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对于各种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质的要求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对于不同行业和用途的污水处理系统,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排放标准,以确保排放的污水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监管,提高排放水质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
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概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作为一个统一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各种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目标是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优化排放水质要求,提高水质标准;•加强对排放监管的要求,完善执法机制;•强调对污水处理系统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推行绿色、节能、低碳的污水处理技术。
2. 排放水质要求的优化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排放水质要求进行了一定的优化和调整。
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对排放的污水进行了细分和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水质指标。
主要的水质指标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总磷和pH值等。
不同行业和用途的污水处理系统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满足相应的水质指标要求。
3. 排放监管要求的完善为了加强对排放的污水的监管,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在执法机制上进行了完善。
除了对排放水质的要求外,还加强了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行和管理的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系统的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和处罚。
同时,加大对排放数据的监测和核查力度,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可靠。
4. 设施和设备管理的强调污水处理系统的设施和设备是保证排放水质符合要求的关键因素。
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重点强调了对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要求。
对于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特别是对于关键设备的运行状态要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和要求所做的规定和规范。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在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指导下,各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了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如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
同时,也规定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排放标准,以适应不同的排放情况和环境承载力。
其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只有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才能有效地减少污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执法体系,加大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污水排放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另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加强科技支撑。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污水处理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和提高。
通过科技手段,可以更有效地降低污水排放的污染物含量,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需要加大对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以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最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只有提高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才能更好地推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执行。
因此,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企业和公众养成良好的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到污水治理和环境保护中来。
总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只有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才能有效地减少污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好我们的共同家园。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我国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能够不断完善和提高,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系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排放的污水所作出的控制
标准,它是一种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是一种促进水质改善的有力手段。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类污水排放设施,包括化学、冶金、机械、电子、航天、非金属
矿物、橡胶、塑料、钢铁、农业、养殖、染整、涂料、印染、制药、日用品制造业,及城
市污水中排放的污水,以及其他类似的排放污水(有毒有害污水,危险废物的污水除外)。
二、技术要求
1. 总氮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mg/L;
6. 重金属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中重金属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监测要求
1. 排放污水的排放规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 生产单位须对排放污水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实施自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通报;
3. 对于规模大却未充分提高水质质量的排放工艺,其排放质量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
4. 严格执行本标准确定的排放物的监测规定;
5. 对排放的污水,须根据规定定期抽样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四、其他要求
1. 遵循“从源头到受体控制污染”的原则,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2. 严禁排放污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必要时先进行污染物处理;
3. 发生新的污染物排放,仍须符合本标准规定;
4. 对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违反本标准要求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负责任,并
按相关规定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针对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单位排放污水所制定的相关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最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改善水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针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污水排放情况,最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在工业企业方面,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污水特性,制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方面,对于污水处理工艺、设施运行、排放水质等方面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以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
其次,最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工业企业方面,鼓励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提高污水处理效率,降低排放浓度和量。
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方面,推动污水处理工艺的优化和更新,促进资源化利用和能源回收,提高污水处理的综合效益。
再次,最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加强了对于污水排放监测和管理的要求。
对于工业企业,要求建立健全的污水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求加强对污水处理过程和排放水质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排放水质稳定达标。
最后,最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问责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对于超标排放和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问责,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惩处力度,形成对污水排放行为的有效震慑。
总而言之,最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在污水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和全面的要求,将对于促进我国污水治理工作的开展和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最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污水排放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对于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污水排放,保护水环境,我国不断完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促进污水治理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我国针对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同行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求。
首先,针对工业污水排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包括钢铁、化工、纺织等行业。
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污水成分,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明确了污水处理的要求和标准。
例如,钢铁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严格要求控制重金属和悬浮物的排放浓度,化工行业则要求控制有机物和氨氮的排放浓度,以保护水环境和周边生态系统的健康。
其次,针对生活污水排放,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微生物,如果排放不当会对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我国对于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要求,以及污水排放的水质标准和排放限值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针对特殊行业和特殊地区,我国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畜禽养殖业和矿山排放等特殊行业,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以保护周边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同时,针对一些地区的特殊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定,以适应当地的环境保护需求。
总的来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最新修订和完善,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同时,也促进了污水治理技术和设施的不断创新和提升,推动了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希望未来我国在污水排放标准方面能够不断完善,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精心整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 ?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2122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21227一、引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标准旨在规范污水排放的质量和数量,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活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污水排放限值1. COD(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100mg/L。
2. BOD(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30mg/L。
3. NH3-N(氨氮):不得超过10mg/L。
4. TP(总磷):不得超过0.5mg/L。
5. TN(总氮):不得超过15mg/L。
6. SS(悬浮物):不得超过30mg/L。
7. pH值:应在6-9之间。
8. 其他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四、监测与检测要求1. 污水排放单位应定期进行污水的监测与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2. 监测与检测项目包括COD、BOD、NH3-N、TP、TN、SS、pH值等,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和设备进行。
3. 监测与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
五、处罚与奖励机制1. 对于未按照本标准要求排放污水的单位,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2. 对于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要求的单位,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给予奖励,包括减免环境保护税、提供环保技术支持等。
六、监督与管理1. 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污水排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污水排放。
2. 污水排放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七、附则1.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27日起施行。
2.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八、总结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旨在规范污水排放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各污水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放,并配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将面临处罚,而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要求的单位将获得奖励。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2023年新版水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2023年新版水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详解
简介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2023年新版水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该标准将于2023年开始实施,并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标准内容
1. 污染物种类:新版标准明确规定了针对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有机物、重金属、悬浮物等。
具体要求可参考标准文件。
2. 排放浓度限值:针对每种污染物,标准规定了其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在进行污水处理时,需要确保排放出的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不超过标准要求。
3. 排放方式要求:标准对排放方式也有相应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等。
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要求采取适当的排放方式。
4. 监测和报告:标准要求企业对污水处理过程进行监测,并定
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并满足标准
要求。
实施时间
新版水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将于2023年正式实施。
企业
需要在此之前进行准备,并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重要性和效果
实施新版水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对于保护水环境、减少水
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标准的实施将提高排放水的质量,降低对
水生态环境的损害,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结论
2013年新版水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的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全面落实标准要求,为保护水环境、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进行执行。
该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
根据该标准,废水的终端排放地域不同,执行的标准等级也有所差别。
具体划分如下:
排入GB3838 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即不得超过15mg/L。
排入GB3838中Ⅳ、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即不得超过50mg/L。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即不得超过15mg/L。
对于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的规定。
此外,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的一级标准也是15mg/L,二级标准是50mg/L;其它排污单位一级标准也是15mg/L,二级标准是25mg/L。
请注意,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4.2.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标准值
4.2.1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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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在没有最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出台以前,2015年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以为标准。
各大污水处理设备厂家或业务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