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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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组织与诉讼参加人



1、审判组织 2、当事人 (1)原告 (2)被告 (3)第三人 3、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
三、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 济诉讼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 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
四、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一)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 各级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海事法院 森林法院主管

(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

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指上下级人
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
间,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上的分工和权限。
l、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管辖几乎所有第一审经济纠 纷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3类经济纠纷案件: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 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㈡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㈢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㈣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 称的; ㈤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 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由全国的仲裁委员会组 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 律性组织,其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2、地域管辖
(1)普通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公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 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五、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 仲裁申请 1.有仲裁协议 (1) 书面形式 (2)内容 (3)仲裁范围 (4)完全行为能力 (5)意思 表示无瑕疵 见案例P276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 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 裁。 ◆不能受理: 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 诉讼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协商解决
调解解决
解决 纠纷 的方 式
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
二、经济仲裁与仲裁法
(一)定义 经济仲裁指我国对国内经济纠纷和涉外经 济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二)法律制度概况 1、狭义:《仲裁法》 2、广义:《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 4、诉讼权利平等
5、辩论原则
6、权利处分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8、支持起诉原则
(二)基本制度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合议
2、回避
3、公开审判 4、两审终审制


பைடு நூலகம்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 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 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 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 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 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北京仲裁
委员仲裁规则》
三、仲裁基本原则(P275)


(一)自愿原则
(二)独立仲裁原则


(三)不公开审理原则
(四)协议仲裁制度
(五)一裁终局制度
四、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 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提交书 面授权委托书。

六、仲裁庭的组成



我国实行仲裁庭正规仲裁,即机构仲裁, 不实行临时仲裁。 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 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立首席仲裁 员。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 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 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 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 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七、开庭和裁决


(一)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 (二)裁决 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
八、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 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节 经济诉讼
一、经济诉讼


(一)经济诉讼定义 经济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法定程序审理经济 纠纷案件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1991、200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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