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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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交接工作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岗位调动、离职、退休、长期休假等情况下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交接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等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2. 真实性原则:交接的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3. 及时性原则: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 责任明确原则: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明确责任。

第二章交接程序第四条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 移交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交接所需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电子数据等。

2. 移交人应将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向接收人说明,并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条交接流程1. 移交人向接收人提交《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清单》,列出应交接的资料和物品。

2. 接收人对照《交接清单》逐项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3. 监交人对交接的资料、物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4.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监交人填写交接意见。

第六条交接后的工作1. 接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后的账务处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2. 接收人发现移交的会计资料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与移交人沟通,要求更正或补充。

3. 移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交接的会计资料进行复查,确保无遗留问题。

第三章责任第七条移交人的责任1. 移交人应保证交接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2. 移交人应协助接收人熟悉会计工作,解答接收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接收人的责任1. 接收人应认真核对交接的会计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2. 接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后的账务处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监交人的责任1. 监交人应监督交接过程的合法性、完整性。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家辉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和离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楚,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二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名章。

第五条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有关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局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上应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盖章,还应列明监交人的姓名、监交日期,移交清册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说明的问题等。

三监交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监交。

四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签收。

具体规定如下: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

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交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但在移交后又发现原移交人经办处理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赌徒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其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章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第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移交点收。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对移交的具体要求如下:(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项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会计统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统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会计岗位之日为会计交接基准日。

移交人负责基准日前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接交人负责对基准日(包括本日)之后的会计事项以及前任会计移交的未了的会计事项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农场计财科派人监交,必要时农场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监交小组进行监交。

第四条移交前准备工作:一是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簿,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员名章;二是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一致;三是核对账目,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四是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五是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材料;六是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移交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类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资料、会计软件、秘密及存储数据的相关资料、未了事项和疑难特殊问题说明及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第六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接双方应当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列明的具体事项逐项移交。

应符合以下要求:现金、有价证券应当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出现账实不符,由移交人员负责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完整无缺。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的各会计账簿启动页交接记录规定栏内签名或盖章。

移交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交农场档案室存档一份。

第八条移交人员因病获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农场场长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其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拒绝移交的,经场长批准可以指定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并不能因此而转移其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会计人员由于工作变动或离职等原因造成交接遗漏等问题,根据公司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工作交接的条件和要求(一)会计人员离职、因病休息或工作调动,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将本人所经手的工作全部办理移交,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移交人员因故或者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调动或离职的会计人员应接受审计部的离任审计。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会计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及其他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6.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出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财务部经理、会计主办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需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四)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新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继续办理移交的待办事项。

二、会计工作移交程序(一)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员在场。

一般会计人员和会计主办交接,由财务部经理监交,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交接时由审计部监交。

(二)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3.银行存款账户金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若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会计离职带走工作制度

会计离职带走工作制度

标题:会计离职带走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公司财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规定了财务人员离职时的工作交接、交接清单、监交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工作交接第四条财务人员因岗位调动、轮换、离职、职位代理、请长病假、休假期间(一周以上,且无法上网)等原因,必须进行工作交接。

第五条移交人应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

第六条移交人应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移交人应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三章:交接清单第八条交接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财务报表、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分析报告等财务资料;2. 税务申报表、税务凭证、税务资料等税务相关资料;3. 工资表、福利表、社会保险表等人力资源相关资料;4.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账户资料等银行相关资料;5. 各类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合同相关资料;6. 其他与财务工作相关的资料和资产。

第九条交接清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章:监交责任第十条监交人应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

第十一条监交人应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

第五章:工作交接要求第十二条移交人必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结:通过制定会计离职带走工作制度,可以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的责任明确,防止账目混乱,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 财务中心审核:审批:日期:年月日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术语解释 (1)4.职责 (1)5.交接准备工作 (1)6.工作移交 (2)7.监交 (2)8.移交后的事项处理 (2)9.附则 (3)附件1: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 (4)附件2:移交清册 (5)1.目的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明晰工作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根据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

3.术语解释本制度中的“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在工作发生变动时,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向接替人员移交会计工作和所经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的活动.4.职责4.1.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1)会计工作岗位在集团内或部门内调动;(2)因请假、休假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定期限的;(3)会计人员离职;(4)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4.2.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4.3.移交人员应将所移交工作的所有事项进行交接,并接受监交人的监督.4.4.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时应当填列移交清册,并经移交双方清点和签字确认。

5.交接准备工作5.1.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移交人员应当归集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类事项,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各会计岗位工作交接内容见《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附件1),该清单作为各岗位会计工作交接的指导和参考,岗位安排有交叉的可参照此清单进行调整。

(2)已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处理完毕.(3)对已发生尚未登记的账目,应该登记完毕,并加盖登记人员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见附件2).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第一条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障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交接双方的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遗留问题。

为保证会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1.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五项移交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负责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在进行工作交接时,由交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

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整表调节至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一、会计人员在发生调离本企业,企业内部调离,会计人员换岗,因病或其他原因离岗超过一个月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督交接,财务主管交接由企业负责人监督交接。

三、会计交接内容包括现金、支票、发票、密码薄、印章、有价证券、合同、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会计资料软盘等。

四、会计交接前,移交人员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已受理的会计事项,还未填制记帐凭证的填制完毕。

(二)还未登记帐簿的,应当登记完毕,并在各帐户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移交人员名章。

(三)核对银行帐余额和银行对帐单,如不一致,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就未达帐项逐一说明情况。

(四)核对帐目,做到帐帐、帐实、帐证相符。

(五)对未了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六)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具体事项。

五、交接双方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点收,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要帐实相符,各项会计资料完整无缺,总帐与明细帐要核对相符,会计帐簿交接栏内签名盖章。

六、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交接时,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财务收支及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七、交接完毕,交接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原因、具体移交事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姓名、职务、需说明的问题等。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会计岗位人员交接事宜;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或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派人员监交;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第五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单位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该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八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第九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试算平衡,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并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或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十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应按移交清册上的内容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确认;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和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盘存报告进行点交,账款必须相符;如出现不相符,移交工作必须暂停,由移交人员查清原因后再行移交;移交人员应对出现的账款不符承担相应责任;2.会计人员在任期间开设银行账户的批准文件,所开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银行背书、印鉴、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未达账项说明;银行日记账的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核对相符;印鉴要移交原件,移交清册中要有每枚印模的图样;保险柜的移交包括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会计资料必须完整,要求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如有页数或号数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未查明原因的不准移交;4.往来账及往来账的明细说明;往来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5.人员费用发放情况如工资、奖金等表、单、册;详细说明费用标准、开支情况、发放月份等;6.财务专用章、行政章等;7.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及账、卡、簿,要求账、卡、物要相符;8.空白票据及其登记簿,要求登有购票或领票记录、发放记录、使用记录、收回记录、盘存记录;各种记录必须相符;9.合同及协议文本;要求交清合同执行情况、注意事项和遗留问题等;10.财务会计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务收支分析报告、单位年度财务工作总结报告等;11.财务会计工作文件、文件资料汇编和选编等各类档案;12.实行电算化管理的单位或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移交,其移交的电子数据应与打印出的账册等相符;要将磁盘或光盘备份、软件、软件资料等一并移交;13.会计人员保管的其他各类会计资料以及财务会计工作需用到的辅助资料、登记簿、摘要本等;14.对未完事项需列示清楚,并作出详细说明;15.日常特殊业务处理情况说明以及其他需移交、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进行移交时,应按第十条相关条款进行移交,还应移交以下主要内容:1.任职期间财务管理情况的书面总结;2.介绍本单位财务运行状况包括人员、岗位以及工作流程等大概情况;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保管存放情况说明;4.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5.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将本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及电子数据、使用软件等情况详细写明;6.本单位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年度工作计划、预算考核资料、合同执行情况及工作未完事项;7.其他应移交工作事项;第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受保险柜箱、会计核算软件的应及时更换密码;第三章会计工作移交清册第十三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第十四条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移交清册应统一使用A4纸张;第四章监交人员的职责第十五条财务监交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熟悉单位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有关知识及被监交的财务工作;由财务机构委派监交的人员,必须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职称;第十六条监交人的具体职责1.监交人员在监交过程中必须在场,如因工作原因或发现问题,可决定暂停移交;2.监交人员应对监交中的遗留问题及发现的不适当账务处理提出书面意见;3.监交人员负责对移交过程进行监督,对移交中的争执进行裁决,对移交中的缺项要求进行弥补;4.监交人员应督促移交人员及时整理资料,在规定时间尽快完成移交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移交内容,交接人员可按以上移交条款及要求办理移交手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从十月一日起执行;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因工作交接不完善而导致的工作漏洞和错误。

通过规范会计工作的交接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出错率,确保会计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会计人员在离职、调动、休假等情况下的工作交接管理。

三、交接程序和要求1.调整前的准备调整前的会计人员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提交工作交接申请。

同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整理好相关资料和文件,列出工作交接清单。

2.交接工作的内容交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交接相关的账务资料和会计凭证,确保交接完整性和准确性。

(3)如有需要,应对系统权限进行交接,确保接任者能正常使用相关会计软件和工具。

(4)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接任者能熟悉和掌握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

(5)交接期间应互相沟通,解答接任者的疑问和困惑,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3.交接确认交接结束后,原会计人员和接任者应签署交接确认书,确认交接工作的完成情况和相关责任的转移。

同时,原会计人员应将相关资料和文件正式移交给接任者。

4.交接后的跟踪和评估公司财务部门应进行交接后的跟踪和评估工作,确保交接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如有需要,可对接任者进行进一步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工作的独立性和能力。

四、禁止事项1.禁止私自删除、篡改、破坏交接资料和文件,禁止私自转移或更改会计软件和系统权限。

2.禁止不正当的私人利益输送和谋取个人利益的活动。

3.禁止将会计工作交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向外泄露或散布。

五、责任和制度的执行1.财务主管负责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的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交接工作。

2.各部门和员工应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合作和配合,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六、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公司在实施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过程中,如遇到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或新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促进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会计工作能够顺利交接,并将工作现场有关情况传达给接班人,从而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或组织的会计部门,所有涉及会计工作交接的人员,包括离职人员和接替其岗位的新员工。

三、工作交接的程序1.离职人员提前通知:离职人员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离职申请,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安排工作交接。

2.交接准备:离职人员和接班人员应在离职申请通过后立即开始工作交接的准备。

离职人员应编制详细的工作手册,包括工作流程、会计系统的使用方法、常规操作等,并向接班人员进行培训。

3.工作交接会议:离职人员和接班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在离职前召开工作交接会议。

会议上将讨论交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达成一致意见。

4.工作交接过程:离职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重点、工作难点等,并指导接班人员完成相关工作。

接班人员应仔细听取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交接过程中不遗漏任何重要细节。

5.工作交接完成确认:离职人员和接班人员在工作交接结束后应共同核对工作内容,确认交接完成。

并及时将交接结果向领导或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四、相关责任1.离职人员的责任:离职人员负责将工作交接给接班人员,并详细介绍工作内容和关键问题。

离职人员应真实、全面地提供信息,并耐心解答接班人员的问题。

2.接班人员的责任:接班人员应仔细听取离职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接班人员要主动提问,确保不遗漏任何细节。

接班人员应快速熟悉工作环境,并尽快承担起相关工作。

3.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全程参与工作交接的过程,确保交接过程的顺利进行并记录相关问题。

负责人要协调相关资源,为离职人员和接班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领导的责任:领导要对会计工作交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离职人员和接班人员工作交接的质量和效果。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一、背景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展和发展,会计部门的工作负担逐渐增加。

为了保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势在必行。

二、交接流程1. 岗位职责1.1 前任会计员职责:•负责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凭证录入、账务处理等;•编制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按时缴纳税款,并办理相关报税申报;•协助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其他与财务会计相关的工作。

1.2 后任会计员职责:•接手前任会计员的工作,并保障财务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完成财务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等工作;•准确编制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及时缴纳税款,并办理相关报税申报;•协助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其他与财务会计相关的工作。

2. 交接准备2.1 前任会计员交接准备:•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并整理相关工作资料;•与后任会计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接会议,详细讲解工作内容和流程;•提供相关的工作手册和操作指南;•协助后任会计员熟悉公司内部的会计软件系统;•共同检查财务账簿和报表的正确性。

2.2 后任会计员交接准备:•阅读前任会计员提供的工作手册和操作指南,并理解工作流程和要求;•主动学习会计软件系统的操作方法,确保能够熟练使用;•准备纸质笔记本,记录交接会上的重要信息和要点;•协助前任会计员检查财务账簿和报表的正确性。

3. 交接会议3.1 会议时间和地点•由公司安排,交接会议一般在公司办公地点进行;•会议时间需充分考虑各方的时间安排,一般在工作日的非忙碌时间进行。

3.2 会议议程1.介绍与会人员;2.前任会计员介绍工作职责和范围;3.前任会计员详细讲解工作内容和流程;4.后任会计员提问和澄清;5.后任会计员提供自己的工作计划和初步思路;6.共同检查财务账簿和报表的正确性;7.达成共识,并签署交接备忘录;8.结束会议。

3.3 会议记录•交接会议需要进行详尽的记录,包括会议议程、讨论的要点、解决的问题等;•后任会计员需将会议记录整理成文档,并进行备份。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1.目的:明确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问题。

2.意义: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风险,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会计岗位的工作交接。

三、工作交接的流程1.前期准备(1)新任会计人员与离职会计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即将接手的工作内容和相关问题。

(2)新任会计人员学习和掌握公司财务制度、核算方式和会计规范。

(3)离职会计人员整理并更新工作交接的相关资料,确保工作交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工作交接的具体步骤(1)会计人员面谈:新任会计人员与离职会计人员进行面谈,对工作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记录相关要点。

(2)交接资料准备:离职会计人员将工作交接所需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准备。

(4)工作交接会议:新任会计人员与离职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会议,详细了解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并记录相关要点。

(5)工作交接逐项进行:按照工作安排,逐项进行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报表编制等。

(6)工作结果确认:新任会计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由上级负责人对其工作结果进行确认。

四、工作交接的注意事项1.工作流程的明确性:在工作交接过程中,要确保工作流程的明确性,包括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步骤、所需的相应材料和相关系统的使用方法。

2.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离职会计人员应将所有相关的工作资料进行整理和准备,确保交接的资料是完整和准确的。

3.沟通和记录的重要性:新任会计人员应与离职会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记录下所有工作交接的要点和细节,以便后续参考。

4.工作结果的确认:工作交接完成后,应由上级负责人进行工作结果的确认,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五、工作交接的监督措施1.上级领导监督:上级领导要密切关注会计工作交接的进展情况,对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2.内部验收机制: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验收机制,对工作交接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交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学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学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学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1.0 引言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学校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学校制定此《学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2.0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财务管理部门及绩效单位。

3.0 基本规定3.1 交接标准3.1.1 交接时间会计工作交接时间为每年结束的最后一个月,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3.1.2 交接内容交接内容包括会计三张账户(总账、明细账、科目余额表)、现金、支票、电子支付记录等,具体详见交接清单。

3.1.3 交接人员交接人员分为交接方和接收方。

交接方为前一年度会计人员或上一届学生会财务部负责人;接收方为新的会计人员或学生会财务部负责人。

3.1.4 交接地点交接地点为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办公室。

3.1.5 交接流程1.交接方将所需交接的资料收拾整理,并以书面形式向接收方提交清单。

2.接收方对交接清单进行确认,进行资料的核对和验收。

3.交接方对接收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3.2 交接验收3.2.1 结果确认接收方在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将验收结果向交接方和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提交,并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当年度工作计划。

3.2.2 不合格情况当接收方发现会计工作交接材料与记录出现不合格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汇报,经过研究决定后采取相应措施。

3.2.3 验收确认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对交接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在验收通过后将交接资料进行归档。

4.0 交接清单交接项目交接方提供接收方负责确认总账明细账科目余额表现金支票电子支付记录其他有关财务方面的资料学生组织财务册子学生组织负责人负责提供和确认学生组织指导老师和学生会主席确认5.0 结论本制度对于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财务流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制度实施贯彻与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范本模板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范本模板

一、目的为了规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确保会计工作连续性,明确交接双方责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会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退休、辞退等情况。

三、交接原则1. 交接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2. 交接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3. 交接双方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四、交接内容1.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2. 会计软件、数据库、电子文档等电子资料。

3. 会计档案、合同、协议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文件。

4.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

5. 会计印章、财务专用章等。

6. 其他与会计工作相关的物品。

五、交接程序1. 交接人应在离岗前一个月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交接申请。

2.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交接事宜,并通知交接人。

3. 交接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交接:(1)交接人将所有应交接的会计资料、物品等列清单,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

(2)交接人将清单交于接收人,接收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3)交接人将会计资料、物品等逐项移交给接收人,接收人清点无误后签字。

(4)交接双方共同对交接资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

4. 交接过程中,如发现会计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交接责任1. 交接人应保证所交接的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交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接收人应认真核对交接资料,对交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 财务部门负责人应监督交接工作,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医院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装订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部、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隔年度的及时移交医院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2.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3.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按规定将其所管理的工作依次交给接替人。

包括:印鉴、现金、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关文件、规章制度、保险柜钥匙及应交代的事项。

4.会计交接必须有文字记录,移交表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分别签章,存档备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注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财务计算机管理员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和磁带等内容。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移交点收(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应要求移交人员限期查清处理后再次移交。

(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五)印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六)交接双方还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专人负责监交(一)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工作交接标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标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为了办妥会计工作交接工作,分清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的责任,使会计工作前后连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防备账目不清,财务杂乱,拟订本制度。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职工作调换或许因故辞职,一定将自己所经管的会计工作所有移交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换或辞职。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人员办理移交一定作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还没有填制会计凭据的应当填制完成。

2、还没有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成,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版面说明资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据、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条、文件、其余会计资料和物件等内容;推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要财务进出问题和会计人员的状况等向接替人员书面介绍清楚。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一)移交点收移交人员辞职前一定将自己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限期内,所有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

接替人员应仔细依据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详细要求是:1、现金要依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占交,不得欠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按限期内负责查清办理。

2、有价证券的数目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刊行价不一致时,依据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据、账簿、报表和其余会计资料一定完好无缺,不得遗漏。

若有欠缺,一定查明原由,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查对一致,若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理表调理符合;各样财富物质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相关账户余额查对符合;对重要实物要实地清点,对余额较大的来往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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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规范好公司会计工作的交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会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使用总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章办理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会计软件的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其有关资料、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三章移交、监交及移交清册
第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本公司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总部财务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否则,不允许交接。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应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编制银行存款应当如不一致,、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3.
余额调节表。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第七条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八条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九条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对有关印章、密码应做必要的更换。

第四章临时移交
第十二条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或者代理的,财务经理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或者财务经理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第五章移交后的责任
第十五条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做好移交工作;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接受单位和移
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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