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开发、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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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地下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的水资源,不但能够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还能够为城市和农业提供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地下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和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当今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地下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地下水具有贮存量大,质量稳定,资源分布广,弥补全国许多地区缺水的情况。

地下水资源在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地下水开采容易以及地下水入渗有限制,地下水资源也易被过度开采和破坏,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环境和生态问题,例如地表沉降、地表水污染、地下水位下降等。

保护地下水资源已经成为时代的任务,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行动,必须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管控制,加强科技创新和研发,建立和健全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保持资源可持续利用。

同时,还需要提高公众对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意识,推动各方合作,共同建设良好的地下水管理体系和生态环境。

二、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措施1.开展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地下水法律法规的建设和监督,实现地下水的动态管理。

地下水管理工作围绕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地下水开采量,区分不同的地下水采集区,并且设定采集地点和时间。

2.推动地下水资源保护意识的普及推动全民参与地下水保护,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

处理地下水污染或废物处理的企业应责任到位,负责回收废物负责清理污染地区,同事控制污染物排放。

通过建立志愿者组织,实行地下水资源保护宣传,加快地下水保护专家队伍的建立,共同保障和管理地下水资源。

3.适应地下水资源开发的技术进步和管理应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普查、管理和规划,并积极推广现代化的地下水开采技术,加强生态系统调控,开展环境保护行动。

同时,为了保证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必须对水源进行合理的规划,提高地下水利用效率,提高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协调性。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最新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最新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调查评价与规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

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

第六条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下达取水限量指标、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地下水资源负总责的前提下,统筹城乡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用水,建立城市供排水公司和灌区水管单位、乡镇水利站、用水协会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实行与地表水统一水权、统一计划、统一配置、统一计量、统一收取水资源费管理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无序开采、浪费地下水资源和破坏取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评价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全市地下水资源勘察和调查评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和调查评价。

市、县两级分级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限采区、禁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规模必须控制在资源最大承载能力限度之内。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施行日期】1989.10.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镇供水资源,改善和提高供水水质,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需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下统称城镇)的地表供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管理。

第三条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范围内供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供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第四条城镇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有义务保护城镇供水资源,有权对污染水体和其它损害供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第五条城镇地表供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5〕6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5〕6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5日六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综合效益。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国土、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利用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1. 引言1.1 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地下水是地球上非常重要的淡水资源之一,占据着全球淡水总量的大约97%。

地下水资源不仅是人类生活、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水源,而且在干旱地区和水资源短缺地区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地下水不仅可以作为饮用水和农业灌溉水源,还被广泛用于工业生产、地热利用、建筑施工和生态保护等领域。

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其综合利用价值上,更体现在其对维持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作用上。

地下水资源的充足与否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保护好地下水资源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当前全球水资源日益枯竭的背景下,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愈发凸显,需要加强其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以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1.2 地下水资源的现状地下水资源是地球上重要的淡水资源之一,约占地表水总量的97%。

地下水资源的现状十分复杂,受到地质构造、地下水补给、地下水运移和地下水循环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全球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的开采量和利用率逐年增加,其中地下水是农业、工业和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加速,地下水资源的开采量大大超过了地下水补给速度,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质恶化和地下水资源枯竭的现象日益加剧。

地下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也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和地表水流失等问题,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重大威胁。

地下水资源的现状需要引起足够重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对人类社会的长远利益和生存发展的保障。

2. 正文2.1 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指通过合理的开采和利用方式,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作用,满足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需求。

为了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必要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

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该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特点和水质要求,确定合适的开采方式和数量。

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勘查、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地下水和防治地下水污染,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基本原则)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合理储备、防治污染、加强监测、严格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与水位控制制度。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地下水管理与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与保护负责,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严控开采,防治污染,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第六条(开发利用主体责任)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安全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治地下水污染。

因违法开采、开采不当造成地下水损害、污染,或者因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众参与和表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损害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对损害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地下水保护法 保护条例

中国地下水保护法 保护条例

中国地下水保护法保护条例中国地下水保护法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人民生存环境的健康和生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条地下水是自然界中包含在岩层、土壤等地下的、处于地下水循环系统中的水。

第四条地下水资源是指地下水及其所包括的自然水体、岩石、土壤等。

第二章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的规划编制、监测、评估和管理,建立地下水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

第六条地下水利用应实行统一规划、按照实际需要、经济合理、科学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具有地下水开采、利用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地下水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地下水污染防治第八条不得在地下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或其他河湖水源地以及规定的地下水保护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排放和处置有害污染物。

第九条地下水保护区应当划定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或其他河湖水源地,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保护区。

第十条地下水保护区的划定、设置和管理应当根据地下水污染的特点、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状况、周边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

第四章地下水监测与评估第十一条地下水监测应当依法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地下水水质监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地下水利用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项目批准、施工、运行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地下水资源进行过度开采或者污染地下水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地下水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地下水。

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污染地下水或者其他破坏地下水资源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地下水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广泛、最便捷、最宝贵的水源之一。

地下水存量丰富,能够满足人类日常生活、工业生产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需求。

但是,由于人类对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地下水污染等问题日益严峻,地下水资源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一、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和评价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第一步,是充分了解地下水资源的现状和分布。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开展全面、系统的地下水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

调查和评价工作包括:地下水资源储量、水质、水位、水文地质条件等方面的调查和评价。

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了解地下水资源的分布和利用情况,并制定适当的保护和管理方法。

二、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依据法律和政策,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制定适当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和政策,是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措施。

这些法律和政策需要规定地下水资源的保护范围、开采量、水质标准以及监测和评估内容等相关要求,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可持续和合理利用。

三、加强地下水资源监测和管控不断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和管控是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地下水资源的监测和管控,我们可以及时掌握地下水资源的变化情况,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安全保障。

在地下水资源的开采中,加强对地下水的监测和管控,避免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水位下降等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地下水污染是近年来越来越突出的问题。

地下水受到各种因素的污染,如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化肥等,导致地下水中出现各种有害物质。

为了防治和遏制地下水的污染,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建立健全的污染源监管制度,对潜在的污染源进行监管和整治;另一方面,开展地下水的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保证地下水的水质符合标准。

五、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利用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是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1.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资源,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汉市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地下水是指存在地下的水源,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水藏、井水、地下河流等。

第四条地下水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公正、及时,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第五条地下水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地下水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分类管理、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动态监测等原则。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地下水资源保护是指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的数量、质量、水文地质及生态环境。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利用是指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利用地下水资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九条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原则是先保护、合理利用。

第十条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措施包括建立地下水保护区、加强水源地保护、推广节水技术、加强监测和预警等。

第三章地下水管理机构第十一条设立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地下水管理政策、规划和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地下水管理委员会设立地下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地下水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第四章地下水资源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地下水资源监测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水质监测、水量测定和水环境监测等。

第十五条地下水资源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提供给相关利益相关方。

第十六条地下水资源评估是指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为地下水的科学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第五章地下水管理制度和监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准入制度、水资源使用制度、排放标准和处罚制度等。

第十八条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和追责等。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文以下是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国内陆河流、湖泊、水库、河口、近海水域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保护、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水资源,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库长制,规范水资源使用和污染排放行为,维护水资源的持续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当地的水资源优势和特点,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量控制和分配办法、水资源税、水价等经济手段。

第六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国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水资源的生态安全,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

第二章水资源的使用第八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经济性、高效性、节约性、环保性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优先保障生态水需求,严格控制超生态水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条鼓励采用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行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广节水型社会。

第十一条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代替耗水大的能源,减少水的使用量。

第十二条禁止乱占、乱用和滥用水资源,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和污染物排放到水环境中。

第三章水资源的保护第十三条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区,保护地下水资源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水生态保护区。

第十四条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调查和评价,建立水资源信息网络等,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建立水源地保护制度,保护水源地的水质和水量。

第十六条建立水污染防治制度,采取控制污染物排放、减量排放、治理污染等措施,保护水环境。

第十七条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维护和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四章水地利用第十八条水资源利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协调、可持续原则,优先满足居民、生态、农业用水需求。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表水保护第三节地下水保护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21〕8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21〕8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0日景德镇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地下水保护第四章地下水开发利用第五章监测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地表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统一规划、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合理开发、有偿使用、防止污染的原则。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要求,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和海水入侵。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调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保护与治理和监督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开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水源置换、节水等措施,减少地下水开采,逐步实现采补平衡,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涵养,提高地下水战略储备能力,增强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用水保障能力,推动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有关规划实施河流、渠系、坑塘等水体生态治理,配合建设水系连通工程、引调水工程和调蓄工程,构建生态水系网络,强化地下水回补。

第二章规划与利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地下水勘查、监测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

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和调整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

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地下水安全管理规定(3篇)

地下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预防和控制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活动。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三)统筹规划、分区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公众参与、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第六条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客观、准确、及时;(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三)充分考虑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类型、数量、质量、功能、环境等因素。

第七条国家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形成全国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

第八条地下水调查与评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与评价。

第九条地下水调查与评价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第十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二)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三)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四)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自治州(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和范围,负责相应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划定地下水宜采区、限采区、超采区和禁采区。

自治州(地)、市、县(市)编制的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编制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以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为依据。

地下水污染管理制度范本

地下水污染管理制度范本

地下水污染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污染源头控制、分区管理、科学监测、严格执法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第五条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污染源头控制第六条禁止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

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逐步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第七条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农业生产等活动的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八条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废水、废渣、废液应当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九条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液应当进行收集和处理。

第十条农业生产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用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章地下水分区管理第十一条根据地势、地质条件、地下水利用状况等因素,将地下水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

第十二条重点保护区域应当实行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地下水的项目。

第十三条一般保护区域应当实行适度管理措施,合理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地下水科学监测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地下水监测全覆盖。

第十五条地下水监测内容包括水质、水量、水位等,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五章严格执法监管第十七条环保、水利、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地下水是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一部分,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和管理这一宝贵的资源。

本文将探讨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一、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地下水是通过地下含水层储存的水资源。

它广泛分布于地球的各个角落,并且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

地下水被广泛用于个人生活的饮用水、农业灌溉以及工业用水等方面。

地下水的稳定供应可以确保人类有足够的水资源来满足日常需求,同时也对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物种多样性的保护至关重要。

二、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由于地下水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这一宝贵的资源,并确保它能够可持续利用。

1. 污染控制:减少和控制地下水污染是保护地下水资源的重要一环。

我们应加强监测和管理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的活动,例如垃圾填埋场、农业农药使用和工业废水排放。

同时,推广使用环保技术和措施,降低对地下水的污染风险。

2. 节约用水:地下水的过度抽取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甚至干涸。

因此,我们需要提倡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包括修复漏水设施、合理规划农业灌溉和工业用水,并推广使用高效的水利设备和技术。

3. 水资源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关键。

这包括制定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规划、加强地下水开发与利用的监测和调控、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定价政策等。

三、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为了有效管理地下水资源,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实现可持续利用。

1. 跨部门合作:地下水资源的管理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合作。

政府、学术界、工业界和民间社会组织应加强协作,共同制定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政策和行动计划。

2. 水资源评估和规划: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全面评估和规划非常重要。

这包括确定地下水的储量、水质和可持续利用量,并制定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措施。

3. 水资源监测和数据共享:建立全面的水资源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收集地下水相关数据,并确保信息的共享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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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污染物质进入含水层的途径 (1)通过包气带渗入:在开采井降落漏斗的影响范围 内,污染物通过包气带向地下水面垂直下渗。如污水池、 垃圾填埋场等。 污染程度主要取决于:包气带岩层的厚度;包气带岩 性对污染物的吸附和自净能力;污染物的迁移强度。 (2)由地表水侧向渗入:被污染的地表水从水源地外 围侧向进入开采含水层,或海水入侵到淡水含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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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地下水超采会议(西班牙,1987年10月 )指出,地下水的长期超采必然会破坏原有的各 种平衡关系,如: 1)量的平衡:入不敷出,最终必然会出现 地下水位区域性的持续下降。 2)质的平衡:水动力条件、水化学形成条 件的改变,会使得相邻非抽水含水层的劣质水越 流进入抽水含水层,导致水质恶化。 3)压力的平衡:地下水的大量开采,使得 水压力降低,松散沉积物被压缩,促使地面发生 开裂或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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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水水质恶化的危害
(1)减少了地下水可采资源的数量(水质型缺水)
(2)影响了人体的健康 (3)损害了工业产品的质量 (4)改变了土壤的性质,使农作物大幅度减产 (5)增加了水处理成本,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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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水水质恶化的原因
1)存在引起地下水水质恶化的污染源
(1)天然污染源:自然界中本来就存在的各种 劣质水体(如地表污水体、地下高矿化水等) ;含水介质或包气带中所含的某些易溶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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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在引起地下水水质恶化的水动力和水化学起 因 (1)水动力条件的改变 a )开采含水层与污水体之间必须存在有直接或间 接的水力联系; b )由于抽水而在含水层中形成相对于污染水体的 负压区,从而促使污水直接或间接地流入并污染开 采含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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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入侵:因水动力条件改变而引起的海水向大 陆含水层的推移过程。 天然条件下,地下水向海洋排泄,咸淡水界 面位置依靠含水层中淡水的水头压力高于海面来 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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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原因、危害及 防治措
1、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原因 一个地区的地下水位之所以会持续下降,其 实质就是在含水层或含水层的某些地段上,由于 地下水的开采量长期地超过补给量,并逐渐消耗 了储存量,且其被消耗的储存量在短时间内又得 不到恢复的结果。
判断一个地区的地下水位是否持续下降,主 要是观测降水补给对地下水位的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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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为保证水源地能正常运转时 拟建水源地应尽量远离原有的取(排)水 点,减少井孔之间的互相干扰。 4)当为保证水源地的水质时 水源地应选在不易引起水质污染或恶化的 地段。如远离排污区的上游、被污染或天然水 质不良的水体或含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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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为避免因开采地下水而产生不良环境 地质问题时 水源地应选在不易引起地面沉降、塌陷和 地裂缝等有害地质作用的地段上。 6)在能满足水量、水质要求的前提下,为 节省投资和便于管理,水源地应尽可能靠近供 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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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视我国水资源缺乏的国情,合 理开发和珍惜地下水资源,让有限的地下 水资源在我国的人民生活、生产中发挥更 大的效益,是讨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保 护和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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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的开发
一、水源地的选择原则
1、大、中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
主要是选择取水地段的具体位置,选择原则是: 1)当为满足需水量和节省建井经费时 选择含水层厚度大、层数多,分布广和透水 性好的地段。如冲洪积扇的中、上部,冲积平原 的古河床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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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岩溶大泉干枯断流 由于区域地下水位的持续下降,导致岩 溶地区的许多著名景观大泉压力水头降低、 泉流量和涌势减小,干枯断流时间逐年增加 ,使以泉源为景点的旅游观赏价值大减。如 山东济南趵突泉、河南辉县百泉、山西太原 晋祠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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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防治措施
1)预防对策 (1)合理评价地下水资源,对地下水、地表 水进行全面规划、统一调度。 (2)统筹兼顾地下水开采和矿坑排水,供排 结合,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充分利用水资源。 (3)加强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杜 绝无政府主义,避免“三集中”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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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水入侵
在沿海地区,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区域地下 水位持续大幅度下降,破坏了咸淡水的天然平衡 状态,诱发了海水向大陆的入侵,使开采含水层 的水质恶化,降低了地下水的利用价值。
发生海水入侵的地区主要分布于 辽宁、河北 、天津、山东、广西和海南。其中,环勃海地区 表现最为严重,至2003年底,该地区海水入侵面 积已达2457km2,比20世纪80年代末增加了 937km2,增加速率为62km2/年。
污染程度取决于含水介质的结构、水动力条件和水源 地距地表水体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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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集中通道直接注入
天然通道:与污染源相沟通的各种导水断裂 、岩溶裂隙带及隔水顶板缺失区(天窗)。一般 多呈线状或点状分布,可使埋深较大的承压水体 受到污染。
人为通道:在各种地下工程、水井的施工中 ,因破坏了含水层隔水顶、底板的防污作用,使 工程本身构成了劣质水进入含水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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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为或自然因素变化导致地下水的补给量逐年减少。 (1)由于河床淤积、水利工程兴建和气候条件变化等原因 ,地表水流量减少的同时也导致了地表水对地下水的补给 量减少。 (2)由于植被的破坏,导致小气候发生变化、降水量减少 、地表径流速度加快,减少了地表水对地下水的补给量。 (3)由于矿床开采和地下工程开挖对地下水的疏干,或建 设截流工程等,引起地下水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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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为增加开采补给量,保证水源地的长期 均衡开采时 选择能最大限度地拦截区域地下径流的地段 ,或能充分夺取各种补给量的地段。如松散沉积 物分布区的水源地应尽量靠近补给地下水的河流 岸边;基岩地区的水源地应选在集水条件最好的 区域性阻水界面的上游一侧;岩溶地区的水源地 最好选择在区域地下径流的排泄区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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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原因主要有: 1)地下水资源评价结论不够准确。由于对地下 水资源的形成条件认识不足,导致所计算的允 许开采量偏大,致使开采量长期大于补给量。 2)不合理开采。由于缺乏管理或管理不到位, 在地下水集中开采区会出现在开采地段、开采 层位和开采时间上的“三集中”开采现象。
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开发、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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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勘查的任务,除了要查明地 下水的形成、分布规律,进行水质和水量的 评价,还应进一步研究如何合理地开发利用 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以利于地下水资源的持 续稳定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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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的形成具有一定规律性。在 天然条件下,地下水一般都处于相对平衡的 状态之中。因此,只有能正确地认识到地下 水的规律性,合理地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就能做到在不破坏地下水原有平衡状态的基 础上,充分利用地下水资源为人类造福。 如果违背地下水资源形成的规律性,盲 目、恣意的开采地下水资源,必然会破坏其 平衡关系,给人类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界的生 态平衡带来不良后果。
(4)提高对地下水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珍惜水资源,建立节水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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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理措施
(1)压缩开采量。减少开采井数和单井开采量,把总开采量 压缩到地下水补给量所允许的范围内。
(2)调整开采井布局。减小开采井密度,扩大水源地范围; 减少某些开采层位、开采地段的开采强度;对大厚度含水层 或多个含水层,可采用分段取水或分层取水办法。 (3)建立合理的开采制度。实行采水许可,限制井距、井深 、水位降深和单井开采量。 (4)人工补给地下水。对条件允许的地区,可对含水层进行 地下水的人工补给,以扩大地下水的资源量,防止区域地下 水位的持续下降。 (5)加强对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工作。要建立和健全地下水动 态监测网,及时发现和了解地下水的动态变化趋势。
二、取水建筑物的类型和适用条件
取水建筑物类型的选择,主要决定于开采 含水层(带)的空间分布特点及其埋藏深度、 厚度和富水性能;同时,也与设计需水量的大 小、施工方法及抽水设备类型等有关。
三、取水建筑物的合理布局
取水建筑物的合理布局主要是指取水井在 平面和剖面上的布置(排列)形式和井间距离 、水井数量等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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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所谓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就是要保护地下 水量不因超量开采而被很快消耗,乃至枯竭; 保护地下水质不被污染和恶化;保证不因开采 地下水而产生不良的地质环境问题。 其目的就是要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不合理 开采地下水资源将会带来的危害,要从管理地 下水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角度出发,重视保 护地下水资源,使有限的地下水资源能够长期 地、安全地得到开发利用,造福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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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为污染源:人类活动所形成的污染源。 a)直接污染源:各种污染物直接通过包气带 进入含水层中。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经处理 的随意排放;农药、化肥的大量施用;工业废渣 和城市垃圾的不合理堆放、填埋等。 b)间接污染源:各种污染物先进入大气或地 表水体,而后再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含水层中。如 工业废气排放产生的“酸雨”;污水灌溉;输油 管道的泄漏; 井管或输水管道的腐蚀等。
(4)由于都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导致能够接受降水补给 的地表裸露面积逐年减少,影响了地表水对地下水的补给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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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口的快速增长及生活 水平的提高,对水的需求量和水质的要求逐年 提高,加快了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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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危害
1)使取水工程的出水量不断减少。 由于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使取水工程的出 水量日益减少,取水成本不断增加,严重时会 出现因抽水泵头够不着水位而导致水井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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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型分散式供水水源地 在确定水井布置的具体位置时,除了前面的 原则外,还应注意: 1)选择有利的地质构造部位,如断裂破碎 带的上部,向斜的核部。 2)强含水裂隙(节理裂隙、层状裂隙、网 状裂隙、风化裂隙)带附近。 3)地下水汇水条件良好的位置。 4)有利的地貌单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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