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合集下载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的采伐管理。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计划采伐,科学管理;(三)严格审批,加强监督;(四)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第二章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二)林木权属证明;(三)林木采伐计划和采伐方案;(四)林木采伐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事项。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擅自改变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

第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完成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采伐行为符合许可证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制定的办法。

林木采伐安全管理制度

林木采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采伐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林木采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林木采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林木采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林木采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林木采伐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采伐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四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设计、施工、生产必须同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对特殊作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 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林资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的规定,现就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严控制林木采挖移植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管理林木采挖移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科学、生态、节俭绿化,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搞绿化,切实减少城乡绿化对林木采挖移植的依赖。

二、明确禁止和限制采挖的区域和类型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要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采挖移植。

天然林仅允许结合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清理和森林抚育进行合理采挖。

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要符合抚育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三、规范林地上林木采挖的行政许可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挖,依照《森林法》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除外。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四川省林木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林木资源,增强林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林木采伐管理活动。

第二章采伐申请与审批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林木采伐活动,需事先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采伐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予以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采伐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采伐申请应包括采伐地点、数量、方法等相关资料,并需提供保证金作为保证合规采伐的担保。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六条进行林木采伐活动时,必须按照批准的采伐计划和方法进行,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和范围。

同时需注意保护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林木采伐过程中,需配备合格的采伐人员,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采伐过程安全。

第四章采伐监督与检查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采伐活动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对于发现擅自采伐、超范围采伐等违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将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采伐等。

第十一条对于在林木采伐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或表彰,鼓励他们继续为林木资源保护和利用做出贡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林木采伐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自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望广大单位和个人遵守法规,共同保护好四川省的林木资源。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森林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林木安全采伐管理制度

林木安全采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障采伐作业安全,防止森林资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采伐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四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有明确的采伐目的和计划;(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采伐技术方案;(四)有保证采伐作业安全的措施。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采伐作业安全第七条采伐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采伐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作业流程。

第九条采伐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严格按照采伐技术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二)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三)严禁在雷雨天气进行高空作业;(四)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树木倒放、切割等作业;(五)严禁在未设置安全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一条采伐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防护网、防坠器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采伐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采伐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三)采伐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四)采伐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林木采伐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林木采伐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林木采伐林木采伐管理规定随着人类的发展,对林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需求越来越高,而林木采伐的合理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林木采伐规定已成为重要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林木采伐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林木采伐规定的概述林木采伐规定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针对林木采伐活动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指导性政策,其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林木采伐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林木采伐规定适用于林木采伐的各个环节,包括采前、采中和采后等环节的管理。

二、林木采伐规定的主要内容1.采前环节的管理在林木采伐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林地调查和评估,鉴定林木的种类、数量和生长状态等;同时,还需拟定采伐计划和采伐许可证,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还应根据采伐的规模和范围,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2.采中环节的管理在采伐中期,需要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非法采伐和过度采伐。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采伐现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采伐活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3.采后环节的管理在采伐结束后,需要对采伐现场进行清理,确保采伐活动不留下垃圾和破坏环境的痕迹。

同时,还需进行森林培育和生态恢复,加强对采伐区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林木采伐规定的意义林木采伐规定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和政策,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林木采伐的行为,遏制非法采伐和过度采伐,从而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

四、林木采伐规定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林木采伐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未来,我们应当加强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管和管理,推动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同时,还应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林业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推动林业经济的发展和绿色生态文明的建设。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范本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范本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的采伐、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安全。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下列林木采伐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二)单位、个人为科研、教学、药用、防护等目的,采伐本单位、个人所有的非林地上的林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采伐申请表;(二)林木所有权证明;(三)林木权属纠纷处理证明;(四)采伐林木计划和采伐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八条采伐林木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和期限进行。

第九条采伐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除采伐现场的废弃物,采取措施保护采伐迹地,防止水土流失;(二)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责任;(三)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森林资源更新基金;(四)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采伐作业,并将采伐情况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盗伐株数10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林木价值巨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概述林木采伐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利用和开发的过程。

由于林木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林木采伐进行科学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并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

二、管理范围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林场、林区、林业企业等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内容涵盖林木采伐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三、林木采伐规划1. 林木采伐规划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采伐方案。

采伐规划应当包括采伐的区域范围、林木种类及径级、采伐数量、采伐期限等内容。

2. 采伐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利用,避免采伐过度导致生态环境破坏。

3. 采伐规划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论证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林木采伐审批1. 林木采伐审批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递交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采伐规划,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采伐审批应当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并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采伐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林木采伐实施1. 林木采伐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经营主体进行,采伐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2. 林木采伐应当按照采伐规划和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越规定的采伐范围、种类和数量。

3. 采伐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洪等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 林木采伐应当依法支付林木资源出让金,并按照采伐成果进行统计报备。

六、林木采伐监督1. 林木采伐监督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共同参与。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采伐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和调查。

2023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范本一:正式、严谨风格第一章森林林木采伐管理范围和目的第一节适用范围根据《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类林地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节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明确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维护生态平衡。

2. 原则: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林木采伐申请及审批管理第一节林木采伐许可的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明、林木采伐计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二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程序1. 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公示、听证、复审等环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结果1. 审批通过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书。

2. 未获得许可的采伐行为将被视为非法采伐,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林木采伐实施和监管第一节采伐方法和标准1. 采伐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工具。

2. 林木采伐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二节采伐现场管理1. 采伐现场应进行标示和隔离,确保采伐区域的清晰和安全。

2. 对违法采伐行为要采取及时、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三节采伐流程监管1. 各级森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林木采伐流程监管机制,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测和检查。

2. 森林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采伐目录和台账的审核和核对。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附则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森林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二节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旧规定不适用。

2.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林木采伐行为,可以酌情进行特殊管理。

3. 其他未尽事宜,由森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解释。

附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森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是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利用活动,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可持续发展,制定和执行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林木采伐准备、采伐技术、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等方面,探讨林木采伐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一、林木采伐准备1. 采伐计划采伐单位应根据森林资源状况、林业规划和林木生长特点制定采伐计划。

采伐计划应明确采伐区域、采伐面积、采伐方法、采伐期限等内容,并通过技术评估、论证和审批程序,确保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2. 采伐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采伐标准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关键。

采伐标准包括树种、树龄、胸径、株数等指标,应根据不同的森林类型、地理条件和经济需求进行制定,既满足经济利益的追求,又保护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采伐技术1. 采伐工具和设备采伐单位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采伐工具和设备,如手动工具、电动工具等,避免使用高污染和破坏性的采伐设备。

同时,采伐工具和设备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确保工作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2. 采伐技术培训为了提高采伐作业的效率和质量,采伐单位应开展针对采伐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采伐技术、安全操作、环境保护等方面,培训过程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采伐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环境保护1. 清理采伐遗留物采伐作业完成后,采伐单位应及时清理采伐遗留物,包括林木残余物、采伐工具和设备的残留物等。

清理工作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不留下危害生态环境和影响其他生物的垃圾和污染物。

2. 保护林下植被采伐作业应注意保护林下植被,特别是保留和培育重要的野生动植物种群。

采伐单位应严格控制采伐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采伐和破坏林下植被,保持林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四、合规管理1. 采伐审批采伐单位在进行采伐作业前,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进行采伐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包括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和土地使用权手续等,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范本一:正文:一、背景介绍林木采伐是指对森林中的树木进行砍伐和提取的行为,是林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减少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并执行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林木采伐管理原则2.1 生态优先原则2.1.1 保护重点林区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条件,确定保护重点林区,限制或禁止在该区域进行林木采伐活动,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2.1.2 保护栖息地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保护特有植物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避免破坏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2 可持续利用原则2.2.1 合理确定采伐数量根据林木采伐可持续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每个采伐地点的采伐数量,以确保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2 采用科学的采伐技术在林木采伐过程中,采用科学的采伐技术,包括合理选择采伐方法、采伐工具和作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2.3 法律合规原则2.3.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合同等。

2.3.2 加强监管与执法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管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伐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

三、林木采伐管理流程3.1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并缴纳相关费用。

3.2 许可审批与核发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许可。

3.3 采伐计划安排与审核批准许可后,申请人应编制详细的采伐计划,提交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可以开展林木采伐活动。

3.4 采伐实施与监督林木采伐活动应按照采伐计划进行实施,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5 采伐报告和归档四、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表格2. 采伐计划编制模板3. 采伐报告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林业法:指通过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县林业局关于2023年度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

县林业局关于2023年度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

县林业局关于2023年度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县内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县林业局制定了以下有关规定,以便管理2023年度的林木采伐:一、采伐许可证管理所有林木采伐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

采伐许可证应在完成采伐前向县林业局提前申请,申请材料需包括管理部门要求的所有必要资料。

县林业局将根据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将下发采伐许可证,如未符合条件,将依法予以不予发放。

二、采伐审批管理对于特殊林木或者特殊地点的林木采伐,应当由县林业局进行审批,实行重点保护措施等级的林木在线条中列出的各类林木也需进一步审批。

三、采伐数量管理为保护生态环境,县林业局将对采伐数量进行管制,具体执行细则将由县林业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采伐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采伐量进行采伐,并严禁采伐未达到规定采伐量的林木。

四、采伐区域管理林木采伐区域划分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森林保护、防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对于没有划定保护区的地区,县林业局将进行全面掌握并进行划定。

采伐人员严格按照划定范围进行采伐,切勿越界采伐。

五、采伐时间管理为减少森林火灾、蚁害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林木采伐时间应当在非火险季节、非病虫季节进行,避免因采伐带来的森林生态和环境影响。

在管理林木采伐过程中,县林业局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防止违规采伐和非法行为,同时大力开展市场监管,打击走私和贩卖非法木材等违法行为。

对于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涉嫌环境污染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县林业局将依法严厉处理。

以上是县林业局有关2023年度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希望所有采伐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我县森林生态环境并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采伐许可与管理规定

采伐许可与管理规定

采伐许可与管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木材等森林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为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平衡资源利用,各国普遍实行采伐许可与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采伐许可的概念、采伐许可的种类、采伐许可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政策进行论述。

一、采伐许可的概念采伐许可是指国家或地区依法对森林资源的利用进行许可和管理的制度。

它是管理森林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的重要手段。

采伐许可制度能够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滥伐和非法采伐,保护生态平衡。

二、采伐许可的种类1. 一般采伐许可一般采伐许可是根据森林资源调查和规划结果,依法批准企业或个人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合法采伐活动的许可。

在获得许可前,采伐者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采伐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一般采伐许可准许采伐的数量通常在可持续利用范围内。

2. 临时采伐许可临时采伐许可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伐活动。

当森林发生火灾、病虫害等情况需要进行抢救性采伐时,可以发放临时采伐许可。

但是,临时采伐许可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采伐者必须按时完成采伐并报告采伐情况。

三、采伐许可的管理规定1. 采伐计划的制定采伐者在申请采伐许可前,必须制定详细的采伐计划。

采伐计划需要明确采伐区域、采伐数量、采伐方式、采伐期限等内容,确保采伐活动合法、科学、可持续。

2. 环境影响评估在申请采伐许可时,采伐者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评估报告应包括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伐后的资源恢复措施等内容,以保证采伐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3. 采伐监测与执法采伐许可的执行需要进行监测与执法。

相关部门应对采伐活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采伐量与许可的一致性。

对于违反许可规定的采伐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四、相关政策为了更好地管理采伐许可,各国通常会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采伐配额管理、森林认证体系建设、森林保护与恢复等。

政府需要加强与企业和民众的沟通,共同推动采伐许可制度的实施。

结语采伐许可与管理规定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林业局林木采伐制度

林业局林木采伐制度

林业局林木采伐制度首先,林业局林木采伐制度应包括明确的采伐管理范围和对象。

采伐管理范围涉及森林的种类、地理位置、面积及由林业局管辖的范围。

明确采伐对象即确定林木采伐的品种、数量、规格要求和采伐的时间等。

其次,林木采伐制度应明确林木采伐的审批程序和条件。

林木采伐需要通过审批程序,确保采伐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同时,审批程序也要考虑到相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以确保采伐活动不影响其他领域的利益和工作。

再次,林木采伐制度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监测系统。

监督机构可以是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或专门设立的森林保护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林木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监测系统可以通过卫星遥感技术、GPS定位系统等手段,全面掌握森林资源的数量、分布和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采伐行为。

此外,林业局林木采伐制度还应规定采伐的限额和周期。

采伐限额是指一定区域内一定时间内可进行的采伐数量,可以根据森林类型、森林资源保育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和设置。

采伐周期是指采伐活动进行的时间段,也可以根据森林生态恢复和再生的需要进行科学合理安排。

最后,林木采伐制度还应包括对采伐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修正的机制。

对于采伐活动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进行评估,确保采伐活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对于采伐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应加强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和修复采伐区域的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林业局林木采伐制度是国家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制定科学合理的采伐制度,能够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核批准。

第三章采伐作业设计第八条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采伐前由当地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到现场进行伐区设计,编制《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需上报省、市审批的林木采伐,采伐前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以下简称林调队)到现场开展伐区调查设计,编制《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

第九条作业设计应由两名以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必须核准林权权属、林种(是否属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有无国家级或省级保护野生树种的林分)和林分起源,核清采伐四至范围。

采伐责任人与2名村组干部必须到现场指认拟采范围,并勾画地形图,在图的上栏注明“×××(采伐申请人)在×××(村及小地名)林木采伐位置图”,将采伐区域着色,由林权人、采伐责任人、现场指认人、作业设计人亲笔签名,注明调查时间。

第四章采伐审批管理第十条伐区设计审批。

为加强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力度,县林业局成立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林政的副局长和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林政股正、副股长、营林股长、林调队长为成员。

为便于集中审批,从每年6月份开始,林调队每月l日、15日分别向林政股上报一次作业设计,由林政股提交局领导小组审核、审批。

为便于更新造林,对皆伐(低改)山场的采伐控制在当年的十一月底,对其它形式的采伐控制在当年的十二月十五日,逾期不再审批作业设计。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公示。

(一)受理。

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申请,由林业站统一受理;国有经营单位和挪步园管理处林木采伐申请,由林政股统一受理。

抚育采伐每年4月份开始受理、审批。

申请人应向受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采伐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需核对原件)复印件(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2、《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或《林权证》(需核对原件)复印件;4、《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5、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实施皆伐的小班提交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2)集体所有的林木,应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村委会、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3)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二)审查。

由受理单位负责材料的审查。

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审批表逐项进行审查,尤其要核对申请人身份证、《林权证》原件或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审查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三)公示。

经审查符合采伐规定的,由审查单位与责任人签订《林木采伐责任状》,并监督村或单位在村(场)部和采伐地附近居民点进行张榜公示。

公示内容为:拟采伐时间、地点、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强度、采伐人、反馈意见受理地点、举报电话、公示期限等,经公示一周确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单位不得向局上报采伐申请材料,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二)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区林木的;(三)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直至完成更新造林为止);(四)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五)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村民委员会(单位),在案件未办结、整改措施未落实之前的;(六)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八)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伐证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集体人工商品林皆伐的,山区、丘陵乡镇面积50亩以下、平原乡镇(杨树皆伐)面积100亩以下,或抚育采伐、其他采伐类型中,山区、丘陵乡镇采伐蓄积200立方米以下,平原乡镇(杨树)采伐蓄积30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采伐林木,采伐面积100亩以下或立木蓄积200立方以下的,由县级审批。

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核批准。

(二)审批流程。

采伐期内,林业站将采伐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证明、责任状等)送林政股汇总,提交的采伐申请材料要齐全、规范、有效。

每周二(因事顺延)实行集中审批,由林政股长负责审核,分管局长复核,局长批准。

经批准的采伐申请材料由林政股在当日或次日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并及时通知林业站,告知申请人到服务中心办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

未经批准的,由林政股书面说明,林业站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楠竹采伐审批。

根据局授权委托,集体林地上的楠竹,林权单位或个人申请采伐的,由林业站负责受理、勘测、审核,由站长审批,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采伐证。

国有经营单位和挪步园管理处楠竹采伐,由林政股负责受理、勘测、审核,由股长审批。

采伐要求比照林木采伐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服务中心核发员应认真核对前来办证人员身份,非采伐申请者本人来办证的,受委托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核发员查验无误后,由受委托人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注明代办签名后方可办理,并将双方身份证复印和委托书一并存档。

核发员根据局长审批意见,进入办证系统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核对无误后打印。

核发员发现《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有错填和涂改的,应退回局林政股加盖公章确认后再办证。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分类台帐,及时通过邮件发至局相关领导和单位,纸质资料一并及时整理归类并移交局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采伐现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对商品林的采伐,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渐伐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同时控制采伐强度,由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伐区拨交。

伐区拨交工作由林业站或国有林场组织进行,拨交时有关责任人、林木所有者、伐木者和采伐监督员要到现场,根据采伐证和伐区设计文件的要求共同认定。

伐区拨交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界线、面积、蓄积、强度、期限、标记(采伐木材用油漆标记)、楞场、集材道的设置,集材方式、伐区清理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现场填写伐区拨交单经认可后签字备查。

第十八条采伐监督。

林业站和林政股,对各自受理的每笔采伐,要明确采伐监督员。

监督员要加强伐区监管,伐区清理后,由监督员据实填写《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并签字负责,验收表交林政股审验后存档。

以乡镇为单位,采伐年度内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累计3次未向县局提交的,停止该乡镇的林木采伐审批。

对未提交的村,冻结下一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安排。

第六章其它相关规定第十九条简化运输证签发手续。

采伐申请人凭采伐证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木材运输证,由核发员负责审核、签发、办证。

每笔采伐证在办理第一次运输证后,由服务中心留存,并统一建立台帐,实行销号制管理。

运输证原则上由采伐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办理,每办一笔由本人在采伐证上注明数量并签字;非采伐申请者本人办证的,受委托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办理,受委托人在采伐证上注明代办数量签名后,方可办理。

每次将前来办证人签字后的采伐证原件复印,身份证复印,连同委托书一并附入运输证存根备查。

第二十条加强办证时效性管理。

自采伐证规定采伐截止时间一个月内,应凭采伐证办理完毕运输证,逾期不予办理。

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的,由采伐申请人向当地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林业站派员现场勘验属实后,在申请书上签名,服务中心方可办理;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由林政股派员到现场勘验,操作同上;逾期六个月的一律不予办理。

鉴于交通的便捷,县内运输时间一般控制在5小时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天),省内及江西、安徽等周边省份运输1—3天,其他出省运输3—7天。

运输证应注明车(船)号。

第二十一条强化木材运输稽查监管。

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林业站、森林公安局要依法依规或依局授权,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查验后必须签证,坚决依法查处无证运输木材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采伐证、运输证办理申请人对其向林业部门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伐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林木采伐责任状》的承诺,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种、树种、时间、地点、面积、蓄积、株数、强度、更新期限和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