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超概算问题,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具有审批权限的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其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概算编制与核定第三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第四条项目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价差预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
由政府专职机构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管理费用从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项目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并批复。
除项目建设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静态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静态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增加投资申请或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中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报省政府同意)后,出具增加投资的函或者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管理办法
附件1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管理,建立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管理体系,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钻井系统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管理包括:估算和概算(包括动用预备费和调整概算)的编制、预审及审批;预算(包括标底、控制价)和结算的编制、预审及审定;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统计分析。
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等专业术语的定义及解释见附件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建设单位物探、钻(试)前、钻井、修井、地面建设、地面大修及自然灾害恢复等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管理。
第四条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和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管理与基本建设管理阶段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制、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分公司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分公司工程项目造价管理部按照统一的管理制度、计价依据和计算规则,归口管理分公司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业务。
第六条分公司工程项目造价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分公司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有关管理制度、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建设单位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管理工作.二、负责权限范围内估算、概算预审及审批,标底(控制价)、结算审定及授权建设单位审批概算抽查核备.三、负责国家、地方及行业颁发定额管理及临时计价标准制定、发布.四、负责对建设单位年度造价管理能力测评及授权管理.五、负责钻前工程和土建大修项目设计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造价管理部门按照分公司对建设单位年度造价管理授权文件规定,归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标底、控制价)和结算业务。
概预算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达州化肥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达州化肥项目(以下简称达州化肥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建[2002]177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石化股份发[2002]141号)、《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中石化[1998]建字268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达州化肥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达州化肥项目协调程序》、《外委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监督规定》(齐鲁石化审[2003]3号)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达州化肥项目。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达州化肥项目采用“齐鲁石化达州化肥项目部管理下的采购透明的EPC总承包+工程监理”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由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采购透明的EPC总承包。
齐鲁石化达州化肥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公司一级管理体制。
公司成立达州化肥项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公司成立达州化肥项目部。
达州化肥项目部在中石化川气东送工程建设指挥部及达州化肥项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达州化肥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齐鲁分公司达州化肥项目部对达州化肥项目实施全过程投资控制。
1、达州化肥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批、报批、下达和监督实施由齐鲁石化公司计划部负责。
齐鲁石化公司计划部负责落实建设资金来源以及年度投资计划预测、编制、下达、调整的管理工作。
参加基础设计概算审查、概算投资调整、竣工决算的投资审查。
超计划项目、计划外项目,必须经齐鲁石化公司计划部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结算、转资或核销。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第三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概算第二条概算是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测、计算和控制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概算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1.概算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和版本;2.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范围和用途;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参与工程的各方;4.工程项目的总成本、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预算金额;5.概算附件,包括定额、价目表、工料设备单价等。
第三章预算第四条预算是在概算基础上,对工程造价进行详细计算和控制的一种方法。
第五条预算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1.预算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和版本;2.工程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设计;3.分部、单位工程的预算金额,包括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和利润等;4.预算附件,包括定额计价、综合单价、工料设备单价等。
第六条预算的编制须经过审定,审定机构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预算应按照审定的内容和金额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投标。
第四章结算第八条结算是指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和核对,经审定后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九条结算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1.结算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和版本;2.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范围和用途;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参与工程的各方;4.分部、单位工程的结算金额,包括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和利润等;5.结算附件,包括完工测量、材料进场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结算的编制须经过审定,审定机构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结算应按照审定的内容和金额进行支付给施工单位,并进行财务监督。
第五章概算、预算、结算的管理第十二条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确保其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人员对概算、预算、结算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概算、预算、结算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应建立工程信息交流平台,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
(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
(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新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履行政府决策程序。
项目管理按“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城建类项目。
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二)教育类项目。
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三)其他类项目。
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第二章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四条每年10月底前,由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负责,分别征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并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
第五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初步评审论证,并从项目建设必要性、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综合性初步评审意见。
第六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根据专家初步评审意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形成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发改委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形成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市直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八条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由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内容,结合年度实际资金需求、资金来源落实等情况,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金控委审议。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概预算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达州化肥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达州化肥项目(以下简称达州化肥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建[2002]177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石化股份发[2002]141号)、《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中石化[1998]建字268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达州化肥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达州化肥项目协调程序》、《外委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监督规定》(齐鲁石化审[2003]3号)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达州化肥项目。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达州化肥项目采用“齐鲁石化达州化肥项目部管理下的采购透明的EPC总承包+工程监理"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由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采购透明的EPC总承包。
齐鲁石化达州化肥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公司一级管理体制.公司成立达州化肥项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公司成立达州化肥项目部。
达州化肥项目部在中石化川气东送工程建设指挥部及达州化肥项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达州化肥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齐鲁分公司达州化肥项目部对达州化肥项目实施全过程投资控制。
1、达州化肥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批、报批、下达和监督实施由齐鲁石化公司计划部负责。
齐鲁石化公司计划部负责落实建设资金来源以及年度投资计划预测、编制、下达、调整的管理工作.参加基础设计概算审查、概算投资调整、竣工决算的投资审查。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下称市征地办)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的管理,保障市征地办的合法权益及项目的稳健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征地办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合同管理部负责实施,市征地办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二章概、预算编审管理第四条时效管理目标概算编制单位应根据合同管理部完成时间的要求,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各专业人员安排、时间进度计划等。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并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定期向合同管理部汇报进度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审核单位按合同管理部总体时间要求,制定审核计划,确保审核按时完成。
第五条质量管理目标(一)人员质量目标在组建人员架构方面,编制及审核单位应优先选用业务骨干,合理配备人力资源,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参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项目要求目标。
(二)成果质量目标编制单位应采用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杜绝严重错、漏项目的发生,确保编制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审核单位应认真负责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
第六条服务管理目标服务单位要端正服务态度,积极配合、及时跟踪财政评审工作。
当相关部门对概、预算有异议时候,应及时回应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目标奖惩编审单位管理目标考核奖惩依照各自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章结算编审管理第八条质量和进度目标(一)编制单位应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审核单位应认真负责审核结算,对审核结果准确性负责。
(二)编审单位均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工作。
第九条人员管理目标(一)编审单位均应建立逐项审核与多层级复核制度,保证结算成果的准确性。
(二)编审单位均应优先选用经验丰富的技术骨干人员参与编审工作,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参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项目要求目标。
第十条服务管理目标服务单位要端正服务态度,积极配合、及时跟踪财政评审工作,当相关部门对结算有异议时候,应及时回应并作出合理解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 号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第三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工程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概算管理,确保概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提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项目概算的编制、审核、审批、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概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概算编制、审核、审批、执行和监督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准确性原则:概算编制应依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内容和投资。
(三)合理性原则:概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确保概算合理、可行。
(四)动态管理原则:概算编制应适应工程进度变化,及时调整概算内容。
第二章概算编制第四条概算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建设标准等。
(二)工程量计算:根据设计图纸、施工图等资料,计算工程量。
(三)工程单价:根据市场行情、定额标准、施工方案等因素,确定工程单价。
(四)工程总价:根据工程量、工程单价计算工程总价。
(五)其他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第五条概算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集资料:收集设计图纸、施工图、市场行情、定额标准等相关资料。
(二)编制概算:根据收集的资料,编制工程项目概算。
(三)审核概算:对编制的概算进行审核,确保概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概算审核第六条概算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核概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三)审核工程单价是否合理、符合市场行情。
(四)审核其他费用是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五)审核概算编制是否符合动态管理原则。
第七条概算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初步审核:由编制单位对概算进行初步审核。
(二)内部审核:由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对概算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邀请相关专家对概算进行评审。
第四章概算审批第八条概算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单位提出审批申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暂行办法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概算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投资预算,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投资管理程序》和《******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工程建设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由公司、省公司或国家局审批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包括概算编制、审核、审查、批复、执行、控制和调整等环节。
第五条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
项目概算未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
第二章概算编制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和投资估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概算编制单位应当使概算与初步设计保持一致,根据初步设计的调整情况,及时进行概算的调整并控制在投资估算限额内.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现行概算的计价依据、标准、方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全面、客观地编制项目概算,使其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从项目筹建开始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概算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制:(一)建设内容、规模符合立项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二)采用的编制依据,如使用的概算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符合现行概算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其他费,应按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编制,对实际将发生但暂时无政策文件依据的各项费用,在征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意见后,以暂定标准或金额列入项目概算费用。
(三)项目的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定价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并与建设项目性质和项目建设定位相适应;主要造价指标不得超出行业控制指标。
(四)工程实施中的各项措施性费用,应符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工程投资;(五)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预备费及建设期利息概算、经营性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概算编制管理办法
概算编制管理办法(2001年8月22日省建设厅甘建价[2001]2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程序和行为,提高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签订总包合同、实行投资总包干的依据。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设计概算;采用三阶段设计的,除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设计概算外,技术设计阶段还必须编制修正概算。
第三条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应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规定的可变动范围之内。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贷款合同和总承包合同,控制施工图预算和实行限额设计,列支相关费用、考核建设项目技术、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第二章设计概算费用构成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由静态和动态费用两部分组成。
㈠静态费用由建设项目基期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静态部分组成。
⑴前期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建设场地平整、竖向布置、土石方工程及建设项目开工实施所需的场外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管线引接、修建的工程费。
⑵建筑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室内供水、排污、供热、卫生、电气、燃气、通风空调、弱电等设备及管线安装工程费;各类设备基础、地沟、水池、冷却塔、烟囱烟道、水塔、栈桥、管架、挡土墙、围墙、厂区道路、绿化等工程费;铁路专用线、厂外道路、站场、码头等工程费。
⑶安装工程费,是指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等单项工程中需要安装的工艺、电气、自动控制、运输、供热、制冷等设备及装置的安装工程费;各种工艺、管道安装及衬里、防腐、保温等工程费;供电、通信、自控等管线的安装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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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投资预算,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投资管理程序》和《******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工程建设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由公司、省公司或国家局审批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包括概算编制、审核、审查、批复、执行、控制和调整等环节。
第五条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
项目概算未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
第二章概算编制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和投资估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概算编制单位应当使概算与初步设计保持一致,根据初步设计的调整情况,及时进行概算的调整并控制在投资估算限额内。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现行概算的计价依据、标准、方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全面、客观地编制项目概算,使其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从项目筹建开始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概算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建设内容、规模符合立项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采用的编制依据,如使用的概算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符合现行概算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其他费,应按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编制,对实际将发生但暂时无政策文件依据的各项费用,在征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意见后,以暂定标准或金额列入项目概算费用。
(三)项目的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定价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并与建设项目性质和项目建设定位相适应;主要造价指标不得超出行业控制指标。
(四)工程实施中的各项措施性费用,应符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工程投资;
(五)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预备费及建设期利息概算、经营性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
概算文件应完整清晰,符合概算编制深度要求;
(六)概算编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概算的初审工作,确保概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概算编制单位应该根据项目实施部门(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概算的修改和完善。
第九条审计部应加强对概算编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概算审核与报批
第十条项目概算经初审后,送审计派驻办组织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按工程审计管理制度报请审查。
审查通过后原项目审批单位下发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审计派驻办根据行业工程审计管理制度委托具备概算审查能力的符合相应资质要求且无利害关系的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概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概算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派驻办根据省公司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确定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概算审核应当遵循独立、客观、高效、诚信的原则,对项目概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概算审核中需要补充、完善或澄清的,概算审核单位应在收到资料后的七天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要求补充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派驻办组织造价咨询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概算审核,出具概算审核报告。
概算审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审核依据:应列出概算审核的主要依据清单;
(三)概算审核调整情况说明:应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取用、各组成部分费用等五个方面对具体的审查调整情况进行叙述;
(四)审核结论:概述概算审查时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项目原编制总概算、审核后总概算,审核增减总额、增减比例等内容,并附上概算审核对照表;
(五)其他需说明的相关情况;
(六)单位图章、审查人员签名及资格印章。
第十六条审核后概算超过已批准投资额的,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该先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使其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资额范围内。
第四章概算执行、调整及控制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概算控制的原则。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位工程预算或子项工程预算均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主要造价指标不得超出行业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投资管理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代建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按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期间,由于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政策调整、批准的工程变更累计总额增加等原因,超出项目批准概算10%的,应中止实施,编制项目调整报告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属省公司审批或公司自主审批的项目,若增加投资额在立项批复10%以内,以登记表形式在行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备。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部门(单位)申请调整设计概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计派驻办组织造价咨中介机构对报送的调整概算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调整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
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对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
财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根据行业工程审计制度加强工程项目概算审核和执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
第二十五条超项目概算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各子公司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