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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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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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保险法完整版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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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
(一) 保险与救济
1 行为,救济方和被救济方之间不存在双向的权 利、义务的制约,更无等价有偿的对价条件.
2 或公民个人,只要自愿就可以成为救济人,法 律对其资格并无其他限制。
3 救济的适用对象(被救济人)是不特定的, 不受限制。
4 救济的内容可以是实物或者金钱,均来自于 救济人自身的财力,也不需被救济人支付对价。
与此不同,建立人身保险所需的保险利益 是为保险法所规定的血缘关系(如投保人与被 保险人之间存在着配偶、子女、父母关系)或 社会关系(如债权人以其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 而以自己作为受益人投保人寿保险),故而强 调投保之时,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 利益,一般并不刻意要求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之时存在保险利益。
5 救济的范围(数量)由救济人自愿决定。
(二) 保险与储蓄 1 适用范围不同。 2 法律性质不同。 3 实施条件不同。
(三) 保险与赌博 1 性质不同。 2 目的不同。 3 适用条件不同。 4 作用不同。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我国《保险法》的调整范围限于商业保险, 故应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加以区别。
各个国家均在国民经济总体中建立了相对 独立的危险管理体系,专门从事危险研究和管 理,从中认识危险发生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控 制和处置危险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
(1)预防措施。 (2)抢救措施。 (3)经济补偿措施。
(二)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1 市场经济将以市场法则调节市场行为作为核 心内容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为 社会保险人,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 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 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 障制度,是用以克服社会风险的制度。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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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 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 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 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 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的社会关系 •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 (四)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法律特征: •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
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 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 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 1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解读》课件

《保险法解读》课件

01
02
03
04
保险欺诈
保险公司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虚假宣传,诱使投保人签订保 险合同。
合同履行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保险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迟赔付。
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充分披露 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和费率 等信息。
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的目的和意义
总结词
保险法的目的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发展,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
详细描述
保险法通过规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欺诈和不良竞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同时,保险法也是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 保险监管政策。
监督检查
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
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THANK YOU
感谢聆听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市场,具有风险汇聚、风险分散和资金聚集的特点。
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
总结词
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准入包括设立条件、注册资本要求、业务许可等方面的规定;退出市场则涉及到解散、破产 、兼并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总结词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分析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 时,保险公司之间也需要开展合作,共同应对风险。

保险法 讲义分解

保险法 讲义分解

保险法保险法第六编保险法第一、二章保险法概述第一部分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一、保险的含义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1、有危险危险是否发生不确定危险发生时间不确定危险导致后果不能确定危险的发生对于被保险人是非故意的。

2、众人协力、互助共济(One for all, all for one)3、损失赔付无损失,无保险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的区别2、保险与赌博的区别3、保险与保证的区别(1)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保险是独立契约(2)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求偿权、代位权;保险人原则上赔偿后再无求偿权,除非第三者的责任所致。

第二部分保险的分类一、根据实施的形式分类二、根据保险标的分类三、根据责任承担的次序分类第三部分保险法的概念及体系一、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体系三、保险法的作用一、保险利益原则(一)概念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违法行为和赌博的可能性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成立要件(1)合法性(2)经济性(3)可确定性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1)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抵押权人(2)保管人(3)善意占有人(4)股东(5)基于合同产生的利益(6)期待利益:租金3、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1)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时不要求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必须有。

保险法(全套课件457P)

保险法(全套课件457P)



应特别指出的是,保险中个别种类的人寿保险虽具 有储蓄的性质,但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实质上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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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与保证 • 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他人 所致的损失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保证是 保证人对于他人债务不履行而代负履行责任。 • 其差别在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证合 同是单务合同; •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 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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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保危险的种类 • 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纯 粹危险,依其损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 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 • 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 可能性。 • 人身上的危险,系指就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 切危险而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 的可能性,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等。 • 责任上的危险,系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 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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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 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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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 • (一)法国法系 • 海上贸易编入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海 商编; • 陆上保险适用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 “射幸契约”的规定; • 1930年《保险合同法》; • 保险业法规定在《法国商法典》 • 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国家 属于法国法系。

第8章-保险法ppt课件(全)

第8章-保险法ppt课件(全)

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
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 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 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项保险公司报案。保险 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 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 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 核定及给付:
参考案例8-4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 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 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 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 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 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 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 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 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
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处理合理吗 ?
[参考案例8-4]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 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 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 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
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 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 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 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 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 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 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 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 却没有加以说明,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 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 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 可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 费。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 3、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
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三、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 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 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 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
件之一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 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摘要:1.保险法概述2.保险合同3.保险条款解读4.保险理赔流程5.保险纠纷处理6.保险法在实际中的应用正文: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市场、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我国保险法分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纠纷处理等五个部分。

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以保险费为对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关系。

2.保险合同的种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的书面文件。

4.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三、保险条款解读1.保险条款的概念: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2.保险条款的分类:基本条款、附加条款、特约条款。

3.保险条款的解释:保险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有疑义,可参照保险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四、保险理赔流程1.报案: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勘查: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及时进行现场勘查。

3.审核: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4.赔付: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五、保险纠纷处理1.协商解决: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通过协商解决保险纠纷。

2.调解解决:双方可向保险行业协会或者其他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3.仲裁解决:双方可约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诉讼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解决的保险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保险法在实际中的应用保险法在实际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等环节,保障了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深入了解保险法,消费者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保险公司也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保险法概述(共31张PPT)

保险法概述(共31张PPT)

*
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高管人员有监管
高管管理有监管——合规 1.高管任职要具备任职资格。 (第81、82条) 2.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109条) 3.高管违规,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83条)

*
客户有保障吗?
保险条款我看不懂,还不是被你们蒙?! 买保险时客气得不得了,理赔时根本看不到人! 买了保险后我又想退也退不了!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找谁赔钱去! 债主追债拿我的保险金去还债?
*
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偿付能力有监管,保证安全 1. 健全监管体系,实施监控。 (第138条) 2.偿付能力不足 ,重点监管。 (第139条) 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实行接管。 (第145条)
*
公司有保证
条款、费率有监管 公司有监管 条款费率有监管——保证公平公正合理
1.保监会对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审批制和 2.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禁止申报保险条款和费率。
*
公司有保证
有规定
有保证
有监管
*
公司有保证
公司设立有规定


公司有规定
公司设立有规定——资格保证 1.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67条) 2.设立条件:高管、章程 (第68条) 3.审批时间:六个月 (第71条)
审批中的“高考”
*
公司有保证
公司业务开展有规定
公司有规定
公司业务开展有规定——资质保证 1.规定了对象 (第6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规定了范围 3.公司业务范围必须经过保监会批准(第95条)
*
对公司有监管吗?
这么大一家公司,我可争不赢你们! 保险公司要是赔不出钱来我找谁去! 保险多少钱都是你们说了算!

保险法课件(本科版)分解

保险法课件(本科版)分解
第十六页,共三百六十四页。
• (财产险)赔偿责任 ←→(人身险)给付保险金义务
• ★链接二:人身保险是否适用绝对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 立法(lì fǎ):补偿性保险与财产保险等同,健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能否超过实际支出? 对超过部分,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 • 樊启荣:定值保险不准确;应称“定额性保险合同”。
第十五页,共三百六十四页。
• ★损害填补原则:在补偿性保险中,赔偿的限度不
能超过损失的限度。 • 即:有损害方能有填补;损害有多大,填补就多大 • 目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诱发道德(dàodé)危险。
• ★链接1:补偿性保险←→给付性保险(给付保险金的 目的 )
• 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遭受(zāoshòu)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的经济损失或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页,共三百六十四页。
•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或与生命相关的财产利益 为对象的保险。
• 主要包括:
• 其一,人寿险:又称“生命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以 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具体又可分为生存险、死亡险、生 存死亡两全保险;
• 促进外经贸活动 • 金融市场的稳定 • 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页,共三百六十四页。
• 第三节 保险的基本分类
• 一、补偿性保险与给付性保险
• 补偿性保险: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受实 际损失
• 因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xiàndù)内,以评定实际损失为基础来确 定保险金的数额,故也被称之为评价保险
• 其二,健康险:又称“疾病(jíbìng)保险”,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jíbìng)为保险事故,所付保险金用做医疗费与 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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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 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 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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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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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如 下特点: 1.保险标的人格化 2.保险金定额支付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到人的生死、健康。 4. 人身保险不得适用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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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单证的法律性质 1、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2、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 证书 3、保险单具有类似证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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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 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 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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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除的后果 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的规定如下: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 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 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 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 险费不予退还。
3
二、保险的要素: 1.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 险人、受益人(人身保险) 2.保险标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3.保险事故 4.保险费 5.保险金:不同于保险金额
4
三、保险的特征: 1.自愿性 2.有偿性 3.互助性 4.损益性
5
四、保险的分类 1、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3、原保险与再保险 4、单保险与重复保险 5、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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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4、受益人 5、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 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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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 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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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 间。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 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 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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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 基本含义: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 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 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 的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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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原则 基本含义: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 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 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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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效条款 投保人因不能如期交付保险费而导致 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既可以重新投保 成立新的保险合同,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 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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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 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 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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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后,如投保人停 交保险费,即可将此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纳 的保险费,仍可享受保险保障,但会导致保 险金额减少,或保险金额不变而由原来的终 身保险改为定期保险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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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战争条款 在我国,保险法对战争所致的死亡,保 险人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没有规定, 通常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一般 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因战争所致死亡 的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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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合乎逻辑的解释原则 3、专业解释原则 4、诚实信用解释原则 5、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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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争议时的通常做法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应当按照通 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 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 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其中词 句解释和有关条款的解释,可以按下列规则 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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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险单转让条款 一般人身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单的转让, 非经书面通知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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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式 1、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2、承诺:通常由保险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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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凭证 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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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龄误报条款 年龄误报条款通常规定,当被保险人死 亡时,如发现年龄有误报,保险金额按真 实年龄调整,即根据实际已交的保险费按 真实年龄进行推算,得出调整后的保险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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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 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 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 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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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本含义: 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 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 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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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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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丧失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为不丧失价值任 选条款。除定期保险外,一般人身保险合同 在交付保险费一定期间后都有现金价值。如 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取回全部保险 金,即使投保人不愿继续投保而致使保险合 同失效时,也不能剥夺投保人应享有的现金 价值的权利,因此,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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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杀条款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 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 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法定解除 《保险法》第 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 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 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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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指定。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 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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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直接原因不同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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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 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 2、产生的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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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合同解除 2、协议解除 3、有效期届满 4、给付义务的全部履行 5、当事人行使终止权 6、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 7、保险标的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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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 为准; 2、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 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3、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 为准; 4、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时间不一 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 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 “手写”优于“打印”的规则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解释 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原理与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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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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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 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 保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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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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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1)投保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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