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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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10919

【实施日期】 19810919

【章名】 全文

我们党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事业中,出生入死,艰苦奋斗,为党
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和爱护老干部,妥
善安置好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关系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
四化建设的大事。为了使离体的老同志(系指符合国务院[1980]2
53号文件规定的离休老干部)在政路上得到充分尊重,在生活上得到充
分照顾,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要保证离休老干部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发
给学习材料、参加重要问题的讨论。离休老干部较多的县以上单位,要增
发文件供他们阅读;离休老干部较少的县以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
他们阅读。对一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机关看文件、听报告的离休老于部,要
派人将文件送给他们阅读,或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报告的精神。应根据离休
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
不参加。

第二条 要关心离休党员老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在离休党员老干
部较多的单位,可单独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隶属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
党的关系在干休所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纽或党支部,党的关系在原单位的
,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开展活动,对身体较好的离休党员老
干部,应通知他们参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三条 要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
的工作。比如,组织他们巡视、视察,了解情况,撰写回忆录,编写革命
史、地方志,聘请他们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有条件的,还可参加各种
协会、学会,进行一些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 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镇、干休所或大的单位,应
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可设置图书、报刊、电视、棋类等,还可
以组织一些身体尚好、爱好文体活动的离休老干部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
活动。

第五条 节日活动和规模较大的纪念会、庆祝会,以及其他重要活动
,要邀请离休老干部参加,并请离休老干部代表上主席台,看戏要请离休
老干部坐前排。

第六条 在每年党的生日和春节这两个节日期间,各级党委和人民政
府要组织开展对离体老干部的慰问活动,或召开座谈会、联欢会。在平时
,也要经常去探望老同志。

第七条 每年组织离休老干部参观游览

一次,每次时间不超过二十天
,差旅费每人二百元,实行包干,由原单位报销。不参加游览的,由自己
掌握使用,回家探亲也可以。

第八条 要优先解决离体老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
解决;回原籍的或异地安置的,由原单位与接收安置单位协商解决;对外
省异地来皖安置的,由原单位出钱,接收安置地区有关部门解决“三材”
和负责承建。住房标准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对离休老干部住房面积小、
条件差的,由原单位按照这个原则和实际情况逐步加以解决。

第九条 要积极解决离休老干部的医疗问题。省、地、市医院要设立
干部门诊和干部病房。有条件的县医院,也可以设立干部病床.离休老干
部凭干部就诊证到干部门诊看病。各级保健、卫生部门每年负责组织离休
老干部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离体老干部在医疗和药物方面遇
到困难,由医药、保健单位负责解决。离休老干部外出治病,由本单位派
人护理。离休老干部疗养,应优先照顾。

第十条 各单位要保证离休老干部看病、开会、听报告、学习等用车
。离休老干部派不到车时,可临时租用小汽车,费用由原单位实报实销。

各地、市、省直厅局和干休所离休老干部五至十人的,应配小汽车一
辆,二十人左右的应配小汽车两辆;每县配车一辆。小汽车指标由省计委
明年全部解决。汽油由商业部门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离休老干部凭各级发给的商品供应证,可以定点购买紧缺
商品和副食品。商业、供销、粮食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供应。在离休老干部
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应增设供应点,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老干部离体后,应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规定,凡因公致残
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老干部,每月按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
发给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清发给护
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省直机关由厅局
党政领导审批,地方由县以上党政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离体老干部在其配偶调动工作时,可随同调动到其配偶的
工作单位进行安置。其配偶去世后,根据本人意愿,也可调动到其子女工
作单位进行安置。过去离休老干部安置在街道的,本人要求收回原单位管
理的应予收回,如原单位撤销,可根据本人意愿安置在其配偶或子女的工
作单位。如配偶或子女在行致、事业单位,离体老干部的工资关系一同转
去;如配偶或子女在企行政

事业单位,离休老干部的工资关系可以不转。

第十五条 离休老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
一日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人福字52号、财事字676号文件执行。遗属
在享受定期补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应由离休老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
临时补助,本单位解决不了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解决。

离休老干部(包括未末办理离休手续的老干部)逝世后,其配偶健在
的,住房不要变动。房租费,按其配偶工资在六十元以下的免收,六十元
至一百元的减半。减免的房租费由原单位报销。离休老干部夫妇双亡一年
以后,其住房由行管部门收回分配。

第十六条 离休老干部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
子女到身边。对其未就业的成年子女(包括逝世老干部的遗属子女),在
招工就业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为了安置好离休老干部,县以上各级每年都应拨出一部分
专款,解决离休老干部的住房、医疗、交通工具和开展老干部工作的必须
经费。这笔经费由省、地、市、县老干部工作机构编造预算,经同级党委
和政府审定后,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单立户头,专款专用。

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中央有新的规定,按中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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