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
关于条例规定办法有什么区别
关于条例规定办法有什么区别条例规定办法有什么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
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 (2009-11-01 22:05:38)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重点法条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配套练习】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下列哪些机关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B.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c.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D.某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答案】 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6条规定可知,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而其常委会根本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重点法条6规章的制定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方式。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调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集中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具有民族自治地方总章程的性质。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某一方面自治权的具体规定,单行条例应当遵循自治条例的规定。
我国1954年宪法就对自治条例作出了规定,但直到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后,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才开展起来。
1985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率先制定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制定颁布了129个自治条例。
目前,全国5个自治区尚未颁布自己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的制定始于1954年宪法颁布后的五六十年代,当时单行条例的内容多为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但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许多都不再适用了。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截止到1998年底,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达209件,单行条例涉及的内容也十分广泛,包括:婚姻、继承、资源开发、计划生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以及土地、森林、草原管理等等。
立法法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总结实践经验,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范围和制定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权限范围上,立法法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变通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一、法律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2001年11月16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是1997年10月16日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即属于国务院。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及分层
1982 年现行宪法对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 “自治机关”的范围进一步加以明确,第 112 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对于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制定权,1982 年宪法并没有简单地赋予自治 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而是只赋予了作 为自治区、自 治 州 和 自 治 县 的“自 治 机 关 ”一 部 分 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自 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并没有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1982 年宪法第 116 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 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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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② 。 ( 二) 1975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关于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规定的特点 不过从法理上来看,1954 年宪法并没有直接说
明自 治 区、自 治 州、自 治 县 的“自 治 机 关 ”是 什 么,直 到 1975 年宪法第 24 条第一款才予以明确,即“自治 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 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但 1975 年宪法并 没有肯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权制 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978 年宪法第 38 条第一款 进一步肯定了 1975 年宪法关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县的“自治机关”的规定,明确肯定“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与此同时,1978 年宪法还恢复了 1954 年宪法关于自 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的规定,该宪法第 39 条第二款规定: “民 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什么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什么叫⾃治条例和单⾏条例?⾃治条例是中国民族⾃治地⽅的⼈民代表⼤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所制定的规范性⽂件。
单⾏条例,是指只规定某⼀事项的法律,或只适⽤于某地区或某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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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治条例和单⾏条例1、⾃治条例(1)⾃治条例是中国民族⾃治地⽅的⼈民代表⼤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所制定的规范性⽂件。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化特点制定。
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的区域⾃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治机关的职权、⼯作制度及其他重⼤问题。
是民族⾃治地⽅实⾏民族区域⾃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
(2)⾃治区的⾃治条例,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治州、⾃治县的⾃治条例,报省、⾃治区或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并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单⾏条例(1)单⾏条例,是指只规定某⼀事项的法律,或只适⽤于某地区或某些⼈的法律。
各国在颁布系统的集中的法典以前,多先制定单⾏条例,以适应实际需要。
即使在法典颁布以后,由于法典不可能完全包括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多另⾏制定单⾏条例,以为补充。
在我国,最⾼国家权⼒机关有权制定和批准单⾏条例。
(2)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
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实⾏区域⾃治,设⽴⾃治机关,⾏使⾃治权。
”⾃治区、⾃治州、⾃治县都是民族⾃治地⽅。
根据宪法第⼀百⼀⼗六条的规定,民族⾃治地⽅的⼈民代表⼤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化的特点,制定⾃治条例和单⾏条例。
制定⾃治条例和单⾏条例都是地⽅⽴法⾏为,条例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地⽅性法规,属于地区性和局部性法规,其法律效⼒仅限于⾃治权管辖的范围。
⾃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的区域⾃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治机关的职权、⼯作制度及其他重⼤问题。
⾃治条例是民族⾃治地⽅实⾏民族区域⾃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
单⾏条例是民族⾃治地⽅的⼈民代表⼤会根据区域⾃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法部分一、法律《立法法》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例1】根据现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A.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B.对合同法进行部分修改C.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D.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行政法规《立法法》第56条国务院根据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一般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一般地方法规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 2004-07-11 浏览次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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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虽属地方性法规之列,但又与一般的地方性法规不同,属“特殊的地方性法规”。
它们和一般的地方性法规不同之处主要有:
(1)产生的前提不同。
法律规定,省、直辖市等权力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但有一个前提,即不得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相抵触。
而法律对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预设这个前提条件;
(2)直接目的不同。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使自治地方更好地行使自治权,为了更好地实施民族区域制度。
一般的地方性法规与之显然有别;
(3)制定机关不同。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权力机关均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而一般的直辖市(部分除外)和县(包括县级市)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4)批准程序不同。
地方性法规只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批准即可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却需上报有关权力机关批准后才可生效。
(5)内容不同。
自治条例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地方性法规中不会出现类似内容的法规;单行条例有的专为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而制定,一般的地方性法规不会出现这一情况。
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既是宪法和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又是贯彻实施自治法的配套法规。
总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化,为调整当地的民族关系、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定行政处罚的思考
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定行政处罚的思考
作者:杨临宏
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条行条例在立法与司法上应当具有何种功能。尚未引起理论界的重视,所以在各地的法律实践中也比较混乱。理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基本功能,对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的基本观点
第三,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的法律规范的结构特点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的法律规范只具有法律规范结构中的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规范结构中的后果模式(既无肯定的后果模式,也无否定的后果模式)。其后果模式是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来规定的,即对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好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是对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的裁判,都要通过单行条例才能得到落实。而且对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的人的制裁,一般都是追究政治责任、刑事责任和内部行政法律责任,而不需要有关于追究外部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单行条例应当如何设定行政处罚
但应然性并不一定能够成为实然性。在《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背景之下,应当如何解决单行条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以适应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社会管理的必要呢?笔者认为,单行条例如果需要设定行政处罚应当通过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如果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赋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变通权来实现。如果单行条例中需要设定行政处罚,并使其所设的行政处罚合法化,应当首先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自治权中的变通权,对《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力进行变通,这样就可以使单行条例具有了设定行政处罚的功能。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方式。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调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集中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具有民族自治地方总章程的性质。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某一方面自治权的具体规定,单行条例应当遵循自治条例的规定。
我国1954年宪法就对自治条例作出了规定,但直到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后,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才开展起来。
1985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率先制定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制定颁布了129个自治条例。
目前,全国5个自治区尚未颁布自己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的制定始于1954年宪法颁布后的五六十年代,当时单行条例的内容多为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但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许多都不再适用了。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截止到1998年底,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达209件,单行条例涉及的内容也十分广泛,包括:婚姻、继承、资源开发、计划生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以及土地、森林、草原管理等等。
立法法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总结实践经验,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范围和制定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权限范围上,立法法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变通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
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民族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效力评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民族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效力,分别从法律效力和实际效力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介绍了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概念和背景,然后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包括规范层次、内容设定及执行力度等方面;接着,对实际效力进行评估,包括执行效果、社会反应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
结合实践经验,提出提高民族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效力的建议。
一、引言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我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在维护国家统一和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对于这两种条例的效力评价仍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其法律效力和实际效力的评析,探讨其实际运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民族自治条例的效力评析1. 法律效力评析民族自治条例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整体规范层次较高。
民族自治条例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相当的法律权威性和规范性。
它规定了自治地方的权力范围、机构设置及职责等,对民族自治地方具有约束力。
内容设定完备。
民族自治条例对于自治地方的事权划分、资金保障、人员编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这为自治地方的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增强了其法律效力。
再次,执行力度较强。
国家在民族自治条例的执行上给予了充分的和经济支持,同时也借助于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条例执行的检查和指导。
这为保障民族自治条例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实际效力评估从实际效力的角度来看,民族自治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提高了民族自治地方治理水平。
民族自治条例规定了自治地方的权力范围和职责,明确了各级领导职责分工,这有助于推动自治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能发挥,提高自治地方的治理能力。
促进了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民族自治条例对自治地方的资源开发、财政收入分配、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自治地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名称的英译现状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名称的英译现状泛瑞翻译我国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名称的体例词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为多。
地方性法规中“ 条例” 的英译最多见的也是Regulations,如《上海市旅游条例》译为Regulations of Shanghai unicipality on Tourism,间或可见Regulation 或Provisions。
“规定”的英译最为常见的是Provisions,如《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译为Provision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onStrict Restriction of Keeping Dogs,间有译为Provision Regulations、或Rules 的情况。
“ 办法”最为常见的译文为Measures,如《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办法》译为Measures of BeijingMunicipality for Implementing the Law of the Peo 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odHygiene,间有译为Procedures的。
对于regulation、provision 和measure前文已有分析,在此咱们再来看看procedure一词。
《牛津》、BLACK’S和《元照》对该词释义不近相同,但均指向程序,特别是司法程序。
如美国的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其体例词为Rules而非Procedure。
通过检索,未能发现英语国家法律名称的格式词利用procedure 一词的情况。
将“办法”译为Procedures,就其从以上词典释义来讲也似无按照,因为我国法律中的“办法”多指实体性的法律,而非程序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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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2009-11-01 22:05:38)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重点法条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配套练习】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下列哪些机关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c.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某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BcD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6条规定可知,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而其常委会根本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重点法条6规章的制定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七十四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配套练习】
1.按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A.国务院秘书局B.国家体育总局
c.国务院法制办公室D.国务院公安部
【答案】BD
【解析】《立法法》第71条。
2.按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
B.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
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
【答案】AB
【解析】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而不是必须举行听证会。
所以,A项错误,是应选项。
该条例第18条规定,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而不是国务院法制机构,所以,B项是应选项。
该条例第32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以,c项正确。
该条例第34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所以,D项正确。
重点法条7法律规范的效力
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配套练习】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
A.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
B.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规章
C.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
D.国务院司法部的部门规章
【答案】ABc
【解析】《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所以,ABC是正确的。
2.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A.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
B.江苏省南京市的部门规章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D.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答案】ABc
【解析】《立法法》第80条规定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如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
所以,本题选ABc。
3.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列哪一种规范性文件?
A.浙江省杭州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B.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性法规
c.国务院司法部的部门规章
D.浙江省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性法规
【答案】 A
【解析】《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做出处理决定。
可见,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件的效力与下级权力机关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没有高低之分。
但之中有一个例外: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一切地方性法规。
所以,本题A对,BCD均错。
4.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工资的赔偿额。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答案】 B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所以,B项正确。
5.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但不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c.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某些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可以溯及既往
D.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答案】cD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