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国发[1980]253号【批准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日期】1980.09.29【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0.10.07【实施日期】1980.1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一九八0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发[1980]253号)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
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部的选拔成长。
为此,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
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
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doc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发〔2008〕10号、省委办发〔2008〕125号、市组通字〔2009〕62号等精神,进一步落实好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提高老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党支部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老年大学建设(以下简称“四项建设”)工作水平,实现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尊重老干部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老干部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
全县老干部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坚持“生态立县、产业富县、商贸活县、科教兴县”的发展理念和“举生态旗、做水文章、走特色路,推动临泽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的工作原则及要求,全面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为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是党对老干部政治上关怀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老干部政策的重要方面。
要根据老干部的健康状况和特点,不断丰富工作内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工作载体,使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通过狠抓落实,让老干部切实感受到党政组织对他们政治上的关心,在经济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开创老干部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具体内容第四条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应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一)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1.抓好政治理论学习。
采取集体学习、不定期送学上门、个人自学、适时举办培训班和辅导讲座等方式,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完整版)
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第一篇:中组部要求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中央组织部近日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老干部工作。
中组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坚持定期通报情况、走访慰问、联系老干部等制度,工作中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了解本地本部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
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作用,继续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建设,努力探索老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要继续认真贯彻中办、国办有关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统筹的覆盖面,进一步规范统筹项目,切实解决离休费拖欠问题。
要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采取特殊办法,抓紧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认真解决医药费拖欠问题。
要抓紧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
中组部强调,春节即将来临,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坚持对离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老同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第二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离休老干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因其在工作期间对国家和人民作出了突出贡献,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
为了确保离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
本文将对离休老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一、退休待遇离休老干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保险法》规定,离休老干部的退休金和退休生活费应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此外,离休老干部的退休待遇还包括医疗保险、住房优惠等多种福利待遇。
二、荣誉称号离休老干部由于其在工作期间的突出表现和贡献,有时会获得一些荣誉称号和奖励。
比如,他们可以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表彰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贡献。
这些荣誉不仅是对离休老干部的肯定,也是激励其他人员向他们学习的榜样。
三、医疗保障离休老干部享受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离休老干部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免费或者优惠的医疗服务。
此外,他们还可以享受定期的体检和门诊服务,以保障其身体健康。
国家还鼓励各地建立离休老干部社区医疗保健中心,为其提供更为便利的医疗服务。
四、社会保障离休老干部可以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
在社会福利方面,他们可以享受养老金、低保金等福利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离休老干部还享有优先购买国有住房、养老护理服务等特殊待遇,以解决他们的居住和生活需求。
五、活动娱乐离休老干部在享受福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参加各种活动娱乐。
例如,各级党政机关、机关团体为他们组织文体活动、文化讲座、旅游等,以满足他们的娱乐需求,提高生活品质。
此外,离休老干部还可以在退休之后继续从事一些有益养老和社会公益的工作,保持身心健康。
六、精神关怀对于离休老干部来说,精神关怀同样至关重要。
国家和各级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会关心离休老干部的身体健康、生活情况,提供帮助和支持。
各级机关还建立了离休老干部联系工作机制,定期与他们进行交流和沟通,关心他们的思想发展和精神需求,以保持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受党中央早在1982年中发13号文件中,就明确指出,“老干部离休以后,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该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一、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中组发【1981】17号文件“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议程。
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做得好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切实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关于老干部阅读文件规定。
1981年中组部和中央办公厅下发厅(密)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的通知”,要保证离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就地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由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文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阅读制度。
1、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退休干部人数,适当的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发多少份文件,各单位可以报市委办公厅增发。
2、要让离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材料。
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
3、各级党委组织要建立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辆接到单位来阅读,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指定专人到家里和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精神。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发给离退休干部的专用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失密泄密。
三、关于老干部报刊征订工作新党老字【1986】14号文件要求各级老干部门要在尊重老同志何种报刊意愿的前提下,为他们顶一种报刊,其费用从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1、公用经费包括活动经费和特需经费共计900元,特许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按照南明区委常委会六届[2006]80号会议纪要执行。
5、对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6、高龄补贴: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7、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其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8、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9、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10、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2012-02-26 14:55:25)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
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
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1989年
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4.10•【文号】国发[1982]62号•【施行日期】1982.04.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1982年4月10日)现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
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离退休干部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经公司工作会议决定,将《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下发,并请遵照执行。
一、我公司各单位党政领导及分管离退休职工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职工工作的政策及有关文件,熟悉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树立全心全意为离退休职工服务的思想,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二、建立学习制度和通报情况制度。
定期组织老同志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及时向老同志通报公司里及各单位的情况。
公司及各所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老同志通报,并听取老同志的意见。
一般情况下,离休干部两个月学习一次,退休职工每季度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学习制度,采取多种多样、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学习形式,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同志。
三、坚持走访慰问制度。
各单位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关心了解老同志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职工家访不少于每半年一次。
经常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公司各单位及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及时解决老同志存在的困难和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
对有特殊困难的孤寡老人和危重病人要给予较多的关注和照顾。
四、按时发放老同志的工资和福利补助,及时报销医药费,对路远及行动不方便的老同志要送钱送物到家。
五、组织老同志参加各种健康的文娱活动和外出参观活动。
组织活动中要周到、细致,避免事故保证安个。
老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
老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一、离休费。
离休费是离休干部最基本的生活待遇,离休费主要由基本离休费和各项补贴组成,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务补贴、保留津补贴、交通费、护理费、高龄补贴、特需费、1-2个月的生活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项目。
二、特需费。
2002年5月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
并明文规定:“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政策性较强的一项费用。
对发放范围规定得很严格。
皖人发[1999]6号文件规定:凡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均可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曾经多次调整,现在执行的是皖人发[2005]5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红军每月4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00元,解放战争参加组织每月240元,拟行时间从2005年1月起享受护理费的不再享受高龄补贴。
四、交通费。
现在仍然按照皖老字〔1996〕8号文件规定执行:地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县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一般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
我市在省交通费文件下来之前,制定了抗日战争入伍的离休老干部每月交通费为32.5元,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此项政策一直沿袭至今。
五、高龄补贴。
该项经费是按照皖老字〔1996〕8号文件规定精神开始执行,并明确规定高龄补贴和护理费两项不能同时享受。
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于〔2002〕发了977号文件,对高龄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老红军每人每月140元、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0元(从2003年1月起)。
六、住房。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7〕13号文件规定,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干部),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为50—80平方米;县处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为65~90平方米;地厅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为85~110平方米(住公房的,房租减免,宜政秘[1993]83号文件作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6.17•【字号】吉政发[1986]22号•【施行日期】1986.06.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6年6月17日吉政发〔1986〕22号)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两个待遇”真正落到实处。
实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是全党的一项重要任务。
几年来,根据中央关于老干部“基本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精神,我省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曾作过一些规定。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从而保证“两个待遇”的落实。
为此,现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阅读文件1.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在原单位阅读文件。
重要文件,因身体条件不能到指定地点阅读的,单位可指定专人口头传达基本精神。
2.没有县级文件单位的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定期到其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老干部活动室阅读。
分散在农村乡(镇)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由县(市)委老干部局组织阅读。
3.根据中央规定,党外人士,除少数纯属党内问题的文件外,原则上可阅读同级党内文件。
第二条各地各单位召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精神的会议,举办重要的报告会,要按规定范围吸收离休干部参加或组织专场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4.06.03•【文号】•【施行日期】1984.06.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1984年6月3日)机构改革以来,有大批老干部陆续退出领导岗位离职休养。
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有关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工作进展尚不平衡,有些规定在一些单位还没有落实,离休干部在住房、就医、用车等方面的困难还未完全得到解决。
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认真解决离休干部的待遇问题。
各级党组织在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同时,要设法开辟一些新路子,发挥离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例如,可以提倡老同志参加各种咨询服务组织,从事社会调查和教育青少年等社会工作。
要勉励离休干部发扬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在端正党风和改变社会风气的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离休干部在生活待遇方面的要求,也要体谅国家的困难。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遵照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住房。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
建房费用应按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接受安置地区制定的每平方米造价标准合理计价,不得超过当地规定多要建房费。
二、参观。
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
跨省参观应适当控制,一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由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并事先征得所去地方的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否则不要前往。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民政部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4年9月23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0.07.18•【文号】民政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1990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0年六月十四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为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含服务站,以下简称干休所)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第三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对干休所的工作要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做到“专编专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专物专用”,确保干休所具有人、财、物使用管理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干休所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五条干休所实行下述领导体制: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与民主管理。
第六条干休所所长的职责主要是:实施所内行政业务的领导,领导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所长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第七条依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干休所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办所的正确方向。
第八条干休所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所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组织。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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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关系在干休所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纽或党支部,党的关系在原单位的
,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开展活动,对身体较好的离休党员老
干部,应通知他们参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三条 要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
部凭干部就诊证到干部门诊看病。各级保健、卫生部门每年负责组织离休
老干部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离体老干部在医疗和药物方面遇
到困难,由医药、保健单位负责解决。离休老干部外出治病,由本单位派
人护理。离休老干部疗养,应优先照顾。
第十条 各单位要保证离休老干部看病、开会、听报告、学习等用车
。离休老干部派不到车时,可临时租用小汽车,费用由原单位实报实销。
各地、市、省直厅局和干休所离休老干部五至十人的,应配小汽车一
辆,二十人左右的应配小汽车两辆;每县配车一辆。小汽车指标由省计委
明年全部解决。汽油由商业部门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离休老干部凭各级发给的商品供应证,可以定点购买紧缺
作单位进行安置。过去离休老干部安置在街道的,本人要求收回原单位管
理的应予收回,如原单位撤销,可根据本人意愿安置在其配偶或子女的工
作单位。如配偶或子女在行致、事业单位,离体老干部的工资关系一同转
去;如配偶或子女在企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老干部的工资关系可以不转。
第十五条 离休老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
,也要经常去探望老同志。
第七条 每年组织离休老干部参观游览一次,每次时间不超过二十天
,差旅费每人二百元,实行包干,由原单位报销。不参加游览的,由自己
掌握使用,回家探亲也可以。
第八条 要优先解决离体老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
解决;回原籍的或异地安置的,由原单位与接收安置单位协商解决;对外
商品和副食品。商业、供销、粮食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供应。在离休老干部
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应增设供应点,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老干部离体后,应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规定,凡因公致残
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老干部,每月按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
以组织一些身体尚好、爱好文体活动的离休老干部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
活动。
第五条 节日活动和规模较大的纪念会、庆祝会,以及其他重要活动
,要邀请离休老干部参加,并请离休老干部代表上主席台,看戏要请离休
老干部坐前排。
第六条 在每年党的生日和春节这两个节日期间,各级党委和人民政
府要组织开展对离体老干部的慰问活动,或召开座谈会、联欢会。在平时
善安置好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关系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
四化建设的大事。为了使离体的老同志(系指符合国务院[1980]2
53号文件规定的离休老干部)在政路上得到充分尊重,在生活上得到充
分照顾,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要保证离休老干部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发
给学习材料、参加重要问题的讨论。离休老干部较多的县以上单位,要增
至一百元的减半。减免的房租费由原单位报销。离休老干部夫妇双亡一年
以后,其住房由行管部门收回分配。
第十六条 离休老干部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
子女到身边。对其未就业的成年子女(包括逝世老干部的遗属子女),在
招工就业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为了安置好离休老干部,县以上各级每年都应拨出一部分
一日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人福字52号、财事字676号文件执行。遗属
在享受定期补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应由离休老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
临时补助,本单位解决不了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解决。
离休老干部(包括未末办理离休手续的老干部)逝世后,其配偶健在
的,住房不要变动。房租费,按其配偶工资在六十元以下的免收,六十元
发文件供他们阅读;离休老干部较少的县以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
他们阅读。对一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机关看文件、听报告的离休老于部,要
派人将文件送给他们阅读,或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报告的精神。应根据离休
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
不参加。
第二条 要关心离休党员老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在离休党员老干
专款,解决离休老干部的住房、医疗、交通工具和开展老干部工作的必须
经费。这笔经费由省、地、市、县老干部工作机构编造预算,经同级党委
和政府审定后,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单立户头,专款专用。
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中央有新的规定,按中央规定执行
。
省异地来皖安置的,由原单位出钱,接收安置地区有关部门解决“三材”
和负
条件差的,由原单位按照这个原则和实际情况逐步加以解决。
第九条 要积极解决离休老干部的医疗问题。省、地、市医院要设立
干部门诊和干部病房。有条件的县医院,也可以设立干部病床.离休老干
的工作。比如,组织他们巡视、视察,了解情况,撰写回忆录,编写革命
史、地方志,聘请他们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有条件的,还可参加各种
协会、学会,进行一些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 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镇、干休所或大的单位,应
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可设置图书、报刊、电视、棋类等,还可
发给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清发给护
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省直机关由厅局
党政领导审批,地方由县以上党政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离体老干部在其配偶调动工作时,可随同调动到其配偶的
工作单位进行安置。其配偶去世后,根据本人意愿,也可调动到其子女工
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10919
【实施日期】 19810919
【章名】 全文
我们党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事业中,出生入死,艰苦奋斗,为党
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和爱护老干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