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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五) 渡运水域;(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安全▎一看你就懂!长江江苏段船舶限速规定
安全▎一看你就懂!长江江苏段船舶限速规定经常有船员朋友通过公众号留言向我们询问,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时,倒底有哪些限速规定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做个整理,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迷团01总体限速要求《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十条规定: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5 节(约 28 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4 节(约 7.5 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 节(约 11 千米/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船舶在正常航行的最高和最低航速要求,船舶为了避让、靠离泊等需要,需要采取更低航速的,不在此限。
02桥区水域限速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附件5,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里这样描述,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这里的桥区水域未规定是否为障碍性桥梁还是非障碍性桥梁),应当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
也就是说,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具有控制自己船位和正常调整航向的航速。
同时,在船舶抵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8 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1 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一般来说,江阴以下为感潮河段,船舶需要考虑潮汐影响,通过苏通大桥、沪通大桥、江阴大桥(江阴大桥桥区水域上下界没有具体数据,所以江阴大桥限速规定一直也没法执行)时,应根据潮汐来判断船舶是处于逆流还是顺流,从而执行相应的限速规定。
江阴以上水域为非感潮河段,所以江阴以上的桥区水域不必考虑潮汐影响,一律以上水作为逆流,下水作为顺流,即船舶在抵达桥区水域上下界时,上水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下水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
各桥区水域的上下界请参见以前“备锚了头水域”的文章。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之后,可以视情况(如船舶流量、能见度、周围环境等)采取安全航速,可以提速,但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航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进行效用试验及其他相关活动Q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第五条责任主体委托试航服务机构提供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应对试航服务机构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协议Q试航安全主体责任不因双方任何约定发生转移。
试航服务机构不得将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再次委托他人Q第六条试航服务机构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试航船舶相适应的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能力Q责任主体委托的试航服务机构应是注册法人,持有相应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第七条责任主体或试航服务机构应按相应配员规则要求,为试航船舶配备适任船员。
试航船舶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责任主体应当签署任命和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
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责任人员配合试航船舶船长协调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事宜Q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权力与责任Q第八条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操作应提前通知值班船员,并经试航船长同意。
测试人员应当保证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有关航行安全与防污染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服从试航船员指令并协助其操作。
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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鬻il黼瀑用的五种矮罐ili麟
《规定》在第三章“航道、航
其设置目的是连接推荐航路与 特定航路,其作用是供航行能力
受限的部分船舶(队)穿越通航
路”中给出五种定线方法,分别 是:通航分道、分隔带(线)、推荐 航路、特定航路、航行警戒区。
分道使用。需要提醒的是:船舶 沿航行警戒区行驶是穿越行为,
负有法定的避让义务。
是《规定》在立法上的一个突破,
km,供上行小型船舶使用;
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同时也是船舶定线制发展史上
的一个历史性突破。实践证明,
(3)太平圩(J5—2塔形界限岸
标)一子母洲尾之间,全长约50
km。供上行200t以下小型船舶
耋囊黧鬻黪、鞠项立法壤麟鬻§i凌
《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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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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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特性责任,笫3l条是共性责
任。分述如下: 1.小型船舶违法进入深水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种
制(如福南水道、尹公洲航段以 及部分专用航路);(7)对“安全
类有:财产罚、资格罚或强制纠 正违法行为、强制驶离违法水 域、强制驶向指定地点等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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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这样既便利r船舶航行,又 完全解决了锚泊难和乱停泊的 问题。三是责任原则实现了历史 性突破。《规定》确定了“过错责
上下行船走的是两条“平行 线”,不存在航路交叉问题; 在采取避让行动时,只要双方
各自向右规避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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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引发事故的,过错方应承担主
任原则”,即强调凡违反《规定》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
种方法,六类责任,七个名词,八 条措施,九个附件”。现分述如
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限制规定
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限制规定2010-06-23
1、正常航行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2、根据最高航速限制规定,将长江江苏段分为三类水域,各类水域最高航速限制为:
①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逆流不得超过8节,顺流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不得超过三类水域的最高航速限制。
②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不得超过9节,顺流不得超过12节。
③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不得超过15节,其他月份不得超过13节;逆流不得超过12节。
3、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限制。
4、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5、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6、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江苏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 2014年3月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主 要 内 容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三、主要修订内容 四、有关建议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 修 订 背 景
一是为适应长江江苏段港口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过去十年,长江 江苏段港口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到港船舶数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均 以每年约20%的速度增长。从2002年至2012年间,进出长江江苏段港 口的船舶数量由43.4万艘次上升到近200万艘次;水路货运量由2002 年的1.96亿吨增加到2012年的10.62亿吨,到港船舶数和货物运量均 增长了约5倍。长江江苏辖区的万吨级泊位由2002年124个增加到 2012年的340个,有6个港口进入了亿吨大港行列。长江江苏段成为了 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长三角地区也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繁 荣的地区之一。 然而,随着长江通航船舶数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的不断增加,长江 现有的通航能力已难以满足航运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 为主航道深水航道拥堵、船舶通航效率低、锚地等港口配套设施建设 不足,等。为此,有必要对原规定做适当修改,通过进一步优化长江 水域资源利用,优化船舶航路设置,合理分配船舶流量,规范船舶航 行秩序等,让航路设置更为合理,船舶航行更为便捷,以提高航道的 通航效率,满足沿江港口经济发展的需要。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 修 订 背 景
三是为适应长江江苏段通航船舶大型化变化的需要。 定线制实施十年长江江苏段通航船舶大型化趋势十分明显,尤其是从事内 河运输的小型船舶,已经由原来以50米以下船长为主,发展到目前以60-90米 船长为主。以50米船长来界定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以不尽合理。根据我局 2012年进出长江江苏段港口船舶统计数据表明,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仅占船 舶总数的36%,因此,有必要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中 的小型船舶定义做调整,提高小型船舶船长标准,将原来规定的一部分大型 船舶分流到推荐航路上去。以缓解当前深水航道拥堵状况,提高深水航道通 过效率,增进船舶航行安全。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学习考查题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学习考查题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一)单项选择题(选择一个最准确的答案)每题2分共80分。
1.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其原则是() [单选题] *A.大船小船分流B. 避免航路交叉C. 各自靠右航行D. 以上都对(正确答案)2.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包括() [单选题] *A.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B. 专用航道和专用航路C. 警戒区D.以上都包括在内(正确答案)3.深水航道设置分隔带,其宽度为() [单选题] *A.50(正确答案)B. 100C. AB都对D. AB都不对4.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节[单选题] *A.11B. 13C. 15(正确答案)D. 185.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节 [单选题] *A.3B. 4(正确答案)C. 6D. 86.在通航分道内,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节 [单选题] *A.4B. 6(正确答案)C. 8D. 107.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从被追越船( )追越[单选题] *A.右舷B. 左舷(正确答案)C. AB都对D. AB都不对8.被追越船同意追越后,应尽可能采取( )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单选题] *A.让出一部分航道B. 减速C. A+BD. ABC都对(正确答案)9.大型船舶通过()时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指挥 [单选题] *A.福姜沙水道B. 嘶马湾航段C. 尹公洲航段D. A+B+C(正确答案)10.大型船舶通过( )时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指挥 [单选题] *A.交通密集区B. 危险区C. AB都对(正确答案)D. AB都不对11.船舶因( )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情况下,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单选题] *A.靠离码头需要B. 通航条件受到限制C. 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D. ABC都对(正确答案)12.船舶在经过(),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行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江苏段船舶追越、限速和掉头管理规定
天河口,龙门口,福南下口,福北下口,福南控区,营船港航道(桥5和苏通大桥之间)
禁掉区分为:一类禁掉区(所有船)
二类禁掉区(船长≥110米的船舶)
上海港:长江1#浮到园园沙灯船进出口航速≦12节。各警戒区严禁追越。
2014年6月
二
类
区
域
逆流≦9节;
顺流≦12节
通航密集区
120#--苏桥1#②福南水道
3嘶马树弯道④尹公州
4108#---111#⑥136#---138#
交汇区和汊河口水域
14#和14#附近1000米范围
238#和38-1#附近1000米范围
345#附近1000米范围
4三江营河口附近范围
576#和95#附近1000米范围
6西方角附近1000米范围
三
类
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水域
≦15节最低航速要求:泰州大桥以上最低≦4节,
泰州大桥以下最低≦6节。
最低航速要求:泰州大桥以上最低≦4节,泰州大桥以下最低≦6节。
禁
止
掉
头
桥区水域
各大桥上下水域
渡运水域
各渡口上下水域
易发事故水域
尹公州受控区区域,六圩河口,嘶马树弯道,通吕河口
6.福南水道及其上下口(44#—59#之间)
避
免
追
越
1.龙门口水域(112#—114#之间)
2.六圩河口(111#—108#之间)
3.嘶马树航段(90#—92-1#之间)
4.福北水道上下口
5.天生港下口水域(29#—31#之间)
6.其它通航环境受限和复杂水域
限
速
一类
逆流≦8节;
顺流≦11节
2024年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2篇)
2024年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汽渡船是一种从事短途车载旅客、货物运输的特种船舶,长期以来一直是长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重点管理对象。
近年来,长江汽渡船多次在航行过程中发生了碰撞、危险品泄漏、触损、搁浅等事故和险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自身的汽渡航行安全管理工作实践,分析了当前汽渡船航行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从内、外部管理两个层面探讨了管理对策。
长江汽渡现状近年来,江苏、安徽、湖北等省相继实施沿江大开发战略,汽车渡运的需求不断上升,长江沿岸渡线日趋密集,渡船艘救、航次不断增加,为长江两岸区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长江口深水航道建成,长江江苏段海轮实现夜航,苏通大桥和南京长江三桥相继开工建设,超大型的散货、集装箱船纷纷进江航行,施工工程船、辅助船舶逐年增加,长江水域出现更加繁忙的交通态势。
汽渡船的航行避让条件将更为复杂,汽渡的航行安全管理也将更为紧迫。
汽渡安全的难点问题一是汽渡船操纵不灵活,受风、水流影响大。
汽渡船相对于其频繁穿江航行特点而言,操纵特性不佳,表现为舵效和船体水流特性较差,中桥楼比较高,侧面受风面积大,航行操纵受风、水流影响明显。
二是驾驶员思想上有顾虑,航行操纵行为不果断。
xx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汽渡船作为横江渡船所应履行的主动避让义务,但有些汽渡驾驶人员没有能正确理解《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只片面的看到汽渡船法律责任的加重,在航行避让过程中顾虑重重、犹豫不决,往往错过最佳避让机会,导致紧迫局面的发生。
三是渡船航行过程中穿越频繁,会遇局面较为复杂。
长江江苏段实行船舶定线制后,江面的船舶交通流由原来两道变为四道,加之很多渡口处于港区、河口附近,船舶通行密度很大,船舶流向复杂,造成汽渡船穿越过程中与其它船舶的会遇概率高,会遇局面复杂、多变。
四是汽渡船与顺航道行驶船舶统一会让意图较为困难。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总则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节)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二十条横越: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航道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通航实际情况,对船舶航速规定如下: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的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类水域为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类、二类、三类水域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七、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2010年10月13日发布)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实际通航情况,对船舶船舶航速规定如下: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确瞭望,注意观察,并采取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14.816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20.372公里);进入该水域后,应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叉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16.668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三类水域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27.78公里),其他月份顺流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24.076公里)。
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一类、二类、三类具体情况见附件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大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附件: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版更新到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版更新到日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总则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 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 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 节)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二十条横越: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 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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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线制遵循的原则由先前的4条变成了3条,将“过错责任原则”删除了,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的责 任评判交由《内河避碰规则》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航道、航路的变化
①
航道、航路的组成中加入了警戒区,根据《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 定》,江苏段增加了“六圩河口警戒区”,提醒船舶在航经此水域时,应特别谨慎,并遵守相关规 定。在第一版定线制中出现过的警戒区概念又回来了。
③
对航速较低的大型船舶航行规定。通航分道内航速较低(这里未标明有多低,不能理解为航速 不满足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尽量靠右行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对于低
速船特别是大型内河船舶,只要水深合适,都可以走推荐航路。
④
海船进江前检查和船长监航规定。这个来自《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和避让行为导则》。进 江海轮在航行中防失车、失电、失舵是重中之重,锚在应急过程中,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主机、辅机、舵机、锚机等,确保进江海轮不失控,失控后的应急也能 尽快开展。新定线制规定中还将船长监航及亲自操作的航段加以确定,这是对船长的法定要 求,可以预见的是,主管机关将会加大对进江海船船长监航和亲自操作的检查力度,船舶通过 福姜沙水道(福北、福中、福北)、嘶马湾航段(90-93号浮)、尹公洲航段(99-106号浮)、 河口(叉河捷水道河口、干支流交汇水域河口等),船舶靠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和危险区 时,船舶必须监航或亲自操作。船舶要做好船长监航航段的梳理,认真落实定线制的最新要 求。
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的设置。这个变化很大,原先,通道分道和分隔带的宽度分别占深水 航道宽度的2/5、2/5、1/5。
在新版定线制中,对于宽度不足500米的深水航道,只设置分隔线,只有当深水航道的宽度大于 500米时,才设置分隔带,宽度为50米。从浏河口至长江79号浮之间,符合要求的在深水航道 中央设置分隔带,而从泰州大桥左右通航浮至慈湖河口段,设置的分隔带偏于深水航道中心线 左侧,此规定提高了深水航道的使用效率,另外,考虑到泰州大桥以上未设置下行推荐航路, 下行船舶追越时,可供使用的水域变宽。
长江江苏段小型船舶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长江江苏段小型船舶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一、基本要求(一)小型船舶应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选择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谨慎驾驶;(二)根据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水流对船舶的影响;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三)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畅通,及时收听安全信息;(四)不得违规双绑航行;(五)禁止停车淌航,保持足够的操纵性能;(六)下行过弯曲航段,应抱紧红浮,谨防落弯;(七)航行中遇大风、暴雨、大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及早选择就近的锚地、停泊区或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值班、显示有效灯光或声响信号;(八) 船舶配员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非船员不得随船航行,确需随船的,应保证在船人员总数不超过救生设备的核定人数。
(九)船舶应按核定的载重线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航行。
航行中要封舱,以防甲板上浪或因雨水进舱而造成船舶沉没事故的发生;(十)正常锚泊时,应安排人员值班,并随时守听无线电话。
(十一)按规定配备AIS的船舶,应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小型船舶避让的基本原则(一)勤了望,早判断,不抢航;(二)横越前,应注意观察上下游航道内的船舶动态,尤其是大型船舶的航行动态;情况不明或有大型船舶经过时,应停车稳舵,控制好船位,耐心等待时机,选择在大型船舶(特别是海轮)驶过后横越航道过江。
(三)横越时,严禁抢在大型船舶(特别是海轮)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船舶应急处置船舶发生以下情况,应立即用VHF及其他有效手段告知周围船舶和当地海事交管中心,鸣放声号或用手示意。
(一)航行中搁浅1、探测船舶周围水深和河床底质,根据当时周围环境和水文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如果船舶发生破损或倾斜,应立即将船舱的货抛出船舱,危险品船舶应关闭所有舱盖、阀门和透气孔,尽可能避免船舶沉没;3、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要求()该要求自 4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起施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要求()》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升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条约,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船舶,均应遵守本要求。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要求航路行驶:(一)正在实施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船舶;(四)经主管机关同意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施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照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失责任标准。
第四条中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要求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通常设置在深泓周围,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关键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含有设置分隔带条件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含有设置推荐航路条件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公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预防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她船或设施安全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出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路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避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长江江苏段航法
长江江苏段航法进江海轮越来越多,船舶尺度越来越大,长江下游港口密集,小型船舶众多,渔船和挖沙船时常占据可行水域,加上不良的天气影响,对进江海轮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这里讨论长江江苏段进江海轮操作的要点及注意事项,通过对进江海轮操纵性的分析结合长江下游航道条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原则,期望对进江海轮的船长、驾驶员起到参考作用。
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长江水运业快速发展,其中长江江苏段是鲜明的反映了黄金水道的繁忙,由于南京大桥的高度及自然条件的限制,长江航运的主力在长江江苏段,进江海轮是江苏段运输的主力,这里以江苏段为代表,谈谈江苏段进江海轮的航行安全。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江苏段的水运事业也非常兴旺,两岸码头设施密布,小型内河船众多。
稍有不慎,将给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或给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进江海轮尤其是大型海轮由于其吃水和尺度都较大,在长江航行、作业比较困难,所以保证进江海轮的航行安全是十分必要和值得高度重视的。
航行安全是分为几个环节的,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船舶的安全就有保证:1弯曲航道的航行注意事项船舶在弯曲航道中,要控制好自己的船位,适当挂高,并准确判断前方是否可以追越或会让。
以尹公洲航段为例,下水重载船舶在洪水期,一般在新民洲以上,甚至在六圩河口就要控制好船速,一般在此处前方会有大量的黄沙船或一条龙船队。
在洪水作用下,他们往往因疏忽大意或操纵性能受限,船位几乎垮向尹公洲北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使船位回到自己的位置上。
如控制不好自己的航速,到时会因为前方无路可走而自己的航速过快,又不得不追越而导致危险的局面,甚至酿成事故。
2顺直航道航行注意事项在顺直航道中,由于航向条件较好而易造成驾引人员的麻痹大意,以长江1-11号浮为例,在近30多公里的航段中,只有大约20度的转向。
在航行中,会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造成船舶长时间占用分隔带而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或由于过分贴近他船而造成船吸,影响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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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 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 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 节)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二十条横越: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 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六条小型船违规在深水航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大型船发生事故时,小型船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七条逆行的船舶与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行船舶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随意横越的船舶与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横越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服务区/汊支流/专用航道等)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第三十条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此处附件有变动将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尺度,当有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二)航道左侧——面向下游,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右侧略)(三)大型船舶——L≥80m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四)小型船舶——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含吊拖船队)(七)高速船——静水航速>19节(35 千米/小时)(八)障碍性桥梁——在通航水域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第三十四条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废止附件1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荡茜闸(9#): 500m航宽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二、荡茜闸——龙爪岩(26): 500m航宽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三、龙爪岩——鹅鼻嘴(桥):≥200m 水深(理论最低潮面)四、鹅鼻嘴——燕子矶(139):≥200m 实际水深(日—4 .30 日: )五、燕子矶以上:≥200m 9m实际水深 (6 .1 日—9 .30 日: m)六、设标原则:●设标原则:顺直双侧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单侧标间距:十四圩—浏河口<2600m 十四圩—慈湖河口<3000m附件2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泰州桥区下界浮(福姜沙航段另有说明):上行推荐航路(黑浮联线外侧)●下行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福中深水航道右侧设下行推荐航路,航宽150米水深5米供小型船舶下行使用(新)二、泰州桥区下界浮——慈湖河口:1)无下行推荐航路2)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三江营河口(#93黑浮)——尹公洲(#103 黑浮)(黑浮联线外侧)瓜洲河口(#112 黑浮)——栖霞油轮锚地(#130 黑浮)(黑浮联线外侧)三、在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 米且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的水域,设置相应的示位标,并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实际宽度和水深。
附件3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一)报告线上行船下行船报告线位置受话机关频道报告线位置受话机关频道长江#1 南通VTS 10长江#158 南京VTS 11(二)船位核对点上行船下行船船位核对点位置受话机关频道船位核对点位置受话机关频道#15南通VTS10#150#144#125南京VTS 11 或10#32#42(中南) FB4(北)张港VTS10#119 镇江VTS 09 或10#58(南) FB14(中北)江阴VTS09润扬大桥镇江VTS 09 或10#71 T5 泰州VTS10#91-1嘶马树#87泰州VTS 10#91-1嘶马树镇江VTS09 或10#71 江阴VTS 09马鞍矶镇江VTS09 或10#58 (南) FB14(中北)张港VTS 10#119 #140 南京VTS10#32#20南通VTS 11附件4 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44—#46 #48—#52 #55—#57(三)船舶等让水域:#41—#43 #46—#48 #52—#55 江阴大桥—#59(四)等让原则:逆流让顺流拟驶进让正在驶出拟始发等让正在通过(五)通过限制:不受福中、福北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南过境二、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05-1—#104(红) #100—#101(三)船舶等让水域: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四)等让原则:逆流让顺流拟驶进让正在驶出附件5 桥区水域通航规定1. 净空尺度2.(1)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2)加强了望,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向及会让意图;(3)必要时,安排拖轮在桥区水域护航3. 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向VTS报告船舶动态4. 机动船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5. 船舶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同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船舶在通过非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可以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的驾引人员指挥操作;船舶操纵困难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必要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6. 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
-上界和下界线: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桥区水域: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7. -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通过桥区水域-风力七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桥区水域-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禁止夜间通过桥区水域8. 禁止下列行为:(1)淌航(2)并绑(3)掉头横越(4)穿非通航桥孔(5)试航效用试验(6)追越或并行(7)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注:南京二桥、南京四桥、润扬大桥、泰州大桥、江阴大桥、苏通大桥如安全可以追越9. 靠离桥区内的码头、泊位时:●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得超过核定的靠泊宽度●系泊牢固加强值班。
10. 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VTS报告发现桥区水域内存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VTS报告附件6 长江江苏段汊河、捷水道航路规定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 #14左右浮--#15黑——#3黑浮-#4左右浮(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选择通过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供船舶上行通过使用,从福北水道驶离下行的船舶,各自靠右航行(具体规定不变)(一)水域范围: #59左右-FB#15黑——#38-1左右-FB#1黑(二)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三)航行原则:各自靠右分道通航(四)单向控制:1.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2.受控航段:如皋港下示位标――焦港河口3.等让水域:如皋港闸以下航段焦港河口以上航段4.等让原则:逆流让顺流拟始发让正在通过二、福姜沙中水道船舶航路规定(福姜沙中水道是米初通期主航道)1、水域范围: FB#12-1左右-F#5红——#45左右-F#1黑2、航道尺度:维护水深米最窄处航宽260米分隔线3、航行原则:各自靠右分道通航4、单向控制受控航段: #45左右-F#1黑——F#2-1黑-F#2-1红等让水域:#43黑-#43红以下航段 FB#13黑-FB#13红以上航段等让原则:逆流让顺流拟进入让正在通过通过限制:上行船舶不受福姜沙北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不得选择从福姜沙中水道通过四、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航行原则:上行航道单向通行,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
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
六、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航行原则:各自靠右分道通航七、乌江水道船舶航路规定航行原则:上行单向航道附件7 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常熟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原华润、亚太航道和2009年开辟的下端进港航道)(二)水域范围:苏桥#5红——#13左右(二)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上段常浒河口至常电煤码头下角:维护水深米航宽200米中段常电煤码头下角至金泾塘口:维护水深7米航宽200米下段金泾塘口以下1公里至新泾口上:维护水深8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各自靠右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受控船舶: 100米以上的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2.专用航道内苏通大桥通航孔上下游1000米水域范围内,受控船舶航行参照大桥主通航孔相关规定二、永钢专用航道航路规定1.水域范围:永钢#9浮——永钢#1浮2.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航宽200米。
3.航行原则:各自靠右分道通航4.通过限制: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5等让水域:驶入在永钢#1浮下游航路驶出在永钢#4浮上游航路6.通信联系: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VTS报告并批准,同时应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方可进出7.等让原则:驶入受等候驶出逆流等候顺流进出锚地等候正在通过三、营船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狼山沙北槽)上界Y#12红浮,下界为苏桥#5左右通航浮与Y#1黑浮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