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合集下载

破产法发展历程及前景浅析

破产法发展历程及前景浅析
目的
破产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规范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地处理债权 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此外,破产法还有促进市场经济秩 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起源
破产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当时主要是为了规范 商业贸易中的债务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开始 制定自己的破产法,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破产法发展历程及前景浅析》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破产法概述 • 破产法发展历程 • 破产法的前景分析 • 结论
01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如何清算和重组债务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主要规定了债务人申要规定了如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 行清算、分配和处置。
破产重整
主要规定了如何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能力。
破产和解
主要规定了如何通过和解协议的方 式解决债务纠纷。
02
破产法发展历程
破产法的起源
信息化趋势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破产法 的执行效率。
社会化趋势
强调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发挥其在市场经 济中的重要作用。
破产法的实施效果预测
降低企业破产风险
通过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和加强 监管,降低企业破产风险。
保护债权人利益
优化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破产法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市场信心 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发展
自19世纪以来,破产法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 是在20世纪以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市场 竞争的加剧,各国开始更加重视破产法的制定和完善 。在中国,破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多个阶段,从《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破产法的体系不断完 善。

探讨经济纠纷中的破产法问题

探讨经济纠纷中的破产法问题

探讨经济纠纷中的破产法问题经济纠纷是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常见的问题,而破产法则是处理经济纠纷中经常涉及到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破产法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和相关问题。

一、破产法的定义和作用破产法是一种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系,用于处理负债压力过大的个人或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破产法的目的是通过清算或重组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合理利益,并为破产者提供一种破产保护机制。

二、破产法在经济纠纷中的适用范围1. 企业破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风险无法避免。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可能面临破产风险。

破产法为企业提供了破产保护和债务重组的机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个人破产个人破产主要指个人因负债过大无力偿还债务,而需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破产法在此情况下为个人提供了一定期限内的债务减免和资产保护,帮助其重新开始经济生活。

三、破产法在经济纠纷中的解决原则1. 债权人优先原则破产法强调债权人优先原则,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破产者。

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的性质和优先级,按照一定的程序分配破产财产。

2. 公平原则破产程序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破产者,均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地参与破产程序,共同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正。

3. 救助与监督相结合原则破产法旨在帮助破产者解除经济困境,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破产人行为的监督。

破产法应既注重对破产者的救助,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监督机制的完善有助于防止破产人滥用破产保护制度。

四、破产法中的争议问题1. 破产保护期限破产法规定了破产保护期限,期间内破产人可暂时免除清偿债务。

然而,破产保护期限的限制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期限过长会使得破产者滥用保护机制,有人则主张放宽期限以提供更多可行的重整机会。

2. 债务重组与清算的选择破产法在处理债务问题时,通常会提供债务重组和清算两种选择。

债务重组指的是通过协商等方式使企业或个人能够继续经营并逐步偿还债务;清算则是将破产财产变现来还债。

《破产法》

《破产法》

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制定的。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破产法的内容。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一个债务人的资产无法支付其应付债务的情况,即债务人被判定无法清偿债务。

破产法是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程序
当一家公司或个人宣布破产后,将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和重整,清算即是把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卖掉,用来偿还债务;重整是针对有发展潜力的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来使其重新恢复生机。

三、破产申请条件
破产是需要申请的,申请条件包括逾期未还债务、不能清偿以及负债过多等情况。

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行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

但在进行破产申请时需要一些法律程序,比如要提交相关证据等。

四、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通常会被排在首位,即最先获取资产清算的款项。

而债务人的权益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比较常见的就是破产之前的债务将被清算,然后再根据债权人的权利来进行分配。

五、破产法的作用
破产法的作用在于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过程中,比较复杂的债务关系都需要按照规定来处理,以避免发生更加恶劣的情况。

同时,破产法也可以激励企业,当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及时整顿和调整,保障其经济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破产法”在保护经济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许多细节需要遵循和执行。

在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之后,我们应积极倡导和支持,加强其实施力度,为建设更加公正、和谐、充满活力的社会贡献力量。

公司破产法律程序解析破产法基本知识

公司破产法律程序解析破产法基本知识

公司破产法律程序解析破产法基本知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公司破产事件的发生屡见不鲜。

破产法作为解决公司破产问题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公司破产法律程序进行解析,并介绍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一、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财产能够公平分配和合理处置。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等级优先原则:破产法确立了一定的债权等级,按照等级的优先顺序来分配破产财产。

通常情况下,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费等。

2. 公平原则:破产法强调公平分配破产财产,避免将全部资产或大部分资产分配给某一特定债权人,保证不同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相对平衡。

3. 救助原则:破产法注重采取措施挽救濒临破产的公司,努力保留就业岗位和企业价值。

只有在挽救无望的情况下,才会选择破产清算。

二、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公司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裁定、破产管理和破产清算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破产申请:当公司处于丧失清偿能力状态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股东或者公司自身。

法院会审核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2. 破产裁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经过审查认为破产事实确凿,就会作出破产裁定。

破产裁定是确认公司已破产的法律效力文件,也是破产程序的起点。

3. 破产管理:一旦破产裁定生效,法院会委派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点和评估,并制定破产管理计划。

4. 破产清算:在破产管理的基础上,破产管理人会制定破产清算方案,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变现,并按照债权等级进行分配。

清算完成后,公司的破产程序也就结束了。

三、债权人的权益保障破产法旨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保障方式和途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需要根据法院的通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经济法解读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

经济法解读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

经济法解读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企业破产法是经济法领域中的重要一环,它的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解读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

一、企业破产法的作用1.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企业破产法的出现为企业破产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和程序,使得市场秩序更加稳定和有序。

在破产程序中,各债权人享有平等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保护了合法债权人的权益,防止了拖欠债务者的恶意逃避责任和逃废债务,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2.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企业破产法鼓励企业在经营困难时及时申请破产,促进企业及时化解困境,降低企业债务负担。

对于那些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破产法提供了清算程序,迅速清算企业资产,解除企业经济负担,为新的经济主体的诞生创造条件,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破产不仅影响企业主和债权人,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和权益。

企业破产法明确了劳动者优先受偿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破产程序中,劳动者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有效地减轻了劳动者的损失,提高了劳动者的参与意识和合法维权能力。

二、企业破产法的意义1. 完善法制和市场经济建设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不仅提供了企业破产的具体规则和程序,更加完善了市场经济的法制框架。

它维护了公正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规范了企业破产行为,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性和诚信度。

同时,它对于国家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使得那些低效、过剩或者亏损企业能够及时退出市场,有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资源的重新配置。

通过破产程序,优质资源能够更快被其他竞争者或者新兴企业吸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的长远发展。

3.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交流企业破产法的规范作用不仅体现在国内市场,也有助于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交流。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破产法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对于吸引外国投资者、保护外国债权人的信心有着重要意义。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引言:破产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市场正常运作、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主题,本文将从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现行破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方向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我国破产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社会。

早在清代,中国就颁布了《破产律例》,对商人的破产进行了规范。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开放以来,我国的破产制度逐步完善。

2024年,我国出台了《企业破产法》,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

二、现行破产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和问题然而,我国破产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破产程序不够高效。

当前,破产程序需要经历过长的诉讼期和执行期,导致破产程序的效率较低,无法及时解决债务问题。

其次,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有限。

现行破产法律主要适用于企业和个人,对其他主体如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破产缺乏明确规定。

此外,补偿机制不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也制约了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

三、破产制度的方向为解决目前我国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一系列的。

首先,应加快推进破产程序的简化和高效化。

可以采取简化破产程序、引入预包办监管等措施,提高程序的效率。

其次,应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从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角度对其他主体的破产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

此外,还应完善补偿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健全的破产风险管理机制。

此外,应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专责化建设,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通过推动司法制度,完善破产审判机构和人员选拔、培养机制,提高破产审判的专门性和专业性。

四、结语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破产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健运行至关重要。

我国的破产制度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的过程中需要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通过加快推进破产程序的高效化、完善破产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我国的破产制度将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

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

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

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

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又能兼顾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债权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能会分文不得.另外一个客观效果是,一月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各债权人就会纷纷诉讼,以获得先为执行.(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传统破产以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后并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这样,就使得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是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而使得财产继续减少,而最终对债务人不利.现代破产法既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以使其摆脱债务,东山再起。

新《破产法》之我见

新《破产法》之我见

新《破产法》之我见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为《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该法和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无论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相关制度设计上都具有十足的先进性,如适用范围的广泛性、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允许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补充申报、增加重整制度等等。

应当说,这是一部比较成功的立法,是适应当今我国经济生活的一部立法。

但是笔者在学习过程中,发现《破产法》在条文规定上并非尽善尽美,仍有可商榷之处。

本文拟从这几方面入手分析,并提出完善《破产法》的相应建议。

一、条文内容有误(一)第8条第2款第4项第8条第2款规定了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这也是给当事人申请破产提出的要求,当事人只有满足了此要求,其申请才可能被法院受理。

既然如此,那么法律就应该将申请应当符合的要求列举清楚,从而给申请人一个明确的行为指引和预期。

从这个角度来看,第8条第2款规定的4项要求中,第4项就没有存在的理由。

因为一旦有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法院就可能以破产申请书缺少“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为由而拒绝申请人的申请,这是不合理的。

有人认为这项有存在的必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要求有限公司提交公司章程、要求某些因其经营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一定影响的企业提供业务经营情况及企业破产时对社会公众影响的评估。

” [1]笔者认为这样的辩护没有说服力:法院为什么要求某些有限公司提交公司章程而不要求其它的有限公司提交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真的与破产事由相关的话,完全可以被涵盖在第3项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中。

要求企业提供业务经营情况更是与第4项无关,因为第8条第3款已经很清楚地规定了债务人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的义务。

要求企业提供企业破产时对社会公众影响的评估,这明显是勉为其难;更何况,出于中立、客观的角度考虑,由中介机构出具此评估报告更可取。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

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

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

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

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

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

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①马原著《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内容提要)破产法是我国1986年颁布,1988年生效的法律,破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我国整个社会影响是巨大的,破产制度对于旧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传统观念、文化、心理等都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其局限性和缺陷已显现出来,为贯彻江总书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现行破产法必须完善。

本人拟从四个方面阐述对“企业破产法”的肤浅认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

第二部分分析企业破产的制约因素。

主要有:一是银行损失过大的问题;二是破产对企业职工安置的问题;三是破产财产变现难的问题。

第三部分说明建立和完善以破产法为主体的企业破产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必然。

第四部分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对现行破产法的修订趋势问题的思考与认识。

修订的重点应在八个方面。

总之,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阐述,充分说明了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资产实施重组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的重要前提,是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对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所谓破产,从法律意义上看,就是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抵偿其所欠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的事件。

由于我国破产法以商人主义原则为基础,使得破产与企业重组关系更加密切。

当社会主义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之后,作为市场经济的“宠儿”——破产法几经风雨几经拷打,终于被世人所承认。

根据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破产工作运作还需完善。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现行《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12月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它的颁布对于冲破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不能破产的旧观念,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法时,我国还处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原理的认识过于直观化,再加上破产法又是当时中国经济改革抓紧挺进,未能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以后,这部《破产法》的局限性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现行破产法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过窄。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它主要用于调节企业破产和债务人破产的情况。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至今已经历经了若干次修改和完善。

虽然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相对来说还不够成熟和完善,但已经朝着更加规范和完善的方向不断发展。

本文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2006年,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里程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规范。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和《个人破产条例》两部法律。

其中,《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它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情况、破产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

《个人破产条例》则是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第一次立法尝试,它规定了个人破产的情况、破产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尽管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破产程序的效率不高,审判标准不统一,破产法律实践经验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和规范破产法律制度,以确保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分为清算和重整两种程序,个人破产只有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是指将破产企业全部或部分清算,而重整程序则是指在保留破产企业经营资产前提下进行债务的重整。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破产重整的机会。

2.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财产中提供清偿债权的部分,包括破产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和其他资产。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的人员,他需要在破产程序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的立法与实践

破产法的立法与实践

破产法的立法与实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破产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

为了解决企业破产问题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破产法的立法与实践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讨论破产法的立法与实践,并探讨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一、破产法立法的必要性破产是一种无法逆转的经营困境,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破产法的立法旨在通过规范破产程序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企业破产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机制。

立法的第一个必要性在于确立一个法律框架,规范破产程序和程序中的各方责任。

通过明确破产程序,可以使相关各方在破产过程中遵循统一的规则,降低争议和不确定性的风险。

第二,破产法的立法还能够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在破产过程中,受益者、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

立法可以确保这些利益相关者在破产过程中都能够合法地获得其权益。

二、破产法立法的挑战破产法立法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和文化背景差异大,对破产法的理解和实践也存在差异。

如何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中制定出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破产法,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其次,破产法的立法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破产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

破产法要在保护债务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受益者的权益,实现公平的分配。

另外,破产法要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企业破产情况。

不同规模的企业破产原因和破产流程都可能不同,破产法需要根据企业特点进行细化调整,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实际需求。

三、破产法实践的影响破产法的实践对经济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破产法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通过破产法规范破产程序和保护各方权益,企业能够更加放心地进行经营活动,提高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破产法的实践对于企业的再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破产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整合资产、重整组织等方式实现再生。

这不仅能够保障企业债务人的权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经济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破产法对社会积极意义

破产法对社会积极意义

破产法对社会积极意义1. 破产法能给那些陷入困境的企业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呀!就像一个人在黑暗中迷路了,破产法就是那盏指引他们找到出路的明灯。

比如说,某家曾经辉煌的公司因为一些原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这时候破产法让它有机会整顿债务,重新规划,说不定就能再次崛起呢!2. 破产法对社会的稳定也很重要哦!它避免了企业一下子垮掉带来的连锁反应,就如同在摇晃的大厦下撑起了坚固的支柱。

想想看,如果没有破产法,大量企业突然倒闭,那得有多少人失业,社会不就乱套了嘛!3. 破产法可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有力武器呢!它就像一个公平的裁判,确保债权人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就好比有人借给别人一大笔钱,要是没有破产法,那这笔钱可能就打水漂了,有了它,债权人心里也踏实多啦!4. 破产法还能促进市场的优胜劣汰呀!那些经营不好的企业通过破产退出,给更有活力的企业腾出空间,这不就是自然界的生存法则嘛。

比如一些落后的产业在破产法的作用下淘汰,新的产业才能发展起来呀!5. 破产法能让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呢!就像一个优秀的调度员,把资源从低效的地方转移到高效的地方。

像某个企业破产后,它的设备、人才等可以流向更需要的地方,不是很好嘛!6. 破产法也是对创业者的一种保护呀!他们不用担心一次失败就万劫不复,这不就是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嘛。

就像那个勇敢尝试新业务的小伙子,即使失败了,有破产法在,他还能重新再来!7. 破产法能推动经济的创新发展呢!它鼓励企业大胆尝试,失败了也有后路。

这不就像给创新加上了翅膀嘛。

想想如果大家都因为怕破产不敢创新,那社会怎么进步呀!8. 破产法对社会的法治建设也有很大的贡献哦!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这就好像建立了一个规则清晰的赛场,大家都在这个规则下竞争。

没有破产法,那岂不是乱套了!9. 破产法能减少不正当竞争呢!让企业都在公平的环境下发展,这多重要呀!就像一场比赛,有了明确的规则,大家才能公平较量。

不然那些恶意竞争的企业岂不是把市场搞乱了嘛!10. 破产法真的是社会的重要保障呀!它保障了各方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

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

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

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

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又能兼顾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债权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能会分文不得.另外一个客观效果是,一月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各债权人就会纷纷诉讼,以获得先为执行.(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传统破产以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后并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这样,就使得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是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而使得财产继续减少,而最终对债务人不利.现代破产法既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以使其摆脱债务,东山再起。

我国《公司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及其反思.doc

我国《公司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及其反思.doc

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及其反思关键词: 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

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

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按照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自人民大周皇族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开始,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发生一系列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及人身的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了离开住所地、民事案件的管辖也会因破产案件的开始而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所有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均由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管辖、执行程序没有开始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的中止执行、民事保全措施解除等。

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的制度设立和安排,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还要进行如同民事案件的审理[1],并不一定意味着宣告债务人破产而进入清算程序,或者开始和解、重整等程序。

那么,必然会产生下列问题:如果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但却未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进入和解程序或者重整程序,受理后对债务人、债权人产生的效力后果如何解决?为此,法院在审查是否受理破产案件时是否应进行实质审查?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律效力,在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中是否一致?对此二问题的研究对解读破产法及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试述你对《企业破产法》的认识及学习该课程的收获

试述你对《企业破产法》的认识及学习该课程的收获

试述你对《企业破产法》的认识及学习该课程的收获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已实施十余年,破产法律体制在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市场化竞争、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旨在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以破产重整、清算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重组与结构优化无疑是当下中国经济发展的热点。

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于税款和职工债权,但作为例外情形,2006年8月27日之前形成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重整期间,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的除外,在破产清算及和解程序中,担保物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处置担保物并优先受偿。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消费购房人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于担保物权。

动产抵押未经抵押登记在破产程序中能否对抗普通债权人,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即具备破产原因。

中国法律并未规定债务人管理层有启动破产程序的义务,但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否则应对其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破产法实施具体有哪些意义

关于破产法实施具体有哪些意义

关于破产法实施具体有哪些意义关于破产法实施具体有哪些意义?破产法在中国的实现⽅式,实际上最终是⼀个法律制度与现实国情相吻合的问题,破产⽴法及其实现是在中国⼊世的背景下进⾏,还关系到⼀种国家间的制度竞争,这种实现⽅式如果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难以与世界制度接轨,从⽽不利于吸引国际资本市场的关注,甚⾄也不利于吸引国内资本,主导⾓⾊由法院向银⾏的让渡,应是其中变⾰的⼀项。

(⼀)对于法制建设的意义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法律制度更多的表现为⼀种资源的配置⼿段,法律制度中所体现的利益关系⿎励或者抑制经济活动主体的交易关系。

破产法律制度作为公司法和商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将经济资源从失败的经营者或者低效率的经营者转向成功或者⾼效的经营者⼿中的任务,实现⼀种对市场预先⾃发资源配置过程的事后矫正,另⼀⽅⾯则对投资者(主要是债权投资者)起着⼀种事前的引导作⽤,令其在投资之前充分考虑到投资的制度风险以更好的形成投资决策,还有⼀点就是,在我国市场信⽤低下的条件下,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起到某些补充的作⽤。

根据上述分析,破产法实现⽅式的变⾰必将更加有利于破产法⽬的的实现以及债权⼈利益的保护。

制度的改变最终引发交易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变动。

这种利益保障和风险分担⽆疑将要降低债务⼈违约风险给债权⼈带来的损害,从⽽提供债权⼈向债务⼈提供信⽤的积极性,这样整个社会的债权融资即得到⿎励。

纵观西⽅发达国家,其企业融资的顺序⼀般是债权融资-内源融资(留存收益)-股权融资,在财务杠杆的作⽤之下,适当的债权融资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价值,从⽽实现企业利益最⼤化,⽽我国企业的融资结构偏好恰好相反,是⼀种股权融资-内源融资(留存收益)-债权融资,[5]其中⼀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法律对债权⼈的保障制度不完善,这⼀⽅⾯限制了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另⼀⽅⾯则降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

如果破产法律制度设计适当,则对于吸引投资者的积极投资,维护经济秩序以及以之为基⽯的整个社会秩序的平稳,都将起着⾮常重⼤的作⽤。

破产法的重要性与新破产法的起草

破产法的重要性与新破产法的起草

破产法的重要性与新破产法的起草首先感谢大家在这个风雪交加的晚上赶来就破产法的问题跟我交流。

今天我讲的题目是《破产法的重要性与新破产法的起草》。

我想分三个问题来讲:第一个问题是破产法的重要性与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因为现在大家关于破产法的概念可能还有一些错误理解,所以有必要先讲一下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个问题呢,我想讲一下中国破产法实施十五年以来的经验教训,第三个问题呢,介绍一下新破产法的起草情况。

首先我要讲一下破产法的重要性及其制度框架。

我想讲两点,第一点呢,破产法是我们市场经济改革的宪法和基本法。

那么我为什么把破产法提到宪法、基本法这一高度呢?我想首先世界上有两股浪潮需要我们关注。

第一股浪潮是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由于资本流动性的加强,国际资本流动速度越来越快。

资本流动性增强了,它的风险性就增高,整个世界的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世界经济也越来越一体化,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法扮演着一个十分独特的角色。

第二呢,在全球一体化的情况下,地球越来越小,我个人认为,破产法有可能成为经济一体化前提下最先被统一的一部法律。

由于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使得我们二战以来形成的一些传统观念逐渐变化了,包括我们原来使用的边界概念、主权概念。

经济主权的概念也在变化,现在很多跨国公司、世界五百强都在中国有分支机构。

这样一个观念的变化就会带来法律的变化。

经济全球化,资本在各国互相流动,跨国公司在全球都有投资,这就要求我们各国的法律要有统一性,这也是WTO 这一国际贸易准则很容易被各国接受的原因。

在这种统一性的要求下,最有可能形成的各国认同的法律我认为就是破产法,因为全世界的债权人、债务人都是一样的。

我们说破产法是我国乃至整个世界市场经济改革的基本法,也是改革的宪法,可以从以下两点来说:第一,在前苏联、东欧国家的转轨过程中,破产法占有着重要的角色。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经济改革过程实际上是制定破产法的过程。

我今年专门到俄罗斯去考察了这个问题,俄罗斯从九一年以来已经连续颁布了三部新的破产法。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内容提要)破产法是我国1986年颁布,1988年生效的法律,破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我国整个社会影响是巨大的,破产制度对于旧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传统观念、文化、心理等都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其局限性和缺陷已显现出来,为贯彻江总书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现行破产法必须完善。

本人拟从四个方面阐述对“企业破产法”的肤浅认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

第二部分分析企业破产的制约因素。

主要有:一是银行损失过大的问题;二是破产对企业职工安置的问题;三是破产财产变现难的问题。

第三部分说明建立和完善以破产法为主体的企业破产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必然。

第四部分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对现行破产法的修订趋势问题的思考与认识。

修订的重点应在八个方面。

总之,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阐述,充分说明了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资产实施重组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的重要前提,是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对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所谓破产,从法律意义上看,就是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抵偿其所欠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的事件。

由于我国破产法以商人主义原则为基础,使得破产与企业重组关系更加密切。

当社会主义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之后,作为市场经济的“宠儿”——破产法几经风雨几经拷打,终于被世人所承认。

根据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破产工作运作还需完善。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现行《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12月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它的颁布对于冲破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不能破产的旧观念,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法时,我国还处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原理的认识过于直观化,再加上破产法又是当时中国经济改革抓紧挺进,未能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以后,这部《破产法》的局限性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现行破产法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过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

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

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

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

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又能兼顾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
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
; 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
债权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
;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
; (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
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
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
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
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
能会分文不得.另外一个客观效果是,一月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各债权人就会纷纷诉讼,以获得先为执行.
(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传统破产以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后并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这样,就使得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是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而使得财产继续减少,而最终对债务人不利.现代破产法既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以使其摆脱债务,东山再起。

(四)及时切断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现代交易是一个相互联系的锁链,各交易主体均是这条锁链上的一环一个主体破产,往往会影响其他主体,而引起连环破产.所以,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及时宣告破产,以防止其与更多的主体发生交易,切断其债务的膨胀,有利于保护经济秩序良性运行。

;
二、现行破产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现行破产法自1986年颁布施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等,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因而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

两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35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随后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称成了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出台,自2002年9月1口起施行。

但不得不遗憾的指出,我国破产法制定时期,正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

由于当时人们对破产及破产法的认识上的不足,以及中国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多年来在中国经济和政治中的特殊地位,使这部针对国有企业的破产法面临不幸的命运:其在艰难中诞生,在困难中生存,在被搁置中“破产”。

在今天,破产法的“破产”己成为不争的事实。

破产法陷入困境,既有破产法本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原因。

由于破产法制定时理论上准备不足、非私法目标的迫求(受制于政治或其他因素,暂时的追求一种政治目标和满足一种政治需要)、及舆论宣传上的偏离(对破产法的积极意义过分夸大,而对其消极后果宣传不够,当破产法的实施导致企业消失工人失业时,人们开始怀疑破产法,甚至怪罪破产法,破产法承受了不该由其承担的过多负荷),我国破产法存在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和缺陷:
(一)缺乏完整的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破产法的实践,而破产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甚至在许多规定土语言模糊,难以判断。

(二)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
1986年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这种适用对象就决定了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不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重,而是仅仅为促进经济体制的改革。

对债权人利益的忽视表现在:
1、缺乏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制度
我国破产法规定自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而成立清算组这段时问内,财产仍由债务人掌握而没有临时管理人制度,容易使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2、在破产原因的规定上,也不以保护债权人为要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并“造成严重亏损”的,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宣告其破产。

破产法只是为淘汰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而实现社会控制而定1
3、缺乏监督人制度
由于债权人会议不是破产法上的长设机关,故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代表债权人利益的监督人机关,代表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我国破产法没有这种监督机关。

(三)制度上的扭曲
1、外国法上有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而我国破产法将整顿作为和解的具体手段,但从整个制度上看,它不具备任何重整的特征,因而说没有重整程序。

2、破产债务人欲与债权人和解,必先让债权人假意申请破产。

3、任何国家的破产法上均有一个破产管理人制度,而我国破产法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从各政府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它有法定职责,但没有报酬领取权和因未尽到责任而对债权人赔偿的义务;清算组的每个组成人员并不代表自己,而是代表白己所在部门,即使在工作中因自己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也只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因此,这个清算组实际上就成了一个清理债务人财产的行政部门,而不是一个私法上的组织。

柏拉图说过:如果某人管理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
从中国的特殊国情讲,我国没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没有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的严格界限。

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国有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许多问题上却是凌驾于其他主体之上的特殊主体,甚至连其管理人员均有相应的行政级别。

当时,破产法适用对象指向这种特殊主体,就难以不陷入困难的境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