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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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分析

[摘要]律师能够帮助人们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职业。然而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律师执业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分析这些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简要提出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权利;道德责任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从法律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一、我国律师执业仍存在的许多问题

(一)《律师法》地位尴尬

新《律师法》对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加以完善和强化,对诉讼中律师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作出了一系列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突破性规定,当两者发生冲突是究竟优先适用那一个法律令人相当迷惑。笔者认为应当先适用《刑事诉讼法》。当法律发生冲突时,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确定该如何适用。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笔者看来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这一原则在这两部法的冲突中根本就不能适用,原因在于该原则适用于同一机关就同一事项先后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然而刑事诉讼法是有全国人大制定,而新律师法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部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同,当然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当然高于新律师法。这样新律师法就被置于非常尴尬的法律境地,只要刑事诉讼法不进行相关的修改,新律师法无法真正起作用。

(二)律师社会评价较低,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

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恢复律师制度,律师职业起步较晚,中国老百姓对于律师的印象大都停留在古代状师的概念上,再加上一些文学影视作品对于律师阴暗面的过分解读,使得人们对于律师的偏见越来越深,认为他们钻法律空子,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其实,这是由于律师职业具有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律师在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然会损坏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导致在一个案件中,按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必然有一方律师会受到肯定,而另一

方律师则会因此收到不良评价。[1]而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律师执业道德素质偏低,诚信服务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三)律师执业权利难以实现

新律师法更充分地赋予律师四方面的权利,包括: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言论豁免权。但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完全依附于公、检、法,且没有规定救济途径。[2]如果律师在行使以上权利时受到阻碍,既无法强制进行也无法做出处罚,结果只能不了了之或是求助于所谓潜规则。不论当事人还是律师,一方面从内心深处渴望清明有序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又想从法制不健全中“受益”。

二、对于律师执业问题的一些建议

(一)建立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机制

首先是立法机构应加速《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相应条款与新《律师法》的规定相协调。其次是地方制定法规或规章协助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如看守所专设协助小组,帮助律师实现会见权。补充《律师法》所没有规定的救济措施,更好地帮助律师行使权利,消除《律师法》的尴尬状态。

(二)建立律师道德责任体制

“律师,作为法律的卫道士,在社会的维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个职业的实现需要律师对他们与我们的法律制度的关系和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有很好的理解。因此,律师就有义务保持最高标准的道德观念”。[3]律师要履行自己的职责,思想素质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但在一定条件下制约着业务素质,还向律师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三)改变观念,加强监督

改变观念不只是指改变律师打官司不靠法律靠关系的观念,同时也是指要改变普通大众对律师职业的偏见。而p

[参考文献]

[1]张峰学.我国律师职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J].理论观察,2010,61(1):69-72

[2]张淑亚,董健,张庆林.律师执业权利现状评析及其立法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43-50.

[3]职业责任示范准则[J].美国律师协会反托拉斯法律杂志,序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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