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菜市场建设管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协关于做强实体经济要走创新融合的新路子等6方面重点提案主要建议摘报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协关于做强实体经济要走创新融合的新路子等6方面重点提案主要建议摘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镇政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协关于做强实体经济要走创新融合的新路子等6方面重点提案主要建议摘报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69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经研究,现将市政协关于《做强实体经济要走创新、融合的新路子》等6方面重点提案主要建议摘报转发给你们,请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注重提案内容的吸收采纳,确保提案高质量办复办结,让重点提案在建设“两聚一高”镇江篇章的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1日关于《做强实体经济要走创新、融合的新路子》等6方面重点提案主要建议摘报一、做强实体经济要走创新、融合的新路子这方面提案19件,市工商联、民进市委、民建市委、民盟市委,卜晓放等9位委员对做强以工业经济为主的实体经济提出了务实的建议。
主要建议有:1.成立并积极运作镇江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现以高端装备制造业为基金投资方向,切实推进重点技术和高端产业领域的新突破。
2.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克服金融信贷“脱实向虚”现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行为。
3.全面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转型升级新动能。
4.整合提升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加大企业与名校名人的实质性合作,加强企业文化、信用体系等软实力建设。
承办单位:经信委、金融办、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政务服务办、商务局二、打造全域旅游下的“镇江名片”这方面提案29件,民革市委、九三学社市委、市侨联、民建市委、市工商联、民盟市委和19位政协委员提出建议。
主要建议有:1.科学编制既立足当前又兼顾未来的全市域旅游发展规划,实现全市一盘棋,形成全链条、全市域、全方位的特色旅游新格局。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创建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创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镇政办发[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创建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07〕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家食药监协〔2007〕2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共同创造一个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不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形成一个渠道畅通、反应快捷、运作高效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全力营造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消费满意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2007-2008年在全市创建1-2个食品安全示范市(区)。
每个辖市(区)创建1-2个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
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全面达到创建标准,在当地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清晰、衔接紧密、全程覆盖”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实现食品安全工作上新台阶,提高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
三、创建方式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采取申报制。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镇政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5〕3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全面提升我市土地利用“双提升”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办发〔2014〕52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镇政发〔201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城区(京口区、润州区以及丹徒区金润大道以北区域)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管理重点1.加强征地拆迁计划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秘书长为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审计局、监察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征地拆迁计划,同步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年度征地拆迁计划安排原则上应优先满足产业、城建、民生、生态等年度重点项目的需求。
2.适度控制供地总量。
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等因素,市、区联动合理控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投放,逐步实现土地市场的科学管控和健康发展。
对丹徒区和镇江新区的经营性用地,工作小组要依据职责,对其土地市场投放量和地块价格等进行统筹管控,形成全局一盘棋管理格局。
3.严格控制安置房用地。
在完成国家、省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市区安置房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安置房产权登记资格审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镇政办发[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31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现将《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职责,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全面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2.调查研究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
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交流和研讨。
3.对各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督查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4.配合做好国家级、省级相关创建工作。
5.负责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委组织部1.加强城市管理领域领导班子和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
2.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级基层组织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舆论,加强城市管理公益性宣传。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划,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夜景灯光建设和管理。
3.负责建成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和日常监管工作。
4.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5.负责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
6.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6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8a9f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94.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6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实现2012年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镇政发〔2010〕21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立2012年镇江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根据镇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镇江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4%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价格调控目标任务一是保障本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建设与本地区需求相适应的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强化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应。
二是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手段,确保实现预期调控目标。
三是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要求,科学规划平价商店的布局,合理确定平价商店数量,扎实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进一步扩大平价商店的经营品种,规范平价商店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平价商店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
完善价格调控预案,及时处置本地区的价格异动事件,保持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
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价格走势。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镇政办发[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258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接管行为,明确投资(建设)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效益,全面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京口、润州、丹徒新城、镇江新区、“三山”景区建成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融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意见。
投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必须移交专业单位管理,实行“投资、管理、运行”相分离。
本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排水(含雨水、污水);园林绿化;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环卫;公益性广场;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山地公园;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与以上设施相配套的附属设施。
二、市政基础设施管养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
除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管养的市政基础设施外,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三山”景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管养工作。
三、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城建办)负责本实施意见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验收和接管移交;核定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的筹资标准。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环卫设施的接管;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国道、省道的慢车道、人行道及其路牙的接管;协助京口、润州区政府和“三山”景区管委会做好环卫保洁接管工作;对丹徒区、镇江新区、“三山”景区范围的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中心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1]21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中心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1]2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6a6f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df.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中心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中心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1〕2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迅速集聚增长,在大型拆迁安置社区、大规模成片改造老城区社区、大型商品房开发社区、“万顷良田工程”农村新社区等新型社区,探索“中心社区+基本社区”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社区管理模式,进一步激发基层社会活力,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必然要求。
根据中办发〔2007〕27号、苏发〔2011〕1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城市中心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幸福和谐城市的总体要求,合理规划社区布局、健全完善社区功能、创新创优社区管理、强化拓展社区服务、打造社区建设特色,努力把城市中心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现代化新社区。
二、目标任务中心社区是指依托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发散覆盖至数个基本社区,且在覆盖范围内具有调节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的社区组织。
设立中心社区的条件为:(1)地缘相近。
中心社区具有一定的地域空间,由3-5个地缘相近的基本社区组成;(2)规模适度。
中心社区人口规模约为3-5万人,基本社区人口1万人左右;(3)布局合理。
中心社区以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为依托,基本社区环布在中心社区周围。
按照“积极稳妥试点、创新管理体制、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网络”的原则,2011年重点在新型社区中推行中心社区建设试点;到2015年,全市新型社区基本建立中心社区管理体制,已建成且居民入住率超过50%的新型社区形成“基础设施完善、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布局合理、文化特色鲜明、生态环境良好、管理民主规范”的社区建设新格局。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48fc0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ea.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遏制投资超概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直接出资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直接投资项目”);另一类是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投融资平台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初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表、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或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de0a7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89.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市政府各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中心内容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改革方案在市级机关各部门的具体落实。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镇发〔2010〕11号)精神,确保这次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市政府机关各部门“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工作的实施范围市政府所有工作部门。
二、“三定”工作的程序“三定”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拟定上报。
各部门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对本部门的职能和机构编制现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拟定本部门的“三定”规定草案。
新组建部门于动员大会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其他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定”规定草案的研究制订和上报工作。
第二步:审核审批。
市编办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对各部门方案的审核修改,报市编委审核批准。
4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工作。
第三步:组织实施。
各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三定”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人员定编定岗工作。
三、“三定”规定草案的内容“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即提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主要职责,即全面、准确地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即提出部门内设机构的名称、数量和职责;人员编制,即在部门编制总额内提出编制分配、部门领导职数和中层领导职数方案;其他事项,即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附则。
四、“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1.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一是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准确界定部门职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镇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6日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54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及评估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文件(9件)(一)城乡建设方面:1.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制定《镇江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起草,2月份送审);2.为保障城乡供水有序运行,解决应急备用水源问题,加强城乡供水管理,制定《镇江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6月份送审);3.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镇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5 月份送审);4.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交通路网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镇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3月份送审);5.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及河道整治工程管理,制定《镇江市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水利局负责起草,4月份送审);6.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修订《镇江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起草,5月份送审);(二)保障民生方面:7.为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制定《镇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民政局负责起草,3月份送审);8.为加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制定《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市住建局负责起草,1月份送审);(三)加强文化建设方面9.为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制定《镇江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市文广新局负责起草,3月份送审)。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4]11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4]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26f9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63.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4〕1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全面提升经营性用地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经营性用地管理范围1.本意见所称经营性用地是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研发、其它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
二、规范经营性用地决策管理2.建立集体决策机制。
加强经营性用地总体管控,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建立由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民政、监察等部门协同的市区经营性用地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对市区拟上市的经营性用地实施联审把关,统一扎口管理。
3.坚持规划总体管控。
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建立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多层次、全覆盖的规划体系,为经营性用地管理提供依据。
对拟入市交易的经营性地块,须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文书的地块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4.编制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
由市国土部门牵头编制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草案),立足盘活存量,适度控制总量,优化空间布局。
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经市区经营性用地联席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审定,报省国土部门审查后,由市政府下达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全面巩固城市建设成果,维护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建立和完善市区(指建成区,下同)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制定若干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市区各类新的违法建设产生,逐步解决原存有的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提升城市品位。
二、基本原则2.防拆结合、以防为主。
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行政村)为基础、市区两级联动、职能部门配合的市区防违拆违工作网络,突出以防止和遏制新的违法建设产生为重点,加大拆除违法建设的力度,做到防拆结合。
3.依法拆违,行政推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推动防违拆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充分运用行政手段,鼓励自拆、助拆违法建设。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法建设的防治工作。
各区区长、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是各自行政辖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5.各司其责,密切配合。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4•【字号】镇政办发[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镇政办发〔2014〕13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2012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镇政发〔2012〕67号),极大地促进了全市建筑业的发展。
2013年,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637.39亿元,比2012年增长30.77%,增幅全省第一,利润增幅35.59%,5家企业进入省“百强企业”,新晋升一级资质企业14家、二级资质企业34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率不断加大,成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建筑业发展“十二五”目标,根据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加快健全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引导企业良性竞争。
对获评省建筑企业100强的企业,严格落实加分优惠政策;对本地上年度晋升资质的企业,给予适当优惠加分。
对施工没有特殊资质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可以优先考虑在本地注册企业中公开招投标(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机制。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造价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工程成本价评定机制,适时发布建筑工程投标报价的最低限价指标或最低限价幅度,为评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提供依据,实行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预选名录,国有投资项目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参照工程监理招标的相关规定确定,营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加快推进市域同城化市场管理机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9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9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日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5〕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区域镇江市区城市建成区区域(高资、韦岗除外),包括丹徒新城大学城规划区域。
各辖市实施范围由各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镇江市区实施范围自行确定。
二、项目范围实施区域内的下列项目应采用装配方式建造:(一)2017年11月底之前,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以装配方式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
(二)2017年12月1日起,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医院、宾馆、办公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建筑;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
(三)市政公用设施及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项目。
以上项目均以施工图审查接审时间界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强市富民的高度,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加强和改善民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体现,是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强市富民的重要任务。
制定和实施《意见》,是全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五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的有力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紧扣富民、惠民、安民和为民的主题,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重点和要求,各地和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分工(一)富民优先工程1. 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推行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遏制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98%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90%以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2. 加快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新增入社农户7万户,新增高效农业面积25万亩,推广新品种20个、新技术6项、推广面积20万亩,确保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其中工资性收入7580元、经营性收入3660元、财产性收入900元。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5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现将《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加强起草过程中各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市政府规章的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起草市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立法权限,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条市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二)与本市现行政府规章相衔接;(三)争议问题已经过协商、协调;(四)名称、体例、结构、条款设置和用语等,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市政府在研究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时确定起草单位。
第五条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建立由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富有经验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起草小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及主执笔人。
第七条起草小组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和程序,掌握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现状,熟悉政府规章制定的相关技术和规则。
第八条起草小组应当广泛收集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信息,并装订成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发[2011]3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发[201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0d2a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ac.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发〔2011〕38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商务局制订的《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市商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含丹徒、镇江新区)新建、升级改造后的菜市场管理;未升级改造的菜市场管理参照执行。
辖区乡镇、园区及丹阳、句容、扬中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菜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成立菜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市菜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负责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菜市场管理考评活动,负责组织菜市场管理人员职业培训。
市工商部门负责菜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做好市场内交易秩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规定;市城管部门负责菜市场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市规划、国土、住建、农委、环保、物价、质监、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菜市场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菜地建设管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菜地建设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镇政发[2007]77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13
【实施日期】2007.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菜地建设管理的意见
(镇政发〔2007〕77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近郊菜地被大量征用,对市区蔬菜的市场供应产生了明显影响,一定程度上已威胁到了“菜篮子”的安全,为确保市区菜地面积的动态平衡,不断满足城市规模扩大和市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进一步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根据中央和省“菜篮子”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菜地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菜地规划建设
制定市区菜地发展规划。
市区现有常住人口65万人,能为市区市场服务的菜地约2万
亩。
按市区常住人口100万人的发展规划,为市区市场服务的菜地要发展到3万亩。
市政府蔬菜副食品办公室要商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根据市区菜地征用情况和城市人口的变化情况,合理制定市区菜地发展规划,新菜地建设规划重点放在丹徒江心洲、世业洲、宝堰镇、荣炳盐业资源区和镇江新区姚桥镇等中远郊,按照确保菜地面积动态平衡和不断增长的要求,确定每年新菜地开发计划。
规划的制定,要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菜市场建设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09]22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9
【实施日期】2009.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菜市场建设管理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9〕22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镇江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菜市场规划管理
菜市场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菜市场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经市经贸、规划部门会审后,报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规划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菜市场,由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或取缔。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法申请开办或参与开办菜市场。
菜市场举办者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按照规划定点建设开办的菜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菜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菜市场。
二、规范菜市场审批建设
菜市场建设项目由市、区两级政府审批,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考核。
菜市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交易、方便生活的原则,建设项目经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理立项、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等手续。
菜市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市区新建菜市场按《镇江市菜市场基础设施规范》标准建设,应具备三星级以上硬件标准;原有菜市场改建、扩建按市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标准实施。
三、明确菜市场管理责任
(一)菜市场举办者责任
1.负责健全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场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规范管理保证金措施、纠纷解决方式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