。
香港的法例章节名称大全对于广大公众了解和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的基础。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包括了香港宪法相关章节、刑事法律相关章节和民事法律相关章节三个小节。
其中在香港宪法相关章节中,包括了基本法总则、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立法会等内容;在刑事法律相关章节中,包括了刑事诉讼法、刑事罪行和处罚、警务条例等内容;在民事法律相关章节中,包括了合同法、租约条例、财产法等内容。
结论部分对文章进行总结,讨论香港法例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收集整理香港法例中各章节的名称,为读者提供一个便捷的查阅工具。
香港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各个法律章节的名称和内容,有助于公民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可以帮助法律从业人员更快速地查找相关法规,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本文的梳理,读者可以更清晰地了解香港法例中各章节的内容范围,为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同时通过对法律章节的整理和归类,也有助于读者对香港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有一个更加深入的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份简洁清晰的法律查询工具,为香港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2.正文2.1 香港宪法相关章节: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其宪法的基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是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颁布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确保香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保持高度自治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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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1.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2.“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5.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
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6.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7.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8.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9.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10.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11.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12.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
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1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1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15.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
16.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17.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18.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19.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20.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
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21.“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22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
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23.法律援助署:成立于1967年,由政府拨款负责推行法律援助计划,向具备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受助人提供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所需的费用。
24.感化:指在社区内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非监禁性刑罚康复措施。
25.侵犯土地:指未经土地占有人许可且无其他正当理由而故意侵入其土地或在该土地上滞留、抛物、建筑等行为。
26.犯罪是指触犯或违反法律而有刑罚之规定的行为。
27.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香港法概论判断题1、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2.香港的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香港回归前与回归后并未发生变化,只在立法程序上略有变动。
(×)3.香港的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但都由审裁官负责处理案件,并且一律不准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不服审裁官的处理,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4.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关于对法官的任命、升职以及罢免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共同犯罪,香港的刑法理论表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两类,并且均应入罪。
(×)6.民事侵权的认定,侵权人动机良好但却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侵权人动机不良却未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7.对于其职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无一例外地,政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8.根据《香港婚姻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离婚的,法院只需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而不问离婚理由,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9.由于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因此,只要被告人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均可上诉至终审法院。
(×)10.民事诉讼的双方处于对等地位,其证据标准是;显示其支持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高于不可能性。
(√)1、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在法律草案的咨询过程中,“白纸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3号”上。
(×)3、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4、由于香港法律规定,21岁为成年年龄,故在香港,必须年满21岁,才负完全刑事责任。
(×)5、就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言,最常使用的救济方法就是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6、在香港,凡非婚生子女均属私生子女,根据惯例,私生子女的亲生母亲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的责任。
(√)7、在香港,陪审团制度是一项较为成功的制度,但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审讯时,才组成陪审团参加审讯。
(×)8、香港的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而与之相配套的是实行沉默权制度。
(√)9、对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上诉至终审法院。
(×)10、香港现行的冲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而解决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冲突的唯一途径是签定司法协助协定。
(×)1.香港的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
(√)2.香港的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香港回归前与回归后并未发生变化,只在立法程序上略有变动。
(×)3.香港的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但都由审裁官负责处理案件,并且一律不准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不服审裁官的处理,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4.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关于对法官的任命、升职以及罢免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共同犯罪,香港的刑法理论表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两类,并且均应入罪。
(×)6.民事侵权的认定,侵权人动机良好但却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侵权人动机不良却未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7.对于其职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无一例外地,政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8.根据《香港婚姻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离婚的,法院只需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而不问离婚理由,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9.由于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因此,只要被告人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均可上诉至终审法院。
(×)10.民事诉讼的双方处于对等地位,其证据标准是;显示其支持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高于不可能性。
(√)1.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所有普通法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2.香港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能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3.香港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既可聘请事务律师,也可直接聘请讼务律师;案情重大时,可直接聘请资深大律师。
(×)4.如对方袭击被告人的威胁十分迫切,被告人不得不作出反击而伤害对方,构成自卫。
自卫不一定能成为抗辩理由。
(√)5.在香港,凡非婚生子女均属私生子女。
根据惯例,私生子女的亲生父亲和母亲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的责任。
(×)7.一般说来,任何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资格和义务,在作证前必须宣誓,但7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不正常者,均不得做证人。
(√)8.民事诉讼的双方处于对等地位,其证据标准是;显示其支持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高于不可能性。
(√)9.香港沿袭英国的作法,刑事审判方式包括简易审判和公诉审判。
简易审判由律政司的法庭主控员以香港政府的名义提出检控。
(×)10.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香港的常设仲裁机构,该中心既受理国际仲裁,也受理来自内地的商业和合同仲裁。
(√)香港法概论问答题和论述题1. 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有哪些?答: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包括:(1)劳役中心惩戒;(2)教导所改造;(3)感化;(4)戒毒措施;(5)社会服务令;(6)守行为。
2.简述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答: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1)无能力圆房;(2)任何一方故意拒绝圆房;(3)非有效同意的婚姻;(4)精神紊乱使其不适宜过婚姻生活;(5)结婚时患有传染性性病;(6)女方怀有他人身孕。
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1)无罪推定原则;(2)“不自证其罪”原则;(3)“一事不再理”原则。
4、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的身份。
答:(1)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2)行政会议成员;(3)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4)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
5、香港刑法所规定的抗辩理由有哪些?答:(1)精神错乱;(2)自动症;(3)被胁迫;(4)自卫。
6、民事侵权与违约行为有哪些区别?答:(1)性质不同;(2)对象不同;(3)起诉人不同;(4)归责原则不同;(5)诉讼时效期限不同。
7、在香港,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和逮捕条件是什么?答:(1)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有:警务处、廉政公署、海关、入境事务处等。
(2)逮捕的条件包括:首先,逮捕人必须明确让被捕人知道后者的行动自由已受限制;其次,在作出逮捕决定时,执法人员必须告诉被捕者他被逮捕的理由。
8、简述无效婚姻的产生原因。
答:(1)血亲或姻亲结婚;(2)十六岁以下;(3)双方故意违反达成婚姻关系的规定;(4)重婚;(5)婚姻双方并非一男一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