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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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适应市场需求,增强铁路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四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货物运输计划或运输合同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车站办理货物运输票据的手续实行一次办理。

除托运人在现场与货运员办理的货物交接手续外,其余各种手续均由货场人员办理。

第五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相关栏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范围、证明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六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零担货物还应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体积,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集装箱货物还要核对箱号、封号,检查施封是否正确、有效。

需要使用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货物,应按规定对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一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物资运输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治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治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物资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物资运输作业各环节差不多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物资运输差不多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依照批准的月度物资运输打算和旬装车打算受理物资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物资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物资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物资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晰,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物资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物资,车站要检查物资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物资,应对比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物资,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物资,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物资,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物资,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物资,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刻,每一托运人(大宗物资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物资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物资,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物资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物资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17)164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17)164

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

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2018)180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2018)180

TG/HY104-2018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鲜活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加快铁路鲜活货物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鲜活货物整车、集装箱运输,国际联运、军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鲜活货物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鲜活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鲜活货物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鲜活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运输途中需要控温的其他非鲜活货物运输可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分别负责其下属单位的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应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不断完善设施设备,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装备,为鲜活货物运输提供便捷、优质、可靠的服务保障,不断拓展鲜活货物运输市场,提高铁路市场份额。

第五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应建立健全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投入,完善作业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鲜活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出现腐烂、变质、冻损、生理病害、病残死亡等问题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一)易腐货物包括肉、蛋、乳制品、速冻食品、冻水产品、鲜蔬菜、鲜水果、花卉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分为冻结货物、冷却货物和未冷却货物。

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机械冷藏车运输条件表”(附件1)。

冻结货物是指经过冷冻加工成为冻结状态的易腐货物。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是指,铁路货物必须按照和遵循的运输规定安全运输。

货物运输根据规则,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包括集装箱和散装货物。

这些货物必须符合中国铁路管理安全法规,确保安全有效运输到指定地点。

同时,铁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还规定运输费用应由发货人支付。

根据相关法规,铁路货物发货方必须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尺寸,有效期。

此外,运营方也需要给出相应的遭受损坏的货物报告;安全检查报告;文书/证件验收单,等等。

此外,铁路货物运输涉及到货物安全,所以铁路政策规定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和封箱,以确保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同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安全规定完成穿行,运力,火车管理等操作,以及全面,规范的货物监管和维护。

此外,铁路货物运输对于货物监管要求非常严格,所以在安全运输过程中,货物必须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并且在所有的环节都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总之,铁路货物运输规则是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规范。

所有参与铁路货物运输的企业都必须遵守规定,确保发货人的财产安全,也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与顺利。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铁路运输作为一种高效、安全、环保的运输方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其中,铁路鲜活货物运输也成为一项重要的服务。

本文将介绍铁路鲜活货物运输的规则及注意事项,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利用这一运输方式。

一、运输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涉及到许多运输规则,包括包装、装卸、时效、保鲜等方面。

下面依次进行介绍。

1. 包装要求铁路鲜活货物的包装要求比较严格,主要是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够保持新鲜和完好无损。

首先,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一定强度和防水性能。

其次,包装材料应当具有透气性,以便货物能够正常呼吸。

最后,包装盒或容器应当具备良好的密封性,以防止水分和污染物的渗入。

2. 装卸要求铁路鲜活货物的装卸过程需要特别注意,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不会受到碰撞或损坏。

装卸时,应采用专业的设备和工具,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货物装卸前,应对车辆或舱内进行清洁和消毒。

3. 时效要求铁路鲜活货物的时效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鲜活货物具有一定的保质期。

铁路运输的时效主要取决于运输距离和运输线路的畅通程度。

为了保证货物的时效性,铁路运输部门通常会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并加强物流信息跟踪和管理。

4. 保鲜要求保鲜是铁路鲜活货物运输中的关键环节。

运输过程中,应加强货物的保鲜管理,包括控制货物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等。

特别是对于需保持新鲜度和品质的货物,如水果、蔬菜等,应采取适当的冷链运输措施。

二、注意事项除了上述的运输规则外,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协调配合作为货主或发货方,应与铁路运输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对于运输过程中的问题或紧急情况,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联系,共同解决。

2. 监测追踪货主可通过现代物流信息技术,实时监测货物运输的状态和位置,并随时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

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整运输计划或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货物损失或延误。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1。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第6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和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地铁)相互间运输货物的衔接,方便托运单位,加速货物周转,活跃地方经济,提高运输效率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除本规则规定者外,均按国铁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办理。

第二章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第3条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有三种:1.直通运输―国铁和地铁间一票直通的运输。

2.换票运输―国铁和地铁双方分别使用各自填制的货票,在交接站办理交接的接续运输。

3.换装运输―国铁和地铁在交接站办理货物换装作业的接续运输。

第4条凡具备直通运输条件的地铁线路与国铁间报请并经国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办直通运输。

尚不具备直通条件的地铁线路,可与国铁办理换票运输。

窄轨地铁可与国铁换装运输。

第三章货物运输计划第5条凡由国铁和地铁衔接运输的货物运输计划(含年、季月度计划,以下同),应纳入国铁铁路运输计划。

各地方铁路局分别参加与之接轨的国铁分局运输计划的编制。

已经批准的月度货运计划,国地铁双方必须共同组织,加强协作,保证兑现。

第6条计划外货物运输由地方铁路部门汇总提出要车计划表,由接轨的国铁分局优先按国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货物运送条件第7条直通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按批向发站提交国铁运单一份。

运单到站栏内填写货物实际到站,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国铁和地铁衔接的接轨站。

交接时,国、地铁双方应在货票上加盖站名日期戳。

第8条换票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按批向发站提交国铁运单一份。

自地铁发往国铁时,托运人在运单到站栏填写与国铁接轨的地铁站名,在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省××地铁,运往国铁××站”字样。

自国铁发往地铁时,托运人在运单到站栏填写与地铁接轨的国铁站名。

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内注明“运往××省××地铁××站”字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

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

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

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

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货物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避免长距离运输。

凡跨铁路局运输危险性较大的货物,事先须经铁道部同意,必要时还需进行安全运输的科学论证。

第六条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造具备通风、报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

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

修订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修订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品运送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途中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送................................................................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专列运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品旳办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长大货品车旳运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危规[2017]164号

危规[2017]164号

铁总运2017 164计统部:科技部:劳卫部:国际部:安监局:铁路公安局:石磊运输局4135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1.附件1~附件10: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

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6月30日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鲜活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输鲜活货物,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条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办理鲜活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系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腐烂变质或病残死亡的货物;托运人认为须按鲜活货物运输条件办理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一)易腐货物包括肉、鱼、蛋、奶、鲜水果、鲜蔬菜、冰、鲜活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又分为(1)冻结货物;(2)冷却货物;(3)未冷却货物。

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活鱼以及鱼苗等。

第四条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品质新鲜、无病残、有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包装。

使用的车辆和装载方法要适合货物性质,按照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及货物运送全程的季节和气候条件选择运送方法,并根据需要采取预冷、制冷、加冰、保温、加温、通风、上水、押运等措施,以保持货物的质量状态良好。

第五条承运人应考虑鲜活货物季节性强、运量波动大、时间要求快的特点,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坚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按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优先进货装车、优先取送、优先挂运,并做好途中服务。

第六条承运人为确保鲜活货物运输质量和快速运输,各级调度对鲜活车应重点掌握,防止中途积压。

在鲜活货物运量集中的区段,应积极组织开行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编制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方案,应落实日常配空、装车、留轴挂运、中转衔接、编组等工作,并加强调度指挥,组织实施。

第七条托运人要做到货源落实,单证齐全,备齐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托运人、收货人要积极配合承运人及时组织装车、卸车和搬运,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装卸车过程中货物发生腐坏、冻损、污染及植物生理病害等事故。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行为,保障运输安全和运输质量,促进铁路货物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铁路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高效,服务客户。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当货主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装车要求、运输期限、费用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货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送达,提供必要的运输服务。

第三章货物装车和运输第七条货物装车应符合国家和铁路部门规定的安全、稳定要求,保证装车过程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第八条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妥善保管货物,防止货物遭受损失或损坏。

第九条货物运输期间,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向货主提供货物位置信息,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货物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运输费用和赔偿第十一条运输费用的计算应按照国家和铁路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标准。

第十二条货物在运输中遭受损失或损害,货主有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若运输延误导致货物价值下降或无法达到预期效益,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补偿损失。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货主或铁路运输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给铁路货物运输安全和质量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铁路部门应加强对铁路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运输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货主和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运输过程中的问题,有权向铁路部门投诉,铁路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复。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归铁路部门所有。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铁总运2017 164计统部:科技部:劳卫部:国际部:安监局:铁路公安局:石磊运输局4135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1.附件1~附件10: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

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30日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注: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修改为“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注:将“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为“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治理条例》和《铁路物资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差不多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专门防护的物资,均属危险物资。

第三条危险物资按其要紧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

有些物资虽不属上述危险物资,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物资。

第四条危险物资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物资运输进展的方向。

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物资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幸免了人工直截了当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物资运输安全的整体治理水平。

因此,应制定进展危险物资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物资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物资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同时相对集中.危险物资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

铁路新建危险物资专办站时,应与进展危险物资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

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物资办理地点,并依照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物资作业场所。

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物资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幸免长距离运输。

凡跨铁路局运输危险性较大的物资,事先须经铁道部同意,必要时还需进行安全运输的科学论证。

第六条经常办理危险物资的车站应建筑具备通风、报警、消防、防爆、避雷、排除静电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

危险物资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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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

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3.标尺与增砣的比率必须一致;4.地秤的台板与秤枢间必须保持平衡、灵活。

往衡器上放置或取下货件时,须关闭制动器。

过秤时不准触动调整砣、砣盘,禁止以其他物品代替增砣。

以轨道衡、电子秤或其他衡器过秤时,应按照计量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条件,制定检查和使用办法。

衡器的使用和保管应有专人负责,按台建立衡器履历簿(格式七),并及时、正确填写。

衡器发生损坏、检定证明丢失、空秤不能调整平衡、机件缺损变形,或秤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均不得使用。

第8条货物进齐验收后,车站应予签证,及时办理承运。

承运的整车货物要登记“货物承运簿”(格式一),集装箱货物登记“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格式见《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零担货物根据业务量大小,可以使用货物承运簿,也可以由车站自行建立登记制度,并将登记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承运人填写”部分和货票填制要符合《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加盖的车站日期戳记要清晰、正确。

在作业环节之间,对货物和运输票据要进行严格交接。

车站应建立货票自核、互核、总复核制度和票据、现金管理制度。

存查的票据要装订整齐,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和货票,使用“货运票据封套”(格式二)的,应左右对齐折叠,不使用货运票据封套的,按上下对齐折叠。

对领货凭证,应正确填写货票号码及各栏内容,加盖承运日期戳,并确认无误后,连同货票丙联一并交给托运人。

凡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向押运人宣传并发给“押运人须知”,由托运人在货票甲联上签收。

第9条承运易腐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鲜规”未列品名而易于发生腐坏、变质的货物,车站应认真审定运输条件。

易腐货物装车时,要检查装载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以冷藏车装运的,应检查装车单位填写的冷藏车作业单是否齐全、正确。

使用加冰冷藏车的,应检查托运人是否加足冰盐,并将作业单附在运输票据中随车递送,途中加冰时,加冰站应认真填写加冰作业记录。

使用机械冷藏车的,应将该作业单交机械冷藏车乘务组递交到站。

到站应负责检查冷藏车情况,在作业单上填记到站作业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10条承运危险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对品名、编号、类项、包装、标志以及“托运人记载事项”栏的内容进行检查。

对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或改变危险货物包装时,应按铁路局、分局批准的运输条件办理。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承运、交付、包装检查、内部交接、装卸作业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节临时停限装第11条车站应按照《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营业范围办理货运业务。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加以限制时,属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批准,跨局的须经铁道部批准。

由于设备大修、改建等原因限制整车货物到达时,应提前两个月办妥报批手续。

第12条对临时停限装事项,车站应在营业场所对外公告。

凡要求停止零担货物到达的车站,应同时停止零担货物发送业务。

第三节取送车作业第13条车站应做好日班装车作业计划和卸车预确报工作,并根据装卸作业、待装货物和货位情况,确定取送车计划,及时取送。

送车要对准货位。

装卸作业始末时间和取送车始末时间,均应有汇报和登记制度。

第四节装车和卸车第14条装运货物要合理使用货车,车种要适合货种,除规定必须使用和应使用棚车装运的货物外,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的货物,也应使用棚车装运。

发生车种代用时,应按《货规》的要求报批,批准代用的命令号码要记载在货物运单和货票“记事”栏内;装车时,应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相应措施。

毒品专用车和危险品专用车不得用于装运普通货物。

第15条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包括透光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无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

装载食品、药品、活动物或有押运人乘坐时,还应检查车内有无恶臭异味。

要认真核对待装货物品名、件数,检查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

对集装箱还应检查箱体、箱号和封印。

装车时,要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偏载、超载、集重、亏吨、倒塌、坠落和超限。

对易磨损货件应采取防磨措施,怕湿和易燃货物应采取防湿或防火措施。

装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对货物装载数量和质量要进行检查。

对以敞、平车装载的需要加固的货物,轻浮货物和以平车装载的成件货物,车站应制定定型装载和加固方案,按方案装车。

装载散堆装货物,货物顶面应予平整。

对自轮运转的货物、无包装的机械货物,车站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的活动部位予以固定,以防止脱落或侵入限界。

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状态和装载加固情况。

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单(格式五)的,应按规定填制。

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10号)铁线将车门门鼻拧紧。

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格式三)的货车,应按规定插放。

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

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

篷布绳索捆绑,不得妨碍车辆手闸和提钩杆。

两篷布间的搭头应不小于500毫米。

绳索、加固铁线的余尾长度应不超过300毫米。

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批准的装载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

对超限货物,还应对照铁路局、分局批准的装载方案,核对装车后尺寸。

第16条铁路组织卸车时,车站应做到:卸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篷布苫盖、货物装载状态有无异状,施封是否完好。

卸车时,根据货物运单清点件数,核对标记,检查货物状态。

对集装箱货物应检查箱体,核对箱号和封印。

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技术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作业,合理使用货位,按规定堆码货物。

发现货物有异状,要及时按章处理。

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关好车门、车窗、阀、盖,检查卸后货物安全距离,清好线路,将篷布按规定折叠整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

对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应妥善保管。

卸下的货物登记“卸货簿”(格式四)、“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或具有相同内容的卸货卡片、集装箱号卡片。

在货票丁联左下角记明日期,并加盖卸车日期戳。

第17条车站应加强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以下同)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1.定期与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协议);2.掌握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协助企业做好货车的取送、对货位、装卸车组织等工作;3.宣传铁路运输知识,协助企业改进货物包装,办理零担货物的专用线,还应指导企业合理配装;4.做好货物(车)的交接检查,以及货物码放安全距离、货车清扫、洗刷除污、门窗关闭、篷布使用、保管等情况的检查;5.对合理使用货车和改进货物装载进行技术指导;6.掌握装卸车进度,按规定填写“货车调送单”,并认真办理交接;7.正确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18条按规定卸后须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卸车站洗刷除污。

如卸车站洗刷除污有困难时,须凭分局调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

对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卸车站应清扫干净,并在两侧车门外部及车内明显处所粘贴“货车洗刷回送标签”(见《危规》格式五)各一张,货物如有撒漏,应在标签上注明。

洗刷除污站应按规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将标签撤除,并在车内两侧车门附近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见《危规》格式六)各一张。

沿途零担车或分卸货车按规定需要洗刷除污时,由列车货运员或分卸站在“货车装载清单”或整车分卸货票上注明原装货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样,由最终到站负责洗刷除污。

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排空或调配装车。

洗刷除污站对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建立登记制度。

洗刷除污站的设置及分工由铁路局确定。

第19条运营部门与装卸部门的内部劳务清单(包括联运货物换装),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填制有关单据作为清单依据。

单据的格式、填写方法、清算办法、清算项目和单价,除有统一规定者外,由铁路局规定。

下列工作属于装卸车附属作业,不另清算:1.铺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除、折叠和取送篷布;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车门、车窗、盖、阀;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或搬入库台;4.安装或撤除支柱、挡板、垫板、禽畜支架;5.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的铺设、撤移、整理和堆码。

第五节货运票据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回送清单和货车表示牌第20条为便于交接和保持运输票据的完整,下列货物的运输票据应使用货运票据封套(以下简称封套),封固后随车递送。

1.国际联运货物和以车辆寄送单回送的外国铁路货车;2.一辆货车内装有两批以上货物;3.整车分卸货物;4.以货运记录补送的货物;5.附有证明文件或代递单据较多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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