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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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引言商务部作为国家负责外贸、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及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以便广大商户和投资者了解相关法规,遵守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二、规章制度1. 外贸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外贸管理规定,包括进出口货物质量检验、外贸合同管理、外贸企业备案等。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外贸易的监管,确保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商务部针对外商投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包括外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等。

这些规定旨在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3. 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包括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处罚制度1. 外贸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务部对外贸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规定,包括虚假报关、偷逃税款、侵犯知识产权等。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商务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2. 外商投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务部对外商投资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规定,包括未经批准擅自投资、虚假报告投资项目等。

商务部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罚款、吊销投资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3. 对外经济合作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务部对对外经济合作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规定,包括违规签订合同、恶意拖欠款项等。

商务部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采取罚款、限制业务范围等处罚措施。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的具体应用,我们将以几个案例进行分析:1. 某外贸企业虚假报关案该企业在进口商品时虚报货物价值,以逃避关税。

商务部根据《外贸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 某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投资案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投资,直接进行投资活动。

商务部规章制度

商务部规章制度

商务部规章制度
商务部是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国内外贸易、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等领域的事务,其工作需要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指导和管理。

以下是商务部的一些常见规章制度:
1. 商务部职责规定:明确商务部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范围,规范商务部的行为。

2. 出境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条件和管理要求,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3. 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进行管理,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外商投资的稳定发展。

4.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商品进出口行为进行许可证管理,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法律法规要求。

5.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6. 外贸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外贸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信用不良企业进行限制和处罚,维护外贸秩序。

7. 国家经贸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经贸委员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责和权限。

8. 投资合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明确商务部投资合作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指导和推进投资合作工作。

以上仅为商务部的一些常见规章制度,具体规定和办法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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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 管理制度
一、禁止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 制度
(一)禁止进口的管理制度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 民 的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 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和协 定, 国务院对 外经贸主管部 门会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 门,依照 《外贸法》 第十七条,制定、调 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 技 术目录。
②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 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它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 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
③ 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 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 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 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5.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在中外合作、合资等经济活动中,各地检验机构 应企业、组织及机构的委托对外商投资的财产进 行鉴定。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进出口商 品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我国政府所缔结的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 具、运输设备和人员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 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合。该制度是我国对外 贸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对外贸易 健康发展,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 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④氯酸钾、硝酸铵(07新增内容);
⑤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 原则 内容 的物品。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以及由原外经贸部、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 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 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 不得进口。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引言商务部作为国家负责贸易和外商投资的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外贸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及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的相关规章及处罚制度。

二、商务部规章1.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商务部制定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外商投资行为,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包括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

2. 外贸管理条例外贸管理条例是商务部制定的重要规章,主要涉及外贸经营者的登记、备案、报关、报检等事项。

该条例规定了外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3.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商务部制定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要求、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4.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商务部实施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商务部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情况、经营情况等。

未按时报告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面临处罚。

三、商务部处罚制度1. 处罚种类商务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限制进出口等。

2. 处罚标准商务部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例如,对于未按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的企业,商务部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并可能吊销企业的外商投资许可证。

3. 处罚程序商务部在处罚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普通情况下,商务部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进行申诉。

四、总结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外贸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外商投资法、外贸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制度,为商务部有效管理和监督相关行为提供了依据。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一、可申请进出口权的企业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权一般来说~分为“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1、自营进出口权。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此规定~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并更经营范围的~以及 200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如果进出口是用作自用、自产~无需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但仍需要到海关、检验检疫、电子口岸、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CRH如果现在要进口自用设备~是不需要进行商务局备案登记~可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并到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贸流通。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并且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在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其他企业外经贸部【2001】 370号文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售后服务}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2004年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2004-12-18一、外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外贸领域现状从1999年开始,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生产企业外贸自营权实行登记制。

2001年进一步放宽了对私营企业从事外贸的条件,使其享有与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样的待遇。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过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法律,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二)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在《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

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贸易权,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

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

同时,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

届时,中国将允许在中国的所有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它世贸组织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

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GATS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

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目前,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现外商投资企业按从事的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其贸易权的获取和行使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进口企业自用的设备、原材料,出口企业自产产品。

(2)2003年1月,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在全国范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

允许合资外贸公司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现行)办理部门:对外贸易发展处办理依据: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注:1、此事项无申办资格及注册资金的要求;2、办理此事项不收费;3、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涉及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所属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2004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并且在7月1日之后未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4、办理备案登记前,请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增项,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第一步对外贸易经营者先行上网登录资料。

网址是:/iecms/index.jsp,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成功后,系统给出序号,记录此序号并在打印时输入。

在打印出的《登记表》第二页盖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填写《登记表》说明:(1)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公司公章。

(2)“备案登记机关”一栏,朝阳区及海淀区的单位请选择本区商务局,其他区县的单位请选择北京市商务局。

(3)“进出口企业代码”无需填写,审核后系统自动生成。

(4)“备案表编号”无需填写。

(5)表内“住所”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

(6)表内“备案地区”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所在的区县。

(7)表内“经营场所”为办公地点。

(8)表内“工商登记号”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

(9)表内“工商登记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0)表格在线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系统编号。

此编号是在打印表格时输入的,如果表格提交后可以直接打印出来,则无需再用此编号。

(11)表格分两页,打印在一张纸或两张纸上均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22•【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1992年8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付出资额,并在验资后的一个月内向海关递交验资报告。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发票、集箱单等有关单据;属于国家规定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不属于国家规定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

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管理范围如下图:【略】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

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

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1日国税发<199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汇率并轨,外商投资企业需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对其外币帐户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帐汇率记入有关资本帐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帐户帐面余额。

二、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年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余额。

所折合的记帐本位币余额与原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以下方法处理:1.如为净损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五年期内平均摊销,剩余经营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平均摊销。

净损失数额较小,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者数额巨大,确需在5年以上期间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3.23•【文号】汇发[1999]103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0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含深圳市贸发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为在扩大出口的同时提高出口质量,打击逃套汇行为,防止国家外汇流失,对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考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199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一次季度考核的时间从5月上旬推迟到6月上旬进行,出口收汇率的考核期仍为1999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交单率的考核期仍为1998年10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各分局将第一次考核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总局,考核结果仅供外汇局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

从1999年8月的第二次考核起,所有的做法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外汇局在核销工作中应当按有关规定认真地核定进出口企业申报的预计收汇期、收汇额等各数据项,做好数据录入及统计工作,保证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状况良好,确保出口收汇核销数据的质量和准确。

请在认真领会《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精神的同时,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收到此文后,各外汇局应当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外经贸部门转发所辖外贸公司。

附件: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督促企业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保持国家国际收支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7月18日商务部第8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商务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一、对5件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四)经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同意,废止《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3号)(五)废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二、对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删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二)删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一)中的“工商登记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商务部规章制度

商务部规章制度

商务部规章制度商务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部门之一,拥有一系列规章制度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

下面是商务部的一些重要规章制度的简要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进一步推进外商投资便利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平安。

该法明确了外商投资在国内市场准入、投资保护、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该法于1997年通过,是为了增强对出口管制的法制化建立,标准出口的范围和程序。

该法规定了出口的答应证制度、技术、产品和效劳出口的管理,以及对出口违法行为的处分等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企业资费条例》。

该条例于1996年发布,主要目的是标准和统一外贸企业的资费管理,以便更好地促进和推动国际贸易的开展。

该条例对外贸企业的资费收取标准、资费管理和监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那么》。

《进出口税那么》是指中国政府对进口和出口商品征收的税收制度。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中国政府对进口商品实行最惠国待遇原那么,同时也对一些特定商品实行关税配额和优惠政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

该法规定了在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机构和检验费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目的是保护进出口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进出口货物符合质量和平安标准。

六、《中国对外投资管理方法》。

该方法于20__年发布,用以标准中国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为。

方法主要内容包括对外投资的准入条件、合同管理、外汇管理、工程备案、资金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仅为商务部的一些重要规章制度的简要介绍,商务部还有其他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反倾销规定、外贸代理规定、投资保护协定等,都对商务活动的标准化和标准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开展和国际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10.09•【文号】[89]汇管投字第623号•【施行日期】1989.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6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89]汇管投字第623号1989年10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讨论稿)制定以来,先后征求了国务院外商投资领导小组、经贸部、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将此办法正式下发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境内外汇帐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包括外汇兑换券帐户)。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

1.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3.经贸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4.盖有企业公章的开立外汇帐户申请书;开户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核对无误后应即予以开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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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时间:1999-11-22文号:[1999]791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悦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l),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一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引言商务部是国家负责贸易和经济发展的主管部门,为了规范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和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措施、申诉程序等内容。

二、相关法律法规商务部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以确保商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规章内容1. 商务部规章的适合范围商务部的规章适合于所有从事商务活动的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商务部规章的分类商务部的规章分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两类。

行政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遍适合的规范,部门规章是由商务部制定的针对特定领域或者行业的规范。

3. 商务部规章的内容商务部的规章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外贸管理: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贸易限制措施等;- 商标管理:包括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侵权等;- 反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广告、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投诉和处理流程。

四、处罚制度商务部对违反规章的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1. 处罚措施的种类商务部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警告:对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者书面警告,提醒当事人改正错误;- 罚款:对违规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用于惩罚违法者和修复损失;- 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暂停或者吊销其进出口许可证;- 行政拘留: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个人实施行政拘留;-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商务部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处罚措施。

2. 处罚程序商务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序普通包括以下步骤:- 调查取证:商务部会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 事先告知:商务部会向涉事企业或者个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规行为和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 申辩权利:被处罚方有权提出申辩,商务部会对其申辩进行审理;- 处罚决定:商务部会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辩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处罚方;- 申诉程序:被处罚方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申诉,商务部会对申诉进行审理。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背景介绍商务部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我国对外贸易和外经合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划,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秩序。

为了保障商务领域的公平竞争和规范经营行为,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及处罚制度。

二、规章制度1. 外贸政策规定:商务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外贸政策规定,包括贸易促进政策、贸易限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

这些规定旨在引导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确保贸易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2. 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外商投资管理规定,旨在引导和规范外商对我国的投资行为。

该规定包括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外商投资行业限制和外商投资保护等内容,保障外商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利益。

3. 出口管制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出口管制规定,主要涉及对敏感产品和技术的出口限制。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敏感产品和技术流失,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4. 贸易救济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贸易救济规定,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国内产业的正常竞争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

三、处罚制度1. 处罚措施:商务部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资质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决定。

2. 处罚程序:商务部在处罚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对涉嫌违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商务部会依法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3. 处罚结果公示:商务部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公示内容包括违规行为的性质、处罚措施和相关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的实施情况,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1. 某公司违反出口管制规定,未经许可将敏感产品出口至禁止的国家。

商务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并确认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和撤销出口资质的处罚。

2. 某外商在投资过程中未按照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商务部对其进行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规章概述商务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理商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了规范商务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及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规章内容1. 商务部规章的制定依据商务部规章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商务部规章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2. 商务部规章的分类商务部规章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包括外贸规章、外商投资规章、商务服务规章等。

每个类别下又有相应的细则和条款,以确保规章的具体实施。

3. 商务部规章的内容商务部规章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市场准入、贸易保护、商务合作、投资监管等。

具体内容包括外贸经营许可、市场准入条件、贸易救济措施、外商投资审批等。

三、处罚制度1. 处罚制度的目的商务部的处罚制度旨在惩罚违反商务部规章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商家的权益,同时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处罚的种类商务部处罚制度包括多种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具体的处罚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轻重而定。

3. 处罚的程序商务部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

被处罚方有权申请听证,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护。

商务部将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做出处罚决定。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的具体应用,以下是两个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涉嫌违反商务部规章,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外贸经营。

商务部立案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经过听证程序,商务部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 案例二:某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备外商投资信息,商务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商务部发现该企业存在故意隐瞒投资信息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该企业提供了辩护材料,但未能改变事实。

商务部最终决定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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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登记规定
根据7月1日实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相关内容,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作出如下规定:
一、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三、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投资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非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权,审批机关应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企业设立后,按《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四、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第1号)、《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一函字[2002]第615号)等规定依法批准从事进出口及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备案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时,备案登记机关不再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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